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慕士: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5
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
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审慎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统筹兼顾了公司的长远发展需求和股东的合理利益
诉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的确定程序和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
定,也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 2022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董事薪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已经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各项体系和制
度在公司经营中得到有效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较好的监督、指导作
用。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
了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控制制度建设及运行情况。因此,我们对该项议
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四、《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之前担任公司审
计机构期间,始终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公司会计报表的
审计工作,勤勉尽责、客观公正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因此,我们同意续聘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新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更加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
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关于公司 2021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
项说明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公司
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因此,我
们对该项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傅羽韬(签字):
2022 年 4 月 21 日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蔡卫华(签字):
2022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