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新能源: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15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Xinjiang Lixin Energy Co., Ltd.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新
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独立判断
的立场,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 2023 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及子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且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公平、
互利的基础上,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不违反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该议案涉及的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
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并
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
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支付结算和公司日常经
营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2,000 万元(含本数)的闲置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合理利用闲置募集资金,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
更好地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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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
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12,000 万元(含
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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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jiang Lixin Energy Co., Ltd. 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姚文英 温晓军 岳 勇
2023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