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新能源: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2-08-24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
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疆立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
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
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
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
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
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
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
告的一般规定》(以下简称“《第 15 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编
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
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
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4)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5)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
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6)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 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责必问、有错必究;
权力与 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处理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
专项鉴证。
第七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
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
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
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
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
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处理程序
第九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
和更正公告。
第十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
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二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
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1)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2)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3)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4)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5)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1)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2)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3)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4)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五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1)公司内通报批评;
(2)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3)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经济处罚;
(5)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责任形式可以单独或一并适用。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
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
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公司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
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法律、
法规、规章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
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