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新能源: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2-08-24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
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
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十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
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
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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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
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登
记结算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
结算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帐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
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
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书面通知格式见附
件 1),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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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披露的,深交所在其指
定网站公开披露上述信息。
第四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期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
在该期限内;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
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深交所规则,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未
满 3 个月的;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
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
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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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
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
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六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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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可转让本公司股票法定额度等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
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
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变化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
制度第十二条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
份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的股份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内容包括:
(一)报告期初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二)报告期内买入和卖出本公司股票的数量,金额和平均价格;
(三)报告期末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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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关于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买
卖本公司股票行为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五)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登记结算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
守相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六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本章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股份增持计划;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
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披露股份增持
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
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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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
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 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
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应
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
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本所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
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上市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
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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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
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
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帐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
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将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2、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买卖
本公司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3、对于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买入后 6 个月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
项后,按照《证券法》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4、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
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及修订,自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附件:
1、《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买卖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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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票通知书》
2、《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买卖本公司股票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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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计划买卖本公司股票通知书
立新能源董事会秘书:
本人 ,为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新能
源”)的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本人计划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 (买入/卖出)立新
能源约 股股票。
请核查是否存在不当情形。
签名:
日期: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会秘书(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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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卖本公司股票申报表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或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本单位 (姓名/公司
名称),(身份证号/营业执照注册号为 ),持有本公
司股票于 年 月 日发生变动。根据有关规定,现将本次持股变动
情况申报如下:
单位:股
上年末持有本公司股票数量
本次变动前持有本公司股票数量
本次变动股份数量(买入/卖出)
本次变动后持有本公司股票数量
本次变动日期(年、月、日)
成交均价(元)
变动原因(注 1)
注 1:变动原因为二级市场买卖、协议转让、其他;
注 2:股份发生变动后次 1 个交易日内须向立新能源申报;
注 3:关联人系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特此申报,请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申报人(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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