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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泰慕士:华泰联合证券关于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持续督导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23-04-28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泰慕士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宗贵                    联系电话:025-83888049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庆鸿                    联系电话:025-8388804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0次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
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
                                                            是
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
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一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是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审阅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审阅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亲自列席,已审阅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1
                     项目                                 工作内容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5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不适用
 7、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
 告除外)
 (1)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次数                             0次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23年4月26日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无                        不适用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
                                           无                        不适用
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2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
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
                                          无                            不适用
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
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是否履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行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承诺                      是                      不适用
2、关于持股意向的承诺                    是                      不适用
3、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是                      不适用
4、关于信息披露责任的承诺                是                      不适用
5、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是                      不适用
6、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7、相关主体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的承
                                         是                      不适用
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不适用
                                                   2022 年 10 月 31 日,华泰联合证券收
                                               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对华泰联合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丁明明、郑明欣采取
                                               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指出华泰联
                                               合证券在保荐成都倍特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倍特药业”)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
                                               责,未发现倍特药业存在部分业务推广费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
                                               原始凭证异常,事后补充业务推广费原始
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
                                               凭证或替换、移除异常原始凭证,部分销
整改情况
                                               售推广活动未真实开展,对保存大量推广
                                               服务商公章扫描件的原因无法提供合理解
                                               释,业务推广费相关内部控制不健全等问
                                               题。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华泰联合证券
                                               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
                                               施。
                                                   华泰联合证券对照公司制度进行了相

                                          3
                报告事项                        说明
                                应的内部问责,要求责任部门对岗位职责、
                                工作流程、执业质量管理、风险识别与控
                                制等全面梳理、自查自纠,杜绝类似事件
                                再次发生。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4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泰慕士针纺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2 年度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宗贵                  王庆鸿




   法定代表人:
                            江 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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