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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皇台: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2022-08-26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ST 皇台           公告编号:2022-040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揭阳市
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2)粤 52 民终 877 号《民事裁定书》,就广东益润贸
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润公司”)与本公司、上海鑫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鑫脉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二审裁定,现将相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益润公司因与本公司、上海鑫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
纷事项,于 2017 年 11 月向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
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本公司及鑫脉公司归还益润公司欠款本金 33421896 元
及利息(按年 6%计)。一审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11 日作出(2017)粤 5202 民初
1648-4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益润公司的起诉。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 2 日、2021 年 8 月 28 日、2021 年 10 月 26 日、2022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
公告》(2017-128)、《2021 年半年度报告》之“第六节重要事项”、《2021 年
第三季度报告》之“其他重要事项”、《2021 年度报告》之“第六节重要事项”
以及《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之“其他重要事项”。
    二、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送达
的(2022)粤 52 民终 877 号《民事裁定书》,益润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2017)
粤 5202 民初 1648-4 号《民事裁定书》,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
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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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
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
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向一审法院出具材料证实,
2015 年 7 月 2 日,卢鸿毅(系鑫脉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涉嫌
私自代表公司将鑫脉公司虚假的债权中 41421896 元无偿转让给益润公司;卢鸿
毅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 2020 年 4 月 14 日被甘肃省武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
捕。因此,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益润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本院予以维持。益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
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
项,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请参见公司已披露的定期报告。
    四、本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二审法院终审裁定驳回益润公司上诉,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诉讼相关情况,如有新进展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 52 民终 877 号《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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