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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新能源: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11-12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Lixin Energy Co., Ltd.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新疆立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拟提交第一届董事
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议案》进行了事前沟通,经充分讨论后,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
已完成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
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
求,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下接签署页)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Lixin Energy Co., Ltd.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
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姚文英                       温晓军                      岳   勇




                                                         2022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