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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 大 陆:新大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2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Grandall Law Firm (Shanghai)
                     中国 上海 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27 楼,200041

              23-25&27 Garden Square, 968 Beijing West Road, Shanghai, China, 200041

                     电话/TEL: (8621) 5234-1668 传真/FAX: (8621) 5234-1670




                         关于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 2021 年 4 月 30 日召开的公司第七
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1 年 5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
《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
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下午 14:30 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儒江西
路 1 号新大陆科技园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晶女士主持。会
议的召开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7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 5 月 27 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
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37 人,代 表股份总数 为 329,797,218 股, 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31.3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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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
托证书及对召集人资格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
东(或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
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明的
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会议通
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公司 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29,601,5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07%;反对 138,0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9%;弃权
5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

     议案二:《公司 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 决 结 果 :同 意 329,601,52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07%;反对 138,0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9%;弃权
5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

     议案三:《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29,587,020 股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363%;反对 152,5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3%;弃权
5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

     议案四:《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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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29,603,820 股 ,占 出 席会 议 有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414%;反对 135,7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2%;弃权
5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

     议案五:《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 3.50 元)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29,663,318 股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594%;反对 132,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2%;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议案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29,595,020 股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387%;反对 144,59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8%;弃权
57,6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5%。

     议案七:《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29,717,018 股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57%;反对 78,8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39%;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议案八:《关于 2018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期及预留授予第二
期解除限售条件未达成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29,714,918 股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50%;反对 8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5%;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议案九:《关于注册资本变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29,684,118 股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657%;反对 111,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9%;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议案十:《关于 2021 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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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29,190,798 股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161%;反对 605,0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5%;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议案十一:《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对外融资性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329,206,098 股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208%;反对 589,72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88%;弃权
1,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4%。

     议案十二:《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12.01 选举胡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29,245,312 票。

     12.02 选举王晶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27,416,116 票。

    12.03 选举林学杰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25,916,567 票。

     议案十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换届选举的议案》

     13.01 选举许永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29,310,329 票。

     13.02 选举李健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329,255,029 票。

     议案十四:《公司监事会成员换届选举的议案》

     14.01 选举许成建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328,953,706 票。

     14.02 选举陈继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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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329,382,030 票。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并公告的事项采取现场投票
以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于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议案七、议案八、议案九已经出席会
议股东所代表投票权的 2/3 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符
合《公司章程》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
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证券
法》、《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
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
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由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
经办律师为周宇斌律师、王伟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新大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强                           周宇斌




                                        王    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