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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洪兴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08-31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

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

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

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时的追

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和各

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具体事宜由董事会秘书及

相关人员负责处理。对于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公司证券部应按本制度的规定提

出相关处理方案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责任的认定与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

《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

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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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内控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因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

良影响的。

    第六条   责任的追究程序:

    (一)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执行部门,负责举报的受理

及审核、资料的搜集及汇总、处理方案的提出、上报及监督执行等;

    (二)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存在本制度第五条所述情形时,均

可向公司证券部举报。公司证券部受理举报后,应当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公司证券部经过对举报的审核,认为该举报所涉属实的,应组织搜集并汇总相关

资料、提出处理方案并将该处理方案报至董事会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上报公司董事会,

由董事会最终裁决;

    (四)董事会在作出最终裁决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五)公司各部门均应严格执行董事会作出的裁决,由公司证券部负责监督及督促裁决

的执行。

    第七条   责任的承担形式:

    (一)责令检讨并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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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解除劳动合同;

    (六)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形式。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适用,也可并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严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通过其他方式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本制度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严处理的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理:

    (一)有效阻止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涉嫌违法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

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处理。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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