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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洪兴股份: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1-08-31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事或监事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

(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可以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或者监事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本细则所称监事仅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不包括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

换的职工代表监事。

                           第二章   候选人提名和通知

    第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

事的候选人;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

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

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

    (四)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大会

选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如拟选任董事、监事的人数多于一人,且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     股东提名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股东代表监事时,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将提案、提名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候选人的声明和承诺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董事(含

独立董事)、股东代表监事的最终候选人由董事会、监事会确定,董事会及监事会负责

对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股东大会不得选举未经任职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出任董事、股东

代表监事。

    第七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或监事职责。

    第八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及专业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其中工作经历应特别说明在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其

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是否存在《公司法》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

监事的情形。

    第九条     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所有独立董

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名人声明、候选人声明、独立董事履历表)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

见。

                                  第三章   投票与当选

       第十条     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或称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

份数乘以待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本公司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十一条     选举具体步骤如下:

       (一)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发放选举董事或监事选票,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

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及所拥有的选票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或监事后标注其投向该董

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累积表决票数。

       (二)每位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公司股东

应当以其所拥有的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如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

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

均视为无效投票。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

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

照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五)如果在股东大会上中选出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者为当选;如果

在股东大会上中选出的候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则应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投票;如果出

现当选者有多人出现相同的选票时,若同时当选超出该董事或监事应选人数,对得票相

同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需按本细则,对上述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六)若一次累计投票未选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对不够票数

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但所选出的董事或监事

低于法定人数时,须再次投票选举,直至达到法定最低人数。

    第十二条   当选规则

    (一)实行差额选举,以候选人得票多者为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

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半数。

    (二)如果股东大会虽经两次表决,但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仍不足应选董事或监事

人选时,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当选董事或监事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多次表决直至

达到法定最低人数。

    第十三条   与会有表决权的股东选举董事或监事前,大会主持人或其指定人员应提

前告知本细则的相关规定,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