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新能源: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2022-11-12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核查意见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或“保
荐机构”)作为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新能源”或“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根据《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
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就上市公司使用部分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本
着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根据公司自有资金情况,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资
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
资金来源
本次拟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
常经营。
现金管理品种
为控制风险,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现金管理产品仅限于风险可控、安全性
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低风险投资产品,包括购买
保本型或低风险型的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议存单、
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
现金管理额度及有效期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
效期自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在上
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实施方式
在有效期和在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授权法定代表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
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合格的投资产品发行主体、明确投资金
额、选择投资产品品质、签署合同等,同时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具体组织实
施相关事宜。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
开展,保证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公司使用自有资
金进行现金管理能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和股
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现金管理产品仅限于风险可控、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具有合法经营资
格的金融机构销售的低风险投资产品。主要风险如下:
尽管公司购买现金管理产品为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
存单等低风险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
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因此现金管
理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
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对现金管理事项进行决策、管理、检查和监督。
在保障公司业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谨慎选择理财产品种类,做好投资组合,确
定投资期限,控制投资风险。
四、公司履行的内部审议程序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
意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公
司独立董事已对该事项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立新能源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
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使用闲
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审批程序合法合规,能够有效防范风险,不会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
综上,保荐机构对立新能源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无异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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