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申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1-05-29
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
息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
事务,避免及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滥用知情权,进行内幕交易,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
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内部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包括全资,下同)子公
司以及本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
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公开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
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
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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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
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
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
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
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
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
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五)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六)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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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二十;
(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二)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
制措施;
(二十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
他重要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在
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
督地位、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等能够在公
司内幕信息公开前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
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
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 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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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八)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详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
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
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码、工作单位/部门、知悉的内幕信息
内容、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知悉内幕信息的途径及方式、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登记人。
第八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
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
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
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
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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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的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
并做好涉及前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
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
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
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
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
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
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
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五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
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
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档
案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需按照本制度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涉及到公司内幕信息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情况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
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
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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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金成备忘录自记录(含
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后 5 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
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
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在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
进行传播、泄露。
第十七条 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十八条 公司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送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
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等
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财务信
息。公司财务部门在向相关部门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时,应严格控
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并以书面方式提醒可能涉及相关内幕信
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异动时,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
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进行核实
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
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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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
等处罚。如已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
其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上述相关方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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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广东炬申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序 内幕信息知 所在单位(部门)/ 身份证号码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备注
号 情人姓名 职务(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注2 注3 注4 注5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1.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
应分别记录。
2.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 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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