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新 大 陆: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9-26  

						                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资料后,本着谨慎
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
见
     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我们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
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3、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拟定流程符合《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公司《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权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期、解锁
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6、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
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
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7、公司董事会 5 名董事中的 1 名关联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由
其他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公司董事会对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议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二、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的独立意见
    公司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公司
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上市公司层面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并根据激励对象的任
职情况,分类别进行考核。
    上市公司及子公司层面以主营净利润作为业绩指标。主营净利润指标能够反
映公司主营业务的盈利能力,其增长率指标可以反映公司持续发展能力和成长性,
上述指标能够树立企业良好的资本市场形象。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
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绩
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
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
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三、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徐志凌先生的聘任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经审阅徐志凌先生个人简历等材料,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
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亦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
求。公司此次聘任的高管人员,我们认为符合公司经营业务发展的需要。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董事会会议关于上述高管人员的聘任。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新大陆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徐强              章晓洪




                                                      2018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