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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新能源: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2-08-16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 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规范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 细则 所 称 股东 大 会 网络 投 票 是指 公 司 股东 通 过 深圳 证券交易所
( 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行 使 表 决 权 。 网 络 投 票 系 统 包 括 深 交 所 交 易 系统 、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 网 址 :
http://wltp.cninfo.com.cn)
     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汇总现场投票数据,并委托深圳证券信息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合并统计网络投票和现场投票数据。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服务。
     公司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应当在深交所交易日召开。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 登记日 登记在 册的所 有股东 ,均有 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
投 票系统 行使表 决权。
     第 五条 公司可以委 托信 息公 司,提供股 东大 会网 络投 票服 务。
     公司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服务的,应当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及保
密协议。

                              第 二章 网络投 票的准 备工 作
     第 六条     公司在股东 大会 通知中,应 当对 网络 投票 的投 票代 码、投票简称、
票时 间、票提案、案 类型等有关事 项作出明确说 明。
     第七 条     公 司 应 当 在股东 大 会 通 知 发 布 日 次一 交 易 日 在 本 所 网络投票系 统
申请 开通网 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 基础资料、投 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
录入系统。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投票信息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
     第 八条     公 司 应 当 在网络 投 票 开 始 日 的 二 个交 易 日 前 提 供 股 权登记日登记
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股 东 大 会 股 权 登 记 日 和 网 络 投 票 开 始 日 之 间 应当 至 少 间 隔 二个交易日。

                              第 三章     通过交 易系统投票
     第 九 条 深 交 所 交 易系统 网 络 投 票 时 间 为股东 大 会 召 开 日 的交易时间。
     第十 条      深 交 所 交 易系统 对 股 东 大 会 网 络 投票 设 置 专 门 的 投 票代码及投 票
简称 :
     (一)公司投票代码为“361258”
    (二)投票简称为“立新投票”。
     第 十一条      公司股东通过深交 所交易 系统投票的,可以登 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
端 ,参加 网络投 票。

                              第 四章 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
     第 十 二条      互 联 网 投 票系 统 开 始 投 票 的 时 间为 股 东 大 会 召 开 当 日上 午
9:15, 结 束 时 间 为 现 场 股 东 大 会 结 束 当 日 下 午 3:00。
     第十三条       股 东 通 过互联 网 投 票 系 统 进 行网络 投 票 ,应 当 按 照《深圳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 修 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
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 十四条      股东登录互联网投 票系统,经过 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
     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 或 者 实 际 持有
人 投 票意 见的 下 列集 合类 账户 持 有人 或者 名义 持 有 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 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
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应遵照深交所相关规定。

                             第 五章 股东大 会表决及计 票规则
     第 十六 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
名下股东账户所持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
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
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
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 十 七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提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票
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
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者不符合本细则要求投票的提案,该股东所持表决权
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中
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香港结算
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者名义持有人,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
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八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见。
     本 细 则 第 十 五 条 第 一 款 规 定 的 集 合 类账 户 持 有 人 或 者 名 义 持 有人,应当根
据所征求到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 提 案汇 总填 报委 托人 或
者 实 际 持 有 人 对各 类表 决意 见对 应的 股份 数量。
    第十九条      对于累积投票提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提案组下应选董事或
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
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提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
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提案组所投
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
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的任一股东
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二十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提案的,股东对总提案进行投票,视为
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在股东对同一提案出现总提案与分提
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提案投
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提案的表决
意见为准;如先对总提案投票表决,再对分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提案的表决意见为
准。
       第 二 十 一条    公司通过深交所 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 投票系统 为股 东提供网络投
票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计
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数据予以合并
计算。
       同 一 股 东通 过 深交 所 交易 系 统、互 联 网投 票 系统 和 现场 投 票辅 助系统中任意
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 二十二条      需 回 避表决 或 者 承 诺 放 弃 表 决 权的 股 东 通 过 网 络投票系统参
加投票的,公司依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
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提案进行回避
设置,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
网络投票数据时,依据公司提供的回避股东信息剔除相应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三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公司依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全部投票记
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 二十四条      公 司 股东大 会 审 议 影 响 中 小 投 资者 利 益 的 重 大 事项时,对中
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 二十五 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 票结束后,通 过互联 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
数据。
       公 司 选 择 使 用 现 场 投 票 辅 助 系 统 并 委 托 信 息 公 司 进 行 现 场 投 票 与网络投票
合并计算的,信息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数据、现场投票
数据、合并计票数据及其明细。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
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
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 东 可 以 通 过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网 站 查 询 最 近 一 年 内 的 网 络 投 票结果。对总
提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第 六章 附则
    第 二 十 八 条 公 司 按照相 关 规 定 支 付 股 东 大会网 络 投 票 服 务费用。
    第 二十九 条 本细则所称“以 上”含 本数。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细则予以修订,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 三十二 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 日起施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