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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 大 陆: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9-30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楼,200041

                23-25 Garden Square, 968 Beijing West Road, Shanghai, China, 200041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




                         关于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0 年 9 月 11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9 月 12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
了《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9 月 29 日下午 14:30 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
路 1 号新大陆科技园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晶女士主持。会
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0 年 9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2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0 年 9 月 29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29 人,代表股份总数为 326,153,7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011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
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 果: 同意 325,560,141 股, 占出席 会议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99.8180%;反对 58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0%;弃权
13,0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议案二:《关于注册资本变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 果: 同意 325,560,141 股, 占出席 会议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 的
99.8180%;反对 58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0%;弃权
13,0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议案三:《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续)》

     表决结 果: 同意 325,560,141 股, 占出席 会议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99.8180%;反对 58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0%;弃权
13,0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议案四:《关于注册资本变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续)》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 果: 同意 325,560,141 股, 占出席 会议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99.8180%;反对 580,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0 %;弃权
13,0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0%。

       议案五:《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表决结 果: 同意 325,543,341 股, 占出席 会议有 效表 决权股 份总 数的
99.8128 %;反对 610,3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投票
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议案已经出席会
议股东所代表投票权的 2/3 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
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九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
经办律师为王恺律师、王伟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王   恺




                                        王   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