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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炜冈科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22-11-1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四)
                    [2021]海字第 61-4 号




                         中国北京
朝阳区建外大街甲 14 号广播大厦 9/10/13/17 层   邮政编码:100022

      电话:(010)65219696             传真:(010)88381869
                                                                                                                                            补充法律意见




                                                                        目          录

目      录 ...................................................................................................................................................... 1

释      义 ...................................................................................................................................................... 2

正 文 ........................................................................................................................................................ 6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6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6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6
     四、 发行人的独立性 ........................................................................................................................ 6
     五、 发起人和股东(追溯到实际控制人)..................................................................................... 6
     六、 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7
     七、 发行人的业务 ............................................................................................................................ 7
     八、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7
     九、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9
     十、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13
     十一、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4
     十二、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4
     十三、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14
     十四、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14
     十五、 发行人的税务 ...................................................................................................................... 14
     十六、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 17
     十七、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17
     十八、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17
     十九、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17
     二十、 结论性意见 .......................................................................................................................... 18




                                                                           5-1-5-1
                                                                   补充法律意见



                                释       义

补充法律意见中提到的下列简称,除非根据上下文另有解释外,其含义如下:

发行人、公司、炜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为浙江炜冈机械股份有
                   指
冈科技                  限公司,前身为浙江炜冈机械有限公司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前身浙江炜冈机械有限公司,
炜冈有限           指
                        曾用名为平阳吴泰机械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         指   周炳松、李玉荷
承炜投资           指   浙江承炜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系公司控股股东
平阳炜仕           指   平阳炜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平阳儒瑾诚         指   平阳儒瑾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平阳诚致尚         指   平阳诚致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平阳金达胜         指   平阳金达胜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公司股东
吴泰集团           指   吴泰集团有限公司,系公司历史股东
绿伟环保           指   温州绿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平阳县农村信
平阳农商行         指
                        用合作联社
平阳浦发银行       指   浙江平阳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阳小贷           指   平阳合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法律意见之目的,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中国境内     指
                        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0 年修正)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发行人上市前实施的《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公司章程》       指
                        其修订
《公司章程(草          发行人拟上市后实施的《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指
案)》                  (草案)》
本所               指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光大证券、保荐机
                   指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构、主承销商
立信会计师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就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浙江炜冈
《招股说明书》     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申
                        报稿)》
                        立信会计师出具的《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及
《审计报告》       指
                        财务报表》(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090 号)


                                 5-1-5-2
                                                                  补充法律意见


《内部控制鉴证        立信会计师出具的《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
                 指
报告》                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F11091 号)
                      立信会计师出具的《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税
《纳税情况鉴证
                 指   种纳税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报告》
                      ZF11093 号)
报告期           指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 1-6 月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5-1-5-3
                                                                   补充法律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四)

                                                            [2021]海字第 61-4 号


致: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炜冈科技”或“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
简称“本次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为发行人本次上市出具了[2021]海字
第 62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2021]海字
第 61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和[2021]海字第 61-1 号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一)”),[2021]
海字第 61-2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二)”)、
[2021]海字第 61-3 号《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三)”),与《法律意见》、《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
《补充法律意见》(三)以下合称“原《法律意见》”)。

    根据发行人自原《律师工作报告》、原《法律意见》出具日以来(以下简称
“补充核查期间”)有关后续工作进展情况,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对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发行人
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
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除特别说明外,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与其在原《法律意见》中的含义

                                    5-1-5-4
                                                            补充法律意见


相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须与原《法律意见》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中未被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仍然有效。




                                5-1-5-5
                                                             补充法律意见



                                   正 文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021 年 8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
次发行上市相关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前述决议及授
权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前述决议和授权尚在有效期内。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可预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
仍具有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发行
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独立性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与其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业务、资产、机构、人员、财务等方面独立运作;发行
人拥有或合法使用从事业务所需的经营性资产,具备与经营有关的独立完整的业
务体系,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五、发起人和股东(追溯到实际控制人)

    (一) 发行人的发起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二) 发行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股东基本情况未发生变化。

                                 5-1-5-6
                                                           补充法律意见


    六、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一)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股本
未发生变化。

   (二) 根据发行人各股东的确认和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发行人的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不存在质押。

    七、发行人的业务

   (一) 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二) 发行人的业务资质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业务资质未发生变化。

   (三) 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形
未发生变化。

   (四) 经发行人确认和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
过变更。

   (五)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报告
期内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发行人营业收入的 99%以上,主营业务突出。

   (六) 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障碍。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主要关联方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及发行人的确认,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
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变化如下:


                               5-1-5-7
                                                                           补充法律意见




序
          企业名称                   原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变化
号
1    上海小师财务咨询中心      独立董事施秋霞控制的企业   已于 2022 年 03 月 21 日注销
                                                          新增,独立董事轩凡林配偶
     深圳市梵思行科技有限
2                                         无              控制并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公司
                                                                  理的企业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单位: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2 年 1-6 月
台州博镭特机械有限公司(以下
                                         采购商品                  1,135,392.59
      简称“博镭特”)

    注:於金华为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和持股5%以下股东,博镭特为於金华之子於扬植控
制的企业,不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人关联方,基于采购规模和於金华在发行人的持
股和任职情况,对发行人与台州博镭特机械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比照关联交易披露。

     2、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元
                  项目名称                                2022 年 1-6 月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3,812,434.62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项目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与关
联方间不存在应收项目余额。

     (2)应付项目
                                                                             单位:元
       项目名称                        相关方                       2022.6.30
       应付账款                台州博镭特机械有限公司              2,487,271.62


                                       5-1-5-8
                                                                           补充法律意见


         项目名称                      相关方                        2022.6.30
     其他应付款                         周岳                        197,118.00
     其他应付款                        周炳松                        77,714.00


    (三)上述关联交易公允,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

    2022 年 1 月至 2022 年 6 月,发行人与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於金华之子於扬植
控制的企业台州博镭特机械有限公司发生的交易比照关联交易披露。台州博镭特
机械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7 日成立,主要从事套筒、底辊等生产和销售,根
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向其采购套筒等,套筒为发行人
主要销售产品机组式柔性版印刷机所必需的材料,为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

    (四)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在补充核查期间未发生关联交易,发行人与台州博
镭特机械有限公司间采购比照关联交易披露,已由内部审查采购必要性后通过,
符合发行人的采购管理制度和流程。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采取必要措
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五)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九、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拥有房产的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新增 1 处自有房产,
具体情况如下:
权利人       产权证号          坐落         共有情况   用途   面积(m2)     他项权利
                           平阳县万全轻
          浙(2022)平阳
炜冈科                     工生产基地机
          县不动产权第                      单独所有   工业    85,571.71         无
  技                       械工业区 C09-1
            0019159 号
                               地块

                                       5-1-5-9
                                                                  补充法律意见


       (二)发行人拥有无形资产的情况

       1、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土地
使用权的情况未发生变更。

       2、注册商标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存在 9
项新增注册商标,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权利人         商标标识          注册号    类别         有效期

 1       炜冈科技                        59946047    40    2022.4.28-2032.4.27


 2       炜冈科技                        59952827    42    2022.4.28-2032.4.27


 3       炜冈科技                        59954482     7    2022.4.28-2032.4.27


 4       炜冈科技                        59957936    16    2022.4.21-2023.4.20


 5       炜冈科技                        59957339     2    2022.4.28-2032.4.27


 6       炜冈科技                        59952806     2    2022.6.28-2032.6.27

 7       炜冈科技                        59954480     7    2022.4.28-2032.4.27


 8       炜冈科技                        59957931     9     2022.6.7-2032.6.6


 9       炜冈科技                        59967357    40    2022.4.28-2032.4.27



       3、专利

       根据瑞安市翔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出具的《海外专利检索报告》及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存在 1 项新增境内专利,存在新增 8
项境外专利,鉴于专利权地域内的排他性,欧洲境内不同生效国家专利个数分别
计算,具体情况如下:

       (1)境内专利


                                    5-1-5-10
                                                                                 补充法律意见


序    权利                                                                              专利有
                      专利号                      名称            类别     申请日
号      人                                                                                效期
      炜冈                             印版滚筒自动锁紧定位       实用
1                2021231748758                                           2021.12.16      10 年
      科技                                     装置               新型


     (2)境外专利
序 权利                                                               预估到
             专利号            专利英文名称         类别   申请日                   生效国家
号 人                                                                   期日
                                                                                      比利时
                                                                                       德国
                             INKING
                                                                                       法国
                         MECHANISM FOR
     炜冈                                                  2019.11.   2029.11.        意大利
 1           3750711     OFFSET PRINTING            发明
     科技                                                    22         22             荷兰
                           DEVICE AND
                                                                                       丹麦
                        PRINTING MACHINE
                                                                                      西班牙
                                                                                       瑞士


     4、域名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域名的情
况未发生变更。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新增 5
项原始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                                                                        软件开发      登记批
        权利人                 软件名称           版本号     登记号
号                                                                          完成日      准日期
      炜冈科技、浙     基于 PLCopen 的包装                 2022SR0254                   2022.2.
1                                                  V2.0                   2021.5.28
      江理工大学         印刷设备控制系统                      221                        21
      炜冈科技、浙     印刷品表面质量数字                  2022SR0254                   2022.2.
2                                                  V2.0                   2021.9.30
      江理工大学         化在线检测系统                        306                        21
                       ZP 组合式高速全轮转                 2022SR0033                   2022.1.
3      炜冈科技                                    V1.0                   2021.12.1
                       胶印机自动控制系统                      347                         6
      炜冈科技、浙     柔性卷材张力测试控                  2022SR0300                   2022.3.
4                                                  V3.0                   2021.7.20
      江理工大学             制系统                            796                         2
                       ZJR—W 系列机组式柔
                                                           2022SR0483                   2022.4.
5      炜冈科技         性版印刷机智能控制         V1.0                   2022.3.25
                                                               146                        18
                              系统


     (三)发行人拥有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的情况

                                              5-1-5-11
                                                              补充法律意见


    根据发行人确认和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拥有的主
要生产经营设备包括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和电子设备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
所律师查验,该等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为发行人购买取得,资产权属清晰。

    (四)根据发行人确认和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现有的上述主要财产均不存
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五)根据瑞安市翔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出具的《海外专利检索报告》、
发行人确认和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上述主要财产均是通过购买、自行申请等
合法方式取得,已取得必要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权属证书。

    (六)根据发行人确认和本所律师查验,除因履约保证金存在资金受限外,
发行人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并无限制,不存在担保或其他权利
受到限制的情况。

    (七)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不存在租赁的房产、土地使用权。

    (八)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
不存在下属子公司或参股公司。

    (九)发行人在建工程情况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在建工程账面价值为 11,575,173.77 元。补充核查期间内,发行人新
增 1 项在建工程万全镇轻工生产基地机械工业区 C09-2 地块厂房建设项目。就前
述在建工程,平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发行人核发了《施工建设许可证》(编
号:33032620111050101),发行人委托专业编制单位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表》并取得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关于浙江炜冈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年
产 180 台全轮转印刷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温环平建
[2019]117 号)和《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智能印刷设备产能扩建项目
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温环平建 [2021]139 号)。

    此外,发行人在建工程年产 180 台全轮转印刷机项目和年产 180 台全轮转印
刷机倒班宿舍楼项目已完工并履行必要的竣工验收手续。因此,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在建工程项目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批手续。


                                 5-1-5-12
                                                                   补充法律意见


    十、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
臻林云印科技(浙江台州)有限公司正在履行的《买卖合同》于2022年1月6日签
署了补充协议,对机器配置及价格等作出补充约定。此外,发行人与浙江森唯建
筑有限公司正在履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于2022年6月14日签署了《万全镇
轻工生产基地机械工业区C09-2地块厂房建设项目补充合同》,对建设面积和造
价作出补充约定于签署的新增1项施工合同外具体情况如下。

    除上所述,发行人不存在其他新增的正在履行500万元以上的重大合同,经
核查,发行人与有关当事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

    (二)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有关当事人正在履行的
重大合同均是以发行人的名义对外签署,合同的履行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不存在因环境保护、
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四)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互
提供担保的情况,除本补充法律意见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部分披露
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五)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的情况如下:

    1、其他应收款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合并报
表中按欠款方归集的其他应收款项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对方当事人                    余额(元)      款项性质
1              浙江森唯建筑有限公司               1,005,086.00     保证金
2        Tarsus Exhibitions&Publishing Ltd.       355,705.17     展会保证金
3          塔苏斯(上海)展览有限公司             253,773.58       保证金
4                      池雅                       100,000.00     员工备用金
5        瑞安市翔东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75,657.75     未开票服务费
                   合计                           1,790,222.50        /



                                       5-1-5-13
                                                                补充法律意见


    上述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均是因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合法有
效。

    2、其他应付款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截至2022年6月30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项期末余额共
计1,716,937.69元,均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合法有效。

       十一、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说明及本所律师核查,在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存在合并、分
立、减少注册资本、收购资产、出售资产等情况。

       十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对《公司章程》和《公司章程(草
案)》进行修订。

       十三、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召开了1次股东大会、3次董事会和
3次监事会。该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合法,相关
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
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中,仅独立董事施
秋霞担任负责人的企业已于2022年3月21日注销外,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兼职情况未发生。

       十五、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及所享受的优惠政策、财政补贴的情况

    1、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查,

                                  5-1-5-14
                                                                        补充法律意见


发行人2022年1月至6月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如下: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
   增值税      基础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           6%、13%
                     税额后,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城市维护建设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                         5%
    税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                         3%

地方教育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缴                         2%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15%


    2、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22年1月
至6月期间,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取得编号为GR202033004042的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有效期为三年,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2022年1
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00号文《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时对增值税实际税
负超过3%的部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3、享受财政补贴的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2022年1月至6月期间享受的财政
补助情况如下:
                     补助金额
    补助项目                          发文单位                 文件名
                       (元)
                                    平阳县经济和   《关于下达 2016 年第三机器换人财
技术改造项目补助     24,400.00      信息化局、平     政专项资金的通知》(平经信
                                    阳县财政局             [2017]165 号)
                                    财政部、国家    《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
    软件退税        2,679,161.24
                                      税务总局        知》(财税[2011]100 号)
2020 年度高质量发                   万全镇人民政   《关于表彰 2020 年度万全镇先进集
                      30,000
   展优秀企业                           府                 体及个人的通知》
    稳岗补贴         31,412.83      人力资源社会   《关于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


                                      5-1-5-15
                                                                       补充法律意见


                     补助金额
    补助项目                        发文单位                  文件名
                       (元)
                                   保障部、财政   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30
                                       部                     号)
                                                  《关于下达 2022 年第一批省级新产
新产品鉴定补助资                   平阳县科学技
                     40,000.00                      品鉴定补助资金的通知》(平科
      金                               术局
                                                            [2022]23 号)
                                                  《关于下达 2022 年度“尖兵”“领
省科技发展专项资                   浙江省科学技
                    2,587,500.00                  雁”研发攻关计划第一批项目的通
      金                               术厅
                                                    知》(浙科发规[2021]51 号)
                                                  《关于下达 2022 年平阳县市级发明
                                   平阳县科学技
    专利补助        100,000.00                    专利产业化项目通过验收项目奖励
                                       术局
                                                  经费的通知》(平科[2022]20 号)
                                                  《关于印发平阳县进一步稳外贸促
                                   平阳县人民政
  涉外展会补助       14,229.00                    发展新“十条”政策的通知》(平
                                       府
                                                          政办[2020]69 号)
                                                  《关于下达 2022 年度平阳县技术创
                                                  新类项目奖励资金的通知》《关于
2021 年装备制造业                  平阳县经济和
                    1,000,000.00                  公布 2021 年度浙江省首台(套)产
   首台套奖励                        信息化局
                                                    品名单的通知》(浙经信装备
                                                              [2021]226)
                                                  《关于申报 2021 年度争先创优评选
平阳县工业经济高
                                   平阳县经济和   奖励资金的通知》《2021 年度平阳
质量发展三十强企    300,000.00
                                     信息化局     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十强企业
    业奖励
                                                               名单》
                                                  《关于申报 2021 年度争先创优评选
平阳县突出贡献企                   平阳县经济和
                     50,000.00                    奖励资金的通知》《2021 年度“平
      业家                           信息化局
                                                  阳县突出贡献企业家”企业名单》
                                                  《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职业技能培
                                   温州市人力资
                                                  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温人社
                                   源和社会保障
拨付 6 月职业技能   108,000.00                    发[2022]24 号)《平阳县人力资源
                                   局、平阳县人
                                                  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2022 年 6 月 22
                                     力社保局
                                                      日培训补贴发放的公示》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2022年1-6月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符合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和主要财政补助政策
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发行人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自2022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不存在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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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

    十六、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及主管环保部门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出具的证明,
自2022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未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
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发行人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核
查,发行人自2022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
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未发生变更。

    十八、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
发生变更。

    十九、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相关各方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
股份的主要股东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在中国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根据瑞安市公安局玉海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董
事长兼总经理周炳松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其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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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影
响本次发行上市的重大不利事项,发行人仍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
法》及《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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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专为《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的签字盖章页)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颜克兵:_______________                王肖东:________________




                                           崔泰元: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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