炜冈科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2-11-1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2021]海字第 61-2 号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9/10/13/1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补充法律意见
目 录
目 录 ...................................................................................................................................................... 1
释 义 ...................................................................................................................................................... 2
正 文 ........................................................................................................................................................ 5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5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5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5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 5
五、 发起人和股东(追溯到实际控制人)..................................................................................... 5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6
七、 发行人的业务 ............................................................................................................................ 6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6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8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0
十一、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1
十二、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1
十三、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2
十四、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12
十五、 发行人的税务 ...................................................................................................................... 12
十六、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5
十七、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6
十八、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6
十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6
二十、 结论性意见 .......................................................................................................................... 16
5-4-1
补充法律意见
释 义
补充法律意见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发行人、公司、炜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浙江炜冈机械股份有
指
冈科技 限公司,前身为浙江炜冈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身浙江炜冈机械有限公司,
炜冈有限 指
曾用名为平阳吴泰机械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指 周炳松、李玉荷
承炜投资 指 浙江承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
平阳炜仕 指 平阳炜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平阳儒瑾诚 指 平阳儒瑾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平阳诚致尚 指 平阳诚致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平阳金达胜 指 平阳金达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吴泰集团 指 吴泰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历史股东
绿伟环保 指 温州绿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平阳县农村信
平阳农商行 指
用合作联社
平阳浦发银行 指 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阳小贷 指 平阳合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中国境内 指
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发行人上市前实施的《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公司章程》 指
其修订
《公司章程(草 发行人拟上市后实施的《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指
案)》 (草案)》
本所 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光大证券、保荐机
指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构、主承销商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浙江炜冈
《招股说明书》 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
立信会计师出具的《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
《审计报告》 指
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0023 号)
5-4-2
补充法律意见
《内部控制鉴证 立信会计师出具的《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
指
报告》 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0024 号)
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
《纳税情况鉴证
指 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报告》
ZF10026 号)
报告期 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5-4-3
补充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二)
[2021]海字第 61-2 号
致: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炜冈科技”或“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
简称“本次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为发行人本次上市出具了[2021]海字
第 62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2021]海字
第 61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和[2021]海字第 61-1 号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与《法
律意见》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
根据发行人自原《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补充法律意见(一)》
出具日以来(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有关后续工作进展情况,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除特别说明外,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法律意见》《补充法律
意见(一)》《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法律意
见》《补充法律意见(一)》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
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5-4-4
补充法律意见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021 年 8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
次发行上市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前述决议及授
权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前述决议和授权尚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可预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仍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
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独立运作;发行
人拥有或合法使用从事业务所需的经营性资产,具备与经营有关的独立完整的业
务体系,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五、发起人和股东(追溯到实际控制人)
(一) 发行人的发起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 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股东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5-4-5
补充法律意见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股本
未发生变化。
(二) 根据发行人各股东的确认和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的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不存在质押。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二) 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业务资质未发生变化。
(三)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形
未发生变化。
(四) 经发行人确认和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
过变更。
(五)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
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 99%以上,主营业务突出。
(六) 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主要关联方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的确认,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
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未发生变化。
5-4-6
补充法律意见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
台州博镭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
采购商品 4,288,569.51
简称“博镭特”)
注:於金华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和持股5%以下股东,博镭特为於金华之子於扬植控
制的企业,不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人关联方,基于采购规模和於金华在发行人的持
股和任职情况,对发行人与台州博镭特机械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比照关联交易披露。
2、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元
项目名称 2021 年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8,581,437.00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项目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
关联方间不存在应收项目余额。
(2)应付项目
单位:元
项目名称 相关方 2021.12.31
应付账款 台州博镭特机械有限公司 2,151,140.75
(三)上述关联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2021 年 1 月至 2021 年 12 月,发行人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於金华之子於扬
植控制的企业台州博镭特机械有限公司发生的交易比照关联交易披露。台州博镭
特机械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7 日成立,主要从事套筒、底辊等生产和销售,
5-4-7
补充法律意见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向其采购套筒等,套筒为发行
人主要销售产品机组式柔性版印刷机所必需的材料,为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所
需。
(四)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在补充核查期间未发生关联交易,发行人与台州博
镭特机械有限公司间采购比照关联交易披露,已由内部审查采购必要性后通过,
符合发行人的采购管理制度和流程。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
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五)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房产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自有房产的情况未
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拥有无形资产的情况
1、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土
地使用权的情况未发生变更。
2、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
新增注册商标。
3、专利
5-4-8
补充法律意见
根据瑞安市翔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出具的《海外专利检索报告》及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不存在新增境内专利,存在新增 4 项
境外专利,鉴于专利权地域内的排他性,欧洲境内不同生效国家专利个数分别计
算,具体情况如下:
序 权利 预估到
专利号 专利英文名称 类别 申请日 生效国家
号 人 期日
比利时
PRINTING MECHANISM
炜冈 2018.5. 2038.5. 德国
1 3632684 OF OFFSET PRINTING 发明
科技 31 31 法国
MACHINE
瑞士
4、域名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域名的
情况未发生变更。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新增 1
项原始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权利 软件开发 登记批准
软件名称 版本号 登记号
号 人 完成日 日期
炜冈 ZP 组合式高速全轮转
1 V1.0 2022SR0033347 2021.12.1 2022.1.6
科技 胶印机自动控制系统
(三)发行人拥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和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拥有的
主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电子设备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
本所律师查验,该等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发行人购买取得,资产权属清晰。
(四)根据发行人确认和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现有的上述主要财产均不存
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根据发行人确认和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上述主要财产均是通过购
买、自行申请等合法方式取得,已取得必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证书。
(六)根据发行人确认和本所律师查验,除因履约保证金存在资金受限外,
5-4-9
补充法律意见
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并无限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
受到限制的情况。
(七)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不存在租赁的房产、土地使用权。
(八)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
人不存在下属子公司或参股公司。
(九)发行人在建工程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 147,456,953.93 元,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不
存在新增在建工程,其他在建工程项目尚未竣工。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
在建工程项目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手续。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除施工合
同外,发行人不存在新增的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500万元以上的施工合同如下:
序号 合同名称 合同对方 主要内容 签订日期
委托合同对方承包建设发行人万全
《建筑工程施 浙江森唯建筑
1 镇轻工基地机械工业区 C09-2 地块厂 2021.10.8
工合同》 有限公司
房建设项目的土建和安装,
经核查,发行人与有关当事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法
律风险。
(二)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有关当事人正在履行的
重大合同均是以发行人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因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
提供担保的情况,除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披露
5-4-10
补充法律意见
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五)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
款的情况如下:
1、其他应收款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合并
报表中按欠款方归集的其他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对方当事人 余额(元) 款项性质
1 塔苏斯(上海)展览有限公司 507,547.16 保证金
2 浙江森唯建筑有限公司 453,778.00 保证金
3 Tarsus Exhibitions&Publishing Ltd. 355,705.17 展会保证金
4 上海闵皓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156,000.00 客户借款
5 中国对外贸易广州展览有限公司 135,362.50 保证金
合计 1,608,392.83 /
上述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均是因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合法有
效。
2、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项期末余额共
计945,270.29元,均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合并、分
立、减少注册资本、收购资产、出售资产等情况。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对《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
案)》进行修订。
5-4-11
补充法律意见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召开了1次股东大会、2次董事会和
2次监事会。该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相关
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
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亦未发生变化。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及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情况
1、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2021年1月至12
月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
增值税 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 6%、13%
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 5%
税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 3%
地方教育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 2%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15%
2、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1年1月至12月期间,发行人享
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取得编号为GR20203300404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有效期为三年,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1年1
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4-12
补充法律意见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00号文《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时对增值税实际税
负超过3%的部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3、享受财政补贴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2021年1月至12月期间享受的财
政补助情况如下:
补助金额
补助项目 发文单位 文件名
(元)
平阳县经济和 《关于下达 2016 年第三机器换人财
技术改造项目补助 24,400.00 信息化局、平 政专项资金的通知》(平经信
阳县财政局 [2017]165 号)
万全镇先进集体奖 平阳县万全镇 《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
70,000.00
励 人民政府 政补助情况说明》
7,555,883.0 财政部、国家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软件退税
0 税务总局 (财税[2011]100 号)
《2021“创客中国”浙江好项目中小
2021“创客中国”浙 温州市经济和
微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温州区域赛决赛
江好项目中小微企 信息化局、平
40,000.00 结果公示》《2021 年“创客中国”浙
业创新创业大赛奖 阳县经济和信
江好项目中小微企业创新创业大赛平
励 息化局
阳海选赛获奖结果公示》
国家发展改革
委、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 《关于支持民营企业加快改革发展与
小微企业工会经费
18,000.00 部、财政部、 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
返还
人力资源社会 [2020]1566 号)
保障部、人民
银行
平阳县 2021 年第一 《关于下达平阳县 2021 年第一次科
平阳县科学技
次科技创新券兑现 14,000.00 技创新券兑现资金的通知》(平科
术局
资金 [2021]13 号)
2021 年平阳县市级 《关于下达 2021 年度平阳县市级发
平阳县科学技
发明专利产业化项 100,000.00 明专利产业化项目通过验收项目奖励
术局
目奖励 经费的通知》(平科[2021]12 号)
《关于公布温州市 2020 年(第十九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温州市经济和
100,000.00 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奖励 信息化局
(温经信技装[2020]49 号)
平阳县跨境电商平 《关于做好平阳县 2020 年度开放型
30,000.00 平阳县商务局
台补助 经济发展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平阳县水平衡测试、 平阳县经济和 《关于开展平阳县 2019 年度水平衡
50,000.00
节水型及清洁生产 信息化局 测试、节水型及清洁生产项目奖励资
5-4-13
补充法律意见
补助金额
补助项目 发文单位 文件名
(元)
企业奖励 金申报的通知》(平经信[2020]183 号)
平阳县参加一般性 《关于做好平阳县 2020 年度开放型
20,000.00 平阳县商务局
境内涉外展会补助 经济发展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平阳县市级首台 温州市经济和 《关于公布 2020 年市装备制造业重
250,000.00
(套)奖励 信息化局 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通知》
中共平阳县委
《2021 年加大科技创新助推“两个健
重新认定高新技术 办公室、平阳
50,000.00 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平委办
企业奖励 县人民政府办
[2021]4 号)
公室
两新党建示范点补 万全镇党政综 《万全镇人民政府镇长办公会议纪
9,433.96
助 合办公室 要》(第 1 号)
《关于印发《加大金融创新 助推金融
企业股改地方综合 3,640,263.6 平阳县人民政 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贡献奖励 5 府办公室 意见(修订)》的通知》(平政办
[2020]130 号)
平阳县省级工业新 《关于申报 2020 年度平阳县技术创
平阳县经济和
产品(新技术)鉴定 40,000.00 新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通知》(平经
信息化局
奖励 信[2020]68 号)
平阳县服务外包额 《关于做好平阳县 2020 年度开放型
27,140.00 平阳县商务局
奖励 经济发展扶持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大金融创新助推金融
拟上市企业自然人
8,283,760.0 平阳县人民政 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股东分红地方综合
0 府办公室 意见(修订)>的通知》(平政办
贡献度奖励
[2020]130 号)
《关于组织我县企业赴兰州开展高校
巡回招聘会的通知》(平人社[2021]22
号)、《关于组织我县企业赴福州开
展高校巡回招聘会的通知》(平人社
中共平阳县委
[2021]52 号)、《关于组织我县企业
人才工作领导
赴温州、绍兴等地高职院校开展巡回
高校巡回招聘会补 小组办公室、
8,900.00 招聘会的通知》(平人社[2021]67 号)、
助 平阳县人力资
《关于组织我县企业赴武汉举行高校
源和社会保障
巡回招聘会的通知》(平人社
局
[2021]133 号)、《关于组织我县知名
企业赴九江开展高职院校技能人才巡
回招聘会的通知》(平人社[2021]127
号)
2020 年度争先创优 平阳县经济和 《关于申报 2020 年度争先创优评选
300,000.00
评选奖励资金 信息化局 奖励资金的通知》
2021 年平阳县职业 平阳县人力资 《关于给予 2021 年平阳县职业技能
80,000.00
技能等级认定试点 源和社会保障 等级认定试点企业奖励的通知》
5-4-14
补充法律意见
补助金额
补助项目 发文单位 文件名
(元)
企业奖励 局、平阳县财
政局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
平阳县牵头完成浙 阳县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
平阳县人民政
江制造标准研制奖 300,000.00 加快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和
府办公室
励 具体措施的通知》(平政办[2019]69
号)
2021 年第二批省级 《关于下达 2021 年第二批省级新产
平阳县科学技
新产品鉴定补助资 60,000.00 品鉴定补助资金的通知》(平科
术局
金 [2021]87 号)
温州市人力资
《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职业技能提升
源和社会保障
培训补贴 220,500.00 行动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温
局、温州市财
人社发[2020]58 号)
政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2021年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主要财政补助政策合法、合
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自2021年10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不存在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
的记录。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主管环保部门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出具的证明,
自2021年10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
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发行人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自2021年10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
5-4-15
补充法律意见
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
发生变更。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相关各方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
股份的主要股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在中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瑞安市公安局玉海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董
事长兼总经理周炳松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其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影
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不利事项,发行人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
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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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_______________ 王肖东:________________
崔泰元: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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