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09 证券简称:洪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1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 2021 年 9 月 23 日(星 期四)下午 14:00 开始,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1 年 9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3 日上 午 9:15-下午 15:00。 2、会议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 45 号粤能大厦 4 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第一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郭梧文董事长 6、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合法合规。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 名,所持(代表)股份 64,227,4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8.367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 9 名,所持(代表)股份 61,308,4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601%。 3、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 9 名,所持(代表) 股份 2,91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71%。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代理人)共 9 名,所持(代表)股份 2,919,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071%。 5、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 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会议。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1、《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64,167,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3%;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 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5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77%;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64,167,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3%;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5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77%;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64,167,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3%;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5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77%;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64,167,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3%;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5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77%;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64,167,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3%;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5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77%;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64,167,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3%;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5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77%;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64,167,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3%;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5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77%;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8、《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64,167,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3%;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5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77%;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9、《关于修订<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64,167,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3%;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5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77%;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10、《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64,167,29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63%;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3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58,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377%;反对 60,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062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贞、吴浩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 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 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章的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