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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洪兴股份:子公司管理制度2021-08-31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

司内部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总体发展战略规划、为提高
公司竞争力的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子公司
的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公司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控股或参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并应按照本制度及时、有效地做好管理、指导、
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子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
公司的治理、资源、资产、投资等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 高公司整体运作
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五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

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 公司的 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六条     公司委派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
有效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
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三章 经营决策管理

    第七条     子 公司 的 经营 及 发展 规 划必 须 服从 和 服 务于 公 司的 发 展 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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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和总体规划,在公司发展规划框架下,细化和完善自身规划。
    第八条     子公司应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接受公司督
导建立相应的经营计划和风险管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根据自身总体经营计划,在充分考虑子公司业务特征、
经营情况等的基础上,向子公司下达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实现利润等各项
经营目标,由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层根据公司下达的经营目标制定具体实施
方案并执行。
    第十条     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须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
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的规定,履行审

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经公司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由
子公司履行其内部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子公司进行利润分配,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以子
公司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的形式作出。
    第十二条     在经 营 决策 活 动中 由 于越 权 行事 给 公 司和 子 公司 造 成 损
失的,对主要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的处分,同时要求
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规范运作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特点,参
照公司的内控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全资子公司除外 )、董事会 (或
者执行董事)和监事会(或 1-2 名监事)等议事机构。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
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由到会董事、股东或授权代表、监事签字。
    第十六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其经营
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
    第十七条     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或其他重大会议时,会议通知

和议题须在会议召开前 5 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审核判断所
议事项是否须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以及是否属于应披露
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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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子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委托的人员应
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九条     子公司应在作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后 1 个工作
日内,将相关会议决议及会议纪要报送公司存档。
       第二十条        子公 司 必须 依 照公 司 档案 管 理规 定 建 立严 格 的档 案 管 理
制度,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营业
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妥善保
管。
                                   第五章    人事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出资比例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和部门经理等。
       第二十二条        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
人员由公司董事长提名,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作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        公司派出人员接受公司人事行政中心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报备公司董事会。子公司
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报备公司人事行政中心。
       第二十五条        子公司的岗位设置应以精干、高效为原则,实施定员定
编制度。
       第 二 十 六条     非 控 股子 公 司的 高 级管 理 人员 或 关 键岗 位 人员 的 调 整
和变动,应当报备公司人事行政中心,重大调整和变动应当及时报备公司
董事会。
                                   第 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子公司财务部接受公司财务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 二 十 八条     子 公 司日 常 会计 核 算和 财 务管 理 中 所采 用 的会 计 政 策
及会计估计、变更等应遵循《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
务会计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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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
作,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子公司应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政策及会计制度,同时
制定适合子公司实际情况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 三 十 一条   子 公 司应 当 按照 公 司编 制 合并 会 计 报表 和 对外 披 露 会
计信息的要求,及时向公司报送会计报 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其会计报表应
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子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 20 日内向公司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 10 日内向公司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后 10 日内向公司报送季
度财务会计报告,其它月份在每月结束后 8 日内向公司报送当月财务会计
报告。
    第三十二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往来,避免发生非经营性占用的情况。如发生异常情况,公司应及时提请
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
子公司董事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子公司因其经营发展和资金统筹安排的需要,需对外借
款时,应充分考虑其对贷款利息的承受能力和偿债能力,并应按照公司和
子公司相关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视同公司对外担保,执
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投资管理

    第 三 十 五条   子 公 司可 根 据市 场 情况 和 企业 发 展 需要 实 施技 改 或 投
资新项目。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应执行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相
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对获得批准的投资项目,子公司应每个月结束后 10 日

内向公司汇报项目当月的进展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需要了解子公司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进展时,子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予以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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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子公司不得进行委托
理财、股票、期货、期权、权证等的风险投资。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其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子公
司必须遵守公司关于信息披露、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关制度,公司证券
部为公司与子公司信息管理的联系部门。
    第四十条     子公司应按照公司关于信息披露、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相
关制度的要求,结合其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信息管理事务
的部门和人员,报备公司证券部。

    第四十一条     子公司筹划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在 1 日内报告公司董
事会:
    (一)对外投资行为;
    (二)收购、出售资产行为;
    (三)重要合同(借贷、委托经营、委托理财、赠予、承包、租赁等 )的
订立、变更和终止;
    (四)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五)遭受重大损失;
    (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七)重大行政处罚;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章 审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子公司实施审计监督,可聘请外
部审计或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执行对子公司的审计工作,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的
执行情况;子公司内控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子公司的经营业绩、经营管
理、财务收支情况;高层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专项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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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子公司在接到审计通知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准备,
安排相关部门人员配合公司的审计工作,提供审计所需的所有资料,不得
敷衍或阻挠。
    第四十五条      经公司批准的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子公司后,子
公司必须认真执行。
                              第十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六条      子公司必须根据自身情况,建立适合公司实际的考核奖
惩制度,充分调动经营层和全体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形成公平合理的
竞争机制。
    第 四 十 七条   子 公 司应 根 据自 身 实际 情 况制 订 绩 效考 核 与薪 酬 管 理

制度,报备公司人事行政中心。
    第 四 十 八条   子 公 司应 于 每个 会 计年 度 结束 后 对 高级 管 理人 员 进 行
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第四十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其相应的责
任和义务,对公司或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和经济利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
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董事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并且当事人应当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制度第十条所称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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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
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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