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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润三九: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2月制定)2022-12-15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12 月 14 日经公司 2022 年第十八次董事会审议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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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的诚信度和投资价值,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

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

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

关活动,是获取投资者认同和支持、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

规范运作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有关规定及本公司《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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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

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证券

与法律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

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参加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并做好活动记录。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

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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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和全体员工有义务

协助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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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

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活动。

     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公司可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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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八)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及现场录音(如有)等文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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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

排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

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考虑股东提出的可行性建议,以便于尽量多的股

东参加。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

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二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十五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深交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

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裁应当出席投资者

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

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

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

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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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

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

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

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

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还可以通过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沟通交流

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

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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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

(如有)刊载。



                           第三节   投资者来访

    第二十条       针对投资者、分析师等对于现场参观及沟通的需求,

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可安排参观接待及座谈沟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给

予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

投资者现场调研前,应当知会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原则上证券与法律

事务部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人员接到投资者来访通知时,应了

解投资者的单位、姓名、身份等基本情况,了解来访的目的和要求,

并与其签署承诺书。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接受来访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

作,避免使来访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并按规定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

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节    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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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深交所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及时查看和回复投资者的提问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

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

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

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七条 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由专人进行维

护,及时更新相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公司网站内容不得先于公司正式公告的信息。



                           第五节   电话咨询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咨询专线电话,咨询电话由专人

负责,应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接听咨询电话时,应认真的答复投资者询

问、关心的问题;当有关问题无法立即答复时,工作人员应尽快向公

司有关部门、相关单位了解、核实,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

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当投资者提出意见建议或意见时,工作人员应认

真对待,必要时上报公司领导或转呈相关部门和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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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

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六节        电子邮件及信件方式的咨询

     第三十二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电子邮箱 000999@999.com.cn,

并由专人进行维护,及时答复投资者的邮件咨询。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或人员应及时给予答复,涉

及相关部门的,相关部门应协助尽快回复。




                           第四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

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

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

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与公

司同行业并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以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

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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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

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

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八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的资料和信息,

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

体发布信息。

     第四十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

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

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

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

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

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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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或本制度未

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公司原《投

资者接待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