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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立新能源: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2022-11-12  

                        证券代码:001258          证券简称:立新能源         公告编号:2022-033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1 月 11 日召
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新
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为提高
资金的使用效率,合理利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实现股
东利益最大化,在确保不影响项目投资建设计划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同意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80,000 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自
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在前
述额度和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部分自有资金,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本
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不影响项目投资建设的资金需求及公司正常业务开
展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资金来源
    本次拟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
    (三)现金管理品种
    为控制风险,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现金管理产品仅限于风险可控、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低风险投资产品,包括
购买保本型或低风险型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议存
单、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
    (四)现金管理额度及有效期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有效期自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
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五)实施方式
    在有效期和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法定代表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
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投资产品发行主体、明确投资金
额、选择投资产品品质、签署合同等,同时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组织实
施相关事宜。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项目投
资建设计划和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
下进行的。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
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三、风险提示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现金管理产品仅限于风险可控、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
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低风险投资产品。主要风险如下:
    (一)尽管公司购买现金管理产品为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
额存单等低风险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
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现金
管理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现金管理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
在保障公司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谨慎选择理财产品种类,做好投资组合,确
定投资期限,控制投资风险。
    四、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
不超过人民币 80,000 万元(含本数)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
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且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
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
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
 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四)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使
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审批程序合法合规,能够有效防范风险,不会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
用效率。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
议。
   五、备查文件
   1、《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