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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洪兴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1-08-31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

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三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四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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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

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

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 24

小时将盖有董事会办公室印章或公司公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

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

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

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九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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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

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

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

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

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

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

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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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影响的人士。

       第十二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

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

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

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

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

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收独立董事的委

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

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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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用电话、传真、电邮方式、微信、网络视频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

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

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

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

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

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

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

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

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

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

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

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监事或者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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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

情况不予统计。

    第十九条     除本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

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公司全体董

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

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

决议。《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

使,并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等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

    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他职权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

不得授权单个或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除非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本

规则另有规定外,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审议标准的,董事长

可以审查决定该事项。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

事会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

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应当要求注册会计师出具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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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

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

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四条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上市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五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

全程录音。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

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赞成、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

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

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上

述人员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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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人员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

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

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

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

决议记录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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