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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洪兴股份:洪兴股份-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12-10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
                                                                                          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23 层         邮政编码:510623
                  23/F, R&F Center, 10#Huaxia Road, 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510623
                        电话/Tel:(8620) 2826 1688 传真/Fax:(8620) 2826 1666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兴股份”或“公司”)的委托,
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洪兴股份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与
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
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
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洪兴股份董事会根据 2021 年 11 月 17 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洪兴股份董事会已于 2021 年 11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

网等相关媒体发布了《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

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登记等相关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12 月 9 日 14:30 在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天河路 45 号粤能大厦 4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以及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12 月 9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洪兴股份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非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

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洪兴股份董事会与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2
                                                                  法律意见书

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经验证、登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11 人,均为 2021 年 12 月 3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洪兴股份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及代表的股份

总数 61,430,34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3898%。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洪兴股份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在有效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

方式投票的股东共计 6 人,代表股份数 2,94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1295%。

    上述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的合法性已经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现场会议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审议的提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表决时

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2.网络投票表决程序

    洪兴股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形式的投票平台。部分股东在有效时限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

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

    (二)表决结果

                                     3
                                                               法律意见书

    1.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郭梧文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248,6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109%。

郭梧文先生当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40,1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0253%。

    (2)选举周德茂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248,6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109%。

周德茂先生当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40,1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0253%。

    (3)选举柯国民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248,6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109%。

柯国民先生当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40,1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0253%。

    (4)选举郭静君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4
                                                               法律意见书

    同意 64,248,6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109%。

郭静君女士当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40,1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0253%。

    (5)选举郭璇风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248,6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109%。

郭璇风女士当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40,1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0253%。

    (6)选举刘根祥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248,6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109%。

刘根祥先生当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40,1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0253%。

    2.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

人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白华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248,6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109%。

白华先生当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5
                                                               法律意见书

    同意 2,940,1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0253%。

    (2)选举林峰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248,6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109%。

林峰先生当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40,1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0253%。

    (3)选举刘少波先生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248,6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109%。

刘少波先生当选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40,1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0253%。

    3.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进行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的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

    (1)选举苏启文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248,6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109%。

苏启文先生当选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40,1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0253%。

    (2)选举陈伟璇女士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6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248,6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109%。

陈伟璇女士当选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40,1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 96.0253%。

    4.审议《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262,0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18%;反对 10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53,5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629%;反对 10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3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262,0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18%;反对 10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53,5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629%;反对 10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3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审议《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7
                                                                   法律意见书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262,0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18%;反对 10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53,5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629%;反对 10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3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关于公司<2021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4,262,0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318%;反对 108,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6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议案获得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2,953,5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6.4629%;反对 108,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537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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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章小炎                                           陈桂华




                                               经办律师:

                                                                  吴    浩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