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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慕士:内幕信息管理制度(2022年4月)2022-04-25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
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泰慕士
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和信息披露工作,证
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处承担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
理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
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秘书备案
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
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其他机
构或个人谋利,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使用本人、亲属或其他机构和个人的证券账户
交易公司的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和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七条 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等财务报告信
息;

       (十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对公司股票

       价格有显著影响的重要信息。

       第八条 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
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和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
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七)由于与前述(一)至(六)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
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均应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实施本内幕信
息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责任,应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
法》、《刑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地交易所信息披露管理的
有关规定,增强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

    第十三条 公司的内幕信息公开发布应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定
的职责和程序,进行审核或提交董事会审核后发布。

    第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五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履行保密责任,不
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局域网或网站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十七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
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
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十八条 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
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方可发表。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
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
务。

       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
会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一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严格依照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如实、
及时、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
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内容、原因、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涉及定期报告、并购重组、发行债券、收购、合并、分立、回
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需要时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及时将相关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警告,直至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公司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但未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降职的处分。

       公司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服务机构及其有
关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
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向监管机关报告并
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擅自泄露信息涉嫌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证券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附件: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
              身份证 知悉内幕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序号 知情人姓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码     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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