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二〇二三年一月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保荐机构”或“国 泰君安”)接受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利科技”、“公 司”、 “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 项目”)的保荐机构,委派李懿和蔡伟成作为具体负责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特此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本项目发行保荐书。 本保荐机构和本保荐机构委派参与本项目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李懿、 蔡伟成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 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 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相同的含义。 3-1-7-1 目 录 目 录 .........................................................................................................................................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4 一、保荐机构名称 ............................................................................................................ 4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基本情况 ..................................................................... 4 三、保荐机构指定本次发行项目协办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基本情况 ................. 4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证券发行类型.......................................................................... 5 五、发行人基本情况 ........................................................................................................ 5 六、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关联关系的核查 ..................................................................... 6 七、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7 八、关于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行为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 8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10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10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10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特别承诺......................................................................... 11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12 一、保荐机构推荐结论 ...................................................................................................12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具备合规性 ................................................................12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14 四、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15 五、发行人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23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 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4 七、关于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备案情况的核查结论 ......................................26 八、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26 九、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情况 ................................................................26 十、关于发行人报告期财务会计信息的核查情况 ...................................................27 3-1-7-2 十一、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28 十二、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37 3-1-7-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基本情况 本保荐机构指定李懿、蔡伟成作为多利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 保荐代表人。 李懿先生: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董事总经理。李懿先生作为签 字保荐代表人的在审项目为南京肯特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主板上市项目;最近三年内,李懿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情况;最近三年内,李懿曾担任过已 完成的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仁和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已完成的彤程新材料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和已完成的江苏国茂减速机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根据上述 情况,保荐代表人李懿具备签署本项目的资格。 蔡伟成先生,保荐代表人,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助理董事。蔡伟成先生暂无 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的在审项目。最近三年内,蔡伟成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 管措施,亦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处分。最近三 年内,蔡伟成无作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完成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及非公开发行 A 股项目。 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李懿、蔡伟成承诺,上述情况均属实,并符合《关 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4 号)的有关规 定。 3-1-7-4 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李懿先生和蔡伟成先生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 荐项目的专业能力,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 计等专业知识,最近五年内具备三十六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十二个 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 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 三、保荐机构指定本次发行项目协办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基本情况 国泰君安指定王慷作为多利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项目协办人,指 定赵祺阳、黄子纯、李硕、周宗东、王也、颜圣知作为本项目的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王慷先生,硕士研究生,国泰君安投资银行部助理董事。曾主 持或参与湖北亨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无锡市 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北京航天长峰股份有 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拥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在保荐业务执业 过程中严格遵守《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四、本次保荐的发行人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A 股股票。 五、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uzhou Duoli Automotive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 10,60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蒋建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100556336108T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10 年 6 月 7 日 整体变更日期 2019 年 12 月 20 日 住所 安徽省滁州市马鞍山东路 109 号 联系电话 0512-82696685 传真号码 0512-82606629 3-1-7-5 互联网网址 www.shdlgroup.com 电子信箱 yeping.zhang@ks.shdlgroup.com 汽车零部件、冲压件、模具、检具、焊接夹具的研发、生产加工及销 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 经营范围 口除外);道路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六、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关联关系的核查 (一)保荐机构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国泰君安不存在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国泰君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不存在因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而影响国泰君 安独立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保荐机构或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 不存在持有国泰君安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 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国泰君安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国泰君安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不存在国泰君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 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 况。 (五)关于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其他关联关系的说明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国泰君安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影响国泰君安公正 3-1-7-6 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七、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国泰君安制 定并完善了《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立项评审管 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投资银行类业务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投资银行类业务项目管理办法》等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内部控制、内部 核查制度,建立健全了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内核的内部审核制度,并遵照规定 的流程进行项目审核。 (一)内部审核程序 国泰君安设立了内核委员会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非常设内核机构以及内核 风控部作为投资银行类业务常设内核机构,履行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核审议决 策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 内核风控部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式对投资银行类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 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者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审核 决策职责。内核委员会通过内核会议方式履行职责,对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进行 独立研判并发表意见,决定是否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报送和出具证券发行上市 申请文件。 根据国泰君安《投资银行类业务内核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内核委员会由内 核风控部、投行质控部、法律合规部等部门资深人员以及外聘专家(主要针对股 权类项目)组成。参与内核会议审议的内核委员不得少于 7 人,内核委员独立行 使表决权,同意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材料和文件的决议应当至少经 2/3 以上的参会内核委员表决通过。此外,内核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期为 6 个月。 国泰君安内核程序如下: (1)内核申请:项目组通过公司内核系统提出项目内核申请,并同时提交 经投行质控部审核的相关申报材料和问核文件; (2)提交质量控制报告:投行质控部提交质量控制报告; 3-1-7-7 (3)内核受理:内核风控部专人对内核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满足受理条件 的,安排内核会议和内核委员; (4)召开内核会议:各内核委员在对项目文件和材料进行仔细研判的基础 上,结合项目质量控制报告,重点关注审议项目和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并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5)落实内核审议意见:内核风控部汇总内核委员意见,并跟踪项目组落 实、回复和补充尽调情况; (6)投票表决:根据内核会议审议、讨论情况和投行质控部质量控制过程 以及项目组对内核审议意见的回复、落实情况,内核委员独立进行投票表决。 (二)本项目内核的主要过程及意见 国泰君安内核委员会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召开内核会议对多利科技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进行了审核,投票表决结果:8 票同意,0 票不同意,投票 结果为通过。2021 年 10 月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 查后,决定再次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因此,国泰君安内核委员 会于 2021 年 11 月 9 日再次召开内核会议对多利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 目进行了审核,并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进行投票,投票表决结果:7 票同意,0 票不同意,投票结果为通过。 国泰君安内核委员会审议认为:多利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 股票发行并上市的法定条件。保荐机构内核委员会同意将多利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核。 八、关于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行为的说明及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 控的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22 号,以下简称“《聘请第三 方意见》”)的规定,国泰君安就本项目中保荐机构和发行人有偿聘请各类第三 方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1、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保荐机构国泰君安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 3-1-7-8 请第三方的行为,也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2、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聘请国泰君安作为本次 发行的保荐机构和主承销商,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 发行的审计机构,聘请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人律师,聘请 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资产评估机构。上述机构均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除上述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 外,发行人还有偿聘请了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 性研究的咨询服务,聘请了深圳市欧得宝翻译有限公司提供文件翻译服务,聘请 了北京荣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北京荣大商务有限公司 北京第二分公司提供申报文件咨询及制作等服务,北京金证互通资本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提供财经公关服务。发行人已与上述中介机构签订了有偿聘请协议,相关 聘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 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经核查,保荐机构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除聘请上 述中介机构之外,发行人在本项目中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 三方的行为,符合《聘请第三方意见》的相关规定。 3-1-7-9 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一般承诺 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委 托,保荐机构编制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发行保荐的逐项承诺 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关规定 对发行人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和辅导,根据《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的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 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 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 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 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3-1-7-10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特别承诺 (一)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需披露的关联关系; (二)保荐机构及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未通过本次证券 发行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三)负责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未以任何名义或者 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3-1-7-11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推荐结论 经过全面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运行规范,管 理良好,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已具备了《公司法》《证券法》和《首发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条件,募集资金投 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因此,国泰君安保荐多利科技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具备合规性 (一)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董事会会议资料和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发行人已就其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宜履行了以下决策程序: 1、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审核 2021 年 10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根据发行人《公 司章程》规定,发行人应出席会议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 人,符合《公司法》 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董事会法定人数的规定。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运用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前滚存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关 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涉及摊薄 即期回报事项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填补回报措施相关承诺的议案》 关 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有关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上市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上述议案提交发行 人股东大会审议。 3-1-7-12 2、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审核 2021 年 11 月 10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应出席该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3 名,实际出席的股东共 13 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股份 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00%,符合《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与 会股东审议通过了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运用方案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 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涉及摊薄即期回 报事项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填补回报措施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授 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有关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 市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3、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审核 2022 年 2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根据发行人《公 司章程》规定,发行人应出席会议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 人,符合《公司法》 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董事会法定人数的规定。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将 上述议案提交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 4、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事项的审核 2022 年 3 月 13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应出席该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共 13 名,实际出席的股东共 13 名,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股份占发行人 股份总数的 100%,符合《公司法》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股东审 议通过了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已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首发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本次发行上市召开了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议案,已经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 3-1-7-13 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尚待中国证 监会核准,有关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三、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符合《证券法》关于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条件的情况进行 了逐项核查。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 行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的公司架构 及组织结构、发行人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简历、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发 行人《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2]6436 号)和《公司章程》等资料, 发行人《公司章程》合法有效,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 结构,选举了独立董事,并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健全且至今运行良好的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经核查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发行 人主营业务最近三年及一期经营情况等业务资料,发行人盈利情况、财务状况良 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中汇会计师针对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 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2]6435 号),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三项的规定。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不存在贪污、贿 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本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无重大违法违规情 况的说明,获取了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网络平台查询,确认发行人及 3-1-7-14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五)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五项的规定。具体详见本节之“四、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 行条件”相关内容。 四、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本保荐机构依据《首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经核查,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 规定 多利科技系由多利有限整体变更设立。2019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创立大会 暨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曹达龙和邓丽琴作为发起人,以多 利有限截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821,797,592.35 元(中汇会审 [2019]5103 号)为基数,按 8.2180:1 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股本设立,折股后股份 公司总股本为 10,00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中汇会计师对本次整体变 更予以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9]5316 号)。根据该验资报告, 截至 2019 年 12 月 12 日,多利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多利有限净资产折合的注 册资本(实收股本)10,000.00 万元整,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 100.00%。 2019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取得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341100556336108T 的《营业执照》。 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表明发行人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现 行财务状况表明发行人不存在被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 予以解散的情形。故此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 据中国法律及《公司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的有 关规定。 3-1-7-15 2、经核查,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 规定 经查验发行人及其前身多利有限的工商档案,发行人系由多利有限整体变更 而来。发行人前身多利有限系于 2010 年 6 月 7 日设立并完成工商登记,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按经审计的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其持续经营时 间自有限公司设立之日起超过三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3、经核查,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 规定 经查验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验资报告、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财产权属证 书,并根据工商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文件及截至目前发行人无重大诉讼的情 况: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 办理完毕,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 规定。 4、经核查,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的规定 根据发行人现行《营业执照》,并经核查发行人现行《公司章程》、主营业 务实际经营情况及开展相关业务所涉及的商标等资质情况,发行人目前主要从事 汽车冲压零部件及相关模具的开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汽车冲压零部件 和冲压模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从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5、经核查,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的规定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实际控 制人变更情况核查结果如下: (1)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及发行人主营业务实际经营情况,并查验了报告期 内发行人历史财务报告及经审计的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始 3-1-7-16 终从事汽车冲压零部件及相关模具的开发、生产与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汽车冲压 零部件和冲压模具,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 规定。 (2)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发生变化主要系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未对发行人经 营管理的稳定性及经营政策的延续性产生重大影响,不构成发行人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重大变化。故此,发行人近三年及一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 大变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3)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经核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查阅多利科技股东的相关背景文件,本保荐 机构认为,曹达龙最近三年及一期始终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没有发生变更。故此,发行人已具备《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主体资 格。 6、经核查,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及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达龙的涉诉情 况,并经与发行人律师进行沟通: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 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二)规范运行 1、经核查,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会议 文件,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相关制度文件,确认发行人具有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 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3-1-7-17 2、经核查,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已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组织辅导人员对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进行了辅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3、经核查,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有关资格,并和相关 人员进行了访谈,确认相关人员不存在违规任职的情况,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经核查,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重大违 法违规情况,并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2]6436 号),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 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5、经核查,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的相关资料,访谈了环保、消防等部 门的相关工作人员,依据发行人各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查询行政处罚信息 公告的情况,并参考发行人律师发表的合规经营意见,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 3-1-7-18 形: (1)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3)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 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 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4)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经核查,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文 件,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经核查并由发 行人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为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7、经核查,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资金管理制度,查阅了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内部 控制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2]6436 号)以及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中汇会审[2022]6435 号),并抽查核对有关往来款明细账、货币资金明细账, 发行人建立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截止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 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 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3-1-7-19 (三)财务与会计 1、经核查,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 条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中汇会计师出具了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2]6436 号),确认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 运的效率与效果。 2、经核查,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有关财务基础资料和中汇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 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2]6435 号),核查了发行人的重要会计科 目明细账、重大合同、财务制度、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资料、发行人的书 面说明或承诺,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经核查,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 条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中汇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 会审[2022]6435 号)以及发行人主要会计科目的账务处理,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 人编制的财务报表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 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 4、经核查,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 条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中汇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 会审[2022]6435 号)以及发行人的主要会计科目明细账、关联交易合同、交易数 量、交易价格等资料,确认发行人完整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并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3-1-7-20 5、经核查,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 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2]6435 号),本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的主要资产情况,并对相关财务指标进行了认真 分析,确认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 正常,发行人财务指标均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发行人在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分别为 12,687.80 万 元、15,558.97 万元、38,031.06 万元,累计为 56,277.83 万元,超过 3,000 万元; (2)发行人在 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60,990.15 万元、168,438.19 万元、277,208.21 万元,累计为 606,636.55 万元,超过 3 亿元; (3)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10,600.00 万股,股本总额超过 人民币 3,000.00 万元; (4)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 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23%,不高于 20%; (5)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未分配利润为 123,142.95 万元,不存在 未弥补亏损。 6、经核查,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 条的规定 经核查发行人的财务资料、税收登记资料,并根据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 的证明,发行人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及近三年及一期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 国家的有关规定,报告期内发行人依法纳税。发行人的经营成果主要来源于主营 业务利润,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7、经核查,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 条的规定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2]6435 号)及发行人律师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不存在影响 3-1-7-21 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8、经核查,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 条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核查了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重要会计政策、会计科目明细账、财务 制度、重大合同,确认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9、经核查,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的规定 本保荐机构查阅分析了相关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析报告及行业主管部门制 定的行业发展规划等,核查分析了发行人的经营资料、重大资产权属文件、财务 报告和审计报告等,访谈了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发行人具有 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 (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5)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以及专有技术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 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符合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 3-1-7-22 五、发行人已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 (一)资产完整方面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主要职能部门、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股东进行了访谈, 了解了发行人的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及实际经营情况,了解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曹达龙及主要股东目前拥有资产情况,确认发行人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 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商标、专利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以及房地产 权证、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并通过对发 行人生产运营的尽职调查,认为发行人具备与经营有关的设计、生产系统和配套 设施,合法拥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土地、办公场所、设备以及商标、专利的所有 权或者使用权。 (二)人员独立方面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协议,抽查了员工签署的 《劳动合同》,查看了发行人人事管理制度等文件,并根据发行人、发行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书面确认,以及对有关人员的访谈,发行人总经理、副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未在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 财务人员均系公司专职工作人员,未在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三)财务独立方面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以及本保荐机构对银 行、税务、发行人财务部门等进行的访谈和走访,同时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内 部控制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2]6436 号),发行人具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行人未与主要股东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发行人财务独立。 (四)机构独立方面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工商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权证等文 件,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走访。确认发行人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 3-1-7-23 和办公场所,与关联企业不存在混合经营、合署办公的情形。发行人的机构设置 均独立于其他关联企业,也未发生主要股东干预发行人机构设置和生产经营活动 的情况,发行人机构独立。 (五)业务独立方面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及其主营业务情况,查阅了发 行人与关联企业间的相关合同等,发行人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间不存在同 业竞争,也不存在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此外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经核查,发行人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及业务独立,已达到发行监管 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且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按《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的要求中对独立性进行信息披露,该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 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一)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经核查,根据发行人的发展规划,经公司 2021 年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 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经公司 2022 年 2 月 21 日召开的第一 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2 年 3 月 13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投入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 项目 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项目备案文号 环评情况 号 总投资 投入金额 滁州多利汽 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汽 滁环 1 60,148.78 49,114.33 2104-341160-04-01-733162 车零部件自 [2021]332 号 动化工厂项 目 常州达亚汽 车零部件有 常武环审 2 限公司汽车 51,455.20 38,362.15 2104-320412-89-01-314084 [2021]232 号 零部件生产 项目 3-1-7-24 昆山达亚汽 车零部件有 苏行审环评 限公司汽车 3 30,617.79 24,938.55 2104-320583-89-01-362665 [2021]40317 电池托盘、 号 冲压件生产 项目 盐城多利汽 车零部件有 盐开行审环 4 限公司汽车 43,325.88 36,601.66 2109-320971-89-01-608477 表复[2022]9 零部件制造 号 项目 昆山达亚汽 车零部件有 苏环建 5 限公司冲压 23,898.17 23,652.01 2202-320583-89-02-945043 [2022]83 第 生产线技改 0437 号 项目 补充流动资 6 30,000.00 30,000.00 不适用 不适用 金项目 合计 239,445.82 202,668.70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所属的行业资料、研究报告、相关产业政策,确认 发行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 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除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无需立项备案、环评批 复外,“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自动化工厂项目”、“常州 达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昆山达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 司汽车电池托盘、冲压件生产项目”、“盐城多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车零部 件制造项目”和“昆山达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冲压生产线技改项目”均已取得 项目立项备案、环评批复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批复。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规的说明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本次募集资 金拟投资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自动化工厂项目”、“常 州达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昆山达亚汽车零部件有限 公司汽车电池托盘、冲压件生产项目”、“盐城多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车零 部件制造项目”、“昆山达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冲压生产线技改项目”及补充 流动资金项目。上述募投项目中建设类项目已在各项目建设当地的发展改革部门 备案,已经取得环评批复。建设项目均在公司已经取得的出让地上建设,不涉及 3-1-7-25 新增用地的情况。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 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七、关于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备案情况的核查结论 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 等相关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对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 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现有股东均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定义的私募 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 定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八、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对照《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对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公开承诺事项及其未履行承 诺时的约束措施进行了核查,同时核查了发行人出具相关承诺的内部决策程序。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作出的相关承诺函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 序;发行人及其股东、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相关承诺合法有 效、内容合理、具备可操作性;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合法有效,具备可操作性。 九、关于发行人利润分配政策的核查情况 本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章程(草案)》和《关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等文件,认为:发行人已对上市后利润分配的 基本原则、具体政策、审议程序,以及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 较大变化而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注重对投资者合 理、稳定的投资回报;《公司章程(草案)》及招股说明书中对利润分配事项的 3-1-7-26 规定和信息披露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利润分配决策 机制健全、有效,有利于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十、关于发行人报告期财务会计信息的核查情况 根据《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 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2012 年度 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 号)的有关规定,本保荐 机构对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和 2022 年 1-6 月的财务会计信息 开展了核查工作,对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重点事项予以关注。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和客户、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是否存 在新增客户、发行人的重要合同、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和发行人的销售收入、销 售成本、期间费用、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情况、银行借款及应 付票据情况进行了核查,获取了发行人的相关资料清单、明细表、说明、原始单 据及相关财务资料,分析了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存在重大异常等情况。同时, 保荐机构通过发函询证、实地走访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实地查勘相关资产的真实 状况等手段对发行人提供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了有效核查。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1、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指标不存在重大的异常; 2、发行人不存在以下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形: (1)以自我交易的方式实现收入、利润的虚假增长。即首先通过虚构交易 (例如,支付往来款项、购买原材料等)将大额资金转出,再将上述资金设法转 入发行人客户,最终以销售交易的方式将资金转回; (2)发行人或关联方与其客户或供应商以私下利益交换等方法进行恶意串 通以实现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如直销模式下,与客户串通,通过期末集中发 货提前确认收入,或放宽信用政策,以更长的信用周期换取收入增加; (3)关联方或其他利益相关方代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者采用无偿或不 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 3-1-7-27 (4)保荐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及其关联方、PE 投资机构的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投资的其他企业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与发行人发生大额交 易从而导致发行人在申报期内最后一年收入、利润出现较大幅度增长; (5)利用体外资金支付货款,少计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金额,虚减当期成本, 虚构利润; (6)采用技术手段或其他方法指使关联方或其他法人、自然人冒充互联网 或移动互联网客户与发行人(即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服务企业)进行交易以实现 收入、盈利的虚假增长等; (7)将本应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支出混入存货、在建工程等资产项目的 归集和分配过程以达到少计当期成本费用的目的; (8)压低员工薪金,阶段性降低人工成本粉饰业绩; (9)推迟正常经营管理所需费用开支,通过延迟成本费用发生期间,增加 利润,粉饰报表; (10)期末对欠款坏账、存货跌价等资产减值可能估计不足; (11)推迟在建工程转固时间或外购固定资产达到预定使用状态时间等,延 迟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时间; (12)其他可能导致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失真、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情况。 十一、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宏观及市场风险 1、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汽车冲压零部件及相关模具的开发、生产、销售,产品均为主 机厂的汽车配套零部件,所以经营情况与整个汽车市场发展走势息息相关。《汽 车产业发展政策》明确培育以私人消费为主体的汽车市场、改善汽车使用环境、 维护汽车消费者权益及汽车市场需求更加依赖于消费者市场需求。随着中国经济 发展,汽车市场受宏观经济波动影响的风险随之变大。 宏观经济走势的不确定性为公司未来发展带来风险,宏观经济运行的下行趋 3-1-7-28 势可能导致居民实际收入及支配收入等指标增速不及预期,导致私人消费者购车 意愿降低,影响整体汽车市场的销量,进一步对公司的经营情况产生影响。 2、汽车行业政策风险 汽车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汽车零部件产业是支撑汽车工业持续 稳步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为此,近年来,国家持续出台了包括《关于汽车工业结 构调整意见的通知》、《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意见》、《汽车产业中长期发展规 划》等多项利好政策以扶持汽车零部件行业发展。 公司作为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受益于国家关于汽车工业及汽车零部件产业 的鼓励发展政策。但未来如果因汽车产业政策发生调整,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 带来一定的影响。 3、市场竞争及业务替代风险 公司所处的汽车零部件行业属于完全竞争市场,同时面对本土企业与外资企 业的竞争。公司赖以生存的核心竞争力是不断提高技术研发能力以保持高水准的 产品质量及生产效率。但公司的发展扩张必然带来新的竞争,如果公司产品出现 重大质量问题,或研发能力下降导致公司产品无法紧跟市场趋势、满足主机厂客 户需求,公司竞争力会被不断削弱,公司业务也会存在被其他竞争对手替代的风 险。 4、新能源汽车发展的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 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石油资源日益匮乏,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已成 为全球各个国家的共识。为推动中国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新能源汽 车消费,2020 年 4 月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 布《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 号), 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延长至 2022 年底,并明确补贴退坡幅度, 稳定市场预期;11 月 2 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 (2021—2035 年)》,提出到 2025 年,新能源汽车新车销售量达到汽车新车销 售总量的 20%左右。 为顺应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变革和机遇,公司近年来大力推动技术创新,积极 开发新能源汽车的客户市场,并已与特斯拉、理想汽车、蔚来汽车、零跑汽车、 3-1-7-29 华人运通等主要新能源汽车厂商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如果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发展 程度不及预期或公司未能维持并不断开拓新能源整车厂商客户,公司将面临市场 份额下降的风险。 5、受整车制造行业发展状况影响的风险 公司下游客户为整车厂商,公司的市场需求与下游整车制造行业的发展状况 息息相关。整车制造涉及众多不同工艺,整车制造商通常将除核心零部件之外的 其他零部件外发给配套企业开发、制造。在整车制造商成熟的供应体系下,整车 商与零部件生产企业之间已形成专业化的分工与协作。目前公司主要客户上汽通 用、上汽大众、上汽集团等均已在国内形成了完善的供应体系,其一级配套商除 公司以外还包括华达科技、金鸿顺、联明股份等已在国内上市公司以及其他未上 市公司。所以如果下游整车制造行业的发展不理想,会影响到公司产品的销售, 从而对公司的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6、客户新车型开发带来的风险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整车厂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为吸引消费需求,汽 车整车厂的车型更新频率不断加快,单个车型的市场周期呈现缩短的趋势,单个 车型的销量亦呈现下降趋势。公司对主要客户拟推新车型会进行大量前期投资 (如模具、设备等),若整车厂拟推新车型未能合理预计市场需求的变动、未能 取得预期销量,或新车型产品开发周期大幅高于计划时间而延迟推出,则公司可 能面对前期投资难以收回、车型销售量低于预期、投资周期被迫拖长等情形,导 致收益不能达到预期而出现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7、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风险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全球范围内多家汽车整车厂和零部件企业都出现 停工停产的情形,导致 2020 年全球汽车市场表现整体较为低迷。2022 年 3 月以 来,上海等人流密集的大城市出现较多病例,基于疫情防控下的阶段性封闭管理 要求,发行人部分采购、生产及销售等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截至目前,虽然 国内新冠疫情总体得到了有效控制,但新冠疫情的持续时间和影响范围尚不明 朗。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在全球范围内不能得到有效控制,将对公司未来经 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1-7-30 (二)经营风险 1、客户集中度高及大客户依赖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各年度前五大销售客户占比分别为 87.35%、79.24%、76.69% 和 80.79%,公司客户较为集中。公司客户主要为上汽大众、上汽通用、上汽乘用 车、特斯拉等大客户,由于汽车生产的复杂性和流水线作业要求,各主机厂为了 维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都会建立自身的供应商体系,对于配套供应商进行认证。 零部件供应商要进入主机厂的配套体系往往需要较长的周期和较高的成本。因此 主机厂与零部件供应商合作关系一旦确立,便形成了长期合作的战略格局。该模 式保证了主机厂汽车零部件的稳定生产的同时,必然导致了上游零部件供应商客 户的相对集中度。整车制造商一旦确定某款汽车零部件的供应商,通常会采用 “一品一点”的供货模式,即同款车型的同一零部件仅会选择一家供应商,因此 汽车零部件需求方与其确定的零部件供应商有着较高的粘性。 经过多年在零部件行业的发展积累,公司凭借高质量的产品与包括上汽大 众、上汽通用、上汽集团、特斯拉、理想汽车等客户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公司仍不可避免地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和一定的大客户依赖 的风险。如果公司未来与该等客户的合作发生不利变化且公司无法有效开拓其他 客户或现有客户需求受国家相关行业政策变化影响大幅下降,则较高的客户集中 度和一定的大客户依赖性将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2、产品价格年降的风险 公司产品主要为汽车冲压零部件及模具,属于非标准定制产品。公司一般根 据产品成本及销量等因素与客户协商确定产品价格。汽车整车在其产品生命周期 中一般采取前高后低的定价策略,即新款汽车上市时定价较高,以后逐年降低。 因此,部分整车厂在进行零部件采购时,也会根据其整车定价情况要求零部件企 业逐年适当下调供货价格。同时,随着国外进口车关税的下调以及国内市场向外 资全面开放,将进一步加剧汽车市场的价格竞争。 报告期各期,公司汽车零部件产品中的年降产品对当期收入的影响分别为 2,641.05万元、2,884.65万元、3,720.65万元和1,936.49万元,年降产品的年降金额对 收入的影响分别为1.74%、1.82%、1.44%和1.50%。具体情况如下: 3-1-7-31 单位:万元 年度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年降产品年降影响金额① 1,936.49 3,720.65 2,884.65 2,641.05 主营业务收入② 129,292.72 259,237.45 158,357.49 151,847.56 年降占收入的比例③ 1.50% 1.44% 1.82% 1.74% 注:①=年降产品收入金额/(1-年降比例)-年降产品收入金额;②=本年报表列示的主营业务收入;③=①/② 如果公司不能够做好产品生命周期管理和成本管理,积极拓展新客户和新车 型,将面临产品平均售价下降风险。 3、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采购的原材料主要包括车用钢材、铝材,主要为冷轧钢、镀锌钢、铝板 材等卷料或者板料,占产品总成本比重较高,公司原材料的价格波动对主营业务 毛利率的影响较大。虽然公司通过建立产品价格调整机制、提高原材料利用率等 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原材料波动对公司利润水平的影响,但近年来,国内 国际钢材价格和铝材价格受市场供求变动影响波动幅度普遍较大,如果原材料价 格出现大幅上升,将会增加公司的生产成本,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产品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24.04%、18.47%、19.63%和 18.59%,公 司目前毛利率相对较高,其核心竞争力在于不断提高研发能力以及维持高质量的 产品,如果未来公司不能持续取得较多新车型订单、产品结构发生不利变动(如 高毛利率产品占比下降)、新的生产基地投产后不能很快形成一定销售规模或原材 料价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则公司将面临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1、业务规模扩大导致的管理风险 随着公司的发展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的整体规模都将有所提 升,涵盖采购、生产、销售等所有流程。随之生产和管理人员也将相应增加,公 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将趋于复杂,对公司的管理模式、人力资源、市场营销、 内部控制等各方面均提出更高要求。倘若公司不能及时提高管理能力以及充实相 关高素质人力资源以适应公司未来的成长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将会给公司带来相 应的管理风险。 3-1-7-32 2、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 公司主要从事汽车冲压零部件及相关模具的开发、生产、销售,其中模具开 发对产品开发人员具有较高的技术要求,人才的培养需要较长的学习和实践周期 来使开发人员具备板材冲压分离、模具设计有关的知识和技能,对汽车、发动机、 冲压机械和焊接设备等行业相关知识有充分的理解。技术人才在行业中具有较高 的价值,为防止人才的流失,公司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薪酬激励体系。 汽车零部件行业更新换代速度较快,公司的人才培养的可持续性面临风险, 以及竞争环境的不确定性均会造成技术人才流失的风险,一旦出现人才流失就会 对公司技术研发和产品提升带来不利影响。 3、高素质技术工人短缺的风险 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的行业,除了需要较高水平的技术研发 团队人员之外,也高度依赖熟练的一线生产工人。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变革以及 教育体系的变革,高素质生产工人短缺已成为影响制造业发展的核心因素之一。 一线工人的培训和上岗需要较长的前期投入和时间周期,拥有竞争力的一线工人 团队是维持公司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日益变革的教育体系增加了未来高素质工人稀缺性的风险,为公司维持有竞 争力的生产团队带来了挑战。 4、外协和外购件管理风险 由于生产环节相对较多,公司将部分冲压零部件和冲压模具采取外协生产。 外协模式符合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特征和生产要求,但如果因为供应商操作不当 或公司外协加工管理疏漏而出现产品质量问题或延期交付,可能会造成质量索 赔、款项回收推迟等经济损失,有损公司的声誉和形象。此外,公司会权衡自身 优势和产能,将部分影响生产效率、自产不经济、加工工艺难度较低的小型非关 键零部件产品,选择通过外部直接采购,公司会严格筛选供应商以保证高质量的 产品从而维持市场竞争力,但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张,未来不排除公司产 品出现因外购件质量或供应商生产问题导致的产品质量或产品供应不及时,造成 质量索赔、款项回收推迟等经济损失,从而影响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3-1-7-33 (四)财务风险 1、业绩波动的风险 公司的业绩主要受到主要客户(主机厂)销售情况和原材料价格的影响。报 告期内,公司净利润分别为 25,861.84 万元、19,200.73 万元、38,555.34 万元和 18,408.70 万元。 随着竞争的加剧,受到客户所产车型的销售情况以及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 影响,公司经营业绩将面临波动的风险。若公司所处汽车行业未来增速不及预期、 市场竞争加剧、产品价格下降、原材料及人工成本上涨,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 生不利影响。 2、存货发生跌价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28,700.53 万元、28,612.49 万元、 43,353.26 万元和 51,346.71 万元,占公司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 29.39%、26.18%、 28.58%和 34.33%。随着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扩大,公司存货余额将相应增加。高规 模的存货余额将占用公司较多流动资金,公司如果不能在采购、生产和销售环节 加强内部控制,紧密衔接,不能有效进行存货管理,将可能导致公司存货周转能 力下降,流动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如果宏观经济环境、客户经营状况等因素发生 重大变化,公司存货可能发生存货跌价损失,将对公司经营状况和业绩产生不利 影响。 3、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48,254.00 万元、58,427.22 万元、 84,591.45 万元和 67,368.79 万元,占公司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 49.41%、53.47%、 55.77%和 45.04%。公司主要客户为上汽大众、上汽通用、上汽集团和特斯拉等知 名整车厂商,信誉良好,货款回收较为及时,公司应收账款发生坏账损失的可能 性较小。但如果公司客户资信状况、经营状况出现恶化,可能会给公司带来坏账 损失。 4、净资产收益率短期下降的风险 若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顺利实施,公司净资产将大幅提升,由于募投项目从建 3-1-7-34 设、投产、达到设计产能需要一定的实施周期,而募投项目的实施也将使得公司 未来的折旧、摊销费用均有较大幅度增加,因此公司存在因净资产增长较快而导 致净资产收益率短期下降的风险。 5、资产抵押的风险 截止 2022 年 6 月 30 日,公司所抵押的土地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分别为 2,904.87 万元和 8,757.18 万元,占公司无形资产及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比例分别 为 17.94%和 10.73%,上述用于抵押的资产是公司目前生产经营必须的土地和房 屋。如果公司不能按期归还银行借款,上述资产可能面临被银行处置的风险,影 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6、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33,743.62 万元、29,288.60 万元、20,673.37 万元和 23,203.37 万元,占当期净利润的比例分别为 130.48%、 152.54%、53.62%和 126.05%,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波动较大且与当期净 利润存在较大差异。最近一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有所下降,主要 是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流出增加,同时产 品销售和回款相对于采购存在滞后性。随着公司规模的进一步扩大,未来若无法 及时获得持续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量,公司营运资金将面临一定压力,从而可能 对公司偿债能力、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是根据自身战略规划,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并通过详尽严 格的可行性论证后具有的较强的可操作性。但仍然无法排除未来项目收益受国家 宏观经济政策和市场变化带来的影响,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存在以下风险: 1、募集资金投资的经营和管理风险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期和达产期,项目实施后公司的 折旧、摊销费用也会有较大幅度上升。如果项目建成后汽车产业政策、行业市场 环境、技术等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将可能导致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 能无法全部消化,导致公司盈利水平下降。 3-1-7-35 2、募集资金投资的经营和管理风险 随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公司业务和规模的扩张会增加管理跨度与半 径,增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难度。如果公司管理水平不能满足资产、业务规 模扩大对内部控制、产品技术监督、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提出的要求,公司的运 行效率将会降低,从而削弱公司的市场竞争力,给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带来不利影 响。 3、新增固定资产折旧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产后每年将新增固定资 产折旧 12,295.94 万元。如未来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 期收益不能实现,则公司短期内存在因折旧大量增加而导致利润下滑的风险。 (六)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 发行人全资子公司昆山达亚于 2019 年 12 月 5 日取得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有效期限三年)将于 2022 年 12 月到期。依据法律法规,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 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2022 年 1-6 月昆山达亚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昆山达亚已经提交高新技术企 业认定的复审,已经江苏省认定机构办公室评审通过且完成公示,尚待取得认定 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预计能够顺利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如果国家 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不利变化,或者昆山达亚无法满足《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则昆山达亚 2022 年及以后年度将面临 所得税税率提高的风险,从而对公司以后年度的净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七)控制权集中的风险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曹达龙,其直接持有公司 63.21%的股权。一致行动人为邓丽琴、蒋建强、曹武、曹燕霞、邓竹君,邓丽琴 直接持有公司 31.13%的股权、蒋建强直接持有公司 1.46%的股权、曹武直接持有 公司 0.97%的股权、曹燕霞直接持有公司 0.68%的股权、邓竹君直接持有公司 0.68% 的股权。曹达龙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公司 98.13%的股权。 虽然公司已建立一整套公司治理制度,避免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在公司的股权 优势及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但若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个人影响 3-1-7-36 力或其他方式对公司重要决策实施不当控制,做出不利公司的决定,则可能会影 响公司业务经营并损害中小投资者权益。 (八)股市风险 公司股票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上市后公司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将 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呈现一定的波动性,其中除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等基 本因素之外,还包括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国际和国内经济形势、资本市场走势、 市场心理和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公司提醒投资者,在 投资公司股票前,不但应了解本节所列明的与公司相关的各项风险,还应当充分 了解股票市场的风险。 (九)其他风险 可能严重种影响公司可持续经营的其他因素:自然灾害,在生产经营当中, 即使公司制定了较为完善的应急预案。若发生洪水、地震、火灾、疫情等突发性 不可抗力事件,仍然可能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从而影响 公司的盈利水平。 十二、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行业基本情况 汽车产业是我国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具有市场潜力大、关联度高、消费拉 动大、规模效益明显、资金和技术密集的特点。汽车产业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 家工业化水平、经济实力和科研创新能力的重要标志。公司所属的汽车零部件行 业是汽车产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为下游汽车整车制造业提供相应的零部件产 品,是汽车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 1、汽车行业概况 (1)全球汽车行业发展概况 汽车工业经过上百年的发展和演变,现已步入产业成熟期,成为各主要工业 国家的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根据世界汽车组织(OICA)的数据,2011 年至 2017 年,全球汽车产量由 8,004.51 万辆增加至 9,730.25 万辆,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3.31%; 3-1-7-37 汽车销量由 7,817.04 万辆增加至 9,566.06 万辆,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3.42%,产量销 量增长率均保持稳定增长趋势。2018 年后,随着世界经济增长逐渐放缓,全球汽 车产量和销量出现下滑。2020 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影响,全球汽车产量和 销量大幅下滑,分别为 7,762.16 万辆和 7,797.12 万辆。2021 年全球汽车行业有所 回暖,全球汽车产量和销量均呈现上升态势,分别达到 8,015.50 万辆和 8,268.48 万辆,增长率分别为 3.26%和 6.05%。 数据来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世界汽车组织(OICA) (2)中国汽车行业发展概况 自 1957 年建成投产第一家汽车制造厂以来,我国汽车行业随着城镇化进程 的加快以及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一直保持快速增长趋势。2018-2019 年受车辆 购置税优惠政策退出、中美贸易摩擦、消费信心回落等因素的影响,国内汽车产 量和销量有所下滑,产业逐步进入调整阶段。 2020 年第一季度新冠疫情爆发导致汽车产销量持续下滑。第二季度以来行业 进入复苏期,在刺激内需的大背景下,国家层面陆续出台延续新能源车补贴、放 开限购、汽车下乡、小排量车购置税调整等政策稳定汽车消费,汽车行业整体重 回周期性通道。2020 年度不同于全球汽车产销量受新冠疫情影响大幅下降的情 形,我国汽车产销量基本保持稳定,产销量分别为 2,532.50 万辆和 2,531.11 万辆。 2021 年我国汽车产销量均有增长,产销量分别为 2,608.30 万辆和 2,627.50 万辆, 结束了自 2018 年以来汽车产销量连续三年的下降趋势。 3-1-7-38 数据来源:Wind 资讯、国家统计局、世界汽车组织(OICA) 2、汽车零部件行业概况 (1)全球汽车零部件行业 汽车零部件行业作为汽车工业的配套行业,其发展与汽车工业的发展息息相 关。在汽车工业发展初期,汽车零部件生产主要为汽车整车制造的附属产业,由 汽车整车厂的下属部门或分公司完成。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随着信息通讯技术 的发展,企业内各生产环节之间得以解绑,通用、福特、丰田等国际大型汽车整 车制造商出于优化资源配置的需要,将旗下零部件制造企业向外剥离,自身专注 整车项目的研发和销售等高附加值生产环节,由纵向一体化模式转向专业化生产 模式,汽车零部件企业由此迈向独立化、专业化发展。21 世纪以来,随着全球 价值链的进一步细化,汽车零部件行业作为生产的重要环节,在整车开发和生产 过程中的介入程度越来越深,整车厂与零部件企业间基于市场形成的配套供应关 系逐渐成熟,大大推动了零部件行业的发展。 (2)我国汽车零部件行业 在汽车市场高速增长的带动下,我国汽车零部件行业在产业规模、技术水平和 产业链协同等方面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1 年-2017 年, 我国汽车零部件行业规模快速增长,汽车零部件行业主营业务收入从 2011 年的 19,778.91 亿元增长到 2017 年的 38,800.39 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 11.89%。2018 年,受汽车行业整体市场变动的影响,汽车零部件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出现下滑。2019 3-1-7-39 年、2020 年汽车零部件行业主营业务收入有所增加,2020 年我国汽车零部件行业实 现主营业务收入 36,310.65 亿元,较 2019 年增长 1.55%,行业重新进入上升通道。2021 年中国汽车市场恢复正增长,其中新能源汽车销量更是大幅增长。汽车行业的回暖也 给相关零部件企业带来了大量订单,汽车零部件行业主营业务收入大幅增加,2021 年我国汽车零部件行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 40,667.65 亿元,较 2020 年增长 12.00%。 数据来源:Wind 资讯、国家统计局 我国汽车零部件产业的快速发展,表明我国汽车零部件行业的研发技术、管 理能力、生产水平等实力的整体提升。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发布的《中国汽车 零部件产业发展报告(2019~2020)》,目前,中国汽车零部件产业规模已经超过 3 万亿元,但中国汽车零部件产值比上整车产值 1:1 的比例远低于汽车产业链成 熟国家 1.7:1 的比例,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市场空间巨大。 3、发行人所在细分领域发展概况 汽车冲压零部件,主要是指通过压力机和冲压模具对金属材料施加外力,使 之产生塑性变形或分离,从而获得所需形状和尺寸的工件。冲压零部件广泛应用 于汽车覆盖件、白车身系统、座椅系统、仪表系统及排气系统等部件,汽车制造 中有 60%-70%的金属零部件需要冲压加工成型。冲压零部件是汽车的重要组成部 分,平均每辆车上约有 1,500 个冲压件,其广泛应用于车身覆盖件、车内支撑件、 结构加强件、座椅系统、仪表系统及排气系统等。 3-1-7-40 目前,我国汽车冲压零部件行业集群式发展特征明显,紧跟汽车产业集群的 发展,形成了长三角、西南、珠三角、东北、中部、环渤海等区域产业集群,并 带动了上下游产业链的发展。同时,行业内企业开始重视聚焦细分市场,如大型 复杂的产品成形、小型精密高速的产品制造等,充分发挥技术特点,各取所长, 走专业化发展道路。随着企业的产品定位更加专业和精细,某些细分领域的产品 和技术已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如发动机和变速箱内部的关键冲压件,过去长期依 赖进口,在十三五期间,我国企业在这方面开始突破,部分车型的零件已经国产 化成功,开始量产并出口。 (二)发行人市场地位 在市场份额方面,目前汽车零部件企业市场占有率的统计一般集中在发动 机、变速箱等零部件方面,冲压零部件因品种繁多且配套体系不同,很难准确统 计,业内对于行业市场份额等资料和数据缺乏独立、权威的来源。 鉴于公司生产的汽车冲压零部件主要为乘用车配套,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公布的乘用车年度销量数据并结合公司主要产品各年度的产销量,依据计算公 式:市场占有率=(零部件销售数量/每辆车该类产品的使用数量)/乘用车销量, 对报告期内公司汽车冲压零部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进行测算。 根据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数据,2019-2022 年上半年中国乘用车销量分别为 2,144.42 万辆、2,017.77 万辆、2,148.2 万辆和 1,035.47 万辆,其中新能源汽车销量 分别为 120.60 万辆、132.09 万辆、352.05 万辆和 259.19 万辆。 经计算,报告期内,公司部分主要自身产品在乘用车市场的占有率情况如下: 冲压零部件名称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前纵梁 3.93% 3.47% 3.65% 4.69% 后纵梁 1.29% 1.32% 1.50% 1.77% 水箱板总成 3.65% 3.59% 3.22% 3.97% 集气箱下板总成 1.59% 1.97% 2.28% 2.40% 天窗加强板总成 0.60% 0.49% 0.64% 0.57% 经计算,报告期内,公司部分主要自身产品在新能源汽车市场的占有率情况 如下: 3-1-7-41 冲压零部件名称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前门铰链柱加强板件 4.46% 8.09% 9.90% 0.00% 后框架支柱总成件 4.43% 7.98% 7.94% 0.00% C 柱内安装板总成 6.88% 11.92% 9.80% 0.01% 纵梁总成 4.41% 7.99% 8.08% 0.00% 发动机电池盖板 4.39% 8.05% 11.38% 0.00% 根据上表,公司乘用车的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较为稳定,并随其配套车型的 销量和行业乘用车总销量的变化而波动,其中前纵梁、水箱板总成市场占有率稳 定在 3%以上。公司配套新能源汽车的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 2020 年开始大幅提升, 主要系公司积极拓展布局新能源整车客户,并进入了特斯拉、理想汽车、蔚来汽 车、零跑汽车和华人运通等知名新能源整车制造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得到客户 认可并且销售数量大幅上升。2022 年 1-6 月,公司新能源产品市场占有率有所下 降,主要是由于比亚迪等国产新能源厂商增长较大。 公司积极加大各个产品线对现有客户的渗透程度并计划逐步开拓新客户,未 来经营规模的扩大以及技术水平的提升将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公司的行业地位,提 高公司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三)主要竞争对手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汽车冲压零部件及相关模具的开发、生产与销售,通过查询公 司主要竞争对手招股说明书和年度报告等公开资料,其基本情况如下: 1、长华股份(股票代码:605018) 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93 年 11 月,位于浙江省慈溪市。 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金属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公司主要产品为汽车冲焊 件和紧固件,冲焊件包括行李箱后挡板、后地板右上横梁、天窗加强板总成等, 紧固件包括螺栓、螺母等。公司主要客户包括东风本田、一汽大众、上汽通用、 上汽大众、长城汽车、广汽本田、广汽丰田、上汽集团、东风日产、日产中国、 奇瑞汽车、江铃汽车、长安福特、广汽三菱等。长华股份于 2020 年 9 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 1-6 月,长华股份营业收 入分别为 14.31 亿元、14.54 亿元、14.96 亿元和 7.64 亿元,净利润分别为 2.06 亿 元、2.01 亿元、1.56 亿元和 0.30 亿元。 3-1-7-42 2、博俊科技(股票代码:300926) 江苏博俊工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11 年 3 月,位于江苏省昆山开发 区。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精密零部件和精密模具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公 司主要产品为冲压产品、商品模产品和注塑产品,冲压产品包括传动类、框架类 和其他,注塑产品包括汽车天窗、门窗等系统的注塑组件。公司主要客户包括蒂 森克虏伯、麦格纳、福益、耐世特、凯毅德、德尔福、伟巴斯特、科德等汽车零 部件供应商。博俊科技于 2021 年 1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19 年、2020 年、 2021 年和 2022 年 1-6 月,博俊科技营业收入分别为 5.22 亿元、5.49 亿元、8.06 亿 元和 4.68 亿元,净利润分别为 0.64 亿元、0.67 亿元、0.84 亿元和 0.38 亿元。 3、华达科技(股票代码:603358) 华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2 年 11 月,位于江苏省靖江市,主营 业务为汽车车身冲压件、管类件及相关模具的开发、生产与销售。公司主要产品 包括前座内侧加强板、保险杠支架、后防撞梁总成、B 柱总成等。公司主要客户 包括上汽大众、一汽大众、上汽通用、广汽本田、广汽三菱、广汽丰田等。华达 科技于 2017 年 1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 1-6 月,华达科技营业收入分别为 41.78 亿元、41.34 亿元、47.17 亿元和 21.45 亿 元,净利润分别为 1.69 亿元、2.43 亿元、3.66 亿元和 1.41 亿元。 4、祥鑫科技(股票代码:002965)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4 年 5 月,位于广东省东莞市。公司主营 业务为金属结构件和精密冲压模具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主要产品为金属结 构件和精密冲压模具,金属结构件包括汽车冲压件、数控钣金件和其他结构件。 公司主要客户包括佛吉亚、法雷奥、奥钢联、马勒、安道拓等汽车零部件供应商。 祥鑫科技于 2019 年 10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 1-6 月,祥鑫科技营业收入分别为 15.97 亿元、18.39 亿元、23.71 亿元和 17.10 亿元,净利润分别为 1.51 亿元、1.62 亿元、0.64 亿元和 0.76 亿元。 5、无锡振华(股票代码:605319)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9 年 9 月,位于江苏省无锡市。 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零部件和相关模具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主要产品为汽 3-1-7-43 车冲压及焊接零部件、冲压模具。公司主要客户包括上汽集团、上汽通用、上汽 大众、神龙汽车等整车制造商,以及联合电子、爱德夏、考泰斯等汽车零部件供 应商。无锡振华于 2021 年 6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 1-6 月,无锡振华营业收入分别为 15.69 亿元、14.17 亿元、15.82 亿 元和 7.40 亿元,净利润分别为 1.06 亿元、1.05 亿元、0.91 亿元和 0.16 亿元。 6、英利汽车(股票代码:601279) 长春英利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6 年 12 月,位于吉林省长春市。 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零部件的设计、研发、制造及销售。公司主要产品为金属零 部件、非金属零部件和模具,金属零部件包括仪表板骨架、防撞梁、门槛以及其 他车身冲压件等,非金属零部件包括前端框架、车底护板、备胎仓等。公司主要 客户包括一汽大众、北京奔驰、上汽大众、上汽通用、吉利汽车、沃尔沃亚太、 华晨宝马、广汽菲克等。英利汽车于 2021 年 4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 1-6 月,英利汽车营业收入分别为 48.12 亿元、50.20 亿元、45.95 亿元和 19.40 亿元,净利润分别为 2.09 亿元、2.45 亿元、2.06 亿元和 -0.51 亿元。 7、金鸿顺(股票代码:603922) 苏州金鸿顺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9 月,位于江苏省张家港 经济开发区。公司主营业务为汽车冲压零部件及其相关模具的开发、生产与销售。 公司主要产品包括车身零部件、底盘零部件和冲压模具。公司主要客户包括上汽 大众、东南(福建)汽车、广州汽车集团等整车制造商,以及德国本特勒汽车、 博士集团、德国大陆集团等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等。金鸿顺于 2017 年 10 月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 1-6 月,金鸿顺营业收入 分别为 7.68 亿元、4.70 亿元、5.15 亿元和 2.23 亿元,净利润分别为-0.89 亿元、0.08 亿元、0.19 亿元和-0.02 亿元。 8、联明股份(股票代码:603006) 上海联明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3 年 1 月,位于上海市,主营业务为 汽车车身零部件业务和物流服务业务。公司主要产品为汽车车身零部件和相关模 具。公司主要客户包括上汽通用、上汽大众等整车制造商以及汽车零部件供应商。 3-1-7-44 联明股份于 2014 年 6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 1-6 月,联明股份营业收入分别为 10.36 亿元、9.11 亿元、12.20 亿元和 4.72 亿 元,净利润分别为 0.79 亿元、0.90 亿元、1.43 亿元和 0.38 亿元。 9、常青股份(股票代码:603768) 合肥常青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8 年 9 月,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公司 主营业务汽车冲压及焊接零部件的开发、生产与销售。公司主要产品包括车身零 部件和底盘零部件。公司主要客户包括江淮汽车集团、福田戴姆勒汽车、奇瑞汽 车、北汽集团、比亚迪等。常青股份于 2017 年 3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 1-6 月,常青股份营业收入分别为 18.34 亿元、22.97 亿元、30.09 亿元和 15.07 亿元,净利润分别为 0.25 亿元、0.75 亿元、0.59 亿元和 0.40 亿元。 (四)发行人竞争优势 1、技术和研发优势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高度重视技术研发和产品创新,通过自身多年以来持续 的技术研发投入、工艺改进、生产实践等方式,积累了大量的技术工艺经验,形 成先进的模具开发能力和冲压焊接技术,具有国内行业领先的技术研发优势。公 司的技术研发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模具开发能力 汽车冲压件模具是汽车车身生产的重要工艺装备,具有尺寸大、型面复杂、 精度要求高等特点,属于技术密集型产品,是汽车换型的主要制约因素。 发行人成立之初即组建了汽车冲压模具的研发团队,目前已形成从前期工艺 流程设计分析、冲压工艺模拟分析到后期的模具设计制造的完整技术工艺。这些 技术工艺可有效缩短模具制造的周期,提高模具产品的精度,有效控制整体生产 成本。公司在冲压模具设计、开发、制造等核心技术上取得了多项专利,公司通 过多年的技术积累,可以在高精度、高强度、超高强度方面实现单冲模、多工位 模和级进模的开发设计、制造加工、销售和服务一体化。 3-1-7-45 同时,公司还具备较强的整车新车型前期同步开发能力,以专业的工艺分析 团队先后为上汽乘用车、理想汽车等整车制造商提供零部件定点前的分析支持以 及同步工程支持。此外,公司在模具设计与开发过程中使用多种软件及设备提高 产品质量,具体如下表所示: 序号 软件或设备 使用效果 在模具工艺设计环节对零件进行全工序模拟分析,对零 Autoform、Dynaform 成型分 1 件回弹提前预判并作出回弹预处理,有效缩短模具调试 析软件 周期。 2 材料拉力试验机 对高强度钢板进行参数分析,提高 CAE 分析的准确性。 进行全部 3D 化设计,提高模具检具设计的准确度、效 3 UG、CATIA 软件 率。 进行动态干涉模拟分析,降低结构干涉等前期设计问 4 Sinova Tion 软件 题。 5 PDM Team Center 软件 进行数据管理,避免图档版本混乱造成的制造错误。 加工精度高,可实现模具多角度加工、镶块独立加工, 6 德国 MATEC 五轴加工中心 使模具部件可更换性达到 100%。 蓝光扫描仪为零件回弹整改提高了效率和方向,做到零 德国 ATOS 三维扫描仪(蓝 7 件全工序扫描,准确判断零件潜在回弹因素,大大降低 光扫描) 了回弹整改次数,有效缩短制造周期。 德国通快 Trumpf 高精度激 能满足汽车金属零件的切割加工,为产品研发试制提供 8 光切割机 快捷的加工方式,节省试验周期,提高生产效率 (2)冲压焊接技术 在冲压技术方面,公司解决了超高强度钢材在冷冲压过程中易回弹的问题, 提高了产品尺寸精度和合格率,降低了生产成本。在焊接技术方面,除传统的钢 板连接外,公司在钢-铝连接、铝板连接、铸铝件连接、挤压铝连接等轻量化材 料连接方面均积累了丰富的技术实践经验,可应用于轻量化车型的生产。 公司持续将技术研发优势转化为产品优势,部分产品被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认 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包括:汽车前地板尾部加强板安全结构件、汽车前围上板功 能结构件、Skoda Yeti 高强度低变形量汽车后纵深安全结构件、Octavia NF 耐冲击 抗形变汽车前窗框功能结构件和 Octavia NF 高抗扭汽车座椅支撑板总成。 (3)创新机制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研发体系和研发制度,为技术创新提供制度和组织保障。 公司制定《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制度》用以规范公司研发项目的管理,制定《优 秀人才引进管理制度》和《科技人员培养进修制度》来引进并培养优秀人才;制 3-1-7-46 定《开放式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制度》为公司研发创新增添活力。 凭借着有效的自主创新机制,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共获得 133 项专利权,其中发明专利 27 项。 2、生产设备优势 汽车零部件行业的特点是生产批量大、标准化程度高、质量要求严格,这要 求制造设备拥有较高的加工精度和质量稳定性,并能适应快速连续满负荷的生产 环境。 为了提高汽车冲压和焊接总成件高质量的工艺技术水平和大规模的生产能 力,公司从江苏北人智能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发那科机器人有限公司、 扬州锻压机床有限公司等装备制造业的龙头企业引进国内外先进生产设备和实 验设备。目前,公司拥有机器人柔性自动冲压生产线、多工位级进模自动冲压线、 机器人焊接生产线、全自动蓝光扫描设备等先进生产设备,保证了公司汽车车身 冲压总成零部件产品的一致性、稳定性和生产效率。以子公司昆山达亚为例,其 在 2012 年后将原本的人工冲压线改造为 4 条自动冲压生产线。自动冲压生产线 的投产运行,改善了员工劳动条件,减轻了工人劳动强度,又可确保生产安全, 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还能降低能源及原材料消耗,节省辅助加工时间, 降低生产成本。 3、成本控制优势 随着汽车消费市场逐渐成熟以及电动出行和新出行概念的兴起,整车厂面临 低价抢占市场份额以及快速更新换代的压力,而这些负面影响将直接传导至上游 零部件供应商,挤压供应商的利润空间,成本控制能力成为零部件企业的核心竞 争力之一。 公司采取多种方式,加强成本控制。资源配置方面,公司采用 ERP 信息管 理系统,提供了集中统一的信息管理中心,公司内部物流、资金流和信息流集中 共享,提升了资源使用效率。劳务成本及生产效率方面,公司通过引进工业机器 人等先进生产设备实现“机器替代人工”,提升了生产流程的自动化、标准化、 智能化水平,降低人工成本的同时提高了工作效率和产品精度,成品率和良品率 均显著提高。运输方面,公司围绕主机厂生产基地进行生产布局从而大大缩短了 3-1-7-47 运输距离,节约运输成本。 4、产品结构优势 公司是集生产模具、检具开发制造、大中小型冲压零部件、总成焊接拼装一 体的汽车零部件生产制造商,产品种类丰富且具有协同效应。丰富且优质的产品 结构为公司业绩提供保证的同时,还能增强公司抵抗风险的能力。 从产品分类来看,公司主要产品为汽车冲压零部件和冲压模具,从车型分类 来看,公司主要产品所配套的车型既包括上汽大众的朗逸、途观、帕萨特、桑塔 纳,上汽通用的 GL8、昂科威等中外合资品牌车型,也包括上汽荣威、上汽名爵 等价格较为亲民的国产品牌,同时包含特斯拉 Model 3、Model Y,理想 ONE,蔚 来 ES6、EC6,零跑汽车 T03,华人运通高合 HiPhi X 等新能源车型。在快速变化 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多样化的产品结构能够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促进销售增 长,同时增强了公司对市场波动的风险抵御能力。 5、客户资源优势 对于汽车零部件企业来说,与整车厂商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是企业生存 和发展的关键。公司作为中国较早从事并持续专注于汽车冲压零部件生产的企业 之一,目前已与上汽大众、上汽通用、上汽乘用车、上汽大通、一汽大众等多家 汽车整车厂商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除整车厂商外,公司还是新朋股份、上海 同舟、上海安莱德、华域车身、上海汇众等汽车零部件制造商的合作伙伴。随着 全球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公司在现有燃油整车制造商稳定配套合作的基础 上,积极拓展布局新能源整车客户,并成为了特斯拉、理想汽车、蔚来汽车、零 跑汽车和华人运通等知名新能源整车制造商的合格供应商。 公司与上述优质客户均保持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 日,公司与上汽大众、上海同舟合作已超过 20 年,与上汽通用、一汽大众、上 海汇众、新朋股份等客户合作 10 年以上。在长期的合作过程中,公司能够满足 各类整车厂商对供应商的严格要求,积累了大量的客户资源,实现了品牌效应, 为公司良好的业绩提供了支撑,有利于进一步拓展新客户以及进入其他整车制造 商的供应商名录。 3-1-7-48 6、区域布局优势 出于与客户同步开发、向客户及时供货并最大限度降低产品运输成本等考 虑,公司采取紧贴汽车产业集群建立生产基地的战略,先后在上海安亭、江苏昆 山、安徽滁州、山东烟台、浙江宁波、湖南长沙、江苏常州、上海临港、江苏盐 城、浙江杭州和安徽六安进行配套布点。公司在汽车消费能力最强的长三角产业 集群集中发力,同时兼顾以新能源和自主品牌为亮点的中部汽车产业集群。公司 良好的区域布局有利于及时获得主机厂反馈并快速响应需求,保证交付的及时性 以及产品质量的稳定性,有效提升客户满意度,进一步增强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 力。 7、管理优势 公司多年来专注于汽车冲压零部件及相关模具的开发、生产与销售,运营及 管理团队拥有丰富的行业经营经验及管理经验,核心人员对汽车零部件行业发展 拥有独到的见解及前瞻性。经过多年的摸索,在消化吸收众多同行业先进企业管 理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套具有行业特色、较为完善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和内 部控制制度。 随着公司业务规模的扩大,公司逐步引入 ERP 业务管理系统、SCM 系统、 3-1-7-49 条码系统、MES 系统等信息管理系统,推进全面覆盖采购、生产、仓储、物流、 财务等各部门的信息化管理,实现全环节的实时信息共享,提高了沟通效率,为 控制产品成本、保障产品质量提供支持。 (五)发行人竞争劣势 1、公司规模相对于跨国公司较小 目前全球汽车零部件配套供应商百强企业大多实行集团化经营,其资金实力 雄厚,整体技术实力强,产品种类丰富。与全球龙头企业相比,发行人规模有限, 2021 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27.72 亿元,与国际大型汽车零部件厂商相比,营收规 模上仍存在较大的差距,抗风险能力相对不足。 2、产能有限 2019-2022 年上半年,公司冲压零部件业务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 98.13%、 93.30%、126.88%和 106.48%,公司总体产能利用率趋于饱和状态,成为公司进一 步发展的主要障碍,同时也制约了公司新客户的拓展。随着昆山、常州和滁州扩 产项目的逐步落成投产,公司产能紧张的现状有望得到缓解。 3、融资渠道有限、融资成本高 汽车零部件行业为资金密集型行业,在装备投入、工艺技术开发以及日常运 营方面资金需求量较大。公司面临扩大规模、完善产能布局的需求,需要大量资 金支持。目前公司主要依靠自身经营积累和银行借款融资,较为单一的融资渠道 导致公司无法及时满足经营所需资金,从而限制了公司进一步发展。若公司本次 成功发行股票并上市,将有利于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降低公司的融资成本,能 更好解决公司快速发展所面临的资金需求问题。 (六)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发行人所处行业正处于稳定成长阶段,属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发行 人业务目标明确,管理技术先进,市场基础坚实,财务状况良好,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其竞争优势,未来发展前景良好。 3-1-7-50 (此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署页) 项目协办人: 王 慷 保荐代表人: 李 懿 蔡伟成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郁伟君 内核负责人: 刘益勇 保荐业务负责人: 李俊杰 总经理(总裁): 王 松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贺 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1-7-51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本保荐机构已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签订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之保荐协议》(以下简称“《保荐协议》”),为尽职推荐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 息披露等相关义务,本保荐机构指定保荐代表人李懿(身份证号 340702198003117518)、蔡伟成(身份证号 330327199104051739)具体负责保荐工 作,具体授权范围包括: 1、协助发行人进行本次保荐方案的策划,会同发行人编制与本次保荐有关 的申请材料。同时,保荐机构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 文件。 2、保荐代表人应当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中有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 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进行审慎核查,其所作的判断与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 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有权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提供专业 服务,相关费用由发行人承担。 3、协调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联系,并在必要时根据该等主管机构的要求,就本 次保荐事宜作出适当说明。 4、保荐代表人的其他权利应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和双方签订的《保荐协议》的约定。 保荐代表人(签字)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 懿 蔡伟成 法定代表人(签字) 授权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 贺 青 年 月 日 3-1-7-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