炜冈科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2-30
证券代码: 001256 证券简称:炜冈科技 公告编号: 2022-013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1 、召开时间:
(1) 现场会议时间: 2022年12月29日(星期四) 14:55
(2)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
12月29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年12月29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召开地点:浙江省平阳县万全轻工业生产基地机械工业区公司会议室
3 、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周炳松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 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106,962,1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19%。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
101,669,6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290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292,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11%。
(二)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人,代
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9,292,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159%。其
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4,000,00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4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5,292,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111%。
(三)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全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提案进行 了表
决:
< >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959,9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79%;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90,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763%;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959,9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979%;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90,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763%;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06,959,95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9%;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9,290,28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9763%;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23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徐莹、崔泰元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法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1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炜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