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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和泰机电: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2023-02-0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 8790 1111 传真:0571 8790 1500
              http://www.tclawfirm.com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目录

目录 ....................................................................................................................................... 1

释义 ....................................................................................................................................... 3

第一部分 引言 ..................................................................................................................... 6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 6
   二、 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 7
   三、 本所律师声明及承诺 ........................................................................................... 8

第二部分 正文 ................................................................................................................... 10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10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12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13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18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22
   六、 发起人和股东 ..................................................................................................... 27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32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42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45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63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83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 87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88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89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 91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 94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98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05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07



                                                                   5-2-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08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110
  二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110
  二十三、 结论 ........................................................................................................... 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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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释义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公司/和泰机电/发行人   指   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前身杭州和泰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曾用名
和泰有限               指
                            “萧山和泰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杭州和泰控股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培信投资有
培信投资/和泰控股      指
                            限公司”

海泰精华               指   杭州海泰精华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和泰链运               指   杭州和泰链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和泰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曾用名“杭州创泰机
和泰输送               指
                            械有限公司”

和泰链条               指   杭州和泰链条有限公司

和泰工贸               指   杭州和泰机电工贸有限公司

宝灵总公司             指   杭州宝灵实业总公司

                            杭州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宝灵总公司改制
宝灵有限               指   而来,曾用名“杭州宝灵实业有限公司”“萧山恒
                            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海泰精英               指   杭州海泰精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杭州琳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由萧山进相机厂改制
                            而来,曾用名“萧山和泰进相机制造有限公司”
和泰机械/琳控贸易      指
                            “萧山市和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和泰机械
                            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宁围街道办事处,原为“杭
宁围街道办             指
                            州市萧山区宁围镇人民政府”

《公司法》             指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
《国办通知》           指
                            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 号)

《管理办法》           指   《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并 上 市 管 理 办 法 ( 2020 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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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订)》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编报规则》            指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章程指引》            指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
《公司章程》            指
                             程》

                             经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将于公
《公司章程(草案)》    指   司股票发行上市后生效的《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草案)》

                             发行人本次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本次发行上市/本次发行   指
                             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民生证券                指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健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中联                    指   天津中联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本 所 为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出 具 的 “ TCYJS2021H1347
《法律意见书》          指
                             号”《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杭州和泰机电股份
《招股说明书》          指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天健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健审〔2021〕10008
《审计报告》            指
                             号”《审计报告》

                             天健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天健审〔2021〕10009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   号”《关于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
                             鉴证报告》

报告期                  指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6 月

报告期末                指   2021 年 6 月 30 日

元                      指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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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若存在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系由四舍五
入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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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编号:TCLG2021H1550 号


致: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特聘法律
顾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办通知》、中国证监会发
布的《管理办法》《编报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和深交所发布的《上市规则》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发行人本次
发行上市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一部分 引言

一、 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本所成立于 1986 年 4 月,住所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A座
11 楼,负责人:章靖忠。邮政编码: 310007 ,电话号码: 0571-8790 1111 ( 总
机),传真:0571-8790 1500。
     本所是一家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金融证券、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
公司购并、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服务及相关的诉讼和仲裁事务;目前有
400 余名专业人员。本所获有中国司法部授予的“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称号和中
华全国律师协会授予的“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签字律师
为赵琰律师、方梦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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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赵琰律师于 2006 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业
以来无违法违规记录。
     方梦圆律师于 2015 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业
以来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 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工作过程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工作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
发行人提供的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与发行人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查验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
告。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
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资格及
其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查验,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
报告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主体
资格、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发行人的独立性、发行人的业
务、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发行人的
重大债权债务、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发行人的章程及其制定与修改、
发行人的规范运作、发行人的董事、发行人的监事、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发行
人的税务、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运用、发行人的诉讼等方
面的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作了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
论。
     在查验工作中,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出了发行人应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清
单,并得到了发行人依据该等清单提供的资料、文件和对有关问题的说明;本所律
师还就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的有关问题向发行人作了询问并与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
的讨论。在查验工作中,本所律师单独或与其他中介机构联合采取了核查、面谈、
实地调查、查询、函证等查验方式,以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遵循审慎性及重
要性原则,就所涉必要事项进行了查验。该等资料、文件和说明以及本所律师查验
或进一步复核的结果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基础。
此外,在对某些事项的合法性的认定上,本所律师也同时充分考虑了政府主管部门
给予的批准和确认,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确认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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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见书》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的支持性材料或依据。本所律师积极组织、参与中介机构
协调会,及时沟通并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解决发行上市中存在的问题。基于上述工
作,本所律师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了《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法
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制作完成后,本所根据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对《法律
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进行了讨论复核。
     前述查验工作中,本所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已经向贵所律师提供了为出
具本次发行上市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所必需的、真实的、准
确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的确认函、说明函,一切足以影响贵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文件任何有关结论的事实与文件均已
向贵所披露,并无遗漏、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发行人保证提供的所有副本材料
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

三、 本所律师声明及承诺

     本所律师依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
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律师
工作报告依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出具。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审计、
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和意见。在就有关事项的认定上,本所律
师从相关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取得的文书,在本所律师履行普通人的一
般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意见的依据。就本律师工作报告中涉及的评估报告、验
资报告、审计报告的相关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对于
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专业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评估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主体资质,本所律师履行了特别注意义务并进行了查验。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5-2-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并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审核,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
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
     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而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部分或全
部自行引用或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要求引用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
容,但是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2-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第二部分 正文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1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发行人于 2021 年 9 月 3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同意将该

等议案提交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发行人于 2021 年 9 月 18 日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如下:

        (1)发行股票种类及每股面值: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每股面

值为人民币 1 元。

        (2)发行股票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及老股转让方案:本次公司公开发

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 1,616.68 万股,且不低于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本次发

行股份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具体发行数量由股东

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主承销商(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审核通过的额度范围

内协商确定。

        (3)发行对象及上市地点:发行对象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户的境内自然人、

法人等投资者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对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公

司股票公开发行后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

        (4)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全部股份通过网上向社会公众投

资者发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5)发行定价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直接定价方式。

        (6)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项目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年产 300 万节大节距输送设备链条智能制
   1.                                                   55,153.97        55,153.97
                             造项目


                                            5-2-1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项目总投资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2.             卸船提升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9,884.56         9,884.56
   3.            提升设备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7,872.38         7,872.38
                        合计                         72,910.91        72,910.91

        (7)发行费用的承担:根据最终确定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的承销费以及其他

发行费用由公司承担。

        (8)决议有效期: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方案决议有效期为 12 个月,自议

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1.2   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具体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向证券

监管机构就公开发行股票提出申请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处理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履行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一切程序,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向社会

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申请;

        (2)确定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具体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股票种类

及每股面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发行价格、拟上市地、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等;

        (3)审阅、修订及签署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

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4)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调整、修订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运用方案;

        (5)根据本次发行上市情况,相应修改公司章程(草案);

        (6)在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公司章程备案等手续;

        (7)聘用中介机构、确认和支付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相关的公司各项费用;

        (8)办理与实施公司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前述授权的有效期为 12 个月,自议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在

股东大会的上述授权基础上,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办理上述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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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具体事宜,并代表公司签署相关协议;董事长应就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向董事会进

行通报。

     1.3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列席了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书面查阅了发行人第一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会议文件的原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批准股票发行上市的决议符合法定程序;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决议的

内容合法有效;

     (3)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有关股票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

法有效;

     (4)根据《国办通知》,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人

本次发行的核准以及深交所关于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票上市的核准。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1   发行人的法律地位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和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和泰

控股、海泰精华、徐青、徐英共同发起设立。

     发行人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92556918005”的《营业执照》,

注册资本为 4,850 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徐青,经营范围为“机电产品制造,加工;

机电配件批发,零售;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自用产品的进口业务(法律禁止的除

外,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方可经营)”。

     2.2   发行人存续的合法性

     根据《公司章程》和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

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2.3   发行人发行上市的限制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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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对外签署的

重大合同文件或政府权力机关的文件中不存在限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条款或规

定。

     2.4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自成立以来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书面审查了发

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等与发行人主体资格相关的由政府权力机关颁发的文

件,书面审查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及发行人对外签署的重大合

同文件,并就相关文件是否存在限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条款或规定与发行人法

定代表人进行了面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2)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3)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对外签署的重大合同文件

或政府权力机关的文件中不存在限制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条款或规定。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3.1     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3.1.1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

人员能够依法履行其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3.1.2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连

续盈利,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

规定。

     3.1.3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3.1.4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发行人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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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

的规定。

     3.2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3.2.1     主体资格

     3.2.1.1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和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3.2.1.2 发行人前身和泰有限于 1995 年 6 月 23 日注册成立。2020 年 11 月 9

日,和泰有限按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追溯至和泰有限成

立之日,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 3 年以上,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2.1.3 根据《审计报告》以及天健出具的“天健验〔2020〕550 号”《验资报

告》,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行人 2020 年 11 月 9 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前的原有资产已由发行人合法承继。股份公司成立后,因对原会计处理进行

追溯调整更正导致股改基准日净资产增加,股改基准日净资产调整事宜已经全体发

起人确认并经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转移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发行人

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3.2.1.4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

定。

     3.2.1.5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的规定。

     3.2.1.6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3.2.2     规范运作

     3.2.2.1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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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监事会,选举了独立董事、职工代表监事,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

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3.2.2.2 经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

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十

五条的规定。

     3.2.2.3 经发行人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

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2.2.4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

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3.2.2.5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

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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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2.2.6 发行人《公司章程》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经发行人

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

     3.2.2.7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

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

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2.3   财务与会计

     3.2.3.1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资产质量

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一条的规定。

     3.2.3.2 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天健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2.3.3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

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天健出具了无保留意

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3.2.3.4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编制财务

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应有

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进行随意变更,符

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3.2.3.5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完整披

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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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3.2.3.6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1)最近 3 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

民币 3,000 万元;

   (2)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4)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后)占

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5)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3.2.3.7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和泰输送、和泰链条、和泰链运所在地的税务机

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并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纳税,各项

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3.2.3.8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重

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3.2.3.9 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等发行申报文件,并经发行人确认及

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情

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3.2.3.10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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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

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

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3.3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逐条比照《证券法》《管理办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实质

条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文件披露的相应内

容,分别针对发行人的主体资格、规范运行、财务与会计等方面,根据具体事项的

核查所需而单独或综合运用了必要的书面审查、查证、面谈、实地调查、函证等核

查方式进行了查验。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及《管理办法》等相关条款所

规定的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4.1     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系由和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4.1.1     内部批准

     2020 年 8 月 30 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 2020 年 8 月 31

日为审计、评估基准日,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名称为

“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具体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为准)。

     2020 年 10 月 28 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审计后的公司

净资产中的 4,850 万元,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并折合为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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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资本(即发起人股本),分为 4,850 万股,每股 1 元,净资产中多余的 22,750.48

万元列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公积。

     4.1.2   资产审计

     2020 年 10 月 12 日,天健出具编号为“天健审〔2020〕10083 号”的《审计报

告 》 , 截 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 , 公 司 ( 母 公 司 ) 经 审 计 后 的 净 资 产 值 为

276,004,798.77 元。

     4.1.3   资产评估

       2020 年 10 月 28 日,中联出具编号为“中联评报字[2020]D-0087 号”的《资产

评估报告》,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公司(母公司)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值为

43,006.96 万元。

     4.1.4   发起人协议的签署

     2020 年 10 月 28 日,发起人和泰控股、海泰精华、徐青、徐英签署《发起人协

议书》,同意按照和泰有限于审计基准日经天健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总股本为 4,85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注册资本

为 4,850 万元;公司净资产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 22,750.48 万元进入股份公司资本

公积-股本溢价。经界定后各发起人在公司中的净资产份额所折股份数及占股本总额

的比例如下:

     和泰控股以其在和泰有限中 80.4124%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 3,900 万股,

占股本总额的 80.4124%;其认购股份额与净资产之间的差额进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

     海泰精华以其在和泰有限中 17.5258%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 850 万股,占

股本总额的 17.5258%;其认购股份额与净资产之间的差额进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

     徐青以其在和泰有限中 1.0515%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 51 万股,占股本总

额的 1.0515%;其认购股份额与净资产之间的差额进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股本溢

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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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英以其在和泰有限中 1.0103%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认购 49 万股,占股本总

额的 1.0103%;其认购股份额与净资产之间的差额进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股本溢

价。

     4.1.5   验资

     2020 年 11 月 9 日,天健出具编号为“天健验〔2020〕550 号”的《验资报

告》,对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了审验。经审

验,截至 2020 年 10 月 31 日止,发行人已收到全体出资者以和泰有限净资产缴纳的

实收资本 4,850 万元。

     4.1.6   创立大会及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召开

     2020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包

括《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报告》《关于制定<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的议案》《发起人抵作股款的资产作价报告》《关于公司筹备费用开支情

况的说明》《关于创立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等多项议案。

     2020 年 10 月 28 日,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李兵担任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职

工代表监事。

     2020 年 10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

《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等多项

议案。

     2020 年 10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

《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4.1.7   工商登记

     2020 年 11 月 9 日,发行人完成了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并取得

了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92556918005”的

《营业执照》。发行人的注册资本为 4,850 万元,住所为萧山区宁围街道通惠北路

1201 号,法定代表人为徐青,经营范围为“机电产品制造,加工;机电配件批发,

零售;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自用产品的进口业务(法律禁止的除外,法律法规限

制的取得许可方可经营)”。

     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发行人的股本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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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股份(万股)     持股比例
 1.                     和泰控股                     3,900          80.41%
 2.                     海泰精华                      850           17.53%
 3.                       徐青                        51             1.05%
 4.                       徐英                        49             1.01%
                      合计                           4,850          100.00%

       4.1.8     审计基准日折股净资产金额的调整

       股份公司成立后,公司对原会计处理进行了追溯调整更正,共计增加公司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止的净资产 275.86 万元。

       2021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确认公司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审计报告>复核结果并调整创立大会相

关议案中折股净资产金额的议案》,对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

中审计基准日折股净资产金额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同日,发起人和泰控股、海泰精华、徐青、徐英签署《<发起人协议书>之补充

协议》,对审计基准日折股净资产金额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本所律师认为,尽管审计基准日发行人折股净资产金额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

折股净资产金额高于经“天健审〔2020〕10083 号”《审计报告》审计确认的净资

产值,且折股净资产金额调整事宜已经全体发起人确认并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不会因此导致发行人出资存在不实,亦不影响发行人设立的合法有效性。

       4.2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设立的全套工商登记资料,书面核查了中联及天

健为发行人整体变更设立而出具的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验资报告等文件的原件,

查阅了经发行人之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发起人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文件,书面审查了和泰有限为整体变更股份

有限公司召开的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以及

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的全套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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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人的设立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履行了适当的法律程序,为依法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

     (2)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发起人协议书》及《<发起人协议书>之补充协议》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因此引致发行人的设立行为存在潜

在纠纷;

     (3)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已经评估、审计,发行人的设立已履行了验资手

续,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5.1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关联方

     根据发行人持有的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机

电产品制造,加工;机电配件批发,零售;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自用产品的进口

业务(法律禁止的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方可经营)”。

     根据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和泰输送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其经核准的经营范

围为“生产、加工、销售:圆管带式输送机、堆取料机、高效节能斗式提升机及配

件;经销:钢材、金属材料、建材(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及机电设

备”。

     根据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和泰链条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其经核准的经营范

围为“链条设计、制造;机械及配件制造,加工;机电配件经销;其他无须审批的

合法项目”。

     根据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和泰链运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其经核准的经营范

围为“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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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设置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市场部、物

控部、生产部、财务部、行政部、审计处、设备处、技术处、品管处、法务处等部

门;发行人具有独立经营其业务的能力。

     经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

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均未从事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业

务,发行人的业务经营不依赖于关联方或其他单一市场主体。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独立从事其获得核准的经营范围中的业务,其业

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

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均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5.2   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合法

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具有独立完整的供

应、生产、销售及研发系统,合法拥有与经营有关的主要土地、厂房、机器设备和

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

统。发行人拥有独立于股东的生产经营场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资产独立完整。

     5.3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经发行人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未在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的任何职务,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

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系通过合法的程序产生,根据《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推选和任免,不存在超越发行

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人事任免决定。

     发行人拥有独立于其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的员工,并在有关社会保障、工薪

报酬等方面分账独立管理。发行人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完全独立于关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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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出

具的合规证明:

     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分别出具的《证

明》,和泰机电、和泰链条、和泰链运自 2018 年 1 月 1 日(或成立之日)至证明出

具之日没有发生违反国家劳动及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存在因违反国家劳动

及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征收相关滞纳金的情形。

     根据杭州钱塘新区劳动监察大队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用人单位劳动保

障信用情况证明》,经查询杭州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档案数据库,和泰输送自

2018 年 1 月至证明出具日期间,未发现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理处罚的记

录,2018 至 2020 年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均为 A 级。

     根据杭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萧山分中心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分别出具的《证

明》,经核查,和泰机电、和泰输送、和泰链运至该等《证明》出具之日无住房公

积金行政处罚记录。

     此外,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和泰链条尚无员工,因此并未开立公积金账

户。

     公司控股股东和泰控股、实际控制人徐青及其一致行动人徐英、冯以琳已出具

承诺:“1、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不存在因欠缴少缴员工社

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的原因而被相关人员或有权机关要求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

公积金,或者对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进行处罚的情形。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已就历史上存在的所有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劳动用工方面

的合规问题完成整改,目前已依法为全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符合社

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3、如因欠缴

少缴员工社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原因,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被相关人员或有权

机关要求补缴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的,或者对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进行处罚

的,本人/本单位将无条件地以现金方式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被处罚或被追索的款

项及相关费用,且在承担后不向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追偿,保证发行人及其下属企

业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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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发行人已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的内部组织机构图如下:




     根据本所律师实地考察和了解,发行人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生产经营和办

公机构与股东单位完全分开,不存在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间机构混同的情形。

     发行人及其职能部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及其职能部

门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5.5   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财务人

员未在关联企业中兼职。发行人建立了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并独立进行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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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拥有独立的银行账户,未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共用银行账户。

     发行人依法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和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不存在占用发行人的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关联方违规提供担保,或将以发行人名义获得的借款转借给

股东使用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5.6   发行人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从事其《营业执照》所

核定的经营范围中的业务,发行人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5.7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比照《管理办法》及《编报规则》关于发行人业务、资产、人员、机

构、财务等方面的独立性要求,根据具体事项的核查所需而单独或综合采取了必要

的书面审查、查证、面谈、实地调查、函证等查验方式进行了核查:

     对于业务独立性,本所律师关注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开展业务的主要流程、主

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之间的商业交易模式、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联方各

自实际从事的业务范围及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情况。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与其主

要客户和主要供应商在报告期内的重大合同,并就发行人各主要关联方的法律情

况、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等事宜进行了调查。

     对于资产独立性,本所律师实地考察了发行人生产经营相关场所和主要有形资

产,关注了发行人资产的独立完整性及其对发行人业务发挥的作用。本所律师查阅

了发行人主要资产中须经权属登记资产的权属证书、相关合同及支付凭证,关注了

该等资产的取得方式,向有关的权属登记机关作了查证,并通过互联网进行了独立

查询。

     对于人员独立性,本所律师关注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管理层、劳动用工及薪

酬制度等人事方面的情况,关注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管理层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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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情况。本所律师查询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的管理层任职备案情况,抽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或聘

用协议书,取得并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登记缴纳相关资

料,并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人事管理情况与发行人相关负责人进行了确认。

       对于机构独立性,本所律师现场考察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场所,查阅了

其内部管理制度,并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参股的其他企业的经营情况与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进行了确认。

       对于财务独立性,本所律师关注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财务内控制度、财务人

员配置、资金与资产管理、纳税申报、银行账户管理、银行融资及对外担保等方面

的情况。本所律师结合《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等文件,查阅了发行人

及其子公司财务人员的劳动合同,抽查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除独立董

事外)、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的银行流水并对发行人的财务负责人就相关

事项进行了确认。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及研发系统,具有面向市场自主

经营的能力;

       (2)发行人的业务、资产、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股东单位及其他

关联方。


       六、 发起人和股东

       6.1   发行人的发起人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的发起人为和泰控股、海泰精华、徐青及

徐英。发行人设立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股份(万股)     持股比例

  1.                    和泰控股                   3,900          80.41%
  2.                    海泰精华                    850           17.53%
  3.                      徐青                       51           1.05%

  4.                      徐英                       49           1.01%

                      合计                         4,850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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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1   徐青

       徐青,男,中国国籍,具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权,住址为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

******,身份证号码为3402111966********。

       6.1.2   和泰控股

       和泰控股成立于2011年5月3日,现持有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9571499431N”的《营业执照》,住所为萧山区宁围街

道宁新村,法定代表人为徐青,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为1,233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控股公司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和泰控股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徐青                    628.83        51.00%

  2.                      冯以琳                   604.17        49.00%

                      合计                        1,233.00      100.00%

       和泰控股已出具承诺函,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属于其所有,不存

在以委托、信托、协议或其他任何方式代他人持有股份或由他人代为持有股份的情

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和泰控股依法存续,不存在根据法律或者其章程的规定需要

终止经营的情形,具有担任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定资格。

       本所律师查阅了和泰控股的工商登记资料和和泰控股出具的书面说明,和泰控

股的股东徐青系公司实际控制人,冯以琳系徐青的外甥女,其出资均来自其自有资

金(其中冯以琳所持股权系从其母徐英处受赠取得,徐英对和泰控股的出资来自其

自有资金)。和泰控股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亦未聘

请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程序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6.1.3   海泰精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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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泰精华成立于2020年7月24日,现持有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9MA2J08TQ75”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杭州

市萧山区宁围街道皓月路159号诺德财富中心1幢3103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单春

妙,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认缴出资额为3,000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

创业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海泰精华各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份额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单春妙      普通合伙人         66.88          2.2293%

   2.                 徐青       有限合伙人        653.045         21.7682%

   3.                 徐英       有限合伙人        627.435         20.9145%

   4.                童建恩      有限合伙人         563.20         18.7733%

   5.                刘雪峰      有限合伙人         380.16         12.6720%

   6.                周新策      有限合伙人         117.92         3.9307%

   7.                田美华      有限合伙人         70.40          2.3467%

   8.                简亮仁      有限合伙人         70.40          2.3467%

   9.                戚恩惠      有限合伙人         56.32          1.8773%

  10.                 田斌       有限合伙人         51.04          1.7013%

  11.                 谭涛       有限合伙人         45.76          1.5253%

  12.                过土顺      有限合伙人         40.48          1.3493%

  13.                汤八军      有限合伙人         40.48          1.3493%

  14.                沈炯明      有限合伙人         38.72          1.2907%

  15.                林上发      有限合伙人         35.20          1.1733%

  16.                曾国培      有限合伙人         35.20          1.1733%

  17.                倪慧娟      有限合伙人         35.20          1.1733%

  18.                高佳乐      有限合伙人         10.56          0.3520%

  19.                刘振军      有限合伙人          7.04          0.2347%

  20.                陆万锋      有限合伙人          5.28          0.1760%

  21.                许亚芳      有限合伙人          5.28          0.1760%

  22.                 乔磊       有限合伙人          5.28          0.1760%




                                      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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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合伙人姓名/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23.                许小军          有限合伙人            3.52             0.1173%

  24.                 徐军           有限合伙人            3.52             0.1173%

  25.                 李兵           有限合伙人            3.52             0.1173%

  26.                周岭强          有限合伙人            3.52             0.1173%

  27.                赵渠渠          有限合伙人            3.52             0.1173%

  28.                 黄虎           有限合伙人            3.52             0.1173%

  29.                余利国          有限合伙人            3.52             0.1173%

  30.                贺炎玲          有限合伙人            3.52             0.1173%

  31.                胡华升          有限合伙人            3.52             0.1173%

  32.                汪志坚          有限合伙人            3.52             0.1173%

  33.                朱献波          有限合伙人            3.52             0.1173%

                         合计                            3,000.00          100.0000%

     本所律师对海泰精华各合伙人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各合伙人的书面确认,各合

伙人间接持有的和泰机电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代持等未披露的股权安排,不存在

权属纠纷及潜在纠纷,不存在影响或潜在影响和泰机电股权结构的事项或特殊安

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1)除徐英外,海泰精华的全体合伙人均系发行人之员工,并与发行人或其子

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书。徐英系实际控制人徐青的姐姐、一致行动人,

曾系发行人之员工,目前已退休。

     (2)根据海泰精华有限合伙人的确认,海泰精华的有限合伙人与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合伙人姓名                                   关联关系

            徐青                              发行人之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发行人之实际控制人徐青的姐姐、一致行动人,和泰控股股东
            徐英
                                                     冯以琳的母亲

           刘雪峰                              发行人之副董事长、总经理

                                发行人之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发行人之实际控制人
           童建恩
                                                     徐青的表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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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田美华                     发行人之董事、董事会秘书

              谭涛                             发行人之监事

             倪慧娟                         发行人之监事会主席

              李兵                          发行人之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查询了海泰精华的工商登记资料、海泰精华的合伙协议,查询了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核查了海泰精华出具的书面说明。海泰精华系发行人员

工持股平台,其自成立之日起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仅对发行人进行投资,其

合伙人全部为公司员工(其中徐英系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曾系公司员工)。

海泰精华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的情形,亦未聘请基金管理人

进行投资管理,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

募投资基金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不需要按照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私募投资

基金备案程序或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6.1.4     徐英

    徐英,女,中国国籍,具有美国永久居留权,住址为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

******,身份证号码为3301211960********。

     6.2     发行人目前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和泰有限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至本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及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化。

     6.3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徐青直接

持有发行人51万股股份,并通过持有和泰控股51%的股权间接控制和泰控股所持有

的发行人3,900万股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3,951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81.46%,并担任发行人董事长,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此外,徐青还持有员工持股

平台海泰精华21.7682%的合伙份额。

     2017 年 9 月 15 日,徐青与徐英、冯以琳签署了《关于杭州和泰机电工业有限

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徐英、冯以琳就和泰机电的相关事宜与徐青保持一致

行动,最终以徐青的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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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英系徐青的姐姐,直接持有发行人 49 万股股份,并持有员工持股平台海泰精

华 20.9145%的合伙份额;冯以琳系徐英的女儿,持有和泰控股 49%的股权。冯以琳

的基本情况如下:

     冯以琳,女,中国国籍,汉族,1995年3月出生,具有美国永久居留权,住址为

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身份证号码为3390061995********。

     结合徐青、徐英、冯以琳的上述持股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最近三年内的股本

结构变动情况、三人之间的亲属关系、三人在发行人的任职及经营管理决策中发挥

的实际作用,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徐青,且最近三年未发生变

更。

     6.4   根据发行人设立时由天健出具的“天健验〔2020〕550 号”《验资报告》,

并结合经由全体发起人确认并经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折股

净资产金额调整(增加)事宜,发行人的发起人均已足额缴纳出资。

     6.5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询了发行人发起人、股东的工商登记资料或身份证明文件,查阅了

与发行人设立相关的验资报告,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决议等文件并与发起人及海泰精华各合伙人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在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时,发起人均系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或中国境内企业,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

发起人或进行出资的资格。发行人现有股东均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股东或进行出资的资格;

       (2)发行人的发起人或股东人数、住所、出资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3)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将上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

在实质法律障碍;

       (4)发起人投入发行人的资产或权利的权属证书已转移给发行人,不存在实质

法律障碍或风险。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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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和泰有限的股本演变

       7.1.1     1995 年,和泰有限设立

       发行人前身系一家成立于 1995 年 6 月 23 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公司名称

为“萧山和泰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333 万元。

       公司设立时,股东宝灵总公司、萧山进相机厂系集体所有制企业,就其投资设

立公司事宜,宝灵总公司、萧山进相机厂已于 1995 年 6 月分别取得主管机关萧山市

宁围镇人民政府工业办公室(以下简称“宁围镇工办”)、萧山市义盛镇工业办公

室(以下简称“义盛镇工办”)批示同意。

       根据公司设立时的公司章程,公司注册资本为 333 万元,其中股东宝灵总公司

出资 100 万元(部分款项预先用于土地报批),徐长法出资 196 万元,萧山进相机

厂出资 12 万元(设备及现金),和泰工贸出资 25 万元(现金及设备)。

       1995 年 6 月 20 日,萧山市审计师事务所出具《注册资金验证资信证明书》,

经该所验资证明,公司实有注册资金 333 万元,其中,流动资产 172 万元,固定资

产 161 万元。

       设立时,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注
  1.                      徐长法                        196                 59
  2.                     宝灵总公司                     100                 30
                                   注
  3.                     和泰工贸                        25                 7.5
  4.                    萧山进相机厂                     12                 3.5
                        合计                            333                100

       注:徐长法系徐青、徐英的父亲。和泰工贸系江浩、徐长法、徐英、裘凤彩(系徐青、徐

英的母亲)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律师注意到,当时公司章程和萧山市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金验证

资信证明书》中的出资约定和实际情况存在一定的差异。根据公司的原始财务凭证

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当时的财务人员,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出资实际上均

为现金出资,但部分现金出资在形式上表现为股东替公司垫付的土地征用费及在建

工程款项,垫付资金所形成的土地、设备及在建工程已投入公司。本所律师还注意

到,因当时公司财务管理规范意识不强,股东垫付的 159 万元款项未保留发票或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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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等入账凭证,但就该等未能取得凭证的垫付款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在发行人整

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前已折旧摊销完毕,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和泰控股也已出具承

诺:“若和泰机电设立时的注册资本被认定为未实缴到位的,则差额部分由本公司

补足;若因设立时出资不规范给和泰机电造成损失的,该等损失均由本公司予以补

偿。”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也已出具《关于确认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历史股东有关事项的批复》:“1995 年,萧山和泰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的出资均为现金出资,股东对公司的 333 万元出资均已

到位,出资合法有效,股权界定清晰确定,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也未

因该等出资差异而受到行政处罚。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尽管和泰有限设立时股东

实际出资与公司章程及验资证明存在差异,但该等差异并不影响股东出资的真实

性,亦未导致目前股东出资存在不实,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

       7.1.2   1997 年,第一次股权转让

       1997 年 8 月 10 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萧山进相机厂将

其拥有的公司 12 万元出资以 12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长法,和泰工贸将其拥有的公

司 25 万元出资以 25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长法。

       1997 年 8 月 10 日,萧山进相机厂、和泰工贸分别与徐长法签署《股权转让协

议书》,就上述股权转让作出约定。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徐长法                        233              70
  2.                   宝灵总公司                      100              30
                      合计                             333              100

       1999 年 3 月,公司就上述变更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经本所律师核查,转让方萧山进相机厂的转制资产已于 1997 年 6 月 25 日公开

拍卖,并于 1997 年 9 月 23 日改制为萧山和泰进相机制造有限公司,股东为徐长法

(持股 60%)、徐勇(持股 40%),徐勇系徐长法的儿子,徐英、徐青的兄弟,原

萧山进相机厂已于 1997 年 9 月 23 日注销。同时本所律师注意到,义盛镇工办“义

镇工发[1997]35 号”《资产评估报告》中仅列明了萧山进相机厂的固定资产、材料

和产成品,而未列明萧山进相机厂的债权债务及对外投资。但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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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义蓬街道办事处(注:义盛镇和头蓬镇于 2001 年合并为义蓬镇,并于 2009

年撤销义蓬镇建制并设立义蓬街道,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直辖)出具的《杭州

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义蓬街道办事处对杭州和泰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及其历史股东有关

事项的核查确认》:“因当时评估人员的认识问题,资产评估报告中仅列明了固定

资产、材料和产成品,而未列明萧山进相机厂的债权债务及对外投资,但实际评估

资产已包括萧山进相机厂全部债权债务及对外投资; 1997 年萧山进相机厂企业

资产拍卖合法有效,未造成集体资产流失,萧山进相机厂相关资产自受让人缴纳拍

卖款后已由受让人所有。萧山进相机厂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徐长法时,

萧山进相机厂所拥有的公司股权已不是集体资产,前述股权转让合法有效;上述出

资及股权转让未造成集体资产流失,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在纠纷。”杭州市

萧山区人民政府也已出具《关于确认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历史股东有关

事项的批复》:“1997 年,公司股东萧山进相机厂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徐长

法,2002 年,公司股东宝灵有限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朱爱泉。转让发生时,

徐长法、朱爱泉受让的股权已不属于集体资产,且股权转让事宜均已办理完毕工商

变更登记,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

纷。”综上,本次股权转让时,转让方萧山进相机厂所拥有的公司股权已不是集体

资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转让系家族内部的股权转让,交易价格不存在异

常。

       7.1.3   1999 年,第二次股权转让

       1999 年 11 月 8 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徐长法将其拥有

的公司 120 万元出资额以 12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青,将其拥有的 113 万元出资额

以 113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英。

       1999 年 10 月 8 日,徐长法与徐青、徐英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就上述股

权转让作出约定。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徐青                         120              36
  2.                      徐英                         113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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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3.                   宝灵总公司                    100                30
                      合计                           333                100

       1999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就上述变更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转让系家族内部的股权转让,交易价格不存在异

常。

       7.1.4   2000 年,第三次股权转让(股东名称变更)

       2000 年 2 月 15 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宝灵总公司将其

拥有的公司 100 万元出资以 1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宝灵有限。

       2000 年 2 月 17 日,萧山市宁围镇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宁围镇资产经营

公司”)(代表宝灵总公司)与宝灵有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就上述股权转

让作出约定。萧山市宁围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宁围镇政府”)已于 2000 年 4 月

4 日对协议内容予以确认同意。

       本次股权转让实际上为公司股东改制后的名称变更。根据宁围镇资产经营公司

于 2000 年 3 月 8 日出具的《关于杭州宝灵实业总公司改组为杭州宝灵实业有限公司

的情况说明》:“原杭州宝灵实业总公司根据镇政府的要求,经市乡镇局批准,于

1995 年 11 月由宁围镇资产经营公司牵头转制清算,并进行股权界定:,于

1996 年 1 月 22 日改组成杭州宝灵实业有限公司,,原对外投资部分资产在界

定股权内,由各方投入在杭州宝灵实业有限公司。”宁围镇政府已于 2000 年 4 月 4

日对说明内容予以确认同意。

       本次股权转让(股东名称变更)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徐青                       120                36
  2.                      徐英                       113                34
  3.                    宝灵有限                     100                30
                      合计                           333                100

       2000 年 4 月 24 日,公司就上述变更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经本所律师核查,宝灵总公司已于 1996 年 1 月 22 日改制为杭州宝灵实业有限

公司,原宝灵总公司已于 1996 年 1 月 29 日注销。根据萧山市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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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审所[1995]字第 105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宝灵总公司改制评估资产包括

账面价值 100 万元对和泰机电的投资。

       7.1.5   2002 年,第四次股权转让、名称变更

       2002 年 1 月 8 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宝灵有限将其拥有

的公司 100 万元出资转让给朱爱泉。

       2002 年 1 月 8 日,宝灵有限与朱爱泉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宝灵有限将其拥

有的公司 30%的股权(对应 100 万元出资)以 1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朱爱泉。

       2002 年 1 月 8 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公司名称变更为

“杭州和泰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徐青                          120                 36
  2.                      徐英                          113                 34
  3.                     朱爱泉                         100                 30
                      合计                              333                 100

       注:本次股权转让时,宝灵有限已更名为“杭州恒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为朱爱

泉(持股 90%)及沈志仁(持股 10%)。

       2002 年 1 月 29 日,公司就上述变更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原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人民政府(注:已于 2014 年撤销宁围镇建制并设立

宁围街道,由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直辖)出具的《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人民政府

对杭州和泰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及其历史股东有关事项的核查确认》:“宝灵有限将

其所拥有公司股权转让给朱爱泉时,其所拥有的公司股权不是集体资产,股权转让

合法有效;上述出资及股权转让未造成集体资产流失,不存在任何争议、纠纷或潜

在纠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也已出具《关于确认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历史股东有关事项的批复》:“1997 年,公司股东萧山进相机厂将其拥有的公

司股权转让给徐长法,2002 年,公司股东宝灵有限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朱爱

泉。转让发生时,徐长法、朱爱泉受让的股权已不属于集体资产,且股权转让事宜

均已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行为合法有效,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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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或潜在纠纷。”综上,本次股权转让时,转让方宝灵有限所拥有的公司股权已

不是集体资产。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转让系同一控制下的股权转让,交易价格不存在异

常。

       7.1.6   2005 年,第五次股权转让

       2005 年 3 月 8 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朱爱泉将其拥有的

公司 100 万元出资以 1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长法,徐英将其拥有的公司 113 万元

出资以 113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裘凤彩。

       2005 年 3 月 8 日,朱爱泉与徐长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徐英与裘凤彩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就上述股权转让作出约定。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徐青                         120              36
  2.                     裘凤彩                        113              34
  3.                     徐长法                        100              30
                      合计                             333              100

       2005 年 3 月,公司就上述变更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经本所律师核查,徐英和裘凤彩之间的股权转让系家族内部的股权转让,交易

价格不存在异常。朱爱泉和徐长法之间的股权转让,系因转让方朱爱泉有其他更好

的投资选择,所以将持有的公司 30%股权按照注册资本平价转让给徐长法,当时公

司效益不佳,因此转让金额确认为注册资本额 100 万元,交易价格不存在异常。

       7.1.7   2006 年,第六次股权转让

       2006 年 12 月 22 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徐长法将其拥有

的公司 30%股权(对应 100 万元出资)转让给徐英,裘凤彩将其拥有的公司 19%股

权(对应 63.17 万元出资)转让给徐英,裘凤彩将其拥有的公司 15%股权(对应

49.83 万元出资)转让给徐青。

       2006 年 12 月 22 日,徐长法与徐英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裘凤彩与徐青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裘凤彩与徐英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徐长法将其拥有的公司

30%股权(对应 100 万元出资)以 10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英,裘凤彩将其拥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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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15%股权(对应 49.83 万元出资)以 49.83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青,裘凤彩将其

拥有的公司 19%股权(对应 63.17 万元出资)以 63.17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徐英。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徐青                         169.83               51
  2.                      徐英                         163.17               49
                      合计                              333                100

       2007 年 1 月 17 日,公司就上述变更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转让系家族内部的股权转让,交易价格不存在异

常。

       7.1.8   2011 年,第七次股权转让

       2011 年 5 月 12 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徐青将其拥有的

公司 35.68%股权(对应 118.83 万元出资)转让给培信投资,徐英将其拥有的公司

34.29%股权(对应 114.17 万元出资)转让给培信投资。

       2011 年 5 月 12 日,徐青、徐英分别与培信投资签署《杭州和泰机电工业有限

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就上述股权转让作出约定。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培信投资                        233                69.97
  2.                      徐青                           51                15.32
  3.                      徐英                           49                14.71
                      合计                              333               100.00

       注:本次股权转让时,培信投资的股东为徐青(持股 51%)、徐英(持股 49%)。培信投

资已于 2020 年 7 月更名为杭州和泰控股有限公司。

       2011 年 5 月 25 日,公司就上述变更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转让实际系徐青、徐英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对培信

投资进行增资的换股行为,其中徐青以其持有的和泰有限 35.68%股权(对应 118.83

万元出资)作价 118.83 万元认购培信投资新增注册资本 118.83 万元,徐英以其持有

的和泰有限 34.29%股权(对应 114.17 万元出资)作价 114.17 万元认购培信投资新

增注册资本 114.17 万元,交易价格不存在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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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9   2014 年,第一次增资

       2014 年 8 月 20 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新增注册资

本 3,667 万元,由培信投资认缴。

       2014 年 8 月 25 日,杭州萧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编号为“杭萧永变验[2014]037

号”的《验资报告》,经该所审验,截至 2014 年 8 月 22 日,公司累计实收资本为

4,00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培信投资                         3,900            97.5
  2.                      徐青                             51             1.275
  3.                      徐英                             49             1.225
                      合计                               4,000           100.00

       2014 年 8 月 26 日,公司就上述变更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资系家族内部的股权架构调整,交易价格不存在异

常。

       7.1.10 2017 年,第二次增资

       2017 年 9 月 1 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公司新增注册资本

850 万元,由海泰精英认缴。

       2020 年 12 月 25 日,杭州萧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杭萧永变验

[2020]012 号”的《验资报告》,经该所审验,截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公司累计实

收资本为 4,85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培信投资                         3,900            80.41
  2.                    海泰精英                          850             17.53
  3.                      徐青                             51             1.05
  4.                      徐英                             49             1.01
                      合计                               4,850           100.00

       注:海泰精英为公司原员工持股平台。

       2017 年 9 月 1 日,公司就上述变更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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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估值参照和泰机电 2017 年 7 月 31 日模拟账面净资

产的 106%计算,增资价格为 3.52 元/单位注册资本,合计增资价款为 2,992 万元,

其中 850 万元进入注册资本,2,142 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员工通过海泰精英间接

入股公司的交易价格不存在异常。

       7.1.11 2020 年,第八次股权转让

       2020 年 7 月 25 日,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海泰精英将其持

有的公司 17.5258%股权(对应 850 万元出资)转让给海泰精华。

       2020 年 7 月 25 日,海泰精英与海泰精华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及《股权转

让协议补充协议》,就上述股权转让作出约定,转让价格为海泰精英的原始投资成

本 2,992 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和泰控股                    3,900             80.41
  2.                      海泰精华                     850              17.53
  3.                        徐青                        51              1.05
  4.                        徐英                        49              1.01
                        合计                          4,850            100.00

       2020 年 7 月 29 日,公司就上述变更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权转让实际上为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的平移,交易价格

不存在异常。

       7.2     发行人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

       7.2.1     发行人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股本总额为 4,850 万元,由发起人

以和泰有限截至 2020 年 8 月 31 日止经会计师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而来,公司整体

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前后各股东(发起人)股权比例保持不变。折股后的公司

股本已经天健于 2020 年 11 月 9 日出具的编号为“天健验〔2020〕550 号”的《验资

报告》验证。股份公司成立后,因对原会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更正导致折股净资产

金额增加,该等折股净资产金额调整事宜已经全体发起人确认并经发行人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2.2     发起人认购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


                                        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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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发起人姓名/名称             股份(万股)    持股比例(%)
  1.                      和泰控股                  3,900            80.41
  2.                      海泰精华                   850             17.53
  3.                        徐青                     51               1.05
  4.                        徐英                     49               1.01
                      合计                          4,850            100.00

       7.3     发行人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

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动。

       7.4     根据发行人及其全体股东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发行人全体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及其他形式的法律

负担。

       7.5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全套工商登记资料,书面核查了发行人历次增

资、股权转让相关的决议、合同、备案/登记文件、价款支付凭证、相关《验资报

告》、净资产调整事宜相关决议等文件,书面核查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

对相关股东进行了面谈,取得了发行人全体股东就其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

冻结、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各股东与发行人及

其他股东不存在上市对赌、业绩对赌等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性的事项的承诺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

纷及风险;

       (2)除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7.1.1 条所述不规范情形外,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3)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全体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

质押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形。


       八、 发行人的业务

       8.1     业务资格

       8.1.1     经营范围


                                        5-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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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

围如下:
 序号            主体                                  经营范围

                           机电产品制造、加工;机电配件批发、零售;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自
   1.           发行人     用产品的进口业务(法律禁止的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许可方可经
                           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生产、加工、销售:圆管带式输送机、堆取料机、高效节能斗式提升机
                           及配件;经销:钢材、金属材料、建材(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
   2.           和泰输送
                           品)及机电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链条设计、制造;机械及配件制造,加工;机电配件经销;其他无须审
   3.           和泰链条   批的合法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4.           和泰链运   术推广;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1.2     业务资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与经营业务相关的主

要行政许可、备案、注册或认证情况如下:

        (1)发 行 人 持 有 海 关 注 册 编 码 为 “ 3316961831 ” 、 检 验 检 疫 备 案 号 为

“3311601508”的《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海关备案日期为 2009 年

2 月 25 日,有效期为长期。

        (2)发行人持有备案登记表编号为“03415912”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表》,最新备案日期为 2020 年 11 月 18 日,最早备案日期为 2009 年 2 月 23 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上述行

政许可、注册和备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等许可、注册和备案不存

在被吊销、撤销、注销、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

        8.2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物料输送设备

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



                                              5-2-4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

2021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经营状况为:



                                                                   单位:万元

     期间            2018 年度   2019 年度       2020 年度     2021 年 1-6 月

主营业务收入         28,657.06   32,961.02       40,380.49       26,193.23

其他业务收入          616.87       564.92         666.89          655.14


     根据发行人的上述会计资料,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8.3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变

更。

     8.4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

立分、子公司开展业务经营。

     8.5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在其经营范围

内开展经营活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不存在须终止经营或影响公司持

续经营的事项,故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8.6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所持许

可、备案、登记证书等文件,查阅了天健出具的《审计报告》,并与发行人的销售

负责人进行了面谈,关注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处行业或所从事业

务是否存在特别的管制规定和产业政策,关注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章程与工商登

记中营业期限与经营范围、对外投资与分支机构、所从事业务的分类和收入占比等

方面的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上述行政许可和备

案。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该等许可和备案不存在被吊销、撤销、注销、

撤回的重大法律风险;

     (3)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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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4)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未曾发生变更;

     (5)报告期内,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设立分公司、子公司从事经营;

     (6)发行人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9.1     发行人的关联方

     9.1.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和泰控股,和泰控股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6.1.1 条。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和泰控股的执行董事、总经理为徐青,监事为

徐英。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徐青,徐青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6.1.1 条。

     发行人股东徐英以及和泰控股股东冯以琳为实际控制人徐青的一致行动人,徐

英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6.1.4 条,冯以琳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第 6.3 条。

     各方一致行动关系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6.3 条。

     9.1.2     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

     9.1.2.1 海泰精华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海泰精

华,海泰精华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6.1.3 条。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海泰精华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单春妙,为发行

人员工。

     9.1.3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9.1.3.1 和泰青展

     杭州和泰青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泰青展”)成立于2020年7月28

日,现持有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5-2-4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91330109MA2J0ATY8W”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

诺德财富中心1幢3103室,法定代表人为徐青,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

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5,100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创业投资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和泰青展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和泰控股                5,100          100.00%

                      合计                        5,100          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和泰青展的执行董事、总经理为徐青,监事为

冯以琳。

       9.1.3.2 和泰英控

       杭州和泰英控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泰英控”)成立于2020年7月28

日,现持有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9MA2J0AQY9L”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

皓月路159号诺德财富中心1幢3103室,法定代表人为徐英,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

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为4,900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项

目:创业投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和泰英控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和泰控股                4,900          100.00%

                      合计                        4,900          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和泰英控的执行董事、总经理为徐英,监事为

冯以琳。

       9.1.3.3 勇控贸易

       杭州勇控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勇控贸易”)成立于2021年2月5日,

现持有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9MA2KDTYT2P”的《营业执照》,住所为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

宁新村,法定代表人为徐勇,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


                                     5-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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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注册资本为150万元,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勇控贸易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和泰控股                         150              100.00%

                          合计                               150              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勇控贸易的执行董事、总经理为徐勇(系徐

青、徐英的兄弟),监事为孙妙娟(系徐勇的配偶)。

       9.1.3.4 海泰精英

       海泰精英成立于2008年7月7日,现持有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967676705X5”的《营业执照》,住所为萧山区宁围街

道宁新村,法定代表人为徐青,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

人独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除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

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

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海泰精英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和泰青展                        3,000             100.00%

                          合计                              3,000             100.00%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海泰精英的执行董事、总经理为徐青,监事为

冯以琳。

       9.1.4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的其他重要企业

       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的其他重要企业(不包

含以理财、短期投资为目的而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市场购买上市公

司股票,持股数额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额的5%的参股企业,下同)主要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权益关系

         北京立马水泥有      销售食品;销售水泥、建筑材料、花卉、苗      徐青持股9.80%并担
 1.
         限公司              木、机械设备、农用薄膜;物业管理;投资管    任董事




                                            5-2-4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权益关系

                          理;资产管理;酒店管理;企业形象策划;会
                          议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演出除
                          外);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城市园林绿化;
                          种植蔬菜、花卉、苗木、农作物。(市场主体
                          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
                          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
                          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食品销
                          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
                          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信息
         上海锦城颐和实                                              和 泰 控 股 持 股
 2.                       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市场
         业有限公司                                                  28.57%
                          营销策划;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图文设计制
                          作;日用百货销售;机械设备销售;电子产品
                          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在萧山区范围内依法从事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企
                                                                     和泰控股持股5%,
         杭州萧山萧然小   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辆保险、
 3.                                                                  曾系发行人参股公
         额贷款有限公司   与贷款标的物相关的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
                                                                     司
                          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上述经营范围在批
                          准的有效期内方可经营)。

       9.1.5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投资和/

或任职的其他重要企业

       9.1.5.1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裘凤彩,女,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301211941********,系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徐青的母亲。

       (2)徐勇,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301211962********,系发行人实

际控制人徐青的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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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3)徐英,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6.1.4 条,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

青的姐姐及一致行动人。

       (4)冯以琳,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6.3 条,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

青的外甥女及一致行动人,徐英的女儿。

       (5)冯建平,男,中国国籍,身份证号码为 3301211962********,系徐英的

配偶、冯以琳的父亲。

       9.1.5.2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投资和/或任

职的其他重要企业

       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投资和/或任职的其他重要企业主要如下: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权益关系

                                                                     裘 凤 彩 持 股 60% 并
                          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
         杭州琳控物资贸                                              担任监事,冯以琳
 1.                       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易有限公司                                                  持 股 40% 并 担 任 执
                          动)。
                                                                     行董事、总经理
         贵州锦屏和泰水   水泥生产、销售(涉及前置审批或许可的,凭   冯 建 平 持 股 30% 并
 2.
         泥有限公司       审批文件和有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       担任董事
         香港英泰投资有
         限公司(已于                                                徐英报告期内曾持
 3.                       无实际业务
         2021年4月1日注                                              股100%并担任董事
         销)
                          水泥熟料、水泥生产、日产2500吨新型干法水
                          泥熟料生产线配套3MW 余热发电项目。水泥
                          熟料、水泥销售;石灰、预制构件生产、销
         哈巴河县阿山水                                              徐英持股9.53%并担
 4.                       售;电力销售,水泥助磨剂生产及销售;货物
         泥有限公司                                                  任监事
                          与技术的进出口;其他未列明的服务;矿粉加
                          工、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对企业投资、参股;建筑材料的购销;企业管   冯建平持股1.97%;
         红狮控股集团有   理咨询服务、财务管理咨询服务(以上项目证   此外,公司监事会
 5.
         限公司           券、期货、金融业务咨询除外);建材工业技   主席倪慧娟实际持
                          术咨询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               股0.12%


                                         5-2-49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权益关系

                         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业务;投资咨询;
                         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除创业投资咨
        兰溪弘鑫投资合
                         询及证券、期货等金融信息咨询服务)(未经   冯建平持有2.5%的
 6.     伙企业(有限合
                         金融等行业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吸收存款、   合伙份额
        伙)
                         融资担保、代客理财、向社会公众集(融)资
                         等金融业务)。
                         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
        浙江中翼金报置   装修工程、土石方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地基
 7.                                                                 冯以琳持股10%
        业有限公司       与基础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
                         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
        赫章县水泥厂有   (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
 8.                                                                 徐英实际持股1.79%
        限公司           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
                         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
                         营。(水泥制造、销售。)
                         水泥熟料、水泥、水泥制品生产、销售、出
                         口、进口(国家禁止及淘汰的项目除外);水
                         泥用石灰岩、水泥配料用砂岩露天开采;建筑
                         用骨料和溶剂用骨料、砂石的生产、销售;机
        都安上峰水泥有
 9.                      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企业生产、科研   徐英实际持股4%
        限公司
                         所需的原辅材料生产、销售、出口、进口;电
                         子设备生产、销售、出口、进口;煤炭批发、
                         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兰溪金玖建材有   建材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10.                                                                徐英实际持股2.50%
        限公司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西乌珠穆沁旗哈
                         水泥、熟料及相关产品、轻钢结构、新型建材   徐 英 实 际 持 股
 11.    达图水泥有限责
                         产品的生产与销售;进出口贸易。             15.55%
        任公司
        杭州萧山徐勇纺                                              徐勇持股100%并担
 12.                     经销:纺织品、化纤布、轻纺产品**
        织有限公司                                                  任经理、执行董事




                                          5-2-5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企业名称                    经营范围                         权益关系

                                                                     徐英配偶的姐妹冯
         嘉兴市秀洲区王   食品销售;卷烟、雪茄烟零售;日用百货零
 13.                                                                 婉芬经营的个体工
         店和美食品店     售;棋牌服务。
                                                                     商户
         贵州锦屏泰创贸   建筑材料、五金、机械、配件、日用品、服     徐英配偶的兄弟冯
 14.
         易有限公司       装、针织批发零售。                         建荣控制的企业
                          许可项目:食品经营;保健食品销售;烟草制
                          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
                                                                     徐英配偶的兄弟冯
         杭州萧山义蓬万   结果为准)。一般项目:化妆品零售;办公用
 15.                                                                 建荣经营的个体工
         家超市           品销售;玩具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
                                                                     商户
                          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
                          经营活动)。
                                                                     徐英配偶的兄弟冯
         杭州萧山义蓬旺
 16.                      生产:五金机械配件,汽车配件。             建荣经营的个体工
         客机械厂
                                                                     商户
         上海振刚家用电
         器经营部(2001 家用电器、厨房用品、装潢材料、电工电料批     徐英配偶的兄弟冯
 17.
         年12月24日被吊   发零售。                                   建荣控制的企业
         销,尚未注销)

       注: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及其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在红狮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兰溪弘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赫章县水泥厂有限公司、都安上峰水泥有

限公司、兰溪金玖建材有限公司的持股比例均低于 5%,且未在该等企业任职,不能对该等企业

实施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因此该等企业并不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也不会因在本章节披露而

认定该等企业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9.1.6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和/或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重要企业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共有董事七名,监事三名,高级管理人

员四名,具体如下:



                                           5-2-51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职务      序号                姓名                            职务
           1.                 徐青                           董事长
           2.                刘雪峰                     副董事长、总经理
           3.                童建恩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
           4.                田美华                     董事、董事会秘书
  事
           5.                傅建中                         独立董事
           6.                姚明龙                         独立董事
           7.                韩灵丽                         独立董事
           1.                倪慧娟                        监事会主席
  监
           2.                 谭涛                            监事
  事
           3.                 李兵                        职工代表监事
           1.                刘雪峰                     副董事长、总经理
高级
           2.                童建恩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管理
           3.                田美华                     董事、董事会秘书
人员
           4.                林亮伟                         副总经理

       除发行人上述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报告期内张海永、楼翔曾

担任发行人董事,冯以琳、徐雅明曾担任发行人监事。

       该等人士在发行人处任职的变动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15.2 条。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泰控股共有执行董事 1

名、监事 1 名、高级管理人员(经理)1 名。徐青担任和泰控股执行董事、经理,

徐英担任和泰控股监事。

       9.1.6.1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的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

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和/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和/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重要企业主要如
下:
 序号                 企业名称                            权益关系
                                          刘雪峰配偶的兄弟邱志平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的
  1.             温州羽茉服饰有限公司
                                                            企业

  2.            苍南县灵溪镇乐茹服装店      刘雪峰配偶的兄弟邱志平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3.             衢州市柯城爱丫服装店       刘雪峰配偶的姐妹邱志英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5-2-5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企业名称                                     权益关系
          温州市鹿城区五马邱志平服装店
  4.                                          刘雪峰配偶的兄弟邱志平曾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已于 2020 年 8 月 20 日注销)

  5.        杭州萧山许贤内燃机配件厂          童建恩子女配偶的父亲吴金良的个人独资企业

          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凯特猫童
  6.      装厂(已于 2021 年 8 月 17 日注        童建恩的子女童佳能曾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销)

  7.      杭州萧山义蓬慈佳包装箱经营部               童建恩的姐妹童联恩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苏州紫金港智能制造装备有限公
  8.                                                         傅建中控制的企业
                         司
                                             傅建中报告期内曾控制的企业(于 2020 年 6 月 12
  9.       杭州紫荆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日起不再持股且卸任董事长)
                                            傅建中曾担任董事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9 月 17 日
  10.       苏州新智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卸任)
          浙江海声物联网科技有限责任公
  11.      司(已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注      傅建中曾参股(持股 20%)并担任经理的企业
                        销)

  12.      苏州智能制造研究院有限公司          傅建中参股(持股 35%)并担任董事的企业

          宁波智能制造技术研究院有限公
  13.                                                  傅建中参股(持股 21%)的企业
                         司

  14.       浙江菱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傅建中参股(持股 30%)的企业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艾弗莱企业管
  15.                                                 傅建中参股(持股 29.90%)的企业
              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浙江摩柯迈机器人科技有限责任       傅建中曾参股(持股 30%)的企业(于 2021 年 9
  16.
                        公司                                 月 7 日起不再持股)
           浙江伊牟科技有限公司(已于
  17.                                                 傅建中曾参股(持股 20%)的企业
              2020 年 12 月 14 日注销)

  18.          恒锋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傅建中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19.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傅建中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20.       浙江兆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傅建中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21.          泰瑞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傅建中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傅建中曾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已于 2020 年 11 月
  22.     杭州永创智能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14 日因任期届满卸任)


                                            5-2-5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企业名称                                     权益关系
                                            韩灵丽曾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8 月
  23.          万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 日因任期届满卸任)
                                            韩灵丽曾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已于 2020 年 9 月
  24.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15 日因任期届满卸任)

  25.          中源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韩灵丽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26.       江潮电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韩灵丽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27.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韩灵丽的配偶沈田丰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韩灵丽的配偶沈田丰曾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已
  28.      上海富瀚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因任期届满卸任)
          安徽创谷鼎材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29.                                           韩灵丽的配偶沈田丰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有限公司
          浙江昊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已
  30.                                                       韩灵丽曾控制的企业
             于 2020 年 2 月 13 日注销)
          海南琼海市至精企业管理咨询合
  31.                                                        韩灵丽控制的企业
                伙企业(普通合伙)
          宁波元济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32.                                                  韩灵丽参股(持股 40%)的企业
                        伙)

  33.      嘉兴五元素瑜伽健身有限公司                  韩灵丽的姐妹韩月丽控制的企业

  34.         嘉兴大六禾贸易有限公司                韩灵丽姐妹的配偶张会东控制的企业

  35.         海盐县武原大润建材商店          韩灵丽姐妹的配偶张会东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36.           海盐县天阳玻璃商店            韩灵丽姐妹的配偶张会东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37.     海盐县武原甲乙丙丁图文设计室        韩灵丽姐妹的配偶张会东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38.       上海剑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姚明龙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39.          横店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姚明龙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

                                            姚明龙曾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1 月
  40.     光通天下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因任期届满卸任)
                                            姚明龙曾担任独立董事的企业(已于 2021 年 4 月
  41.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9 日因任期届满卸任)

  42.          杭州鸿宁酒店有限公司                    单春妙的兄弟单来江控制的企业

                                            谭涛配偶的姐妹丁伟英参股(持股 10%)并担任
  43.     杭州三骐数码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的企业

  44.         长丰丰洁草莓专业合作社                  李兵姐妹的配偶阮杨伟控制的企业


                                           5-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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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企业名称                                              权益关系
             长丰县水湖镇杨伟五金电料经营
  45.         部(已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注              李兵姐妹的配偶阮杨伟曾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销)
             杭州华东家电市场海联电器经营
  46.                                                         倪慧娟的配偶黄海华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部

  47.         桐庐县城南街道黄利建材商行                 倪慧娟配偶的姐妹黄利美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48.         杭州萧山衙前姚田副食品店                   田美华兄弟的配偶姚照仙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田美华的兄弟田建华曾持股 50%的企业(于 2021
  49.             杭州灿奇商贸有限公司
                                                                   年 8 月 25 日起不再持股)

        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况以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独立董事韩灵

丽自 2021 年 9 月 7 日起担任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9.2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9.2.1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9.2.1.1 出售商品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出售商品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贵州锦屏和泰水泥有限        料斗、链条
                                                        63.17               68.31         11.12         20.69
           公司                  等配件
哈巴河县阿山水泥有限        板链斗式提
                                                          -                   -               -        123.28
           公司                   升机

           合计                    -                    63.17               68.31         11.12        143.97

        报告期内,贵州锦屏和泰水泥有限公司以市场价格向公司采购少量料斗、链条

等配件,用于更新运输设备零部件;哈巴河县阿山水泥有限公司通过其股东浙江锦

升贸易有限公司以市场价格于 2018 年向公司采购板链斗式提升机,用于生产经营。

        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相对比重如下所示: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联收入(万元)                                 63.17             68.31                11.12           143.97

营业收入(万元)                             26,848.37          41,047.38           33,525.93        29,27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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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关联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0.24%          0.17%          0.03%          0.49%

     9.2.1.2 资金拆借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拆出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占用主体       交易内容    年度      期初金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2020 年     -13.19        1,115.14      1,101.95        -
                 公司向其
    徐青                    2019 年      27.27         177.54       218.00        -13.19
                 拆出资金
                            2018 年        -           202.70       175.43        27.27
                 公司向其
  和泰控股                  2018 年        -           700.00       700.00          -
                 拆出资金
                            2020 年      55.00         150.00       205.00          -
                 公司向其
    徐英                    2019 年     205.00           -          150.00        55.00
                 拆出资金
                            2018 年     205.00           -             -         205.00

     徐青占用公司的资金均参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提了资金占用费,2018 年至

2020 年分别为 1.02 万元、3.09 万元和 17.08 万元,不存在关联方通过资金拆借侵占

公司利益的情况。

     徐英占用公司的资金均参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提了资金占用费,2018 年至

2020 年分别为 8.92 万元、8.92 万元和 6.94 万元,不存在关联方通过资金拆借侵占公

司利益的情况。

     和泰控股 2018 年度占用公司资金参照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提资金占用费 2.45

万元,不存在关联方通过资金拆借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况。

     9.2.1.3 股权转让

     2020 年,公司与和泰控股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将其持有的杭州萧山萧
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5%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作价 1,000 万元转让给
和泰控股。上述交易于 2020 年 8 月 8 日取得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出具的
《杭州市金融办关于同意杭州萧山萧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批复》(杭金融
办发〔2020〕52 号),并于 2020 年 8 月 12 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9.2.1.4 关联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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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为关联方提供担保或接受关联方担保的
情形。

     9.2.1.5 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投资的非关联企业发生的交易

     报告期内,发行人存在以市场价格向红狮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兰
溪金玖建材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福建金牛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等)销售产品的情
形。

     9.2.2   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报告期内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确认,并由独立董事对前

述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关联交易合同,询问了发行人与关联方

之间的定价原则以及关联交易存在的必要性后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其关联方的

上述关联交易系遵循公平及自愿原则进行,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形。

     9.2.3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9.2.3.1 《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规定如下: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议案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

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

过;




                                    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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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

联事项的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九十条 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

     (六)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以下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

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

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外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办公会

审批。

     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第(六)项的规定。

     已按照本第(六)项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9.2.3.2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制定《公司章程(草案)》对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规定如下:




                                    5-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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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议案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

召开之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关系的

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

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

联事项的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九十六条 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

       三、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一)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1.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3. 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

不足三人的。

     (二)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除外);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5-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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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关联交易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事先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三)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未达到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批准事项

标准的其他关联交易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9.2.3.3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决策审核权限和决

策程序规定如下:

     “第十五条 以下关联交易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三)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

     第十六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

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

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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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

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七) 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

者自然人。

     第十八条        以下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

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

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五) 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六)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

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9.2.4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和/或身份证明,并获

取了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书面调查问卷,确认了发

行人关联方的范围。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合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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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支付凭证、发行人就关联交易的内部决策文件以及内部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发表

的独立意见,亦查阅了《审计报告》中的相关内容。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关联方的认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关联方范围的规

定;

     (2)前述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具备完整性;

     (3)前述关联交易系遵循公平及自愿原则进行,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

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发行人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

等利益输送的情形;

     (4)报告期内的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履行了适当的确认、决策程序;

     (5)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制度及已经发行

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已规定了发行人

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的公允决策程序,体现了保护发行人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

原则。

     9.3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

     9.3.1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机电产品制造,加工;机电配件批发,零售;自

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自用产品的进口业务(法律禁止的除外,法律法规限制的取得

许可方可经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物料输送设备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

售。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并未从事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

     9.3.2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承诺函,承诺:

“1.本单位/本人郑重声明,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不含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下同)未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指

纳入发行人合并报表的经营主体,下同)相同或者相似的业务,或者构成竞争关系

的业务活动;本单位/本人及本单位/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也没有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

或中国境外,直接或间接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业务

存在竞争的任何活动,亦没有在任何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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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司或企业拥有任何权益(不论直接或间接)。2.本单位/本人将不以直接或间接

的方式发展、经营或协助经营或参与或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业务构成潜

在的直接或间接竞争的业务;保证将采取合法及有效的措施,促使本单位/本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发行人及其下属企业经营运作相竞争的任何业务。”

       9.3.3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实地走访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场所,书面查阅了相关工商登记

资料、发行人与供应商及客户的重大合同,并与发行人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面谈;亦

取得了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的有关不存在同业竞

争且在未来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目前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以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上述承诺

真实、有效,发行人所采取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合法、有效。

       9.4     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对于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发行人在

为本次发行上市而准备的《招股说明书》中已作出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

瞒。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0.1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有效存续的控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具体

如下:

       10.1.1 和泰输送

       10.1.1.1和泰输送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杭州和泰输送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0074303573T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杭州江东工业园区青六路东
法定代表人               童建恩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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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及出资比例
                                  和泰机电                  10,000        100.00%
                         生产、加工、销售:圆管带式输送机、堆取料机、高效节能斗式提升机
经营范围                 及配件;经销:钢材、金属材料、建材(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
                         品)及机电设备。
成立日期                 2013 年 7 月 23 日
经营期限                 2013 年 7 月 23 日至 2063 年 7 月 22 日
登记机关                 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钱塘新区分局

        10.1.1.2和泰输送的股本及演变

        (1)2013 年,和泰输送设立

        和泰输送成立于 2013 年 7 月 23 日,设立时公司名称为“杭州创泰机械有限公

司”,注册资本为 50 万元。

        2013 年 7 月 16 日,杭州萧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编号为“杭萧永设验[2013]289

号”的《验资报告》,截至 2013 年 7 月 11 日止,和泰输送实收资本为 50 万元。

        2013 年 7 月 22 日,股东杭州英智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智泰机

械”)取得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萧开管招发〔2013〕134 号”

《关于同意杭州英智泰机械有限公司投资设立杭州创泰机械有限公司的批复》。

        设立时,和泰输送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英智泰机械                        50               100.00%

                 合计                                  50               100.00%

        (2)2013 年,第一次增资

        2013 年,和泰输送股东作出决定,同意增资 9,950 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英智

泰机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35,425,260 元,以实物作价出资 34,409,144.83 元,以

货币出资 29,665,595.17 元。

        2013 年 8 月 9 日,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坤元评报〔2013〕266

号”的《杭州英智泰机械有限公司拟对外投资涉及的该公司部分资产价值评估项目

资产评估报告》,以 2013 年 7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对英智泰机械位于萧山江东工

业园区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在建的厂房工程项目进行市场价值评估,评估价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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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34,404.83 元,其中: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为 35,425,260 元,在建工程评估价值

为 34,409,144.83 元。

        2013 年 10 月 12 日,英智泰机械与和泰输送签订《非货币财产转移确认书》,

确认英智泰机械已于 2013 年 10 月 12 日将坐落于杭州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江东工业

园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评估价值 35,425,260 元)和实物(包括钢材、钢板、水

泥、砖块、电缆线等,评估价值 34,409,144.83 元)移交给和泰输送。

        2013 年 10 月 21 日,杭州萧永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编号为“杭萧永设验[2013]111

号”的《验资报告》,截至 2013 年 10 月 21 日止,和泰输送已收到英智泰机械缴纳

的 实 收 资 本 合 计 9,950 万 元 , 其 中 以 货 币 出 资 29,665,595.17 元 , 以 实 物 出 资

34,409,144.83 元,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35,425,260.00 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和泰输送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英智泰机械                    10,000                 100.00%

                 合计                              10,000                 100.00%

        2013 年 10 月 22 日,和泰输送就上述变更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3)2013 年,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3 年 10 月 31 日,和泰输送股东作出决定,同意英智泰机械将其持有的和泰

输送 100%股权转让给和泰有限。

        同日,英智泰机械与和泰有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就上述股权转让作出约

定,转让价格为 10,000 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和泰输送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和泰有限                     10,000                 100.00%

                 合计                              10,000                 100.00%

        2013 年 11 月 22 日,和泰输送就上述变更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自 2013 年 11 月股权转让完成后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和泰输送的股本

结构未发生变动。

        10.1.2 和泰链条

        10.1.2.1和泰链条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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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杭州和泰链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97823611412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萧山区宁围街道宁新村
法定代表人               童建恩
注册资本                 800 万元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及出资比例
                                  和泰机电                   800           100.00%
                         链条设计、制造;机械及配件制造,加工;机电配件经销;其他无须审
经营范围
                         批的合法项目。
成立日期                 2005 年 12 月 1 日
经营期限                 2005 年 12 月 1 日至 2035 年 11 月 29 日
登记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1.2.2和泰链条的股本及演变

        (1)2005 年,和泰链条设立

        和泰链条成立于 2005 年 12 月 1 日,设立时公司名称为“杭州和泰链条有限公

司”,注册资本为 800 万元。

        2005 年 11 月 30 日,杭州萧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编号为“杭萧审设验[2005]571

号”的《验资报告》,审验确认截至 2005 年 11 月 30 日止,和泰链条的实收资本为

800 万元。

        设立时,和泰链条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徐英                           700               87.50%

   2.                徐阿六                            100               12.50%

                 合计                                  800               100.00%

        (2)2011 年,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1 年 7 月 28 日,和泰链条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徐英、徐阿六将其各自持

有的和泰链条全部股权平价转让给和泰有限。

        同日,徐英、徐阿六分别与和泰有限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后,和泰链条股权结构如下:



                                              5-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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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和泰有限                             800               100.00%

                 合计                                     800               100.00%

        2011 年 8 月 17 日,和泰链条就上述变更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自 2011 年 8 月股权转让完成后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和泰链条的股本结

构未发生变动。

        10.1.3 和泰链运

        10.1.3.1和泰链运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杭州和泰链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9MA2J28DW5Q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益农镇民围村强通科创园 1 室
法定代表人                童建恩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股东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股东及出资比例
                                   和泰机电                       10,000      100.00%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
经营范围                  术推广;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0 年 10 月 23 日
经营期限                  2020 年 10 月 23 日至长期
登记机关                  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10.1.3.2和泰链运的股本及演变

        (1)2020 年,和泰链运设立

        和泰链运成立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设立时公司名称为“杭州和泰链运机械科

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10,000 万元。

        设立时,和泰链条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持股比例

   1.                和泰有限                            10,000             100.00%

                 合计                                    10,000             100.00%




                                                5-2-6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自 2020 年 10 月设立后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和泰链运的股本结构未发

生变动。

     10.2 房产和土地使用权

     10.2.1 房产

     (接下页)




                                   5-2-6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以下房产的产权证书(表 1):
序号     权利人              产权证号                      房屋坐落              规划用途   建筑面积(m2)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1                                                                               工业厂房      4,351.26        自建             无
              注
                     杭房权证萧字第 00056062 号   萧山区宁围镇通惠北路 1201 号
 2      发行人                                                                   工业厂房      2,426.46        自建             无
 3                   杭房权证萧字第 00007135 号          宁围镇宁牧村            工业附房      2,699.18        自建             无
 4                   杭房权证东字第 15000958 号          江东工业园区             非住宅       5,954.00        自建             无
 5                   杭房权证东字第 15000961 号          江东工业园区             非住宅       19,133.00       自建             无
 6                   杭房权证东字第 15000962 号          江东工业园区             非住宅       3,986.00        自建             无
        和泰输送
 7                   杭房权证东字第 15000963 号          江东工业园区             非住宅       19,133.07       自建             无
 8                   杭房权证东字第 15000964 号          江东工业园区             非住宅       10,736.97       自建             无
 9                   杭房权证东字第 15000965 号          江东工业园区             非住宅        49.00          自建             无

     注:上述 1-3 项房产已被协议拆迁/收购,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协议拆迁/收购工作尚未完成。协议拆迁/收购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第 10.2.1 条第(3)项。

(接下页)




                                                                        5-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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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办理产权证书的房产

情况如下(表 2):
序号      权利人                 坐落                    房屋用途      建筑面积(m2)

 1                   萧山区宁围镇通惠北路 1201 号        成品仓库          3,780.00
 2              注
                     萧山区宁围镇通惠北路 1201 号       员工宿舍楼         2,321.40
          发行人
 3                   萧山区宁围镇通惠北路 1201 号         办公楼           3,500.60
 4                   萧山区宁围镇通惠北路 1201 号        三期厂房          2,520.00
 5                           江东工业园区                 配电房               111.30
         和泰输送
 6                           江东工业园区                  仓库                728.75

     注:上述 1-4 项房产已被协议拆迁/收购,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协议拆迁/收购工

作尚未完成。协议拆迁/收购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10.2.1 条第(3)项。

       (3)关于宁围厂区协议拆迁/收购

       发行人上述表 1 中的第 1-3 项房产、表 2 中的第 1-4 项房产以及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 10.2.2 条表 3 中的第 1-3 项土地使用权、表 4 中的第 1 项土地使用权(即发行人位

于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的所有土地使用权、房产以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宁围

厂区”)已被协议拆迁/收购,具体如下:

       1)协议签署情况

       ①2021 年 5 月 17 日,发行人(被拆迁企业)与宁围街道办(拆迁人)签署了

《宁围街道企业拆迁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2021 拆迁补偿协议之一》”),约定

发行人坐落在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新村(社区)土地、房产及附属设施属于拆

迁对象,即产权证号为“杭萧国用(2008)字第 0800008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产权证号为“杭房权证萧字第 00056062 号”的房产以及该地块上其他无证房产。本

次拆迁实行货币安置并自行过渡,总计补偿金额为 106,960,284 元。该协议签订后,

发行人需在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腾空房屋,经拆迁人验收确认后统一安排进行拆

除。

       ②2021 年 5 月 17 日,发行人(被拆迁企业、乙方)与宁围街道办(拆迁人、

甲方)签署了《宁围街道企业拆迁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2021 拆迁补偿协议之

二》”,与《2021 拆迁补偿协议之一》合称为“2021 拆迁补偿协议”),约定发行人坐

落在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牧村(社区)土地、房产及附属设施属于拆迁对象,


                                        5-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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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产权证号为“浙(2021)萧山区不动产权第 0050280 号”及“杭萧国用(2004)

字第 0800029 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杭房权证萧字第 00007135 号”

的房产及相应地块上其他无证房产。本次拆迁实行货币安置并自行过渡,总计补偿

金额为 68,459,722 元。该协议签订后,发行人需在 2021 年 7 月 30 日前腾空房屋,

经拆迁人验收确认后统一安排进行拆除。

     《2021 拆迁补偿协议之二》约定,该协议签订后,拆迁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

归甲方。甲方可要求乙方直接将拆迁资产办理到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名下(以届时办

理登记的受让方为准)。乙方需与指定第三方另行签订资产转让合同,资产转让合同

所涉资产转让金额包括在本协议约定款项内,由第三方负责支付,甲方对资产转让

合同对应金额款项不承担付款责任。

     根据上述约定,2021 年 6 月 1 日,发行人(资产转让方、甲方)与杭州萧山环

境集团有限公司(资产受让方、乙方)、杭州萧山环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评估委托

方、丙方)签署《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收购协议》(以下简称“《资产收

购协议》”),三方协商一致,根据《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围“生兴路工业园

区”项目推进协调会议纪要》(萧政纪〔2021〕52 号)、《关于对杭州萧山环城建设

开发有限公司拟实施资产收购所涉及的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房屋建筑物

及土地使用权评估项目予以核准的函》(萧财国资函〔2021〕9 号)、《杭州萧山环城

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拟实施资产收购所涉及的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房屋建

筑物及土地使用权资产评估报告书》(杭萧资评报〔2021〕第 78 号),由乙方收购发

行人所持有的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标的资产具体包括:发行人持有的已办理房

屋所有权证的建筑面积为 2,699.18m2 的房屋(对应产权证号为“杭房权证萧字第

00007135 号”),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为 1,629.18m2 的建构筑物以及室外装修

附属物等;发行人持有的面积为 13,541.87m2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应产权证号为

“浙(2021)萧山区不动产权第 0050280 号”及“杭萧国用(2004)字第 0800029

号”)。前述标的资产的转让价款约定为 23,222,848 元。

     2)协议履行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2021 拆迁补偿协议之一》《2021 拆迁补

偿协议之二》《资产收购协议》尚在履行中,发行人已收到上述协议项下补偿款及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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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转让价款合计 8,771 万元,其中《2021 拆迁补偿协议之二》项下房屋已根据协议

约定腾空,但产权证书尚未注销。

     3)未腾空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

     《2021 拆迁补偿协议之一》项下房屋腾空期限尚未届满,该等房屋也已不再用

于生产经营活动。

     (4)关于宁围厂区土地、房产瑕疵

     发行人上述表 2 中的第 1-4 项房产以及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10.2.2 条表 4 中的第 1

项土地使用权因历史原因未能办理产权证书,但鉴于:1)包括该等瑕疵物业在内的

宁围厂区土地使用权、房产及附属设施已被协议拆迁/收购,补偿款金额高于该等资

产的账面净值,且发行人已实际收到的补偿款也已超过该等资产的账面净值;2)宁

围厂区已不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3)报告期内发行人未曾因该等土地使用权、房产

瑕疵而遭受行政处罚,且杭州市萧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出具

了《证明》,证明发行人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该证明出具之日,在萧山区行政范

围内,不存在因违反建设管理、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杭州市萧山区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的情形;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出具了《证明》,证明经该局档案系统查询,自 2018 年 1 月起截止该证明出

具之日,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未发现因违反土地相关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该区

处罚的情况;4)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承诺函:“发

行人宁围厂区部分土地、房屋未办理权属证书。1. 该等瑕疵物业未办理权属证书因

历史原因形成,目前已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2. 包含该等瑕疵物业在内的宁围厂区土地使用权、房产及附属设施已被协议

拆迁/收购,协议拆迁/收购未对发行人财务状况造成负面影响,发行人也已通过将产

能转移至钱塘区厂区等方式消化宁围厂区协议拆迁/收购影响。3. 若因该等瑕疵物业

给发行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发行人被处以罚款或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而给发行人产

生额外支出或损失,本人/本单位将在确认发行人损失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

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一次性补偿,从而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土地、房产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经营及财务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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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关于钱塘区厂区房产瑕疵

     除宁围厂区土地、房产瑕疵外,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

和泰输送拥有的上述表 2 中的第 5-6 项房产未能办理产权证书,面积合计 840.05 平

方米。鉴于:1)该等无证房产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房产总建筑面积的占比较

小;2)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该等无证房产的账面净值约为 56 万元,金额较

小;3)该等无证房产并未用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生产经营活动;4)报告期

内发行人未曾因该等房产瑕疵而受到行政处罚,且杭州钱塘新区建设局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出具了《企业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证明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未发现和泰输送违反房产管理、工程建设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而被该局作出行政处罚的记录;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钱塘新区分局于 2021 年

7 月 25 日出具了《证明》,证明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杭州和泰输

送设备有限公司在该区无违法违规用地处罚记录;5)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已出具承诺函:“发行人钱塘区厂区约 840.05 m2 的房屋未办理权属

证书:1. 该等房屋目前用于配电房和周转仓库,未用于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活动,

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2. 尽管该等瑕疵物业未能完

整办理项目报建手续及权属登记,但该等瑕疵物业系按照建设工程规范标准进行建

造,未发生过安全、环保等事故,不存在实质隐患,亦未曾被监管部门责令拆除或

处以行政处罚。3. 本人/本单位将与有关部门积极沟通,尽力实现发行人可有效持有

和使用该等物业。4. 如果相关政府要求拆除该等瑕疵物业的,本人/本单位将督促发

行人寻找可替代的合法合规的经营场所,尽量避免因拆除、搬迁对发行人的生产经

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除此之外,本人/本单位亦将督促发行人论证寻找

可替代的合法合规的经营场所,在稳健经营的同时,逐步更换目前使用的瑕疵物

业。5. 若因该等瑕疵物业导致发行人产生额外支出或损失(包括政府罚款、政府责

令搬迁或强制拆迁费用、第三方索赔等),本人/本单位将在接到发行人的书面通知

后 10 个工作日内,与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方积极协调磋商,以在最大程度

上支持相关企业正常经营,避免或控制损害继续扩大。同时,针对因瑕疵物业产生

的经济支出或损失,本人/本单位将在确认发行人损失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以现金

或其他合理方式进行一次性补偿,从而减轻或消除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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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房产瑕疵不会对发行人经营及财务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

     10.2.2 土地使用权

     (接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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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以下土地使用权的产权证书(表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序号    权利人             证书编号             坐落                                 面积                                      取得方式     他项权利
                                                             性质        用途                           终止日期
                                                                                    (m2)
                     杭萧国用(2008)字第
 1                                           宁围镇宁新村    出让      工业用地     15,754           2051 年 8 月 1 日           出让           无
                          0800008 号
                     杭萧国用(2004)字第
 2      发行人                               宁围镇宁牧村    出让      工业用地     7,138.2       2051 年 11 月 5 日             出让           无
          注1
                          0800029 号
                                                                                               2022 年 4 月 23 日止(其
                     浙(2021)萧山区不动                                                                     2
 3                                          宁围街道宁新村   出让      工业用地     6,403.67    中 1,153.3 m 到期日为            出让           无
                       产权第 0050280 号
                                                                                                 2022 年 9 月 11 日)
                                                                                               2060 年 11 月 29 日(其中
        和泰输       杭萧国用(2014)第     萧山江东工业园                                                   2
 4                                                           出让      工业用地    79,530.00     2,024.00 m 到期日为             转让           无
          送              5000056 号             区
                                                                                                 2063 年 2 月 11 日)
                                            萧山经济技术开             一类二类
        和泰链       浙(2021)萧山区不动                                                                                注2
 5                                          发区益农产业单   出让      工业兼容    33,333.00     2070 年 11 月 13 日             出让           无
          运           产权第 0005191 号
                                                 元                      用地

     注 1:上述 1-3 项土地使用权已被协议拆迁/收购,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协议拆迁/收购工作尚未完成。协议拆迁/收购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

师工作报告第 10.2.1 条第(3)项。

     注 2:根据相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行达产期期间,该不动产权证备注为临时证。




                                                                    5-2-7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办理产权证书的土地情况

如下(表 4):
     序号                  权利人                                    坐落                        面积(m2)
                                   注
      1.                  发行人                         萧山区通惠北路 1201 号                     4,706.00

     注:上述 1 项土地使用权已被协议拆迁/收购,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协议拆迁/收

购工作尚未完成。协议拆迁/收购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10.2.1 条第(3)项。

     10.3 在建工程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子公司和泰链运在坐落于萧山经济技术

开发区益农产业单元、产权证书编号为“浙(2021)萧山区不动产权第 0005191

号”的地块上有一处重大在建工程:
序                                                       建设规模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建设地址                                        报建手续
号                                                         (m2)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
                     年产 300 万
                                                                       字第 330109202100021 号)
                     节大节距输      萧山经济技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
1.   和泰链运        送设备链条      术开发区益          67,660.15
                                                                       字第 330109202100164 号)
                     智能制造项      农产业单元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
                     目
                                                                       号:330109202104300401)

     10.4 知识产权

     10.4.1 商标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以下注册商标的权属证书:
序                                      申请/注     注册                                                   他项
     权利人      商标名称                                     申请日期         专用期限      取得方式
号                                       册号       类别                                                   权利

                                                                                2003.8.21
1.   发行人                             3100805      7        2002.2.26            至        原始取得       无
                                                                                2023.8.20

     10.4.2 专利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以下专利的权属证书:
序   权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号    人                     类别                             方式                                         权利
1.   发行     带迷宫密封     发明         2011101935597       原始          2011.07.12      2013.12.11      无


                                                     5-2-7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权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号     人                 类别                    方式                             权利
       人    的中央输送   专利                    取得
                 链
             带缓冲无接
      发行                发明                    原始
2.           触棘轮逆止          2011101938006           2011.07.12   2013.01.16    无
       人                 专利                    取得
                 器
      发行   一种料斗拼   发明                    原始
3.                               2012102539489           2012.07.23   2014.06.25    无
       人      焊工装     专利                    取得
             一种链板打
      发行                发明                    原始
4.           字自动送料          2012102539597           2012.07.23   2014.06.25    无
       人                 专利                    取得
                机构
             一种链条链
      发行                发明                    原始
5.           板加工自动          2012102539991           2012.07.23   2014.06.18    无
       人                 专利                    取得
              装夹工装
      发行   一种铸钢轴   发明                    原始
6.                               2014108529297           2014.12.31   2017.11.10    无
       人     承座结构    专利                    取得
      发行   一种快装式   发明                    原始
7.                               2015100141678           2015.01.12   2016.12.07    无
       人      检修门     专利                    取得
             一种板链斗
      发行   提机内张紧   发明                    原始
8.                               2015100144981           2015.01.12   2017.02.22    无
       人    尾部框架结   专利                    取得
                 构
             一种链条侧
      发行                发明                    原始
9.           板自动火焰          2015100153073           2015.01.12   2016.09.14    无
       人                 专利                    取得
              切割设备
             一种轮缘齿
      发行                发明                    原始
10.          形火焰切割          2018103303625           2018.04.13   2021.03.05    无
       人                 专利                    取得
                工艺
      发行   一种输送链   实用                    原始
11.                              2012201472415           2012.04.09   2012.12.12    无
       人       链板      新型                    取得
      发行   一种提升机   实用                    原始
12.                              2012201475362           2012.04.09   2012.12.12    无
       人     中间机壳    新型                    取得



                                         5-2-7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    权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号     人                 类别                    方式                             权利
      发行   一种销轴墩   实用                    原始
13.                              2012203557210           2012.07.23   2013.01.30    无
       人     铆头装置    新型                    取得
      发行   一种扁钢自   实用                    原始
14.                              2012203562149           2012.07.23   2013.01.30    无
       人    动送料装置   新型                    取得
      发行   一种料斗拼   实用                    原始
15.                              2012203562562           2012.07.23   2013.01.30    无
       人      焊工装     新型                    取得
             一种链条链
      发行                实用                    原始
16.          板加工自动          2012203562596           2012.07.23   2013.03.13    无
       人                 新型                    取得
              装夹工装
             一种链板打
      发行                实用                    原始
17.          字自动送料          2012203562632           2012.07.23   2013.01.30    无
       人                 新型                    取得
                机构
      发行   一种设有透   实用                    原始
18.                              2012204394244           2012.08.31   2013.03.13    无
       人     孔的端板    新型                    取得
             一种设有无
      发行                实用                    原始
19.          搭料斗的提          2012204395849           2012.08.31   2013.03.13    无
       人                 新型                    取得
                升机
      发行   一种透孔无   实用                    原始
20.                              2012204397331           2012.08.31   2013.03.13    无
       人      搭料斗     新型                    取得
      发行   一种输送链   实用                    原始
21.                              2012207201417           2012.12.22   2013.06.12    无
       人     用斜挡圈    新型                    取得
      发行   一种矿渣输   实用                    原始
22.                              201220721291X           2012.12.22   2013.06.12    无
       人       送链      新型                    取得
      发行   一种头部轴   实用                    原始
23.                              2014208686931           2014.12.31   2015.06.17    无
       人       承座      新型                    取得
             一种熟料链
      发行   斗式输送机   实用                    原始
24.                              2014208691982           2014.12.31   2015.06.17    无
       人    上的单向制   新型                    取得
              动模锻链
      发行   一种铸钢轴   实用                    原始
25.                              2014208699734           2014.12.31   2015.06.17    无
       人     承座结构    新型                    取得



                                         5-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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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权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号     人                 类别                    方式                             权利
             一种内张紧
      发行   机构尾轴用   实用                    原始
26.                              2015200193786           2015.01.12   2015.06.17    无
       人    密封轴承装   新型                    取得
                 置
             一种渐进式
      发行                实用                    原始
27.          联轴加热装          2015200194420           2015.01.12   2015.06.17    无
       人                 新型                    取得
                 置
      发行   一种链板热   实用                    原始
28.                              2015200194628           2015.01.12   2015.06.17    无
       人    冲送料装置   新型                    取得
      发行   一种快装式   实用                    原始
29.                              2015200197842           2015.01.12   2015.06.17    无
       人      检修门     新型                    取得
             一种采用电
      发行                实用                    原始
30.          磁铁的龙门          2015200207577           2015.01.12   2015.06.17    无
       人                 新型                    取得
                吊架
      发行   一种自动装   实用                    原始
31.                              2016214732391           2016.12.30   2017.09.15    无
       人     配工作台    新型                    取得
             一种可摆动
      发行                实用                    原始
32.          的散装物料          2016214732550           2016.12.30   2017.09.26    无
       人                 新型                    取得
             卸船提升机
             一种可换向
      发行                实用                    原始
33.          的辅助卸料          2016214732796           2016.12.30   2017.09.26    无
       人                 新型                    取得
                装置
             一种提升机
      发行                实用                    原始
34.          的输送链条          2016214738862           2016.12.30   2017.10.20    无
       人                 新型                    取得
                结构
      发行   一种液压自   实用                    原始
35.                              2016214739140           2016.12.30   2017.09.15    无
       人      动夹具     新型                    取得
             一种提升机
      发行                实用                    原始
36.          输送链辅助          2016214749814           2016.12.30   2017.09.26    无
       人                 新型                    取得
              导向装置

37. 发行     一种具有双   实用   2017218972331    原始   2017.12.29   2018.10.12    无



                                         5-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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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权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号     人                 类别                    方式                             权利
       人    向输送的槽   新型                    取得
             式运行部件
             一种用于摆
      发行                实用                    原始
38.          动式提升机          2017218997748           2017.12.29   2018.10.12    无
       人                 新型                    取得
             的头部机壳
             一种用于摆
      发行                实用                    原始
39.          动式提升机          2017218999090           2017.12.29   2018.10.12    无
       人                 新型                    取得
             的头部装置
             一种用于摆
      发行   动式提升机   实用                    原始
40.                              2017219031458           2017.12.29   2018.10.12    无
       人    的尾部轴承   新型                    取得
                 座
             一种用于摆
      发行   动式提升机   实用                    原始
41.                              2017219031937           2017.12.29   2018.11.02    无
       人    的桁架式中   新型                    取得
               间壳体
             一种用于摆
      发行                实用                    原始
42.          动式提升机          2017219202771           2017.12.29   2018.10.19    无
       人                 新型                    取得
             的尾部壳体
      发行   一种新型翻   实用                    原始
43.                              2018205240005           2018.04.13   2019.04.05    无
       人    斗式提升机   新型                    取得
      发行   一种新型料   实用                    原始
44.                              2018205242138           2018.04.13   2019.04.05    无
       人        斗       新型                    取得
      发行   一种提升机   实用                    原始
45.                              2018205242157           2018.04.13   2019.01.01    无
       人      辊轮组     新型                    取得
      发行   一种提升机   实用                    原始
46.                              2018205305283           2018.04.13   2019.01.01    无
       人    头部出料口   新型                    取得
      发行   一种提升机   实用                    原始
47.                              2018205314846           2018.04.13   2019.01.01    无
       人    尾部出料口   新型                    取得
      发行   一种提升机   实用                    原始
48.                              2018205324617           2018.04.13   2019.01.01    无
       人       本体      新型                    取得



                                         5-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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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权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号     人                 类别                    方式                             权利
      发行   一种齿轮中   实用                    原始
49.                              2018205235740           2018.04.13   2019.01.01    无
       人     频淬火机    新型                    取得
             一种新型摆
      发行   动式提升机   实用                    原始
50.                              2018214771889           2018.09.11   2019.08.06    无
       人    用链条张紧   新型                    取得
                装置
             一种用于提
      发行                实用                    原始
51.          升机尾部的          2018214771785           2018.09.11   2019.08.02    无
       人                 新型                    取得
              驱动结构
             一种可适用
      发行   四种板厚的   实用                    原始
52.                              2019211680666           2019.07.23   2020.07.14    无
       人    三角折筋模   新型                    取得
                 具
             一种折弯机
      发行                实用                    原始
53.          用冲排孔模          2019211669385           2019.07.23   2020.10.27    无
       人                 新型                    取得
                 具
      发行   一种钢板折   实用                    原始
54.                              2019213920081           2019.08.26   2020.08.14    无
       人    弯加筋模具   新型                    取得
      发行   一种新型料   实用                    原始
55.                              2019214718595           2019.09.05   2020.06.30    无
       人     位开关架    新型                    取得
      发行   一种分片式   实用                    原始
56.                              2019218625299           2019.11.01   2020.10.27    无
       人     中间壳体    新型                    取得
             一种提升机
      发行                实用                    原始
57.          壳体密封装          2020201903158           2020.02.20   2021.01.12    无
       人                 新型                    取得
                 置
             一种用于提
      发行   升机可伸缩   实用                    原始
58.                              2020204304488           2020.03.30   2021.02.26    无
       人    中间节的密   新型                    取得
               封结构
      发行   一种可两侧   实用                    原始
59.                              2020207612372           2020.05.08   2021.04.20    无
       人    伸缩的输送   新型                    取得




                                         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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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权利                专利                    取得                             他项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授权公告日
号     人                 类别                    方式                             权利
              机中间节
             一种用于输
      发行   送高温物料   实用                    原始
60.                              2020212508612           2020.06.30   2021.04.20    无
       人    的埋刮板输   新型                    取得
                送机
      发行                外观                    原始
61.           模锻链条           2014305650011           2014.12.31   2015.07.08    无
       人                 设计                    取得
      发行                外观                    原始
62.          铸钢轴承座          201430565485X           2014.12.31   2015.05.06    无
       人                 设计                    取得
      和泰   一种防磨损   发明                    受让
63.                              2012105643164           2012.12.22   2015.03.25    无
      输送   矿渣输送链   专利                    取得
      和泰   一种液压自   发明                    受让
64.                              2016112529829           2016.12.30   2019.02.19    无
      输送     动夹具     专利                    取得
             一种用于扁
      和泰                实用                    原始
65.          钢火焰切割          2018205321229           2018.04.16   2019.01.01    无
      输送                新型                    取得
               的装置
             一种套筒铣
      和泰                实用                    原始
66.          加工液压工          2018205321074           2018.04.16   2019.01.01    无
      输送                新型                    取得
                 装
      和泰   一种链条破   实用                    原始
67.                              2018205322310           2018.04.16   2018.12.14    无
      输送    断试验机    新型                    取得
             一种套筒平
      和泰                实用                    原始
68.          头倒角自动          2018205321322           2018.04.16   2019.01.01    无
      输送                新型                    取得
             化排料装置
             一种提升机
      和泰                实用                    原始
69.          轻量化结构          201922426859X           2019.12.30   2021.01.12    无
      输送                新型                    取得
              的输送链

      10.5 主要经营设备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要经营设备包括精密板料矫正机、多用炉生产线、光纤

激光切割机等,该等设备主要系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购置。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经营设备未设置担保。

                                         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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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6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采取了书面审查权属证书原件并向有关不动产、商标、专利等权属登

记机关查证或在官方网站进行网络检索等查验方式,就发行人所拥有的相关须经权

属登记的主要财产进行了核查查验;对于无须权属登记的发行人机器设备等主要财

产本所律师作了实地调查,抽查审阅了发行人部分机器设备的购买合同及发票凭

证;实地走访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场地。本所律师在其间关注了发行人

主要财产的权属、法律状态以及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产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方面的

情况。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持有的控股子公司股权真实、合

法、有效,不存在质押、冻结、司法查封等原因引起的权利受到限制或禁止转让的

情形,不存在权属纠纷;

       (2)除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10.2.1 条以及第 10.2.2 条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拥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房产、商标、专利等主要财产已取得完备的权属证

书,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3)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除宁围厂区土地使用权、房产所有权因协议拆迁

/收购而受限外,发行人就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不利限制;

       (4)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向外部第三方租赁房屋、土地使用

权用于生产经营的情形。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1.1 发行人正在履行中的重大合同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上或者对发

行人的生产经营、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有较大影响的销售合同、采购合同及其他合

同如下:

       11.1.1 销售合同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序号      签订时间              客户名称              标的         金额(万元)



                                           5-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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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签订时间                 客户名称                    标的            金额(万元)
                        注
 1.      2018 年 6 月          厦门建益达有限公司           板链斗式提升机         746.00

                                                         板链斗式提升机、胶
 2.       2021 年 3 月       溧阳市金峰新材料有限公司                             1,388.00
                                                             带斗式提升机

 3.       2021 年 4 月         重庆澜卓商贸有限公司         板链斗式提升机         684.00

                             广西桂民投珍珠水泥有限公
 4.       2021 年 4 月                                      板链斗式提升机        1,199.00
                                       司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    板链斗式提升机、胶
 5.       2021 年 4 月                                                            1,157.50
                                       公司                  带斗式提升机

 6.       2021 年 5 月       南京凯盛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板链斗式提升机        1,000.00

                                                         板链斗式提升机、胶
 7.       2021 年 6 月       宁夏瀛海天祥建材有限公司                              671.00
                                                             带斗式提升机

       注:曾因买方资金周转问题项目停止。

       11.1.2 采购合同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如下:
序号        签订时间                        供应商名称                 标的         金额

  1.       2020 年 10 月            弗兰德传动系统有限公司             减速机     框架协议

  2.       2021 年 4 月          山东康迪泰克工程橡胶有限公司           胶带      框架协议

  3.       2021 年 1 月              杭州皖电电机有限公司               电机      框架协议

  4.       2021 年 5 月           江苏国茂减速机股份有限公司           减速机     框架协议

  5.       2021 年 1 月          SEW-传动设备(苏州)有限公司          减速机     框架协议

       11.1.3 其他重大合同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其他重大合同情况如

下:

       (1) 益农地块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020 年 11 月 9 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作为出让人与和泰机电

作为受让人签订了合同编号为“3301092020A21039 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

让合同》(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合同》”),合同项下的出让宗地为坐落于“萧

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益农产业单元”的“萧政工出〔2020〕39 号”宗地,宗地总面积




                                               5-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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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出让宗地面积均为 33,333 平方米,合同项下宗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

款为 2,500 万元。

     2021 年 1 月 4 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和泰机电、和泰链运三

方签订了《3301092020A21039 号<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将《土地出让合同》

的受让方调整为和泰链运。

     2021 年 1 月 15 日,和泰链运已就《土地出让合同》项下出让宗地取得“浙

(2021)萧山区不动产权第 0005191 号”《不动产权证》,根据《土地出让合同》

的约定,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行达产期期间,该《不动产权证》备注为临时证,运行

达产期考核通过后,《不动产权证》从临时证转为正式证;《土地出让合同》项下

的建设期和运行达产期为 2020 年 11 月到 2026 年 5 月。

     (2) 益农地块项目建设相关工程合同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该项目尚在建设中,和泰链运尚在履行的益农地块项

目建设相关工程合同情况如下:
序    发包              合同名称/                                                  签署日
               承包人                项目名称          期限          合同金额
号     人                 编号                                                        期
                                                                    暂估 4,000
                                    年产 300 万   计划工期:2021    万元,竣工
             杭州恒楼   《建设工    节大节距输    年 4 月 30 日至   后按合同约
      和泰                                                                         2021 年
1.           建设有限   程施工合    送设备链条    2022 年 4 月 29   定按实结算
      链运                                                                           4月
                公司      同》      智能制造项    日。工期总日历    后总价下浮
                                        目        天数:365 天      9.8%作为结
                                                                      算总价

     (3) 宁围厂区协议拆迁/收购相关合同

     宁围厂区协议拆迁/收购相关合同的签署及其履行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10.2.1 条第(3)项。

     11.2 根据发行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

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并对发行人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碍的重大

侵权之债。

     11.3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9.2.1 条。

                                         5-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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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4 发行人的其他应收、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应付款的情况

如下:

     11.4.1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余额为 2,792,055.73 元,其

他应收款余额前 5 名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名称                      款项的性质       余额(元)
             阳新娲石绿色建材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200,000.00

湖南理意城市固体废弃物绿色循环利用产业有限公司     押金保证金       200,000.00

             杭州华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应收暂付款       144,000.00

            杭州中仪克计量仪器有限公司             应收暂付款       108,500.00

   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杭州石油分公司      应收暂付款       106,484.69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该等其他应收款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

生,合法、有效。

     11.4.2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余额为 82,075,928.54 元,其

中押金保证金 2,655,178.00 元,应付暂收款 79,420,750.54 元,应付暂收款主要系发

行人收到《2021 拆迁补偿协议之一》《2021 拆迁补偿协议之二》《资产收购协议》

项下补偿款及资产转让价款合计 8,771 万元,其中 7,911.41 万元不满足政府补助确

认条件,因此发行人将收到的款项挂账为其他应付款,相关协议拆迁/收购的具体情

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10.2.1 条第(3)项。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生

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11.5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采取了单独或综合书面审查、函证、查证、访谈等查验方式,书面审

查了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向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客户进行了函证,与主要供应

商、客户进行了访谈,就发行人是否存在重大侵权之债向发行人予以确认并向市场

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急管理等政

府主管部门及相关法院进行了查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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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行人提供的上述重大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有效,该等合同的履行不存

在重大风险;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上述合同或协议的签约主体,该等重大合同的履行不

存在实质法律障碍;

     (3)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

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并对发行人经营及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障

碍的重大侵权之债;

     (4)截至2021年6月30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第9.2.1条已披露的关联交易外,

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以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5)截至2021年6月30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系因正

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合法、有效。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2.1 发行人设立至今增资扩股的相关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七章。

     12.2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设立至今无合并、分立、减少

注册资本的情况。

     12.3 发行人报告期内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以《上市规则》规定应当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交易为标准)的情况

     12.3.1 2019 年宁围厂区协议拆迁事宜

     2019年6月6日,发行人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宁围街道办事处签订《宁围街

道企业拆迁补偿协议书》,发行人持有的“浙(2017)萧山区不动产权第0027922

号”“浙(2017)萧山区不动产权第0027923号”土地、房屋及附属设施属于拆迁对

象,共计国有土地面积10,534平方米、建筑面积15,422.48平方米,其中有房产证面

积12,370平方米。该次拆迁实行货币安置并自行过渡,总计补偿金额60,804,606元。

     2019年6月11日、2019年7月12日,发行人分别收到拆迁补偿款30,402,303.00

元,共计60,804,606.00元。

     2019年6月25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编号为“X20190619-0040428”

的《不动产权利注销登记证明》,确认不动产权证书号为“浙(2017)萧山区不动


                                      5-2-8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产权第0027922号”“浙(2017)萧山区不动产权第0027923号”的不动产符合注销

登记条件,予以注销。

     12.3.2 2021 年宁围厂区协议拆迁/收购事宜

     2021年宁围厂区协议拆迁/收购事宜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10.1.2条第(3)项。

     12.4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

人无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收购或出售资产等行为。

     12.5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书面核查了发行人设立至今的

重大资产变化相关资料,核查了发行人历次增资的决议、合同等法律文件,并取得

了发行人关于是否存在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计划

的书面确认。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历次增资扩股以及报告期内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的行为符合当时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除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七

章、第12.1条、第12.3条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增资扩股以及报告期内发

生的其他收购或出售重大资产行为;

     (2)发行人设立至今不存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3)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无拟进行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

离、资产出售或资产收购等行为。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3.1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

     2020年10月28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杭州和泰机

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年11月9日,该章程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备

案。

     13.2 近三年发行人章程的修改情况

     2020年7月25日,因股东变更,和泰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修改公司章程相

关条款。该次修改后的章程已在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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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2020年10月28日,因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现行《杭州和泰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0年11月9日,该章

程在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备案。

     13.3 发行人的章程草案

     为本次发行上市,发行人根据《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制定了《公司章程(草

案)》,《公司章程(草案)》已经发行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将于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

     13.4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调取并查阅了发行人的全套工商档案,书面审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制

定、修改公司章程相应的会议决策文件、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草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及近三年的修改已履行法定程序;

     (2)发行人《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草案)》已按《章程指引》的规定起草,已经发行

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将在本次发行上市后生效。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4.1 发行人根据其生产经营的特点建立了完整的内部组织体系,其组织机构详

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 5.4 条。

     14.2 发行人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

     14.2.1 股东大会是发行人的权力机构,由发行人全体股东组成。

     14.2.2 发行人设董事会,其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

成,由非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副董事长一名。

     14.2.3 董事会下设四个专业委员会,分别为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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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4 监事会行使检查公司财务的职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发行人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二名,职工代表

一名;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

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14.2.5 发行人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若干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的任期每届为三年,可连聘连任。总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

事会报告工作。

     14.2.6 发行人现任董事会、监事会中由股东提名之董事、监事成员,由发行人

历次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发行人现任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

发行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

     14.3 2020 年 10 月 28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

担保制度》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0 年 10 月 28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

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总经理工作细则》《投资决策管理制度》与《董事会秘书工作

制度》。2020 年 12 月 7 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部审计

管理制度》和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上述各制度的相关内容和设定的程序方

面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

     14.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材料,发行人的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在召集时间、召开次数、表决程序方面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议内容及签署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14.5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14.6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全套文件,查阅

了发行人制定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相关文件,列席了发行人召开的部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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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具有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上述组织机构

的设置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制定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该等议事规则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发行人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及签署合

法、合规、真实、有效;

       (4)发行人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历次授权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5.1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发行人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

1名为职工代表监事;董事会聘任总经理1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名,具体任职

情况为:
职务      序号              姓名                           职务
           1.               徐青                          董事长
           2.              刘雪峰                    副董事长、总经理
           3.              童建恩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
           4.              田美华                    董事、董事会秘书
  事
           5.              傅建中                        独立董事
           6.              姚明龙                        独立董事
           7.              韩灵丽                        独立董事
           1.              倪慧娟                       监事会主席
  监
           2.               谭涛                            监事
  事
           3.               李兵                        职工代表监事
           1.              刘雪峰                    副董事长、总经理
高级
           2.              童建恩                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管理
           3.              林亮伟                        副总经理
人员
           4.              田美华                    董事、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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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

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15.2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15.2.1 发行人董事的变化

     报告期初,发行人的董事会成员为徐青、徐英、刘雪峰、童建恩、张海永。

     2019 年 7 月 2 日,张海永因个人原因辞去董事职务。2019 年 7 月 9 日,和泰有

限股东会作出决议,选举田美华为公司董事。

     2019 年 10 月 18 日,和泰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选举徐青、徐英、刘雪峰、童

建恩、谭涛为公司董事。

     2020 年 10 月 28 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选举徐青、

刘雪峰、童建恩、楼翔、傅建中、韩灵丽、姚明龙为公司第一届董事会董事,其中

傅建中、韩灵丽、姚明龙为独立董事。

     2020 年 11 月 15 日,楼翔因个人原因辞去发行人董事职务。2020 年 12 月 7

日,发行人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田美华为公司董事。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 7 名董事中,非独立董事为 4 名,该 4

名非独立董事中徐青、刘雪峰、童建恩等 3 人在报告期内未曾发生变更。综上,本

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不存在重大变化。

     15.2.2 发行人监事的变化

     报告期初,发行人的监事会成员为倪慧娟、谭涛、徐雅明。

     2019年10月18日,和泰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选举倪慧娟、冯以琳、徐雅明为

公司监事。

     2020年10月28日,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选举倪慧娟、

谭涛为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监事。

     2020年10月28日,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李兵为职工代表监事,与倪慧娟、

谭涛共同组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

     15.2.3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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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报告期初,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构成如下:刘雪峰任总经理,童建恩任财务

负责人。

     2020年10月28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作出决议,聘任刘雪峰为公

司总经理,童建恩、林亮伟为公司副总经理,童建恩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田美华为

公司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的4名高级管理人员中,刘雪峰、童建

恩、田美华等3人在报告期初均已在公司任职,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重大变化。

     15.3 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公司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占董事会人数三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

立董事的要求。

     经发行人及其独立董事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独立董事均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制定《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

件、选举与更换、作用与职责等内容进行规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15.4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选举或聘任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会议文件、上述人员的简历、书面确认文件,并通过公开渠道进行网络

查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的变化符合相关规定,并已

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3)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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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发行人设立了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工作制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其职权范围不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的情形。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16.1 发行人现执行的税种、税率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

种、税率如下:

     (1)企业所得税
                                                            适用税率
          纳税主体名称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发行人                   15%             15%             15%           15%
            和泰输送                    15%             15%             15%           25%
            和泰链条                    20%             20%             20%           20%
            和泰链运                    25%             20%             ——          ——

     (2)其他税种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以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
      增值税            础计算销项税额,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7%、16%、13%
                        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30%后余值的
      房产税                                                                   1.2%、12%
                        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租金收入的 12%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税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7%

    教育费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的流转税税额                                       2%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及税率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6.2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

     16.2.1 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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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2.1.1 和泰机电

       根据《关于浙江省 2017 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

〔2017〕201 号),和泰机电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于 2017 年 11 月 13 日取得编

号为“GR201733000309”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7-2019 年按 15%税率计缴

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浙江省 2020 年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20〕251

号 ) , 和 泰 机 电 被 认 定 为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 于 2020 年 12 月 1 日 取 得 编 号 为

“GR202033002484”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20-2022 年按 15%税率计缴企业

所得税。

      16.2.1.2 和泰输送

       根据《关于浙江省 2019 年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国科火字〔2020〕32

号),杭州和泰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取

得编号为“GR201933003850”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9-2021 年按 15%税率

计缴企业所得税。

       16.2.2 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和泰链条报告期内、和泰链运 2020 年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政策。

       16.3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补助

       根据《审计报告》、政府主管部门批文、拨款凭证等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享受的政府补助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依据                  金额(元)
                                      2021 年 1-6 月
 1.      拆迁补偿                   宁围街道企业拆迁补偿协议书                8,595,870.00
         国家重点扶持领域高新技术
 2.                                 杭科高〔2020〕178 号                        200,000.00
         企业补助款
                                    《关于 2019 年度钱塘新区头雁、雨燕、
         2019 年度钱塘新区头雁、
 3.                                 雏鹰政策奖励(补助)企业名单等的公           98,200.00
         雨燕、雏鹰政策奖励款
                                    示》
 4.      以工代训补贴               杭人社发〔2020〕94 号                        52,500.00
                                           2020 年度


                                            5-2-9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项目名称                        依据                  金额(元)
        2020 年度研发费用市级及
 1.                                浙财科教〔2019〕7 号                    410,000.00
        区级补贴
                                   《关于印发“1+4+Ⅹ”政策体系文件的
 2.     推进科技创新创业财政补贴                                           330,000.00
                                   通知》
                                   《2020 年萧山区第一批享受社会保险费
 3.     2020 年度稳岗返还社保费                                            251,908.00
                                   返还企业名单公示》
 4.     研发费用投入补助           杭科资〔2020〕72 号                     220,000.00
        重点扶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
 5.                                杭科高〔2020〕11 号                     200,000.00
        奖励
        重点扶持领域高新技术企业
 6.                                杭科计〔2019〕188 号                    200,000.00
        补助资金
 7.     2020 年度以工代训补贴      杭人社发〔2020〕94 号                   116,467.00
 8.     鼓励研发加计扣除补助       大江东管发〔2018〕9 号                   82,700.00
        新冠肺炎防疫物资补贴扶持
 9.                                萧政办发〔2020〕3 号                     45,000.00
        资金
        2019 年度萧山区境(内)
 10.                               杭州市萧山区商务局出具的《证明》         30,000.00
        外参展项目资助奖金
        2020 年度能源双控目标考
 11.                               杭发改能源〔2020〕219 号                 29,261.00
        核奖励资金
                                   《关于印发杭州市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
 12.    2020 年度两直资金补助                                               20,000.00
                                   户“两直”补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13.    加大外贸扶持资金           杭州市萧山区商务局出具的《证明》         14,000.00
        2020 年度国三柴油车淘汰
 14.                               杭环发〔2018〕45 号                      10,500.00
        补贴
        2020 年度萧山市场管理局
 15.                               萧财企〔2020〕299 号                      9,320.00
        专利费补贴
                                   《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
 16.    2020 年度小微企业招用款                                              8,801.08
                                   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帮助企业复工
 17.    双职工家庭看护补贴         复产的若干政策》(中共杭州市委、杭        7,500.00
                                   州市人民政府印发)
 18.    发明专利维持费补助         《关于发放发明专利及维持费省级补助          360.00



                                         5-2-9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项目名称                           依据                   金额(元)
                                       资金的通知》
                                           2019 年度
         起重运输设备生产区拆迁补
 1.                                    宁围街道企业拆迁补偿协议书             23,822,635.00
         偿
 2.      稳岗补贴                      杭政函〔2019〕19 号                      877,036.52
         2017 年度萧山区企业研发
 3.                                    萧财企〔2018〕744 号                     238,700.00
         费资助资金
                                       《关于兑现 2018 年度各类政策资助(奖
 4.      2018 年度各类政策资助                                                   38,000.00
                                       励)的通知(江东区块)》
         2017 年度萧山区专利资助
 5.                                    萧财企〔2018〕677 号                      30,000.00
         资金
         2016 年 1-8 月发明专利省级
 6.                                    萧财企〔2018〕731 号                        3,000.00
         补助资金
         2017 年 7 月-2018 年 6 月发   《关于发放发明专利及维持费省级补助
 7.                                                                                3,000.00
         明专利补助资金                资金的通知》
                                           2018 年度
 1.      2016 年度土地使用税返还       萧地税通〔2017〕42820 号                  65,778.74
         2016 年度发明专利资助资
 2.                                    萧财企〔2018〕128 号                      30,000.00
         金

       16.4 发行人的纳税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萧山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泰机电、和泰链条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和泰链运自 2020 年 10 月 23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泰输送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无被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

       16.5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发行人的纳税申报表、财政补助文件及收款凭证,就发行

人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和纳税情况与发行人财务负责人进行了面谈,并就发行人

税务合法合规情况,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同时查

阅了《审计报告》中的相关内容。


                                             5-2-9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及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

       (2)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近三年依法纳税,不存在受到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7.1 环境保护

       17.1.1 发行人的行业分类

       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公司所属

行业为通用设备制造业(C34)中的物料搬运设备制造(C343),具体细分为连续

搬运设备制造中的(C3434)下的“输送机械”。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修订),公司所属的

行业为通用设备制造业(代码:C34)。

       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

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 号)的规定,重污染行业暂定为:冶金、

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

业。因此,发行人所属的行业不属于重污染行业。

       17.1.2 环保相关情况核查

       17.1.2.1发行人现有生产项目履行环评手续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生产项目取得的环评批复与

验收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文号     验收情况

 1.       杭州创泰机械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萧环建[2014]1218 号
                                                                   自主验收
 2.     杭州和泰输送设备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大江东环评批[2016]47 号

       17.1.2.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情况




                                         5-2-98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和泰输送已于 2020 年 4 月 22 日完成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并取得登记编号为

“91330100074303573T001Z”的《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有效期自 2020 年 4

月 22 日至 2025 年 4 月 21 日,并已于 2021 年 7 月 20 日取得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颁发

的编号为“91330100074303573T001Z”的《排污许可证》,行业类别为“其他通用

设备制造业,表面处理”,有效期自 2021 年 7 月 20 日起至 2026 年 7 月 19 日止。

       17.1.2.3 主要污染物及治理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有生产项目生产过程中涉及废水、废气、噪音、固

废污染的防治,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签署危废处置协议并委托危废处置专业机构

予以处理,具体防治情况如下:

       17.1.2.3.1    废水防治措施:
序号        污染物名称                               防治措施
                            厕所废水经化粪池、食堂污水经隔油池后与其它生活污水一起经预
 1.      生活污水           处理后纳入工业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萧山临江污水处理厂集中
                            处理后排放。
         喷漆室水帘式除     喷漆室采用水帘式除漆雾,喷漆室水循环,漆渣定期捞出清运,喷
 2.
         漆雾废水           漆室内池底循环水箱内的水可循环使用,不外排。

       17.1.2.3.2    废气防治措施:
序号        污染物名称                               防治措施
                            喷漆房为全密封式喷漆房,采用水帘+水旋吸收除漆雾,喷漆房中
                            废气经除漆雾后部分通过缓冲室再循环回到喷漆房补充风量,部分
 1.      油漆废气           废气直接被引入晾干间,最终喷漆室的喷漆废气与晾干间的调漆、
                            流平、晾干挥发废气一起收集后进入活性炭吸附吹脱催化燃烧装置
                            处理后引至 15m 排气筒排放。
                            抛丸室设旋风除尘分离器及布袋布尘器以除去抛丸产生的粉尘,抛
 2.      抛丸粉尘           丸机为密闭工作,经旋风+布袋除尘后的废气引至水吸收池吸收处
                            理。
 3.      食堂油烟           食堂油烟采用油烟净化器处理,经烟道引致屋顶排放。
                            淬冷工序上方安装强力吸风罩,采用油烟净化器处理,处理后通过
 4.      淬火油烟
                            15m 排气筒排放。

       17.1.2.3.3    噪声防治措施:




                                           5-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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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噪声源主要为抛丸机、喷漆房、风机等设备的运行噪声。发行人主要采取了选

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置噪声设备,采用消声器和其他有助于消声减振的措施,在

车间外围设置绿化等措施进行隔声。

     17.1.2.3.4      固废防治措施:

     发行人现有生产项目产生的固废废物主要为废金属、抛丸粉尘、废包装材料、

废皂化液、废切削液、废淬火油、废活性炭、废漆渣、废油漆桶、生活垃圾等。其

中废皂化液、废切削液、废淬火油、废活性炭、废漆渣、废油漆桶为危险废物,其

他为一般废物。和泰输送已建立固定的固废仓库,分为危险废物仓库和一般固废仓

库。对于一般废弃物,通过废品公司回收利用、出售物资公司回收综合利用、环卫

部门统一清运填埋处置等方式处置;对于危险废物,均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履行的危险废物处置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序
      合同名称             委托方            受托方       合同期限             合同内容
号
     工业危险废                       绍兴鑫杰环保科    2018.1.15       处理废包装桶 HW49
1.                    和泰输送
     物处置合同                       技有限公司        至 2019.12.31   (900-041-49)

                                                        2019.9.2        处理废矿物油 HW08
     委托处置服                       杭州大地海洋环    至 2020.9.1;   ( 900-249-08 ) , 废
2.                    和泰输送
     务协议书                         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0.9.23       乳 化 液 HW09 ( 900-
                                                        至 2021.9.22    006-09)
                                                                        需方向供方采购油
                                      (供方)江苏金                    漆,在需方使用完油
                      (需方)发行                      2020.1.16
3.   采购合同                         陵特种涂料有限                    漆后,油漆包装桶全
                      人                                至 2021.1.30
                                      公司                              部由供方负责每月定
                                                                        期免费回收处理
                                                                        回收处置废油漆包装
     危险废物处       江苏金陵特种    江苏鼎范环保服    2019.8.1
4.                                                                      桶 HW49 ( 900-041-
     置协议           涂料有限公司    务有限公司        至 2021.5.31
                                                                        49)
     工业危险废
                                      湖州金洁静脉科    2020.6.16       处 置 废 油 漆 桶 ( 900-
5.   物委托处置       和泰输送
                                      技有限公司        至 2020.12.31   041-49)
     协议书
                                                        2020.1.1
6.   工业危险废       和泰输送        湖州南太湖资源                    处 置 废 油 漆 桶 ( 900-
                                                        至 2020.12.31


                                              5-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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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合同名称          委托方        受托方        合同期限           合同内容
号
     物委托处置                  回收利用有限公                   041-49)
     协议书                      司
     废物(液)
     处理处置及                  绍兴华鑫环保科   2018.1.18
7.                   和泰输送                                     油漆渣 HW12
     工业服务合                  技有限公司       至 2021.12.31

     同
                                                                  处 置 废 HW49 活 性
                                                                  炭 、 HW49 废 油 漆
                                 杭州立佳环境服
8.   合同            和泰输送                     2017.6.13 起    桶 、 HW12 漆 渣 、
                                 务有限公司
                                                                  HW12 油漆池循环废
                                                                  水

     上述危废处理合同的受托方相关业务资质情况如下:

     (1)绍兴鑫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编号为“浙危废经第248号”的《危险废

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为“废矿物油、废包装桶等危险废物”,

有效期为2017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19日;持有编号为“3306000088”的《浙江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为“HW08废矿物油,HW09油/

水、烃/水混合物或乳化液,HW49废油铁桶、废油塑料桶、废油漆桶”,有效期自

2018年8月10日至2023年8月19日。

     (2)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编号为“浙危废经第3301000001号”

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为“废矿物油、废乳化油等危

险废物的”,有效期为2019年7月17日至2024年7月16日。

     (3)江苏鼎范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编号为“JSYZ108800D006-3”的《危险

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的范围为“处置利用200L及以下金属桶(HW49,

900-041-49)8000吨、200L及以下塑料桶(HW49,900-041-49)5000吨、IBC包装

桶(HW49,900-041-49)1000吨”,有效期为2020年1月至2024年12月。

     (4)湖州金洁静脉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编号为“3305000234”的《危险废物经营

许可证》,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为“900-041-49(废包装物及废机油滤芯)”,

有效期为2020年5月20日至2021年5月19日。


                                       5-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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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湖州南太湖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持有编号为“3305000013”的《危险废

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为“废包装桶”,有效期为2018年1月23日

至2023年1月22日。

     (6)绍兴华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编号为“浙危废经第248号”的《危险废

物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包括“HW12燃料、涂料废物,HW06废有

机溶剂与含有有机溶剂废物,HW49其他废物”,有效期为2017年11月20日至2022

年11月19日。

     (7)杭州立佳环境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编号为“浙危废经第147号”《危险废物

经营许可证》,核准经营危险废物类别包括“HW12染料、涂料废物HW49

其他废物”,有效期为2017年4月17日至2022年4月16日。

    17.1.2.4 排污达标检测情况

    根据杭州普洛赛斯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出具的“普洛赛斯检字

第2020H091043号”《检验检测报告》,和泰输送在正常工况下:

    1.油漆车间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GB16297-1996 表2 中限值要求;

    2.喷漆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排放浓度和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

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2 中限值要求;

    3.抛光废气排放口颗粒物排放浓度和速率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 表2 中限值要求;

    4. 厂界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GB16297-1996 表2 中限值要求;

    5.废水排放口所测各项目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表4 中三级标

准限值要求,其中氨氮符合《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

2013 表1 中限值要求;

    6.厂界环境噪声昼夜间值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 表1 中区限值要求。

    17.1.2.5 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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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于2021年8月12日与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新区分局访谈确认,和泰

机电与和泰输送未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该局进行随机检查,2018年1月以来

曾对其进行检查,未发现违法违规情况。

    17.1.2.6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未发生环保事故、重大群体性环保事件,亦不存在有

关环保问题的媒体报道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网络查询,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有关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群体性环保事件以及其他环

保问题的新闻报道。

     17.1.3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境保护评价

    17.1.3.1 年产 300 万节大节距输送设备链条智能制造项目

     2021 年 6 月 3 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就“年产 300 万节大节距输送设

备链条智能制造项目”出具编号为“萧环建[2021]118 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审批意见》。

    17.1.3.2 卸船提升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2021 年 6 月 12 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分局就“卸船提升机研发及产业化

项目”出具编号为“杭环钱环评批[2021]23 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

批意见》。

    17.1.3.3 提升设备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21 年 5 月 24 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就“提升设备技术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出具编号为“萧环建[2021]116 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

见》。

     17.1.4 环保相关合法合规证明

     根据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出具的证明,和泰机电、

和泰链条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7 月 12 日期间、和泰链运自公司设立之日起

至 2021 年 7 月 12 日期间,能够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环境保护管理的各项法律、行

政法规,不存在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未受到过环境行

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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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钱塘新区分局于 2021 年 7 月 21 日出具的《情况说

明》,和泰输送位于杭州江东工业园区青六路东的生产经营项目,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该说明出具之日,未曾因违法行为受到过环境行政处罚,未发生过环境污染

事故和环境纠纷。

     17.1.5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核查了发行人相关项目建设的环评批复及验收文件及有关许可证

照、登记回执、发行人与危废处置单位签订的合同、第三方为发行人出具的检测报

告、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环保合规证明或说明,并进行了网络检索、查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2)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的“年产300万

节大节距输送设备链条智能制造项目”“卸船提升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提升设

备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获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实施的批准或备

案;

     (3)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发生环保事故或重大群体性的环

保事件,亦不存在有关公司环保问题的媒体报道。

     17.2 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17.2.1 合规证明情况

     根据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11 日分别出具的《企业无违法违规

证明》,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7 月 10 日止,和泰机电、和泰输送、和泰

链条、和泰链运无因违法违规被杭州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记录。

     17.2.2 质量管理证书

    17.2.2.1 和泰机电

       (1)发行人持有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核发的注册号为“00621Q30621R6M”的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发行人在“输送机、提升机的设计和制造(资质

许可产品除外)”的范围内,符合“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标准,有效

期为2021年5月12日至2024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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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发行人持有中启计量体系认证中心核发的编号为“CMS浙[2018]AA308

号”的《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明发行人在产品质量、经营管理、节能降

耗、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测量管理体系符合GB/T 19022-2003/ISO 10012:2003《测量管

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的要求》标准的要求(除“7.2测量过程”“8.3.2不合格

测量过程”条款以外),有效期至2023年6月6日。

       17.2.2.2 和泰输送

       发行人子公司和泰输送持有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核发的注册号为

“00621Q30592R1M”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发行人在“输送机、提

升机(资质许可产品除外)的设计和制造”的范围内,符合“GB/T 19001-2016/ISO

9001:2015”标准,有效期为 2021 年 5 月 12 日至 2024 年 5 月 14 日。

       17.2.3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取得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质量管

理证书,取得了发行人对其执行的技术标准的说明。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监督标准

的要求,发行人近三年未因违反产品质量或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重大行

政处罚。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8.1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内部审批

       根据发行人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议案,发行

人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额
  1.                  卸船提升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9,884.56        9,884.56
  2.       年产 300 万节大节距输送设备链条智能制造项目   55,153.97       55,153.97
  3.                 提升设备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7,872.38        7,872.38
                             合计                        72,910.91       72,9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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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项目投资建设进度,以自筹资金先行投

入,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若募集资金额与项目需要量有缺口,公司将根据

实际需要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18.2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备案

     18.2.1 卸船提升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2021 年 4 月 1 日,“卸船提升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在钱塘新区行政审批局完

成备案,取得《浙江省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备案通知书》,项目代码

为“2104-330155-89-02-294262”。

     18.2.2 年产 300 万节大节距输送设备链条智能制造项目

     2021 年 1 月 22 日,“年产 300 万节大节距输送设备链条智能制造项目”在萧山

区发展和改革局完成备案,取得《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项

目代码为“2101-330109-04-01-506520”。

     18.2.3 提升设备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21 年 3 月 29 日,“提升设备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在萧山区经济和信息

化局完成备案,取得《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项目代码为

“2103-330109-07-02-826420”。

     18.3 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所使用土地情况

     “卸船提升机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将在和泰输送持有的“杭萧国用(2014)第

5000056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上实施,地块坐落于萧山江东工业园

区,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 79,530.00 平方

米,终止日期为 2060 年 11 月 29 日(其中 2,024 平方米终止日期为 2063 年 2 月 11

日)。

     “年产 300 万节大节距输送设备链条智能制造项目”将在和泰链运持有的“浙

(2021)萧山区不动产权第 0005191 号”《不动产权证》项下土地上实施,地块坐

落于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益农产业单元,土地用途为“一类二类工业兼容用地”,

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权面积 33,333.00 平方米,终止日期为 2070 年 11 月

13 日。




                                    5-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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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升设备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将在宁围街道未来总部社区和泰机电受让

的产业空间实施。宁围街道办、杭州萧山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已出具《关于在宁围街

道未来总部社区给予杭州和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总部用房的说明》,根据“萧政

纪〔2020〕161 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区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会议纪

要》,宁围街道办、杭州萧山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将在宁围街道生兴路工业园区存量

工业用地有机更新项目范围内,按照宁围街道未来总部社区产业空间配套政策向和

泰机电提供建筑面积不超过 25,000 平方米的产业空间作为企业总部(研发中心)用

房。

     18.4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环保相关审批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七章中的相关内容。

     18.5 查验与结论

     本所律师书面查阅了发行人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以及

主管部门出具的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环评批复文件,发行人审议通过上述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议案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取得现阶段所需政府主管部门的备案/审批文件;

     (2)发行人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

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3)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发行人未来期间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涉及与他人进行合作。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书面查阅了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与业务发

展目标有关的内容,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中的有关内容,并向发行人就公司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的相关性等方面进

行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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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

与其主营业务一致;

      (2)发行人在其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的业务发展目标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20.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情况

      20.1.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况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的

诉讼主要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合同纠纷,具体情况如下:
序                                       涉案金额                  判决/裁定/
         原告          被告     案由                     案号                    案件进展
号                                       (万元)                  调解时间
                     邯郸市新   买 卖                 (2016)浙                一审判决生
 1.   和泰机电       市水建材   合 同      22.60      0109 民 初   2017.2.27    效,尚未履
                     有限公司   纠纷                  13599 号                  行完毕
                     山西泰达                         (2017)晋                一审判决生
                                合 同
 2.   和泰机电       矿业有限              15.40      0927 民 初   2017.9.19    效,尚未履
                                纠纷
                     公司                             117 号                    行完毕
                     新疆辽塔
                     水泥制造
                     有 限 公   买 卖                 (2020)新                调解结案,
 3.   和泰机电       司、沈阳   合 同      28.25      4201 民 初   2020.11.30   尚未履行完
                     高压成套   纠纷                  1184 号                   毕
                     开关股份
                     有限公司
      浙江一线
      智能系统       和泰机电   买 卖                 (2021)浙
                                        72.20(反
 4.   工程有限       ( 反 诉   合 同                 0109 民 初     ——       一审进行中
                                        诉 129.40)
      公司(被       方)       纠纷                  13134 号
      反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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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尚未了结的诉讼涉及金额较小,不会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本

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不利影响。

     此外,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涉及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是否

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的声明,向有关人民法院进行了查证或取得其出具

的证明文件,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官方网站进行了必要的

网络检索查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已披露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事项

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成实质不利影响。

     20.1.2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及的仲裁、行政处罚情况

     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是否涉及尚未了结的仲裁等情况的声明,取

得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行政处罚案件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的声明,向有关仲裁机构及市场监督管理、行业监管、

公安机关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查证或取得其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在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浙江政务服务网等官方网站进行了必要的网络检索查

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

可预见的重大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2)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重大行政处罚。

     20.2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涉

及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情况

     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主

要股东是否涉及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等情况的声明,取得了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 5%以上主要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行政

处罚案件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等情况的声明,向有关人民

法院、仲裁机构及市场监督管理、行业监管、公安机关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查证

或取得其出具的证明文件,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浙江政

务服务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官方网站进行了必要的网络检索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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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均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

政处罚案件;

     (2)发行人股东徐英历史上涉及的受贿案件及其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详见本

律师工作报告第 22.1 条的相关内容。

     20.3 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涉及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的情况

     本所律师取得了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书面确认,并就其是否涉及尚未

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向其住所地相应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进行了查证,取得公安

机关开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政务服务

网、中国证监会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官方网站进行了必要的网络检索查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

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系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编制,本所

参与了《招股说明书》部分章节的讨论。本所及经办律师已阅读《招股说明书》,

确认《招股说明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无矛盾之处。

本所及经办律师对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

报告的内容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招

股说明书》的其它内容,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主承销商和有关中介机构的书面承诺和确认,该等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22.1 发行人股东徐英涉及的第三方受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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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1.1 案件基本情况

     (1)朱先良受贿案(以下简称“朱先良案”)

     朱先良曾任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常委、萧山区宁围镇党委书记、杭州市萧山钱

江世纪城党工委书记、钱江世纪城指挥部总指挥、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委

员、管委会副主任、杭州奥体博览中心萧山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案发前任中

共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工作委员会副书记,因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6月18日被刑事

拘留,于同年7月3日被逮捕。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杭州市检察

院”)以“杭检刑诉(2016)138号”《起诉书》指控其犯受贿罪,于2016年10月8

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市中院”)提起公诉,杭州市中

院于2017年5月31日出具“(2016)浙01刑初14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朱先良

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对赃款赃物予以追缴并上缴国

库。

     根据该案《刑事判决书》,自2010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朱先良利用其担任

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常委、萧山区宁围镇党委书记、萧山钱江世纪城党工委书记、

钱江世纪城指挥部总指挥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徐某1(指徐英,另案处理)经营的和

泰有限在土地征用、企业拆迁补偿及上市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收受徐某1钱款

共计人民币1,120万元。该案已审理终结。

     (2)高妙荣受贿案(以下简称“高妙荣案”)

     高妙荣原系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新村党总支书记、曾担任宁围九堡大桥南

接线项目征迁、安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因涉嫌受贿罪于2015年12月1日被刑

事拘留,于同年12月17日被逮捕。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萧山区检

察院”)以“杭萧检公诉二刑诉[2016]458号”《起诉书》指控其犯受贿罪,于

2016年7月1日向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萧山区法院”)提起公

诉,萧山区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出具“(2016)浙0109刑初1227号”《刑事判决

书》,判决高妙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并没收赃款上缴

国库。

     根据该案《刑事判决书》,自2003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高妙荣利用其担任

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街道)宁新村党总支书记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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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便利和利用其担任宁围九堡大桥南接线项目征迁、安置、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

员的职务便利,在土地调剂、征迁的过程中,为和泰有限谋取利益,先后两次非法

收受和泰机电股东徐某(指徐英)所送现金共计500,000元。该案已审理终结。

     (3)赵静涧受贿案(以下简称“赵静涧案”)

     赵静涧于2009年3月任江西南方水泥有限公司总裁,于2001年7月任中国建材股

份有限公司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因涉嫌受贿罪于2016年2月18日被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曲靖市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并于同年2月

1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以下简称“曲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云南省罗平县人民

检察院(以下简称“罗平县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6〕220号”《起诉

书》指控赵静涧犯受贿罪,于2016年11月10日向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罗平县法院”)提起公诉,罗平县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出具“(2016)云0324

刑初35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赵静涧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缓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根据该案《刑事判决书》,赵静涧于2012年6月的一天,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

受徐某(指徐英)所送的23万元人民币,并为徐某在协调设备款及介绍供应商等事

项上提供帮助。该案已审理终结。

     22.1.2 徐英涉及的 3 个受贿案件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1)朱先良案、高妙荣案

     经本所律师走访萧山区检察院,确认杭州市检察院在办理朱先良案过程中对徐

英进行了立案侦查,并指定萧山区检察院具体办理。萧山区检察院对徐英在朱先良

案、高妙荣案中的行为进行了侦查,并于2017年9月27日出具编号为“杭萧检撤

〔2017〕2号”的《撤销案件决定书》,认定徐英不构成行贿犯罪,决定撤销徐英行

贿案。

     根据本所律师对萧山区法院的访谈,关于朱先良案,徐英未因该案件在萧山区

法院被提起公诉,萧山区法院亦未曾收到检察机关针对徐英、徐青、和泰机电的相

关立案信息;关于高妙荣案,萧山区法院未曾收到检察机关针对徐英、徐青、和泰

机电的相关立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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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所律师对徐英的访谈,徐英并未通过在朱先良案、高妙荣案中的行为谋

取不正当利益。

     根据宁围街道办出具的证明,其在公司筹划上市的过程中不存在违规为公司提

供帮助的情形,有关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受让调剂土地的行为合法,不存在违规

操作的情形。

     根据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萧山分局出具的《证明》,因杭州市九堡大桥南

北接线工程项目需要,发行人原持有的部分土地由杭州市萧山区宁围镇人民政府

(现已调整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宁围街道办事处)于2010年至2014年期间实施

征地拆迁补偿。上述土地征用及企业拆迁补偿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操作的情

形;2005年发行人受让了位于宁围镇宁新村的25亩土地并办理“杭萧国用(2005)

第08000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经调整后已重新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产

权证书编号为“杭萧国用(2008)字第0800008号”)。发行人受让上述土地的行为

合法合规,不存在违规操作的情形。

     (2)赵静涧案

     经本所律师走访罗平县检察院、罗平县法院、罗平县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

“罗平县监察委”),罗平县检察院未因徐英在赵静涧案中的行为而对其进行立案

侦查或提起公诉,罗平县法院也不存在以徐英作为当事人的案件。

     根据本所律师对徐英及赵静涧的访谈,徐英在和赵静涧的往来中并未谋取不正

当利益。

     根据徐英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出具的《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

明》,经其查询,截至2021年8月2日,未发现徐英有违法犯罪记录。

     鉴于:(1)徐英在上述3个案件中的相关行为均发生在报告期之外;(2)萧山

区检察院已认定徐英在朱先良案及高妙荣案中的行为不构成行贿犯罪;(3)根据萧

山区检察院出具的证明,徐英不存在违法犯罪记录,亦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立

案侦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根据徐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杭州市公安局

钱塘新区分局出具的证明,徐英不存在违法犯罪记录;(4)经徐英、赵静涧确认,

在两人交往过程中徐英并未谋取不正当利益,而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犯罪的

构成要件。此外,该案中徐英涉及的金额为23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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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9条的规

定,不属于“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390条,在构成行贿犯罪的前提下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金,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

过五年将不再追诉。徐英在赵静涧案中的行为距今已逾5年,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5)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徐英并未在发行人处任职,亦不参与发行人经

营管理。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徐英在上述3个案件中的行为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构

成实质影响。

       22.2 发行人的员工持股

       22.2.1 员工持股平台的设立及其演变

      22.2.1.1 海泰精英阶段

       2017年8月,15位员工入股海泰精英。2017年9月,海泰精英以2,992万元认缴公

司新增850万元注册资本(入股价格为3.52元/单位注册资本),其中:850万元计入

注册资本,2,142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7年8月员工入股海泰精英以及海泰精英后续股权演变情况如下:

       (1)2017年8月,15位员工入股海泰精英

       2017年8月29日,海泰精英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和泰机械将其持有的全部40%

股权(对应出资额1,200万元)转让给公司15位员工,同意徐英将其持有的4.47%股

权(对应出资额134.08万元)转让给童建恩。

       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和泰机械与15位员工、徐英与童建恩分别于当日签署了

相应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股权转让价格为1元/单位注册资本(折合和泰

机电入股价格为3.52元/单位注册资本)。

       本次股权转让前后,海泰精英的股权结构如下:
                          变更前认缴出资            变更后认缴出资   变更后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万元)                (万元)         (%)
 1.           徐英              1,500                  1,365.92         45.5307
 2.         和泰机械            1,200                     /                /
 3.           徐青               300                    300.00          10.0000
 4.          田美华               /                     211.20           7.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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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前认缴出资          变更后认缴出资   变更后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万元)                (万元)         (%)
 5.          童建恩            /                     176.00           5.8667
 6.          倪慧娟            /                     176.00           5.8667
 7.          张海永            /                     140.80           4.6933
 8.          刘雪峰            /                     140.80           4.6933
 9.          周新策            /                     105.60           3.5200
 10.         单春妙            /                     52.80            1.7600
 11.         简亮仁            /                     52.80            1.7600
 12.         戚恩惠            /                     52.80            1.7600
 13.          谭涛             /                     42.24            1.4080
 14.          田斌             /                     42.24            1.4080
 15.         沈炯明            /                     35.20            1.1733
 16.         曾国培            /                     35.20            1.1733
 17.         过土顺            /                     35.20            1.1733
 18.         林上发            /                     35.20            1.1733
          合计               3,000                  3,000.00         100.0000

       2017年8月31日,海泰精英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2018年2月股权转让(汤八军入股)

       2018年1月31日,海泰精英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徐英将其持有的1.17%股权

(对应出资额35.20万元)转让给汤八军。

       同日,徐英与汤八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基准日为2017年12

月31日,股权转让价格为39.40万元(折合和泰机电入股价格为3.94元/单位注册资

本)。

       本次股权转让前后,海泰精英的股权结构如下:
                         变更前认缴出资          变更后认缴出资   变更后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万元)                (万元)         (%)
 1.           徐英          1,365.92                1,330.72         44.3573
 2.           徐青           300.00                  300.00          10.0000
 3.          田美华          211.20                  211.20           7.0400
 4.          童建恩          176.00                  176.00           5.8667
 5.          倪慧娟          176.00                  176.00           5.8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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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前认缴出资          变更后认缴出资   变更后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万元)                (万元)         (%)
 6.          张海永          140.80                  140.80           4.6933
 7.          刘雪峰          140.80                  140.80           4.6933
 8.          周新策          105.60                  105.60           3.5200
 9.          单春妙          52.80                   52.80            1.7600
 10.         简亮仁          52.80                   52.80            1.7600
 11.         戚恩惠          52.80                   52.80            1.7600
 12.          谭涛           42.24                   42.24            1.4080
 13.          田斌           42.24                   42.24            1.4080
 14.         沈炯明          35.20                   35.20            1.1733
 15.         曾国培          35.20                   35.20            1.1733
 16.         过土顺          35.20                   35.20            1.1733
 17.         林上发          35.20                   35.20            1.1733
 18.         汤八军            /                     35.20            1.1733
          合计              3,000.00                3,000.00         100.0000

       2018年2月22日,海泰精英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3)2019年3月股权转让(刘雪峰、童建恩新增部分股权)

       2019年3月22日,海泰精英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徐英将其持有的6.45333%的股

权(对应出资额193.60万元)作价255.3584万元转让给刘雪峰,将9.621333%的股权

(对应出资额288.64万元)作价380.71616万元转让给童建恩。

       同日,徐英分别与刘雪峰、童建恩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基准

日为2019年1月31日,刘雪峰的股权转让价格为255.3584万元,童建恩的股权转让价

格为380.71616万元(折合和泰机电入股价格为4.64元/单位注册资本)。

       本次股权转让前后,海泰精英的股权结构如下:
                         变更前认缴出资          变更后认缴出资   变更后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万元)                (万元)         (%)
 1.           徐英          1,330.72                 848.48          28.2827
 2.           徐青           300.00                  300.00          10.0000
 3.          童建恩          176.00                  464.64          15.4880
 4.          刘雪峰          140.80                  334.4           11.1467




                                       5-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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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前认缴出资          变更后认缴出资   变更后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万元)                (万元)         (%)
 5.          田美华          211.20                  211.20           7.0400
 6.          倪慧娟          176.00                  176.00           5.8667
 7.          张海永          140.80                  140.80           4.6933
 8.          周新策          105.60                  105.60           3.5200
 9.          单春妙          52.80                   52.80            1.7600
 10.         简亮仁          52.80                   52.80            1.7600
 11.         戚恩惠          52.80                   52.80            1.7600
 12.          谭涛           42.24                   42.24            1.4080
 13.          田斌           42.24                   42.24            1.4080
 14.         沈炯明          35.20                   35.20            1.1733
 15.         曾国培          35.20                   35.20            1.1733
 16.         过土顺          35.20                   35.20            1.1733
 17.         林上发          35.20                   35.20            1.1733
 18.         汤八军          35.20                   35.20            1.1733
          合计              3,000.00                3,000.00         100.0000

       2019年3月22日,海泰精英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4)2019年7月股权转让(张海永退出)

       2019年6月30日,海泰精英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张海永将其持有的全部4.69%

的股权(对应出资额140.80万元)作价173.988万元转让给徐青。

       2019年6月30日,张海永与徐青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基准日为

2019年6月30日,股权转让价格为173.988万元(折合和泰机电退股价格为4.35元/单

位注册资本)。

       本次股权转让前后,海泰精英的股权结构如下:
                         变更前认缴出资          变更后认缴出资   变更后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万元)                (万元)         (%)
 1.           徐英           848.48                  848.48          28.2827
 2.           徐青           300.00                  440.80          14.6933
 3.          童建恩          464.64                  464.64          15.4880
 4.          刘雪峰          334.40                  334.40          11.1467
 5.          田美华          211.20                  211.20           7.0400


                                       5-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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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前认缴出资          变更后认缴出资   变更后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万元)                (万元)         (%)
 6.          倪慧娟          176.00                  176.00           5.8667
 7.          张海永          140.80                    /                /
 8.          周新策          105.60                  105.60           3.5200
 9.          单春妙          52.80                   52.80            1.7600
 10.         简亮仁          52.80                   52.80            1.7600
 11.         戚恩惠          52.80                   52.80            1.7600
 12.          谭涛           42.24                   42.24            1.4080
 13.          田斌           42.24                   42.24            1.4080
 14.         沈炯明          35.20                   35.20            1.1733
 15.         曾国培          35.20                   35.20            1.1733
 16.         过土顺          35.20                   35.20            1.1733
 17.         林上发          35.20                   35.20            1.1733
 18.         汤八军          35.20                   35.20            1.1733
          合计              3,000.00                3,000.00         100.0000

       2019年7月4日,海泰精英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5)2020年8月股权转让(倪慧娟转出部分股权)

       2020年8月12日,海泰精英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倪慧娟将其持有的海泰精英

4.70%股权(对应出资额140.80万元)转让给徐英。

       同日,倪慧娟与徐英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基准日为2020年7月

31日,股权转让价格为206.4128万元(折合和泰机电退股价格为5.16元/单位注册资

本)。

       本次股权转让前后,海泰精英的股权结构如下:
                         变更前认缴出资          变更后认缴出资   变更后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万元)                (万元)         (%)
 1.           徐英           848.48                  989.28          32.9760
 2.           徐青           440.80                  440.80          14.6933
 3.          童建恩          464.64                  464.64          15.4880
 4.          刘雪峰          334.40                  334.40          11.1467
 5.          田美华          211.20                  211.20           7.0400
 6.          倪慧娟          176.00                  35.20            1.1733


                                       5-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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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前认缴出资           变更后认缴出资   变更后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万元)                (万元)         (%)
 7.          周新策             105.60                  105.60           3.5200
 8.          单春妙             52.80                   52.80            1.7600
 9.          简亮仁             52.80                   52.80            1.7600
 10.         戚恩惠             52.80                   52.80            1.7600
 11.          谭涛              42.24                   42.24            1.4080
 12.          田斌              42.24                   42.24            1.4080
 13.         沈炯明             35.20                   35.20            1.1733
 14.         曾国培             35.20                   35.20            1.1733
 15.         过土顺             35.20                   35.20            1.1733
 16.         林上发             35.20                   35.20            1.1733
 17.         汤八军             35.20                   35.20            1.1733
           合计                3,000.00                3,000.00         100.0000

       2020年8月14日,海泰精英就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6)2020年8月股权转让(系员工持股平台平移)

       2020年7月31日,海泰精英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将全体股东持有的海泰精英全

部100%股权转让给和泰青展(系和泰控股全资子公司)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同日,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海泰精英全体自然人股东分别与和泰青展签署

《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基准日为2020年7月31日,股权转让价格参照海泰精英

当时净资产确定(约为1.098元/单位注册资本)。

       2020年8月21日,海泰精英就上述变更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2.2.1.2 海泰精华阶段

       因海泰精英系公司制企业,在股权变动灵活性与个人税负方面相较于有限合伙

企业存在劣势,因此,2020年7月,海泰精英全体17位自然人股东另行成立新的员工

持股平台海泰精华,并由海泰精华以原始投资成本2,992万元的价格受让海泰精英原

持有的公司17.5258%的股权(对应出资额850万元)。

       员工设立新的员工持股平台海泰精华以及海泰精华后续权益演变情况如下:

       (1)2020年7月海泰精华设立




                                          5-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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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7月24日,原海泰精英17位自然人股东签署《杭州海泰精华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约定共同设立海泰精华,并就各自然人股东的出资

金额作出约定。

       同日,海泰精华完成工商设立登记。

       设立时,海泰精华的权益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认缴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徐英           有限合伙人              848.48            28.2827
 2.          徐青           有限合伙人              440.80            14.6933
 3.         童建恩          有限合伙人              464.64            15.4880
 4.         刘雪峰          有限合伙人              334.40            11.1467
 5.         田美华          有限合伙人              211.20             7.0400
 6.         倪慧娟          有限合伙人              176.00             5.8667
 7.         周新策          有限合伙人              105.60             3.5200
 8.         单春妙          有限合伙人              52.80              1.7600
 9.         简亮仁          有限合伙人              52.80              1.7600
 10.        戚恩惠          有限合伙人              52.80              1.7600
 11.         谭涛           普通合伙人              42.24              1.4080
 12.         田斌           有限合伙人              42.24              1.4080
 13.        沈炯明          有限合伙人              35.20              1.1733
 14.        曾国培          有限合伙人              35.20              1.1733
 15.        过土顺          有限合伙人              35.20              1.1733
 16.        林上发          有限合伙人              35.20              1.1733
 17.        汤八军          有限合伙人              35.20              1.1733
                     合计                          3,000.00           100.0000

       (2)2020年8月合伙份额转让

       2020年8月13日,海泰精华全体合伙人作出决定,同意倪慧娟将其持有的海泰精

华4.70%的合伙份额(对应出资额140.80万元)转让给徐英。

       同日,就上述合伙份额转让事宜,倪慧娟与徐英签署《合伙出资份额转让协议

书》,合伙份额转让价款为140.80万元。

       根据公司说明,合伙份额转让时,倪慧娟转让的合伙份额对应的出资尚未缴

纳,因此本次合伙份额转让价款实际为0元,合伙份额对应的出资义务已由徐英在受


                                         5-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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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后履行。本次海泰精华层面的合伙份额转让系基于2020年8月倪慧娟在海泰精英层

面股权转让的同步调整。

       本次合伙份额转让前后,海泰精英的权益结构如下:
                                         转让前的认缴   转让后的认缴   转让后的出资比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万元)   出资(万元)     例(%)
 1.          徐英           有限合伙人       848.48        989.28         32.9760
 2.          徐青           有限合伙人       440.80        440.80         14.6933
 3.         童建恩          有限合伙人       464.64        464.64         15.4880
 4.         刘雪峰          有限合伙人       334.40        334.40         11.1467
 5.         田美华          有限合伙人       211.20        211.20          7.0400
 6.         倪慧娟          有限合伙人       176.00        35.20           1.1733
 7.         周新策          有限合伙人       105.60        105.60          3.5200
 8.         单春妙          普通合伙人       52.80         52.80           1.7600
 9.         简亮仁          有限合伙人       52.80         52.80           1.7600
 10.        戚恩惠          有限合伙人       52.80         52.80           1.7600
 11.         谭涛           有限合伙人       42.24         42.24           1.4080
 12.         田斌           有限合伙人       42.24         42.24           1.4080
 13.        沈炯明          有限合伙人       35.20         35.20           1.1733
 14.        曾国培          有限合伙人       35.20         35.20           1.1733
 15.        过土顺          有限合伙人       35.20         35.20           1.1733
 16.        林上发          有限合伙人       35.20         35.20           1.1733
 17.        汤八军          有限合伙人       35.20         35.20           1.1733
                     合计                   3,000.00      3,000.00        100.0000

       2020年8月17日,海泰精华就上述合伙份额转让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3)2020年12月合伙份额转让

       2020年12月23日,海泰精华全体合伙人作出决定,同意徐英将其持有的海泰精

华部分合伙份额转让给童建恩等26位自然人,同意田美华将其持有的海泰精华部分

合伙份额转让给刘雪峰、童建恩。

       同日,徐英与上述26位自然人合伙人,田美华与刘雪峰、童建恩签署《出资额

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基准日为2020年10月31日,转让价格约为5.145元/单位出资额




                                         5-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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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应和泰机电入股价格为18.12元/股)。根据公司说明,该入股价格系根据和泰机

电当时确认的2019年度每股净利润、按照12倍市盈率计算。

       本次合伙份额转让前后,海泰精英的权益结构如下:
                                     转让前的认缴   转让后的认缴   转让后的出资比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万元)   出资(万元)     例(%)
 1.          徐英       有限合伙人       989.28         839.68        27.9893
 2.          徐青       有限合伙人       440.80         440.80        14.6933
 3.         童建恩      有限合伙人       464.64         563.20        18.7733
 4.         刘雪峰      有限合伙人       334.40         380.16        12.6720
 5.         田美华      有限合伙人       211.20         70.40          2.3467
 6.         倪慧娟      有限合伙人       35.20          35.20          1.1733
 7.         周新策      有限合伙人       105.60         117.92         3.9307
 8.         单春妙      普通合伙人       52.80          66.88          2.2293
 9.         简亮仁      有限合伙人       52.80          70.40          2.3467
 10.        戚恩惠      有限合伙人       52.80          56.32          1.8773
 11.         谭涛       有限合伙人       42.24          45.76          1.5253
 12.         田斌       有限合伙人       42.24          51.04          1.7013
 13.        沈炯明      有限合伙人       35.20          38.72          1.2907
 14.        曾国培      有限合伙人       35.20          35.20          1.1733
 15.        过土顺      有限合伙人       35.20          40.48          1.3493
 16.        林上发      有限合伙人       35.20          35.20          1.1733
 17.        汤八军      有限合伙人       35.20          40.48          1.3493
 18.        高佳乐      有限合伙人             /        10.56          0.3520
 19.        刘振军      有限合伙人             /         7.04          0.2347
 20.        陆万锋      有限合伙人             /         5.28          0.1760
 21.        许亚芳      有限合伙人             /         5.28          0.1760
 22.         乔磊       有限合伙人             /         5.28          0.1760
 23.        许小军      有限合伙人             /         3.52          0.1173
 24.         徐军       有限合伙人             /         3.52          0.1173
 25.         李兵       有限合伙人             /         3.52          0.1173
 26.        周岭强      有限合伙人             /         3.52          0.1173
 27.        赵渠渠      有限合伙人             /         3.52          0.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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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前的认缴   转让后的认缴   转让后的出资比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万元)   出资(万元)     例(%)
 28.         黄虎           有限合伙人             /        3.52           0.1173
 29.        余利国          有限合伙人             /        3.52           0.1173
 30.        贺炎玲          有限合伙人             /        3.52           0.1173
 31.        胡华升          有限合伙人             /        3.52           0.1173
 32.        汪志坚          有限合伙人             /        3.52           0.1173
 33.        朱献波          有限合伙人             /        3.52           0.1173
                     合计                   3,000.00      3,000.00        100.0000

       2020年12月24日,海泰精华就上述合伙份额转让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4)2021年6月合伙份额转让

       2021年5月31日,海泰精华全体合伙人作出决定,同意徐英将其持有的海泰精华

部分合伙份额转让给徐青。

       同日,徐英与徐青签署《出资额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基准日为2021年5月31

日,转让价格约为1元/单位出资额。

       根据公司说明,徐青、徐英持有海泰精华合伙份额的目的系用于员工持股(即

预留股),因员工持股已确定实施完毕,该等预留股后续将不再继续用于向员工转

让,因此本次根据徐青、徐英(及冯以琳)的实际权益比例并采取平价转让的方式

相应调整徐青、徐英在海泰精华的权益比例。

       本次合伙份额转让前后,海泰精英的权益结构如下:
                                         转让前的认缴   转让后的认缴   转让后的出资比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万元)   出资(万元)     例(%)
 1.          徐英           有限合伙人       839.68       627.435         20.9145
 2.          徐青           有限合伙人       440.80       653.045         21.7682
 3.         童建恩          有限合伙人       563.20        563.20         18.7733
 4.         刘雪峰          有限合伙人       380.16        380.16         12.6720
 5.         田美华          有限合伙人       70.40         70.40           2.3467
 6.         倪慧娟          有限合伙人       35.20         35.20           1.1733
 7.         周新策          有限合伙人       117.92        117.92          3.9307
 8.         单春妙          普通合伙人       66.88         66.88           2.2293
 9.         简亮仁          有限合伙人       70.40         70.40           2.3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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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前的认缴      转让后的认缴   转让后的出资比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万元)      出资(万元)     例(%)
 10.        戚恩惠          有限合伙人       56.32             56.32           1.8773
 11.         谭涛           有限合伙人       45.76             45.76           1.5253
 12.         田斌           有限合伙人       51.04             51.04           1.7013
 13.        沈炯明          有限合伙人       38.72             38.72           1.2907
 14.        曾国培          有限合伙人       35.20             35.20           1.1733
 15.        过土顺          有限合伙人       40.48             40.48           1.3493
 16.        林上发          有限合伙人       35.20             35.20           1.1733
 17.        汤八军          有限合伙人       40.48             40.48           1.3493
 18.        高佳乐          有限合伙人       10.56             10.56           0.3520
 19.        刘振军          有限合伙人           7.04           7.04           0.2347
 20.        陆万锋          有限合伙人           5.28           5.28           0.1760
 21.        许亚芳          有限合伙人           5.28           5.28           0.1760
 22.         乔磊           有限合伙人           5.28           5.28           0.1760
 23.        许小军          有限合伙人           3.52           3.52           0.1173
 24.         徐军           有限合伙人           3.52           3.52           0.1173
 25.         李兵           有限合伙人           3.52           3.52           0.1173
 26.        周岭强          有限合伙人           3.52           3.52           0.1173
 27.        赵渠渠          有限合伙人           3.52           3.52           0.1173
 28.         黄虎           有限合伙人           3.52           3.52           0.1173
 29.        余利国          有限合伙人           3.52           3.52           0.1173
 30.        贺炎玲          有限合伙人           3.52           3.52           0.1173
 31.        胡华升          有限合伙人           3.52           3.52           0.1173
 32.        汪志坚          有限合伙人           3.52           3.52           0.1173
 33.        朱献波          有限合伙人           3.52           3.52           0.1173
                     合计                   3,000.00          3,000.00        100.0000

       2021年6月29日,海泰精华就上述合伙份额转让事宜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22.2.2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海泰精华的权益结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海泰精华的权益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单春妙             普通合伙人               66.88            2.2293%



                                         5-2-12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2.                 徐青   有限合伙人        653.045       21.7682%

  3.                 徐英   有限合伙人        627.435       20.9145%

  4.             童建恩     有限合伙人         563.20       18.7733%

  5.             刘雪峰     有限合伙人         380.16       12.6720%

  6.             周新策     有限合伙人         117.92       3.9307%

  7.             田美华     有限合伙人         70.40        2.3467%

  8.             简亮仁     有限合伙人         70.40        2.3467%

  9.             戚恩惠     有限合伙人         56.32        1.8773%

  10.                田斌   有限合伙人         51.04        1.7013%

  11.                谭涛   有限合伙人         45.76        1.5253%

  12.            过土顺     有限合伙人         40.48        1.3493%

  13.            汤八军     有限合伙人         40.48        1.3493%

  14.            沈炯明     有限合伙人         38.72        1.2907%

  15.            林上发     有限合伙人         35.20        1.1733%

  16.            曾国培     有限合伙人         35.20        1.1733%

  17.            倪慧娟     有限合伙人         35.20        1.1733%

  18.            高佳乐     有限合伙人         10.56        0.3520%

  19.            刘振军     有限合伙人          7.04        0.2347%

  20.            陆万锋     有限合伙人          5.28        0.1760%

  21.            许亚芳     有限合伙人          5.28        0.1760%

  22.                乔磊   有限合伙人          5.28        0.1760%

  23.            许小军     有限合伙人          3.52        0.1173%

  24.                徐军   有限合伙人          3.52        0.1173%

  25.                李兵   有限合伙人          3.52        0.1173%

  26.            周岭强     有限合伙人          3.52        0.1173%

  27.            赵渠渠     有限合伙人          3.52        0.1173%

  28.                黄虎   有限合伙人          3.52        0.1173%

  29.            余利国     有限合伙人          3.52        0.1173%

  30.            贺炎玲     有限合伙人          3.52        0.1173%


                                 5-2-12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序号          合伙人姓名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1.            胡华升           有限合伙人           3.52           0.1173%

  32.            汪志坚           有限合伙人           3.52           0.1173%

  33.            朱献波           有限合伙人           3.52           0.1173%

                          合计                       3,000.00        100.0000%

        22.2.3 报告期内股份支付

        根据《审计报告》,2018年度,公司确认股份支付金额434,887.17元;2019年

度,公司确认股份支付金额10,626,800.09元;2020年度和2021年1-6月期间,公司不

存在股份支付。


        二十三、 结论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有关条件,不

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法律障

碍。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和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

当。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核准以及深交

所关于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票上市的核准。



        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期为2021年9月29日。

        本律师工作报告经本所负责人和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五份,无副本。

        (下接签章页)




                                       5-2-12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工作报告


(本页无正文,为TCLG2021H1550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和泰机电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赵 琰




                                                   签署: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方梦圆




                                                   签署:________________




                                 5-2-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