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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润三九: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0-12-31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0 年 12 月 30 日经公司 2020 年第九次董事会审议修订)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促进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效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华润三九医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

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

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职责权限、决策程序、议事制度

等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并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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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主任委员不能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责;主任委员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职责时,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

责。

     第八条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或独立董事)任期一致,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或董事

会认为有必要改选的,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委员的辞职应当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免去委员所担任的

审计委员会职务或委员在任期届满前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辞去

其担任的审计委员会职务,由此导致审计委员会中人员构成不符合第五

条的规定的,由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二条 董事会依据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规定免去委员所担任的

审计委员会职务或委员在任期届满前依据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辞去

其担任的审计委员会职务并不影响其在任期内继续行使其作为公司董事

或独立董事所具有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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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三)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四)制订年度内部审计计划;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

     (六)对推进公司法治建设及法律合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督促解

决公司法治建设及法律合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七)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规定、股东

大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

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提出的建议,报经董事会讨论同意,必要时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董事会有权否决审计委员会提出的计划或方案。

     第十五条 公司提供委员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

书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包括但不限于介绍情况、提供材料、协调

相关部门、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协助审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等。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审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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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工作联络等工作。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拟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其他相关事宜。

     委员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

隐瞒,不得干预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委员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取得

由股东大会确定的其作为公司董事或独立董事的薪酬或津贴外,不应从

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

其他利益。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于会议召开三日之前

将会议内容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审

计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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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二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时;

     (三)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知发送形式包括传真、信函、电子邮件或其他

方式。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委员可以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委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提交

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并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

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第二十四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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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

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现场召开,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时,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表决。

     第二十九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

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有利害关系的议题时,该委

员应当回避,不参与该等议题的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表决票数不应计

入有效表决总数。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

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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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

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应由主任委

员或董事会秘书于会议决议通过后两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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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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