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能源: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的公告2023-04-26
证券代码:001286 证券简称:陕西能源 公告编号:2023-013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
及办理工商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 4 月 25 日召开第
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
工商变更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87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公众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75,000.00 万股,并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注册资本由 300,000.00 万元增加至 375,000.00 万元,总股本由
300,000.00 万股增加至 375,000.00 万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并根据中国证监会最新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公司决定对现有的《公
司章程》予以修订,修订方案如下:
序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号
第 一 条 为维护陕西能源投 资 股 第一条 为维护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陕西能源”)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1 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 的组织和行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
领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中 导,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中国特
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 色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
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 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
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以及 工作条例(试行)》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依法治 制订本章程,依法治企。
企。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陕西汇森煤业开发有限责 任
公司系陕西汇森煤业开发有限责 公司(以下简称“汇森煤业”)整体变更
任公司(以下简称“汇森煤业”)整体 设立,在榆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变更设立,在榆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91610000752139259D)。
2
信用代码为 91610000752139259D)。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经深圳证券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核准并于
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2023 年 3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币普通股【】万股,于【】年【】月【】首 次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行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75,000.00 万股,于 2023 年 4 月 10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第 五 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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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375,000.00 万元。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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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为普通股。 375,000.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5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 合并;
2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股权激励;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 股份;
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益所必需。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6 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
带责任。 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3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 三 十 九 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 的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资计划; 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事的报酬事项;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方案、决算方案;
7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资本作出决议;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事务所作出决议; 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
的担保事项; 保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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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用途事项; 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 工持股计划;
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5%以上的关联交易;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或本 关联交易;
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事项。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代为行使。
第 四 十 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 第四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8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
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 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
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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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 过 公 司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净 资产的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方提供的担保;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六)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的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行为。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事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联方提供的担保;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
(八)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定的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行 担保的议案以及在审议对公司关联方提
为。 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受实际控制人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必 支配的股东、与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的
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
董事审议通过。 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 数以上通过。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 保事项违反本章程等相关规定的对外担
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公司将依法依
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以及在审议对公 规追究责任。
司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
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与关联方
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
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 四 十 七 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 第 四 十 七 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 公
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9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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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董 事 会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
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 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同意。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董 事 会 不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
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 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请求。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监事会提出请求。 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监 事 会 同 意 召 开 临 时 股 东 大 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
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 集和主持。
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 四 十 八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 定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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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 事 会 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
7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 四 十 九 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 东 第四十九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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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名册。
第六十六条 股 东 大 会 由 董事长
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第六十六条 股 东 大 会 由 董 事 长 主
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12 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事 长 不 能 履 行 职 务 或 者 不 履 行职务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
董事主持。……
第 七 十 六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 大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散和清算;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13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审计总资产 30%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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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 的其他事项。
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
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七十七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
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
决权。 露。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决权的股份总数。
时公开披露。 股 东 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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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的 投 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
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
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
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 七 十 九 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 东
15 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删除原第七十九条条款。
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9
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一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监事
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前述累积投票 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前述累积投票制是
制 是 指 股 东 大 会 选 举 董 事 或 者监事 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
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 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
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获选董事、监事分 使用。获选董事、监事分别按应选董事、
别按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依次以得票 监事人数依次以得票较高者确定。公司
较高者确定。 董事会制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经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章程第【五十 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五】条的规定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 董事会应当按照本章程第【五十五】
事的简历和相关情况。 条的规定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
16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 简历和相关情况。
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由
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由 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单一股东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提 3%以上的股东或董事会提名,由单一股
名的董事候选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成 东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提名的董事
员的半数;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候选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半数;
候选人由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持有
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 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
名。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 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提名。持有或合并持
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提出关于提名董 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
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提案的,最迟应 提出关于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临时
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以前、以书面提 提案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以
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应同时提交 前、以书面提案的形式向召集人提出并
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董事、 应同时提交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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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在接 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召集人
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 在接到上述股东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
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 名后,应尽快核实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
及基本情况。 及基本情况。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 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公
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
第 八 十 六 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 进 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 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
17 加计票、监票。 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通 过 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 一 百 〇 五 条 公司董事为自 然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的董事: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
18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期满未逾 5 年;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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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到期未清偿;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
内容。 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职务。
第 一 百一十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
第 一 百 一 十 一条 独立董事应 按
19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一 百 一 十 七条 董事会行使 下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列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会报告工作; 报告工作;
20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资方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
方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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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和弥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形式的方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外捐赠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
交易等事项; 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十)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设置; 理、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及其他高级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根据经理的 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 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授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
授予的其他职权。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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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 一 百 二 十 条 董事会应当确 定 第 一 百 一 十 九 条 董事会应当 确 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
交易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捐 赠等交易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
大会批准。 大会批准。
(一)公司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 (一)公司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1 评估,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 一个 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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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6. 金额超过 1 亿元的投资事项。 元;
按交易事项的类型,资产总额或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
者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计算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0%所涉及的对外投资事项,应提交股 按交易事项的类型,资产总额或者
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成交金额在连续 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达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所涉
上述指标的计算涉及数据为负数 及的对外投资事项,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的,取绝对值计算。 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二)本条款(一)所称“交易” 2/3 以上通过。
包括下列事项: 上述指标的计算涉及数据 为 负 数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的,取绝对值计算。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二)本条款(一)所称“交易”包
括下列事项:
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3.提供财务资助;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
4.提供担保;
投资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经营、受托经营等);
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10.签订许可协议;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1.证券交易所所认定 的 其 他 交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易。
10.签订许可协议;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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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 12.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
仍包含在内。 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邮件等书
面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 3 日(不包括
第 一 百 二 十 六条 董事会召开 临
会议当日)。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董事
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传真、邮
22 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
件等书面方式;通知时限为:提前 3 日
董事长或其他召集人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不包括会议当日)。
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
限制。但董事长或其他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三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第 一 百 三 十 五条 在公司控股 股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
23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
管理人员。
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
24
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 一 百 四 十 九条 监事应当保 证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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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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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 一 百 六 十 二条 公司在每一 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
26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并披露中期报告。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
度财务会计报告。
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 关 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 一 百 七 十 二条 公司聘用取 得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
27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媒体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
28 名称】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 证 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
露信息的媒体。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 二 百 一 十 三条 本章程由股 东
大会审议通过,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本章程由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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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之日起生效施行。
本次修订后的《公司章程》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同时,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向工商登记机关 办理公
司前述事项变更所需所有相关手续,并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办理人员按 照工商
登记机关或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审批意见或要求,对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中的
17
相关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上述修改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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