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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洪兴股份: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9-24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九月
                                                                                          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         邮政编码:510623
                  23/F, R&F Center, 10#Huaxia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510623
                        电话/Tel:(8620) 2826 1688 传真/Fax:(8620) 2826 1666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兴股份”或“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洪兴股份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1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洪兴股份董事会根据 2021 年 8 月 30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召集,洪兴股份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等

相关媒体发布了《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 14:00 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天河路 45 号粤能大厦 4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以及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洪兴股份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2
                                                                  法律意见书

    (一)洪兴股份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9 人,均为 2021 年 9 月 1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洪兴股份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总

数 61,308,49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260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洪兴股份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方式投票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股份数 2,919,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071%。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

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洪兴股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

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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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对各提案的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167,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3%;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5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77%;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167,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3%;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5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77%;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4
                                                                  法律意见书

    同意 64,167,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3%;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5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77%;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167,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3%;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5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77%;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167,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3%;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5
                                                                  法律意见书

    同意 2,85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77%;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167,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3%;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5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77%;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167,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3%;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5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77%;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6
                                                                  法律意见书

    同意 64,167,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3%;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5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77%;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关于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167,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3%;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85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77%;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167,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3%;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7
                                                                  法律意见书

    同意 2,85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77%;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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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章小炎                                         黄    贞




                                             经办律师:

                                                               吴    浩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