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兴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2-08-27
证券代码:001209 证券简称:洪兴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3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关于企业
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
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关于企业将固
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
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关于资金
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准则解释第 15 号所涉事项公司将按照 2021 年 12 月 30 日颁布
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执行,其他未涉及部分会计政策维持不变。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
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
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
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
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实现收入扣除成本之后的净收益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
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
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
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
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
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
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
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
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三、会计政策变更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
对公司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