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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旗新材: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9-23  

                        证券代码:001212            证券简称:中旗新材       公告编号:2021-010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无特别决议议案,由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 1/2 以上表决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1 年 9 月 22 日(星期三)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②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1 年 9 月 22 日 9:15—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明二路 112 号公司三楼
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军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
序符合《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50,614,6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5.822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50,610,1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5.81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4,5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5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3 人,代表股份
2,874,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70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4 人,
代表股份 2,870,1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165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4,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5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广
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613,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0%;
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0%;弃权 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73,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78%;反对 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48%;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4%。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50,6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68%;
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2%;弃权 5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2,87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43%;反对 1,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83%;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74%。
    本议案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邵芳律师、刘杰律师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中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