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 本所指派张征轶律 师、黄新淏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关于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关 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关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之补充法律 意见书(二)》《关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之补 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上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 鉴于发行人委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并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出具了中汇会审[2022]6435 号《审计报告》, 本所现根据前述《审计报告》以及发行 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 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情况进行补充核查,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 1730031/DH/cl/cm/D14 5-1-5-1 一.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中汇会计师对发行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以下 简称“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2 年 9 月 23 日出具了标 准无保留意见的中汇会审[2022]6435 号《审计报告》, 据此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 发行涉及财务状况等相关实质条件发表补充意见如下: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6435 号《审计报 告》, 发行人合并报表显示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 月至 6 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99,221,840.35 元、155,589,670.07 元、385,553,424.30 元及 184,087,037.61 元, 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 月至 6 月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26,877,957.11 元、160,959,655.45 元、380,310,629.18 元及 183,557,645.69 元, 最近三年及一期均为正数。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 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中汇会计师已就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出具 无保留意见的中汇会审[2022]6435 号《审计报告》, 符合《证券法》第十 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相关政府 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 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不存在 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 犯罪,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1730031/DH/cl/cm/D14 5-1-5-2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以及发行人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 资格,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所列示的下列情形: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鉴[2022]6436 号《关于滁 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发 行人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 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 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 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 效果,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七)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相关政府主管部门 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不 存在下列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1.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 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 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 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 受到行政处罚, 且情节严重; 3. 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 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1730031/DH/cl/cm/D14 5-1-5-3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 段骗取发行核准; 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 员会审核工作; 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签字、盖章; 4.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八)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草 案)》以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 序。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6435 号《审计报告》以及发行 人的确认, 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 定。 (九)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6435 号《审计报 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 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 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条之规定。 (十)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6435 号《审计报 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显示净 资产为 1,599,961,271.26 元, 总资产为 2,797,418,244.77 元, 净资产在总资 产中所占比例约为 57.19%, 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结构合理; 发行人合并财务 报表显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 月至 6 月归属于 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99,221,840.35 元、155,589,670.07 元、 385,553,424.30 元及 184,087,037.61 元, 发行人盈利能力较强; 发行人合 并财务报表显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 月至 6 月 1730031/DH/cl/cm/D14 5-1-5-4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337,436,220.14 元、292,885,967.47 元、206,733,718.76 元及 232,033,680.86 元, 发行人现金流量正常。基于 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资产质 量良好, 资产负债结构合理, 盈利能力较强, 现金流量正常, 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十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中汇会计师已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中汇会鉴[2022]6436 号《关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中汇会计 师认为发行人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建 立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 效的。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管理、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 本所律师认 为,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 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十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中汇会审[2022]6435 号《审计报告》, 中汇会计师认为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 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 况以及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 1 月至 6 月的合并及 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鉴于前文所述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 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 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 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 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十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6435 号《审计报 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对相关文件的 理解和判断,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是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 事项为依据, 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 对相同或 者相似的经济业务, 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 没有随意变更, 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1730031/DH/cl/cm/D14 5-1-5-5 (十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6435 号《审计报 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对发行人所作有 关关联交易说明的理解,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地披露 了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 的主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或有合理的定价依据, 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 润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十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6435 号《审计报 告》,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述的以下条件: 1. 上述《审计报告》显示, 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度 和 2021 年 度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199,221,840.35 元、155,589,670.07 元及 385,553,424.30 元, 最近 三个会计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 后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126,877,957.11 元 、 160,959,655.45 元及 380,310,629.18 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正 数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 2. 上述《审计报告》显示, 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度 和 2021 年 度 ) 的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1,609,901,458.24 元 、 1,684,381,937.43 元和 2,772,082,141.56 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营 业收入累计超过 3 亿元; 3.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10,600 万元, 不少于 3,000 万元; 4. 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等后)占净资 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5.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十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6435 号《审计报 1730031/DH/cl/cm/D14 5-1-5-6 告》、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最近三年及一期发 行人依法纳税, 主要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 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十七) 经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 并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 [2022]6435 号《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 险, 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符合《管 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十八)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6435 号《审计报 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适当核查、 理解和判断, 发行人本次发行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1.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十九)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6435 号《审计报 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符合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 并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1730031/DH/cl/cm/D14 5-1-5-7 4.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5.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 不利变化的风险; 6. 就本所律师所知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 情形。 二. 发行人的业务 (一) 主要经营资质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排污许可证现场核查记录表》以及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及其说明, 经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场检查 确认, 长沙达亚属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规 定之登记管理类别, 可申请注销排污许可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 长沙达亚已注销原持有的证书编号为 91430100396102934D001Q 的 《排污许可证》, 并已取得登记编号为 91430100396102934D002W 的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有效期自 2022 年 4 月 28 日至 2027 年 4 月 27 日。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及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汽车冲压零部件及相关模具的开发、生产与销售。发行 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6435 号《审计报 告》,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收入及相应利润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利润比重 较大。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未出现依据法 1730031/DH/cl/cm/D14 5-1-5-8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行人章程须终止的事由, 在现行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未发生对发行人业务经营具有重大不利影响之变化的情况下, 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三.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发行人分别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2022 年 8 月 9 日设立全资子公司杭州达亚汽车零部件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达亚”)、安徽达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安徽达亚”), 因此, 杭州达亚、安徽达亚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6435 号《审计报 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2022 年 1 月至 6 月期间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发行 人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外): 1. 向关联方采购商品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2022 年 1 月至 6 月 期间, 向无锡华尔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无锡晓诚汽车配件有限 公司、无锡邦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采购汽车冲压零部件外购 件 及 零 星 材 料 , 具 体 采 购 金 额 分 别 为 21,777,958.65 元 、 21,490,790.98 元、17,204,549.25 元。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2022 年 1 月至 6 月 期间, 向绩溪多利养殖有限公司采购食品及农副产品, 具体采购 金额为 19,237.60 元。 2. 向关联方销售商品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2022 年 1 月至 6 月期间, 向无锡华尔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无锡晓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无锡 1730031/DH/cl/cm/D14 5-1-5-9 邦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销售钢材等原材料及零星材料, 具体销售金 额分别为 7,583,411.00 元、15,218,581.41 元、756,317.10 元。 3. 接受关联方担保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2022 年 1 月至 6 月期间 的部分银行借款、汇票承兑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曹达龙及其一致行动 人邓丽琴、曹武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 料以及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6435 号《审计报告》, 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2022 年 1 月至 6 月新增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情况 如下: 担保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方式 连带责 曹武 昆山达亚 3,000万元 2022年1月17日 2023年1月16日 任保证 连带责 曹武 昆山达亚 3,000万元 2022年1月25日 2023年1月16日 任保证 曹达龙、 连带责 昆山达亚 3,000万元 2022年1月24日 2023年1月23日 邓丽琴 任保证 连带责 曹武 昆山达亚 4,000万元 2022年1月14日 2022年7月7日 任保证 连带责 曹武 昆山达亚 1,100万元 2022年4月22日 2030年3月17日 任保证 连带责 曹武 昆山达亚 600万元 2022年5月5日 2030年3月17日 任保证 连带责 曹武 昆山达亚 613.65万元 2022年5月23日 2030年3月17日 任保证 连带责 曹武 昆山达亚 255.8万元 2022年6月20日 2030年3月17日 任保证 4.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730031/DH/cl/cm/D14 5-1-5-10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6435 号《审 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应收款项,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的应付款项余额如下: 单位: 元 账面金额 款项类别 关联方名称 2022 年 6 月 30 日 无锡邦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12,447,693.58 无锡华尔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19,955,746.29 应付账款 无锡晓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13,919,075.33 安徽滁州多利食品有限公司 1,30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上述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应付款项余额系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向该等关联方采购汽车冲压零部件外购件及零星材料、食品及农 副产品形成。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发行人向关联 方采购汽车冲压零部件外购件及零星材料系为满足发行人生产经营需要, 相 关关联交易价格系综合考量关联方成本及市场合理利润率确定; 发行人向关 联方销售钢材等原材料, 系为对产品质量进行管控, 稳定供应链, 同时发挥 材料集中采购带来的价格优势, 相关关联交易价格主要系参考汽车冲压零部 件外购件的销售价格及相关钢材等原材料的市场价格, 按原价或收取合理代 采费用确定; 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食品及农副产品系出于发行人正常经营及 业务拓展需要, 相关关联交易价格系参考当地相关产品的市场价格确定; 发 行人接受关联方担保系为满足发行人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需要, 且关联方未 向发行人收取担保费。 发行人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2022 年 3 月 13 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和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1730031/DH/cl/cm/D14 5-1-5-11 并提供担保的议案》, 对发行人于 2022 年度预计发生的各项日常关联交易 以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进行了审议确认, 且所涉关联董事、关联股东 均回避未参与表决; 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就 2022 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以 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情况进行审查, 并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以及同意的独 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关联交易价格公平、合理、公允, 未损害发行人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于 2022 年 1 月至 6 月发生的上述关 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四.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新取得 2 项房屋所有权, 具体情况如 下: 1. 根据苏(2022)常州市不动产权第 0103065 号《不动产权证书》, 常州 达亚取得位于常州市洛阳镇东都西路 57 号的房屋所有权, 房屋建筑面 积为 35,392.53 平方米, 权利性质为自建房, 用途为工业/生产。 2. 根据浙(2022)慈溪(杭州湾)不动产权第 0011468 号《不动产权证书》, 宁波达世取得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合轸路 113 号的房屋所有权, 房屋 建筑面积为 3,154.62 平方米, 权利性质为其他, 用途为工业用房。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房屋所有权系 通过自建方式取得, 且均已取得相应的产权证书,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拥有的 上述房屋所有权合法、有效,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二) 主要专利 1730031/DH/cl/cm/D14 5-1-5-12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明 以及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取得 2 项已授权专利, 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专利权人 有效期限 异形料件的 ZL202120 2021 年 4 月 1 实用新型 昆山达亚 成型设备 752772.6 14 日起 10 年 ZL202122 2021 年 10 月 2 侧冲孔模具 实用新型 昆山达亚 482680.3 15 日起 10 年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利,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三) 控股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宁波 达世、盐城多利的实收资本已发生变化, 且发行人新设控股子公司杭州达 亚、安徽达亚, 具体情况如下: 1. 宁波达世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宁波达世之营业执照、工商档案 等文件资料, 宁波达世股东于 2022 年 8 月 22 日作出决定, 同意宁波 达世将注册资本由 3,600 万元增至 4,200 万元, 新增注册资本 600 万 元均由原股东多利科技以货币方式认缴。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回单等文件资料及其确认, 发 行人已于 2022 年 8 月对宁波达世足额实缴出资。 本次增资完成后, 宁波达世的股权结构如下: 1730031/DH/cl/cm/D14 5-1-5-13 认缴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万元) (%) 1 多利科技 4,200 4,200 100 合计 4,200 4,200 100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8 月 25 日向宁波达世换发了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015994736397 的《营业执照》。 2. 盐城多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出具的中汇苏 会验[2022]0368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22 年 5 月 31 日, 盐城多利 已收到全体股东以货币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1 亿元。 3. 杭州达亚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的查询以及杭州市钱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 发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14MA2KMBFX4L), 杭州达亚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杭州达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4MA2KMBFX4L 法定代表人 高国环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前进街道江东三路 3888 住所 号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模具制造; 经营范围 模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 1730031/DH/cl/cm/D14 5-1-5-14 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2 年 7 月 26 日 营业期限 2022 年 7 月 26 日至长期 股权结构 多利科技持有其 100%的股权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尚未向杭 州达亚实缴出资。 4. 安徽达亚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 的查询以及六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之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1500MA8PB84K57), 安徽 达亚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安徽达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500MA8PB84K57 法定代表人 于亚红 住所 安徽省六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招商中心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 类型 资) 许可项目: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 或许可证件为准)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汽车零部 件研发; 汽车零配件批发; 模具制造; 模具销售; 紧固件制造; 紧固件销售; 通用零部件制造; 金 属工具制造; 金属工具销售; 机械零件、零部 件加工; 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 有色金属铸 1730031/DH/cl/cm/D14 5-1-5-15 造;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2 年 8 月 9 日 营业期限 2022 年 8 月 9 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结构 多利科技持有其 100%的股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回单等文件资料及其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已向安徽达亚实缴出资 30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 发行人合法持有上述控股子公司的股权,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6435 号《审计报 告》, 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合并资产负债表所载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为 815,884,653.95 元, 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 及其他设备。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 除在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披露的租赁物业外, 发行人控股子公 司为员工居住之用途新增的主要租赁物业情况如下: 1. 多利科技与滁州同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4 日签署了 《滁州经开区租赁合同(公寓)昭阳工业园-滁州多利汽车(续)》, 约定 多利科技自滁州同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处租用位于滁州市世纪大道 801 号昭阳工业园 1 号公寓楼 504-511、1305-1314(共 18 套)公寓, 建筑面积总计为 720 平方米, 用途为员工居住, 租赁期限自 2022 年 9 月 14 日起至 2023 年 9 月 13 日止, 租金为 8 元/平方米/月。 经本所律师核查, 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滁州经济技术 开发区管委会下属企业, 根据滁国用(2011)第 05319 号土地使用权证 书及发行人的说明, 上述房屋所在土地属于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有限 责任公司单独所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上述房屋尚未办 1730031/DH/cl/cm/D14 5-1-5-16 理产权证书; 根据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具有经 营政府授权的土地等城市资产、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前期开发及组织 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职能, 昭阳工业园 1 号公寓楼已完成综合验 收, 所有房屋租赁均已纳入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内部管 理, 尚待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经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 说明, 滁州同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系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的全资子公司, 负责租赁合同的签署事宜。 2. 长沙达亚与长沙星城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1 日签署 了《长沙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约定长沙达亚自长沙星城宜居 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租用位于幸福家园公租房 1 栋 212 室等面积为 208.02 平方米的 4 套房屋, 用途为员工居住, 租赁期限自 2022 年 9 月 1 日至 2023 年 8 月 31 日止, 月租金为 832.08 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长沙星城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长沙 星城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租赁合同主体的情况说明》, 长 沙县政府投资建设的湘瑞家园、时代星城、湘绣苑、幸福家园、榔梨 廉租房、水渡家园一期共计 6 处公共租赁住房资产已划转至长沙县星 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县星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其子公司长 沙星城宜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该 6 处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的日常管 理、租赁管理、物业服务、维护维修、过程核查、纠纷处理、安全生 产、收租及巡查整治等工作, 并依法依规签署相关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租赁合同)。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以租赁方式使用上述房屋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上述存在产 权瑕疵的租赁房屋不会对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财务状况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 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五.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1730031/DH/cl/cm/D14 5-1-5-17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除在已出具法律 意见中披露的重大合同外,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或将要履 行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合同情况如下: 1. 主要授信、借款、担保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或将要履 行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主要授信、借款及其对应的担保合同如下: (1) 昆山达亚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 签 署 了 《 商 业 汇 票 银 行 承 兑 合 同 》 ( 编 号 : 32180120220000574), 约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 行承兑昆山达亚开出的商业汇票共 8 张, 金额共计 4,000 万元, 前述汇票的到期日为 2022 年 7 月 7 日。 根据曹武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 签 署 的 《 最 高 额 保 证 合 同 》 ( 合 同 编 号 : 32100520210002537)以及于 2022 年 1 月 7 日签署的《变更协 议》, 曹武为昆山达亚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 保证担保主债务最高限额为 20,000 万元。 (2) 昆山达亚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 2022 年 01 月 17 日签署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 32010120220001292), 约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昆山分行向昆山达亚提供 6,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 借款 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7 日起 1 年, 借款利率按照每笔借款提款 日前一日的 1 年期 LPR 加 10bp 确定。 根据曹武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 签 署 的 《 最 高 额 保 证 合 同 》 ( 合 同 编 号 : 32100520210002537)以及于 2022 年 1 月 7 日签署的《变更协 1730031/DH/cl/cm/D14 5-1-5-18 议》, 曹武为昆山达亚上述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主债务最高限额为 20,000 万元。 (3) 昆山达亚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 签 署 了 《 流 动 资 金 借 款 合 同 》 ( 编 号 : 31044224010005), 约定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 行向昆山达亚提供 3,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 借款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24 日起至 2023 年 1 月 23 日止, 借款利率为年利 率 4.3%(单利)。 根据曹达龙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嘉定支行出具的《个人保证担保函》(编号: 31044224290005), 曹达龙为昆山达亚上述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主债务金额为 3,000 万元; 根据邓丽 琴于 2022 年 1 月 24 日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 支行出具的《个人保证担保函》(编号: 31044224290006), 邓丽 琴为昆山达亚上述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担 保主债务金额为 3,000 万元。 (4) 昆山达亚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签署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借款合 同》(编号: 32010420220000315), 约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昆山分行向昆山达亚提供 21,000 万元的固定资产借款, 用 于汽车电池托盘、冲压件生产项目, 总借款期限为 2022 年 3 月 18 日起 8 年, 借款利率根据每一周期约定的 LPR 减 55bp 确定, 利率调整以 12 个月为一个周期, 其中第一个周期执行的 LPR 为 借款提款日前一日的 5 年期以上 LPR, 此后每周期执行的 LPR 按照借款提款日在该周期首月对应日前一日的 LPR 重新确定。 根据曹武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 2022 年 3 月 18 日签署的《保证协议》(编号: 32100120220792529), 曹 武为昆山达亚上述固定资产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担 1730031/DH/cl/cm/D14 5-1-5-19 保主债务金额为 21,000 万元。 (5) 昆 山 达 亚 与 华 侨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分 行 (Oversea-Chinen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Hong Kong Branch)于 2022 年 5 月 5 日签署了《银行授信函》(编号: EB/028/22), 约定华侨银行 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向昆山达亚提供 500 万欧元的授信额度, 期限 为 12 个月; 根据前述《银行授信函》及发行人的说明, 前述授信 额度系对华侨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根据《银行授信函》(编号: EB/041/21)向昆山达亚提供的 500 万欧元流动资金借款进行展 期。 根据昆山达亚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于 2021 年 6 月 8 日签署的《开立保函总协议》(合同编号: 07500BH21BZD5EF), 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向昆 山达亚提供保函开立业务, 协议有效期自 2021 年 6 月 8 日起一 年(若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 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 有效期自动 顺延一年, 可多次延期),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履行保 函义务而需要垫付资金的, 自垫付之日起, 按每日万分之五向昆 山达亚计收垫付资金利息。 (6) 昆 山 达 亚 与 华 侨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分 行 (Oversea-Chinen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Hong Kong Branch)于 2022 年 5 月 5 日签署了《银行授信函》(编号: EB/029/22), 约定华侨银行 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向昆山达亚提供 200 万欧元的授信额度, 期限 为 12 个月。 2. 主要采购合同 (1) 原材料采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 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新增的与 2022 年 1 月至 1730031/DH/cl/cm/D14 5-1-5-20 6 月采购金额达到 2,500 万元以上的原材料供应商间的正在履 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如下: 序号 签署主体 供应商名称 合同名称 主要采购内容 有效期限 华安钢宝利 2022 年 1 月 1 高新汽车板 《2022 年铝材购 1. 昆山达亚 铝材 日至 2022 年 12 加工(常熟) 销框架合同》 月 31 日 有限公司 苏州利来工 2022 年 1 月 1 2. 昆山达亚 业智造有限 《合作协议》 铝材 日至 2023 年 12 公司 月 31 日 上海增孚实 2022 年 1 月 1 《2022 年钢材购 3. 昆山达亚 业发展有限 钢材 日至 2022 年 12 销框架合同》 公司 月 31 日 华域汽车车 身零件(上 《华域汽车车身 海)有限公 2022 年 1 月 1 零件(上海)有限公 4. 昆山达亚 司、华域汽 钢材 日至 2022 年 12 司外购件采购年 车车身零件 月 31 日 度合同》 (武汉)有限 公司 注: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原材料供应商按月签订采购订单, 具体采购的型号、数量和金 额以订单内容为准。 (2) 冲压零部件采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 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新增的与 2022 年 1 月至 6 月采购金额达到 2,500 万元以上的冲压零部件供应商间的正 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如下: 1730031/DH/cl/cm/D14 5-1-5-21 序号 签署主体 供应商名称 合同名称 主要采购内容 有效期限 多利科 签署日期为 技、昆山 2022 年 1 月 1 常州惠宇电 《生产采购一般 1. 达亚、上 零部件采购 日, 在双方存在 器有限公司 条款》 海多利、 业务合作期间 常州达亚 持续有效 签署日期为 武汉云鹤汽 2022 年 2 月 《生产采购一般 2. 昆山达亚 车座椅有限 零部件采购 10 日, 在双方 条款》 公司 存在业务合作 期间持续有效 注: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冲压零部件供应商按月签订采购订单, 具体采购的型号、数量 和金额以订单内容为准。 (3) 设备采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 截 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金 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主要设备采购合同如下: 合同金额 序号 签署主体 供应商名称 合同名称 主要采购内容 签署时间 (万元) 江苏三里盛 《供货合 周边设备及集 2022 年 5 1. 盐城多利 鑫工程技术 1,720 同》 成自动化项目 月 13 日 有限公司 3. 主要销售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 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新增的与 2022 年 1 月至 6 月销售金 额达到 2,500 万元以上的客户间的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如下: 1730031/DH/cl/cm/D14 5-1-5-22 序号 签署主体 客户名称 合同名称 主要销售内容 有效期限 华域汽车车 身零件(上海) 《华域汽车车身 2022 年 1 月 1 有限公司、 零件(上海)有限 1. 昆山达亚 汽车零部件 日至 2022 年 12 华域汽车车 公司外购件采购 月 31 日 身零件(武汉) 年度合同》 有限公司 《上海安莱德汽 2022 年 1 月 1 2. 上海多利 上海安莱德 车零部件有限公 汽车零部件 日至 2022 年 12 汽车零部件 司项目零件采购 月 31 日 有限公司、 框架协议》《上 上海安莱德 海安莱德汽车零 2022 年 1 月 1 汽车零部件 部件有限公司仪 3. 昆山达亚 汽车零部件 日至 2022 年 12 有限公司仪 征分公司项目零 月 31 日 征分公司 件采购框架协 议》 注: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客户签订框架协议, 具体销售的型号、数量和金额以订单内容 为准。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述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对发行人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之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6435 号《审计报 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 三.(二)部分披露情形外, 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6435 号《审计报 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 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三.(二)部分披露情形外, 关联方 1730031/DH/cl/cm/D14 5-1-5-23 未向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其他担保。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6435 号《审计报 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发 行人合并报表口径存在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1. 其他应收款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存在的金额位居前五的 其他应收款如下: 序号 对象名称 款项性质 金额(元) 农民工工资 1 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4,000,000 保证金 2 常州武进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保证金 1,421,700 3 上海临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租赁押金 1,245,136.66 4 代扣代缴社保、公积金 代扣代缴款 636,350.72 5 烟台市福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处 保证金 351,468 (1) 上 述 发 行 人 对 常 州 市 戴 溪 建 筑 工 程 有 限 公 司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4,000,000 元系常州达亚根据其与常州市戴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签署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监管协 议》(合同编号: 3201747120220114001)的约定所支付的农民工 工资保证金; (2) 上 述 发 行 人 对 常 州 武 进 区 财 政 局 财 政 专 户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1,421,700 元系常州达亚根据其与常州市自然资源局于 2019 年 5 月 6 日签署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3204832019CR0024)的约定所支付的开竣工履约保证金; (3) 上 述 发 行 人 对 上 海 临 锋 经 济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1730031/DH/cl/cm/D14 5-1-5-24 1,245,136.66 元系上海达亚自上海临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处租 用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新四平公路 168 号临港智造园五期项目中 (青桐园)2 幢 8 号厂房 101 室(北侧一跨隔间与办公楼的第一层) 及中间两跨、6 号厂房中的东侧一跨的房屋所支付的租赁保证 金; (4) 上述发行人代扣代缴社保、公积金形成的其他应收款 636,350.72 元系发行人在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时先行代员工缴纳的员工 应负担的社保、住房公积金费用; (5) 上 述 发 行 人 对 烟 台 市 福 山 区 非 税 收 入 管 理 处 的 其 他 应 收 款 351,468 元系烟台达世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 2. 其他应付款 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无账龄超过 1 年的大额其他应付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述发行人主要其他应收款系在发行人正常经营过程中产 生, 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六.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 自已出具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 共召开了二次董事会及一次监事会, 具体情况如下: (一)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2022 年 7 月 21 日召 开)、第十五次会议(2022 年 9 月 23 日召开)会议文件的核查并经发行人确 认, 该等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决议内容以及决议的签 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二)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2 年 9 月 23 日召开)会 1730031/DH/cl/cm/D14 5-1-5-25 议文件的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 该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事 项、决议内容以及决议的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七. 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税务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2022 年 1 月至 6 月期间在税务 方面的合规情况如下: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于 2022 年 7 月 7 日就发行人出具的《证明》, “我局管辖的滁州多利汽 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100556336108T)经 ‘金三’系统查询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系统暂未 发现相关涉税处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十一税务 所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就上海多利出具的《证明》, “上海多利汽车 配件有限公司系我局所辖的纳税人, 该企业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均按期申报, 依法纳税, 未在系统中发现企业存在偷 税漏税行为及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记录。现时执行申报的税种、税率 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就昆山达亚出具的《税务事项证明》,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该纳税人能按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暂未发现该纳税人因偷税而被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 4.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福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 局于 2022 年 7 月 4 日就烟台达世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 书》, “经金三系统查询, 烟台达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1730031/DH/cl/cm/D14 5-1-5-26 (91370611561440532U)2022.1.1-2022.6.30 未发现税收违法行为”。 5.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税务局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就宁波达世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经查 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 宁波达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302015994736397)自 20220101 起至 20220630, 未发现重大违 法违章记录”。 6.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县税务局泉塘税务分局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就长沙达亚出具的《证明》, “我局管辖的长沙达 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0396102934D)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今纳税申报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税 收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 无 税务违法行为不良记录, 无社保违规缴纳情况, 未受到税务主管部门的 处罚”。 7.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武进区税务局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就常州达亚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经查询金 三系统, 暂未发现该纳税户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存在欠缴税款及社保, 或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或其他税 务问题被处罚的情形”。 8.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就上海达亚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 书》, “经查询, 该纳税人于 2022 年 1 月 1 日-2022 年 06 月 30 日期 间按期申报, 无欠税, 无行政处罚信息”。 9.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就盐城多利出具的《税收证明》, “该公司 2022 年 1 月至 2022 年 6 月企业无违章信息”。 1730031/DH/cl/cm/D14 5-1-5-27 基于上述核查, 根据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 查询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2022 年 1 月至 6 月期间 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财政补贴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6435 号《审计报 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2022 年 1 月至 6 月期间获得的单笔金额达到 50 万元的主要财政补贴情况 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9 年 2 月 2 日下发的财行[2019]11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 知》, 多利科技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款 803,922.49 元。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获得的上述主要财政 补贴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2022 年 1 月至 6 月期间在市场监督、社 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土地、住房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等主要方面的 合规情况如下: (一) 市场监督合规情况 1. 根据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就发行人出具的 《证明》,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在本辖区内未有被列入‘经 营异常名录’或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1730031/DH/cl/cm/D14 5-1-5-28 2.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7 月 7 日就上海多利出 具的《合规证明》, “自 2022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2 年 06 月 30 日, 未发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 3. 根据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就昆山达亚出具的 《证明函》,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在江苏省工 商系统市场主体信用数据库中没有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投诉举报记 录; 上述时间段内无申请人因违法违规被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 处罚的情况”。 4.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于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 (https://cfws.samr.gov.cn/)及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 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 烟台达世于 2022 年 1 月 1 日 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不存在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记 录。 5.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于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 (https://cfws.samr.gov.cn/) 、 信 用 中 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等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并经发行人 确认, 宁波达世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不存在 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记录。 6. 根据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于 2022 年 7 月 6 日 就长沙达亚出具的《证明》,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今暂未发现你 公司相关违法违规信息记录”。 7. 根据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就常州达亚 出具的《证明》,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 在 我局无行政处罚记录”。 1730031/DH/cl/cm/D14 5-1-5-29 8.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就上海达亚出具的《合规证明》, “自 2022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2 年 07 月 01 日, 未发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 政处罚记录”。 9. 根据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8 月 4 日就盐城 多利出具的《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状况审查意见》,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查询之日期间, 该公司在我局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原工商、原质 监、原食药、原物价、原商务、商标及专利知识产权)内无行政处罚 记录及正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二) 社会保险合规情况 1. 根据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就发行人出 具的《证明》,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已在我中心缴纳城镇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无欠费记录”。 根据滁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于2022年7月18日就发行人出具的 《证明》, “自2022年1月1日起已在我中心缴纳医疗保险, 无欠费记 录”。 2. 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就上海多利 出具的《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 上海多利截至 2022 年 6 月缴费状态为正常缴费;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法人劳动监察 行政处罚信用报告》, 上海多利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无劳动监察类行政处罚记录。 3. 根据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2 年 8 月 5 日就昆山达亚出 具的《江苏省苏州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 “该单位已 依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 为其职工办理了相应的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 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截止上月, 未发现 1730031/DH/cl/cm/D14 5-1-5-30 欠缴之情形”。 4. 根据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2 年 7 月 5 日就烟台 达世出具的《证明》,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不 存在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5. 根据宁波杭州湾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就 宁波达世出具的《证明》,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止, 能够遵守国家以及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我局从未对该公司做出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行政处罚”。 6. 根据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2年7月10日就长沙达亚出具 的《劳动用工守法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在线验证报告》, 长沙达 亚近五年无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处罚记录; 根据长沙市12333公共服务 平台提供的《单位参保信息(参保证明)》, 长沙达亚已参保基本养老 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大病医疗互助、基本医疗保险, 且为正 常缴费状态。 7. 根据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2 年 8 月 5 日就常州 达亚出具的《证明》, “自 2022 年 1 月起至今,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与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而 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8. 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 2022 年 7 月 6 日就上海达亚出 具的《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 上海达亚截至 2022 年 06 月缴费状态为正常缴费; 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向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法人劳动监察 行政处罚信用报告》, 上海达亚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无劳动监察类行政处罚记录。 9. 根据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2 年 8 月 8 日 1730031/DH/cl/cm/D14 5-1-5-31 就盐城多利出具的《证明》以及盐城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 2022 年 8 月 9 日就盐城多利出具的《证明》, 自 2022 年 2 月至 2022 年 7 月, 盐城多利已为其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 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保险, 不存在拖欠社会保险费情况, 未接 到任何有关劳动保障监察方面的举报投诉。 (三) 住房公积金合规情况 1. 根据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就发行人出具 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于 2017 年 10 月在滁州市住房公积金 管理中心开设了住房公积金账户, 账号为 1003439, 自缴存以来, 没有 因住房公积金缴存问题被处罚”。 2. 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就上海多利出具的 《上海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 常缴存状态, 未有我中心行政处罚记录”。 3.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2 年 7 月 26 日就昆山达亚出 具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该公司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未受过任 何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4. 根据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福山管理部于 2022 年 7 月 4 日就烟 台达世出具的《证明》,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住 房公积金账户, 依法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目前已缴至 2022 年 6 月, 共 36 人。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 无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缴纳方面的 法律法规而受处罚的记录”。 5. 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慈溪分中心于 2022 年 7 月 20 日就 宁波达世出具的《证明》, “已在本中心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 登记手续, 已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该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没有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被我中心处 1730031/DH/cl/cm/D14 5-1-5-32 罚”。 6. 根据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2 年 7 月 14 日就长沙达亚出具 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已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 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不 存在欠缴、漏缴、少缴、停缴或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的 行为, 公司未因住房公积金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 7. 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2 年 8 月 2 日就常州达亚出具 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 该单位未有受到 我中心行政处罚的情形”。 8. 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就上海达亚出具的 《上海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未有我中心行政处罚记录”。 9. 根据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管理部于 2022 年 8 月 5 日就盐 城多利出具的《证明》, “该公司截至 2022 年 7 月期间正常缴纳, 不 存在任何欠缴、不存在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被行政处罚。” (四) 土地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昆山达亚、烟台达世、宁波达世、 长沙达亚、常州达亚、盐城多利拥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前述公司在土地 方面的合规情况如下: 1. 根据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就发行人出具的 《证明》,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到 2022 年 6 月 30 日, 我局未发现该 公司在辖区内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而受 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2. 根据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就昆山达亚出具 1730031/DH/cl/cm/D14 5-1-5-33 的《核查证明》, “该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期间, 没有因违反有关土地和规划法律、法规而受到我局处罚的情 况”。 3. 根据烟台市福山区自然资源局于 2022 年 7 月 4 日就烟台达世出具的 《证明》,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遵守国家及地 方有关土地资源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截至本证明出具 之日, 在土地资源管理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未有因违反土 地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4.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于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 、 信 用 中 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全省政府网站信息统一搜索(包括 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本级、浙江省自然资源 厅)(https://www.zj.gov.cn/)等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 宁 波达世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不存在土地资源 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记录。 5. 根据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就长沙达亚出具的《证明》, “自 2022 年 1 月 20 日至今, 该公司在土地资源管理、工程建设方面, 未受到过我单位的行政处 罚”。 6. 根据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于 2022 年 8 月 1 日就常州达 亚出具的《证明》,“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 遵守有关土地管理 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未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土地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被土地管理部 门予以立案调查”。 7. 根据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于 2022 年 7 月 21 日就盐城多利出具的《证明》,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到 2022 年 6 月 1730031/DH/cl/cm/D14 5-1-5-34 30 日, 我局未发现该公司在辖区内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 住房建设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上海多利、昆山达亚、烟台达世、 宁波达世、长沙达亚、常州达亚、盐城多利建有或拟建设厂房, 前述公司在 住房建设方面的合规情况如下: 1. 根据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就发行人出具的 《证明》,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房屋管理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 不存在违 反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重大违法行为, 亦不存在 因违反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 录”。 2.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就上海多 利出具的《证明》, “自 2018 年 1 月至今, 该公司遵守国家及地区有 关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方面及消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及消防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 行为和记录, 不存在因违反工程建设及消防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 行政处罚和行政调查的情形, 不存在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等建设方 面及消防管理方面的争议或投诉。与本委也无任何潜在或正在进行的 争议纠纷、仲裁或诉讼”。 3. 根据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就昆山达亚出具 的《证明》,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 没有因 违反国家有关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我局处罚的记录”。 4. 根据烟台市福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22 年 7 月 4 日就烟台达世 出具的《证明》,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在我局 1730031/DH/cl/cm/D14 5-1-5-35 监管范围内, 未接到关于烟台达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建设过程中的 群众举报, 也未发现该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5.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于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 、 信 用 中 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全省政府网站信息统一搜索(包括 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浙江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https://www.zj.gov.cn/)等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并经发行人 确认, 宁波达世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不存在 建设和房屋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记录。 6. 根据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规划建设局于 2022 年 7 月 8 日就长沙达亚出具的《证明》, “自 2022 年 1 月 20 日至今, 该公司在土地资源管理、工程建设方面, 未受到过我单位的行政处 罚”。 7. 根据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22 年 7 月 25 日就常州达 亚出具的《证明》, “该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 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建设和房屋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未发生因违反国家、地方建设和房屋管理方面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被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8. 根据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建设局于 2022 年 8 月 2 日就盐 城多利出具的《证明》, “该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建设和房屋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发生因违反国家、地方建设和房屋管理方面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被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 安全生产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昆山达亚、烟台达世、长沙达亚、 1730031/DH/cl/cm/D14 5-1-5-36 常州达亚、上海达亚从事生产业务, 前述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规情况如 下: 1. 根据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就发行人 出具的《证明》,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不存在 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未有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 根据昆山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2 年 8 月 8 日就昆山达亚出具的《安全 生产行政处罚情况说明》,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 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止, 在昆山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 我局系统中尚未发 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政处罚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 3. 根据烟台市福山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2 年 7 月 6 日就烟台达世出具的 《情况说明》, “未发现烟台达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自 2019 年 6 月 30 日至 2022 年 7 月 5 日在福山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记 录”。 4. 根据长沙县应急管理局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就长沙达亚出具的《证 明》,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 我局未收到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 故的报告, 也未对该企业进行过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5. 根据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2 年 7 月 27 日就常州达亚出具 的《安全生产证明》,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未 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 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 到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6. 根据上海市奉贤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2 年 7 月 12 日就上海达亚出具 的《证明》, “自 2020 年 7 月实际投入生产经营以来, 生产经营符合 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 至本证明出具之日, 不存在安全生产的不良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 未有 1730031/DH/cl/cm/D14 5-1-5-37 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 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七) 环境保护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昆山达亚、烟台达世、长沙达亚、 常州达亚、上海达亚从事生产业务, 前述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合规情况如 下: 1. 根据滁州市环境保护局开发区分局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就发行人出 具的《证明》,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 遵守 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没有受到环 境行政处罚”。 2.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于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 、 信 用 中 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 昆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网 站 (http://www.ks.gov.cn/) 、 苏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网 站 (https://sthjj.suzhou.gov.cn/) 、 江 苏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网 站 (http://hbt.jiangsu.gov.cn/)等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 昆 山达亚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不存在环境保护 方面的行政处罚记录。 3. 根据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福山分局于 2022 年 7 月 11 日就烟台达世出 具的《证明》,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 各项污染物达标 排放, 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4. 根据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于 2022 年 7 月 13 日就长沙达亚出具的《证 明》, “经查询我局行政执法办案系统,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 长 沙 达 亚 汽 车 配 件 有 限 公 司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91430100396102934D)在我局无行政处罚记录”。 1730031/DH/cl/cm/D14 5-1-5-38 5.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于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 、 信 用 中 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 常 州 市 武 进 区 人 民 政 府 网 站 (http://www.wj.gov.cn/) 、 常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网 站 (http://sthjj.changzhou.gov.cn/) 、 江 苏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网 站 (http://hbt.jiangsu.gov.cn/)等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 常 州达亚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不存在环境保护 方面的行政处罚记录。 6.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于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 、 信 用 中 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 员会网站(http://www.china-shftz.gov.cn/)、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https://sthj.sh.gov.cn/)等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 上海 达亚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不存在环境保护方 面的行政处罚记录。 (八) 消防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上海多利、昆山达亚、烟台达世、 宁波达世、长沙达亚、常州达亚、上海达亚从事生产业务或建有厂房, 前述 公司在消防方面的合规情况如下: 1. 根据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于 2022 年 7 月 22 日就发行 人出具的《证明》,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未发 生火灾, 未受到我单位行政处罚”。 2.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于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 、 信 用 中 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网 站 1730031/DH/cl/cm/D14 5-1-5-39 (https://www.shanghai.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消防救 援局网站(https://www.119.gov.cn/)等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并经发行人 确认, 上海多利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不存在 消防方面的行政处罚记录。 3. 根据昆山市消防救援大队于 2022 年 8 月 2 日就昆山达亚出具的《关 于对协助昆山达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出具合规证明的复函》, “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 无消防行政处罚记 录”。 4. 根据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福新路派出所于 2022 年 7 月 4 日就烟台 达世出具的《证明》, “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 间, 能够遵守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积极配合派出所的工作。截至 本证明出具之日, 未发现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未受过派出所的行政处 罚”。 5.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于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 、 信 用 中 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全省政府网站信息统一搜索(包括 宁波市杭州湾新区)(https://www.zj.gov.cn/)、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网 站(http://zjxf.zj.gov.cn/)等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 宁波 达世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不存在消防方面的 行政处罚记录。 6. 根据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于 2022 年 7 月 6 日就长沙达 亚出具的《证明》,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 经查询长沙消防监 督管理系统, 该公司在我大队监管的辖区内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重大消防违法违规 行为, 不存在重大消防行政处罚”。 7. 根据常州市武进区消防救援大队于 2022 年 8 月 2 日就常州达亚出具 的《合规证明》,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 不 1730031/DH/cl/cm/D14 5-1-5-40 存在因违反国家、地方有关消防安全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受到我 单位行政处罚的情形”。 8.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于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 、 信 用 中 国 (https://www.creditchina.gov.cn/) 、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网 站 (https://www.shanghai.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消防救 援局网站(https://www.119.gov.cn/)等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并经发行人 确认, 上海达亚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期间不存在 消防方面的行政处罚记录。 基于上述核查, 根据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 查询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2022 年 1 月至 6 月期间 不存在因违反市场监督、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土地、住房建设、安全 生产、环境保护、消防等法律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九.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昆山达亚冲压生产线技改项目已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环评批复, 具体情况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就昆山达亚冲压生产线技改项目, 昆山达亚已取得苏州市生态环境 局于 2022 年 7 月 10 日核发的《关于昆山达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冲压生产线技改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苏环建[2022]83 第 0437 号),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原则 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昆山达亚冲压生产线技改项目已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必要的批复同意。 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以及本所律师 1730031/DH/cl/cm/D14 5-1-5-41 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无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对发行人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以及本所律师 于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 查询平台(http://zxgk.court.gov.cn/zhzxgk/)、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 息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zxgk.court.gov.cn/shixin/)等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除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披露的情形外, 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尚未了结的标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诉讼、仲 裁案件。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曹达龙及其一致行动人邓丽琴、 蒋建强、曹武、曹燕霞、邓竹君的说明, 该等发行人主要股东无未了结的或 者可预见的对其自身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 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说明, 发行人董 事长邓丽琴、总经理蒋建强无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 处罚案件。 1730031/DH/cl/cm/D14 5-1-5-42 以上补充法律意见系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 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仅供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本次发行之目 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张征轶 律师 黄新淏 律师 年 月 日 1730031/DH/cl/cm/D14 5-1-5-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