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Lixin Energy Co., LTD.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 752 号西部绿谷大厦 5 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联席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 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 B7 栋 401) 公告日期:2022 年 7 月 26 日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 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 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 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 者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发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新疆国资委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委将确保新能源集团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该部分股份。 2、如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 年 1 月 27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委将确保新能源集团现直接和间接持 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 本、配股等情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3、如新能源集团及其关联人占用发行人资金、要求发行人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的,本委将确保新能源集团授权发行人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在占用资 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新能源集团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发行人股 份。 4、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承诺事项另有特 别规定的,本委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 2 行。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能源集团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如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 年 1 月 27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 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现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票的 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 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3、如本公司及本公司关联人占用发行人资金、要求发行人违法违规提供担 保的,将授权董事会办理股份锁定手续,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 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发行人股份。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所有收益 (简称:“违规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公司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份 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收益上交发行人,发行人 有权按照应上交违规减持收益金额暂扣应付股东现金分红,直至本公司将违规 减持收益上交发行人。 5、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承诺事项另有特 别规定的,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 行。 (三)发行人股东山东电建第三公司、哈密国投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份。 2、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 特别规定的,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执行。 3 (四)发行人股东井冈山筑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 特别规定的,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执行。 (五)发行人股东国有基金、珠海嘉赋、申宏新能源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单位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 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规定,本企业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以工商变更登记 之日为准)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直接和间 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上述第 1、2 项股份锁定期的最终届满日,以孰晚之日为准。 4、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 特别规定的,本单位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执行。 (六)发行人股东井冈山和风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 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 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 年 1 月 27 日,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 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现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 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 况的,则发行价格将根据除权除息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下同)。 3、本企业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 4 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所有收益 (简称:“违规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同时本企业持有的剩余发行人股 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收益上交发行人,发行 人有权按照应上交违规减持收益金额暂扣应付股东现金分红,直至本企业将违 规减持收益上交发行人。 5、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 特别规定的,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执行。 二、发行人股东关于未来减持股份的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新疆国资委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新疆国资委关于未来减持股份的承诺如下: “本委将确保新能源集团遵守其出具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新 能源集团违反该承诺,本委将确保新能源集团将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 所有收益交由发行人;如果因新能源集团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委将确保新能源集团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承诺事项另有特别 规定的,本委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 行。”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能源集团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能源集团关于未来减持股份的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在所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其他承诺的情况 下,本公司将综合考虑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本公司的投资发展计划等各方面因 素合理确定是否减持所持有发行人股份。 二、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 24 个月内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 向承诺如下: 5 (一)减持股份的条件 1、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本公司关于所持发行人股票限售期的有关承诺,并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2、依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 监会公告【2017】9 号)及发行人上市后有效的法律法规,减持主体需提前将 减持意向、数量等计划告知发行人,同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公告等信息披露工 作。上市公司公告之后按计划减持。 (二)减持股份的方式 1、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减持发行人的股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本公司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等方式进行减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承诺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商业投资原 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计 划。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期间,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 本公司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 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 后,本公司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三)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如有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 则上述发行价为根据除权除息情况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 (四)减持股份的数量 在股份锁定期满 24 个月内,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届时的法律、法规要求,根 据国有资产管理的需要、本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自主决策减持计划。本公司保 证在减持后保持对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地位。 如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所有收益(简 6 称:“违规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果本公司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 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违规减持收益的五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 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承诺事项另有特别 规定的,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 行。” (三)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山东电建第三公司、哈密国投、国有基金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山东电建第三公司、哈密国投、国有基金关于未来 减持股份的承诺如下: “1、本公司所持发行人股份承诺锁定期限届满后,本公司将根据商业投资 原则,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前提下,确定后续持股 计划。在本公司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期间,本公司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 股份的,本公司届时将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提前将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 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发行人公告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后,本公司可以减持公司股份,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 2、如本公司未履行前述承诺导致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 司将向公司或其投资者依法予以赔偿;若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 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3、如果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承诺事项另有特 别规定的,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 行。” 三、稳定股价预案及承诺 为充分保护发行人股东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召开第一届第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7 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一)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发行人制定了《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后三年内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 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 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 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年末公司股份总数)时,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 案。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一)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 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 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 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 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 (3)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4)未达到“四、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中规定的条件。 (二)公司控股股东增持股份 l、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8 法》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 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2)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控股股东在触发稳定股价措施之日或在满足控股股东增持股份启动条件 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其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并由公司公 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 限等信息,增持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5,000 万元。控股股东应在增持计划公告之 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在公 告期限内实施完毕,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后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 1、下列任一条件发生时,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 要求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期限届满之日后的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 大宗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日起的 3 个月内 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 2、有义务增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 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薪酬总和的 20%。 3、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完成后,如果公司股票价格再次出现连 续 2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 交易)低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除权后每股净资产值,则公司应依照本 预案的规定,依次开展公司回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增持工作。 4、自本公司股票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本公司新聘任董事(除独立董 9 事外)、高级管理人员的,本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承诺锁定期满后有条件减持股份 持股 5%以上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在公司锁定期满后二十四个月内减持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两倍。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程序 (一)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 个交易日内作 出回购股份的决议; 2、公司董事会应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 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3、公司应在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及时启动回购; 4、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 报告,并及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二)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 1、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增持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作出增持公告。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公告作出后 及时启动增持。 四、稳定股价措施的终止条件 自公司公告稳定股价方案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 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任意连续 10 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公司股份加权平均价格(按当日交易数 量加权平均,不包括大宗交易)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 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五、约束措施 1、控股股东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 10 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 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将有权与控股股东未实施增持的股份的增持资金额 (如未提出增持计划的则为最低增持金额,即 1,000 万元相等金额的应付现金 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控股股东履行其增持义务)。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本预案的规定提出 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 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公司将有权将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实施增的持股份的增持资金额(如未提出增持计划的则为 最低增持金额,即上一年度取得年薪的 20%相等金额的应付薪酬、应付现金分 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相关人员履行其增持计划义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 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 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3、本预案中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由相关主体提出,并由公司依据信息 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公告,即构成相关主体对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公开承 诺,如达到实施条件而无合理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的,相关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 律责任,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如下: “一、公司严格按照《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一)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二)公司将立即停止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如有)或津 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公司按本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 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11 (三)公司将立即停止制定或实施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等行为,以及增发 股份、发行公司债券以及重大资产重组等资本运作行为,直至公司按本预案的 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四)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 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回购义务的,公司可免于前述惩罚,但亦应积极采 取其他措施稳定股价。”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能源集团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能源集团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如下: “一、新能源集团严格按照《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 预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如新能源集团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新能源集团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 案的股东大会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三、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新能源集团未按照上述预 案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新能源集团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一)新能源集团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 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 者道歉; (二)新能源集团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公司领 取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公司按上述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 并实施完毕时止。” (四)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山东电建第三公司、哈密国投、国有基金关于稳定 股价的承诺如下: “一、本企业将严格按照《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 案》的相关要求,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二、为稳定发行人股价,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在发行人锁定期满后二 十四个月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两倍。 三、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承诺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获得的所有收益 (简称:“违规减持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企业未将违规减持收益上交 12 发行人,发行人有权按照应上交违规减持收益金额暂扣应付股东现金分红,直 至本企业将违规减持收益上交发行人。” (五)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如下: “一、本人严格按照《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 的相关要求,在触发发行人稳定 A 股股价预案启动的条件时,本人作为发行人 董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积极配合并保 证发行人按照要求制定并启动稳定 A 股股价的实施方案,全面履行在稳定股价 预案项下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一、如本人届时持有公司的股票,本人将在审议股份回购议案的股东大会 中就相关股份回购议案投赞成票。 三、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按照上述预案采取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同意采取下列约束措施: (一)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 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 歉; (二)本人将在不迟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稳定 A 股股价具体方案后的 5 个 交易日内,根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稳定 A 股股价具体方案,积极采取发行人 稳定 A 股股价预案确定的稳定 A 股股价措施,本人增持发行人股票时,增持资 金原则上不低于本人上一年度在发行人处取得年薪的 20%,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后 6 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的股 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三)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停止在发行人处领取 薪酬(如有)或津贴(如有)及股东分红(如有),直至本人按上述预案的规 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时止。” 13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相关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 的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本公司确认招股说明书中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 本公司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实质影响的,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本公司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 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会同控股股东启动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 部新股及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并按照届时公布的回购方案完成回购。 本公司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本公司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回购方案前 30 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如有 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底价相应进行 调整。 投资者因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而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能源集团承诺: 新能源集团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就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本公司确认招股说明书中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 发行人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的招股说明书如果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 14 实质影响的,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发行人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 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会启动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已 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购回方案并完成 购回。 发行人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发行人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回购方案前 3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发行 人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 应进行调整。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 使投资者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的损失。” (三)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就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的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本人确认招股说明书中相关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买卖发行人股票的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已作出的承诺。” (四)发行人保荐机构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承诺: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发行人聘请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维护公众投 资者的利益,现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对,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虚假记 15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五)本次发行联席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发行人聘请的联席主承销商,为维护公众 投资者的利益,现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对,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发行人律师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承诺: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作为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 利益,现承诺如下: “本所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对,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七)发行人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发行人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为 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现承诺如下: “本所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对,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16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发行人评估机构中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 中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为维护公众投 资者的利益,现承诺如下: “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对,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若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损 失。” 五、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为督促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严格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特制定以下承诺履行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未履行公开承诺约束措施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如 下: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 其他不可抗力等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下同)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 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 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 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17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 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对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调 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能源集团未履行公开承诺约束措施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新能源集团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关于未履 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作出 的相关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未履行 投资者利益承诺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向发行人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其股东的权益。 (6)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 18 关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发行人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其股东的权益。” (三)发行人持股 5%以上股东山东电建第三公司、哈密国投、国有基金未履行 公开承诺约束措施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作为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山东电建第三 公司、哈密国投、国有基金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如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作出 的相关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不得转让发行人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市公司重组、未履行 投资者利益承诺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 (3)暂不领取发行人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企业的部分;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向发行人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其股东的权益。 (6)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 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本公司未能履行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作出的相 关承诺,将采取如下措施: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向发行人及其股东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 其股东的权益。” 19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公开承诺约束事项 为维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作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关 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 (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5)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的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 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 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发 行人投资者利益。”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的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均有较大幅度增长。由于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的建设周期,产生效益还需要一定过程和时间。因 此,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公司净利润的增长在短期内不能与公司净资产增长 保持同步,投资者面临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 的影响,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以填补因本次发行被摊薄的股东回报: 1、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运营效率及盈利水平 20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 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 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同 时公司将加强组织对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的学习培训,持续提升其 管理能力水平及创新意识以适应公司资产、业务规模不断扩张及产业发展需 要,并进一步建立完善管理制度,优化组织架构,强化内部控制,实行精细管 理,从而提升公司管理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公司利润水平。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公司发展战略,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 预期效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公司章程》、《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募集资金管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 保证得到充分有效利用。同时,公司将做好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加快推进募投 项目建设,争取早建成实现收益,并更好地推动公司长远业务发展。 3、完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 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上市公司章程 指引》等规定拟订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公司上市后未来 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未来公司将严格按照上述制度要求执行利润分配政 策,以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为宗旨,高度重视对投资者合理、稳定的投资回 报,并结合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监管政策等情况及时完 善、优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和利益保障。 4、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维护投资者利益 为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 法杈益,公司已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制定了对公司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 (草案),对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了详细约定。 公司制定了《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未来三年 股东回报规划》,强化对投资者的收益回报,建立了对股东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岀了制度性安排,有效保证本次发行上市后 21 股东的回报。 5、其他方式 公司承诺未来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出台的具体细则 及要求,并参照上市公司较为通行的惯例,继续补充、修订、完善公司投资者 权益保护的各项制度并予以实施。 上述各项措施为公司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有效使用的保障措施及防范本次 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风险的措施,不代表公司对未来利润做出的保证。”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能源集团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能源集 团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约束措施的承诺如下: “1、本单位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 2、本单位将严格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单位作出的任 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 果本单位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 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 相应义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 出的监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 承担相应补偿责任。”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 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将对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不会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行人董事会或者提名与薪酬委 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对发行人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5、如果发行人拟实施股权激励,本人将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发 22 行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并 对发行人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投票赞成(如有表决权)。 6、本人将严格履行发行人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确保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如果本 人违反所作出的承诺或拒不履行承诺,将按照《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 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 务,并同意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依法作出的监 管措施或自律监管措施;给发行人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 补偿责任。” 七、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 2021 年 4 月 27 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前的滚存未 分配利润由发行后的公司全体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滚存的未分配利润为 41,621.95 万元。 八、公司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27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 市后生效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主要利润分配政策如 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和方式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将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资金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二)现金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条件及最低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公司在外界环境和内部经营未发生重大变化、当年盈 利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 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 23 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20%,且超过 5,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及最低比例 在公司经营业绩快速增长,董事会可以在现金分红的基础上,根据公司的 经营业绩与股本规模的匹配情况择机发放股票股利;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 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议。 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 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 公告和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不足的原因、以及 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 立意见。 (五)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上市后前三年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上市后前三年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到 40%。 24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上市后前三年进行利 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 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 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审议,公司应安排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充分反映股东的要求和意愿。 九、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公司的持续发展需要股东的大力支持,因此公司将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 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草案)》等有关规定,综合 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 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 称“《股东回报规划》”),对公司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进行了约定。 公司的持续发展需要股东的大力支持,因此公司将在关注自身发展的同时 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草案)》等有关规定,综合 考虑企业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 境等因素,公司董事会制定了《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 称“股东回报规划”),对公司上市后股利分配政策进行了约定。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 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征求和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 25 东的要求和意愿,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 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本次发行融资、银行信贷环境等因素,平衡股东 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股利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并籍此保持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利润分配原则和方式 1、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 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将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 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资金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 红。 (三)公司上市后前三年股东分红回报具体规划 1、公司在上市后前三年内,将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律许可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选择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公司在外界环境和内部经营未发生重大变化、当年 盈利且当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30%。 3、在公司经营业绩快速增长,董事会可以在现金分红的基础上,根据公司 的经营业绩与股本规模的匹配情况择机发放股票股利;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 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上市后前三年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上市后前三年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上市后前三年进行 26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公司股利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 (四)利润分配的提案 公司董事、监事、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 出利润分配的提案,董事会在收到提案之日起 20 日内召开董事会,经半数以上 董事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应就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可以作出向 股东分配利润的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利润分配的程序 1、公司当年符合现金分红条件,董事会应提出科学、合理的现金分红预 案。其预案制定过程中,应广泛听取公司股东、独立董事及监事的意见,结合 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资金需求计划等因素,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的合 理性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形成专项 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表决。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沟 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 计分配的利润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20%,公司应在董事会决 议公告和年度报告全文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不足的原因、以 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对此发表 独立意见。 4、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 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5、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 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7 (六)利润分配的其他事项 1、公司应每三年重新审订一次分红规划,根据公司现状、股东特别是社会 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 且必要的调整,以明确相应年度的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如因自身经营状况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遇战争、自然 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而需调整已制订好的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 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由董事会作出决议,然后提交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进行表决。 3、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相应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将来可能产生的同业竞争,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能源集团、实际控制 人新疆国资委于 2021 年 3 月 11 日分别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承诺的主要内容如下: 1、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公司未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任何与立新能源 现有业务存在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经营与立新能 源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本公司与立新能源不存在同业竞争。在作为立新能源控 股股东的任何时间内,本公司或本公司届时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也不会以任 何方式在中国境内外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导致或可能导致与立新能源主营业务 直接或间接产生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亦不生产任何与立新能源产品相同或相似 的产品。 (2)本公司作为立新能源控股股东期间,若立新能源认为本公司或本公司 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从事了对立新能源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本公司将及 时转让或终止、或促成本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转让或终止该等业务。若 立新能源提出受让请求,本公司将无条件按公允价格和法定程序将该等业务优 28 先转让、或促成本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将该等业务优先转让给立新能 源。 (3)本公司作为立新能源控股股东期间,如果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或实际 控制的企业将来可能获得任何与立新能源产生直接或者间接竞争的业务机会, 本公司将立即通知立新能源并尽力促成该等业务机会按照立新能源能够接受的 合理条款和条件首先提供给立新能源。 (4)本公司将保证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或影响立 新能源正常经营的行为。 (5)如因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违反本承诺而导致立新能 源遭受损失、损害和开支,将由本公司予以全额赔偿。 2、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1)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新能源集团未经营与立新能源相同或类似的 业务;新能源集团与立新能源不存在同业竞争。在新能源集团作为发行人控股 股东且本委控股新能源集团期间,本委将督促新能源集团履行其出具的关于避 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2)本委将督促新能源集团合法、合理地运用股东权利,不采取任何限制 或影响立新能源正常经营的行为。 (二)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新能源集团已经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函》,并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尽量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 交易,承诺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 2、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上市后适用)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 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关联交易公允程 度及透明度。 4、如因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造成利益受损的,本公司 29 将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新疆国资委已经出具《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函》,并作出如下声明和承诺: 1、尽量减少和规范新能源集团与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 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督促新能源集团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并依法签 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 2、督促新能源集团遵守发行人之《公司章程》以及其他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等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确保新能源集团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 发行人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必要时督促新能源集团聘请中介机构对关联交易进行评估、咨询,提高 关联交易公允程度及透明度。 4、如新能源集团违反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给发行人或其他股东 造成利益受损的,本委将督促新能源集团承担由此造成的全额赔偿责任。 (三)关于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的承诺 2021 年 4 月 6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能源集团出具《关于社会保险及住房 公积金缴纳的承诺》承诺如下:“若立新能源及其子公司因立新能源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未按规定及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而被有关主 管部门责令补缴、追缴或处罚的,本公司将全额承担因此而需支付的罚款及/ 或需要补缴的费用,保证立新能源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30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A股)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07号)核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 不超过233,333,334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结合的方式,其中网 上最终发行数量210,000,500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00%;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23,332,834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发行价格为3.38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 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704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立新能源”,股票代码“001258”。本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的233,333,334股股票将于2022年7月27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2、上市时间:2022年7月27日 3、股票简称:立新能源 4、股票代码:001258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933,333,334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33,333,334股,全部为新股发行。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1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股份的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本次公开发行的233,333,334股 新股股份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时间 占发行 可上市交易日期 后股本 类别 股东名称或姓名 持股数(万股) (非交易日顺 比例 延) (%) 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4,220.15 47.38 2025 年 7 月 27 日 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8,186.98 8.77 2023 年 7 月 27 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国有资产 7,132.92 7.64 2023 年 7 月 27 日 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新疆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 5,606.82 6.01 2023 年 7 月 27 日 伙企业 首次公 珠海嘉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开发行 1,890.30 2.03 2023 年 7 月 27 日 (有限合伙) 前已发 行股份 井冈山筑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1,664.89 1.78 2025 年 7 月 27 日 限合伙) 新疆申宏新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720.88 0.77 2023 年 7 月 27 日 (有限合伙) 井冈山和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577.07 0.62 2025 年 7 月 27 日 限合伙) 小计 70,000.00 75.00 首次公 开发行 社会公众股 23,333.3334 25.00 2022 年 7 月 27 日 股份 合计 93,333.3334 100.00 -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32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Xinjiang Lixin Energy Co., Ltd 注册资本: 70,000.00 万元(发行前) 93,333.33 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 王博 成立日期: 2013 年 8 月 28 日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 752 号西部绿 谷大厦 5 层 经营范围: 无(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专项审批的项目除外;需 取得专项审批待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行 政许可证书后方可经营,具体经营项目期限以有关部 门的批准文件和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为准):风电、光伏/ 光热电、水电、天然气、煤层气、页岩气、地热的清 洁能源开发建设、运营管理、技术咨询及对外投资。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 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和运 营。 所属行业: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 订)》,公司所属行业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 D44 ) ; 根 据 《 国 民 经 济 行 业 分 类 ( GB/T4754- 2011)》,公司所属行业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中的风力发电(D4414)以及太阳能发电(D4415)。 电话号码: 0991-3720088 传真号码: 0991-3921082 电子邮箱: lixinner@126.com 33 董事会秘书: 董爽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 况 本次发行完成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 情况如下: 占发行 合计持 序 直接持股 间接持股 后总股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限 股(万 号 (万股) (万股) 本比例 股) (%) 董事长、 2020.8.28- 1 王博 - 133.07 133.07 0.14% 总经理 2023.8.27 2020.8.28- 2 高建军 董事 - - - - 2023.8.27 董事、副 2020.8.28- 3 窦照军 - 110.91 110.91 0.12% 总经理 2023.8.27 2021.12.30- 4 王丽娜 董事 - - - - 2023.8.27 2020.8.28- 5 谢云飞 董事 - - - - 2023.8.27 2021.9.1- 6 李克海 董事 - - - - 2023.8.27 2020.11.26- 7 温晓军 独立董事 - - - - 2023.8.27 2020.11.26- 8 姚文英 独立董事 - - - - 2023.8.27 2020.11.26- 9 岳勇 独立董事 - - - - 2023.8.27 监事会主 2020.8.28- 10 唐可馨 - - - - 席 2023.8.27 2020.8.28- 11 张斌 监事 - - - - 2023.8.27 热孜古 职工代表 2020.8.28- 12 丽阿不 - - - - 监事 2023.8.27 都拉 2020.8.28- 13 王炜 副总经理 - 71.04 71.04 0.08% 2023.8.27 2020.8.28- 14 关华 副总经理 - 79.92 79.92 0.09% 2023.8.27 2020.8.28- 15 叶春 财务总监 - 110.91 110.91 0.12% 2023.8.27 董事会秘 2020.11.11- 16 董爽 - 66.60 66.60 0.07% 书 2023.8.27 注:王博、窦照军、王炜、关华、叶春通过员工持股平台井冈山和风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董爽通过员工持股平台井冈山筑力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34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新疆维 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本次发行后,新疆新能源(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持有公司 47.38%的股份,通过新疆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 金有限合伙企业间接持有公司 0.20 的股份,合计持有公司 47.58%的股份。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 责任公司、新疆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和新疆申宏新能源股权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公司 48.26%的股份。新疆新能源(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基本情况如 下: 1、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称 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50100599166567D 成立时间 2012 年 7 月 6 日 法定代表人 高建军 注册资本 117,430.08 万元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上海路 107 号 许可项目: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 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风力发电技术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 服务;生物质能技术服务;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 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 经营范围 动;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固体废物治理;再生资源回收 (除生产性废旧金属);水污染治理;室内空气污染治理;噪声与振动 控制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批 发;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 赁;物业管理;工程管理服务;农业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除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最近一年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总资产 980,728.90 35 净资产 208,682.86 营业收入 127,988.28 净利润 6,011.31 是否审计 是 审计机构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新疆国资委持有新能源集团 90.15%股权,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11650000766826383U,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幸福路 13 号。 四、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数为429,175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 股份的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股) (%) 1 新疆新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4,220.15 47.38 2 山东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8,186.98 8.7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 3 7,132.92 7.64 司 4 新疆国有资本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 5,606.82 6.01 5 珠海嘉赋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890.30 2.03 6 井冈山筑力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64.89 1.78 7 新疆申宏新能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20.88 0.77 8 井冈山和风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77.07 0.62 9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58.12 0.0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工商 10 2.31 0.00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70,060.44 75.06 36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 233,333,334 股,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 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38 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股票发行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四、发行市盈率 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一)发行前市盈率:16.80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21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 前总股本计算)。 (二)发行后市盈率:22.40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每股收益按照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21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 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发行价格对应的市净率为: (一)1.26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 2021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二)1.21 倍(发行价格除以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的 2021 年 12 月 31 日净资产加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 37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配售和网上资金申购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网上发行数量为 210,000,500 股,有效申购股数为 250,432,549,000 股,有效 申购倍数为 1,192.43311 倍,中签率为 0.0838551142%。 本次网上及网下发行投资者放弃认购股份数量分别为 563,977 股和 17,173 股,合计 581,150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 0.25%。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88,666,668.92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 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26,272,863.57 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于 2022 年 7 月 19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 验,并出具了大华验〔2020〕000470 号《验资报告》。 八、本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共计 6,239.38 万元(不含税),具体如下: 费用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4,990.31 审计验资费用 466.98 律师费用 188.68 用于本次发行的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 106.71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466.98 印花税 19.72 合计 6,239.38 注:发行费用主要数值保留两位小数,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 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0.27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 本次发行股本)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726,272,863.57 元,发行前不存在公司股东转让股 份的情况。 38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 2.79 元(按照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为 0.1531 元/股(按照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9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年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大华审字[2022]002596 号审计报告。上述财务数据 及相关内容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 与分析”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本次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本次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 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经营状况正常,未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公司经营业绩 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素。主要经营模式包括采购模式、销售模式等未发生重大 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以及税收政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变 化。 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 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已披露 2022 年 1-3 月主要财务信息和 2022 年 1- 6 月预计经营状况,其中 2022 年 1-3 月财务信息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阅、2020 年 1-6 月预计的财务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敬请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40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则,在公 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 2022 年 7 月 5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 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说明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 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 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 性占用的事项; (五)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 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除此之外,公司未召开其他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41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电话:010-88085887 传真:010-88085256 保荐代表人:王亮、席睿 联系人:王亮、席睿 二、上市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 荐意见如下: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 相关要求,其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 限责任公司同意担任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 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42 43 44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