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新能源: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22-11-12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Lixin Energy Co., Ltd.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我们作为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
于我们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
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
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
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的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二、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已完成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具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
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和内
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表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Lixin Energy Co., Ltd.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
二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姚文英 温晓军 岳 勇
2022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