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新能源: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2022-10-15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新疆立
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新能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对立新能源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307 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33,333,334 股,募集资金总
额为人民币 78,866.67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6,239.38 万元,募
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72,627.29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大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2]000470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
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公司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以募集资金投入的金额
1 伊吾淖毛湖 49.5MW 风力发电项目 30,017.00 30,017.00
伊吾白石湖 15MW 分散式风力发电
2 9,300.00 9,300.00
项目
3 小红山 8MW 分散式风电项目 6,246.64 6,246.64
4 补充流动资金 27,063.65 27,063.65
合计 72,627.29 72,627.29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
投入,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募集资金实际到位之前已由公司利用自筹资金先行投
入,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自筹资金实际已投入具体
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拟以募集资金投入的金额 已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的金额
1 伊吾淖毛湖 49.5MW 风力发电项目 30,017.00 22,198.67
伊吾白石湖 15MW 分散式风力发电
2 9,300.00 6,272.85
项目
3 小红山 8MW 分散式风电项目 6,246.64 4,538.22
合计 45,563.64 33,009.74
公司本次拟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3,009.74 万元,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本次置换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资金用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四、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情况
截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公司已支付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761.90 万
元,因此一并置换。
五、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新
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
费用的专项报告》(大华核字[2022]0013045 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认为:立新能源公司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立新能源
公司截止 2022 年 8 月 31 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
行费用的情况。
六、公司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2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新
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
已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
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33,771.64 万元。
监事会的意见
2022 年 10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
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
支付的发行费用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及已支付的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 33,771.64 万元。
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
见,认为: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募集资金中的补充流动资金转入
一般账户管理的决策程序和内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
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
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
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专
项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且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实际到账时间未超
过 6 个月,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已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进行置换符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使用用途和实施计划,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对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进行置换
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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