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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利科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3-02-06  

                                               关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 本所指派张征轶

律师、黄新淏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已就本次发行出具了《关于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关于滁

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关于滁

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上合称“已出具法律意见”)。


     鉴于发行人委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并由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出具了中汇会审[2022]0547 号《审计报告》, 本所现根据前述《审计报告》以及发行

人提供的有关事实材料, 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情况进行补充核查, 出具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所述及之本所及本所律师的声明事项以及相关定义同样适用于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已出具法律意见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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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分别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2022 年 3 月 13 日召开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议案》 同意发行人增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并用于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盐城多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和“昆山达亚汽车零部件有
        限公司冲压生产线技改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其进行阶段取得了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所要求的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


二.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中汇会计师对发行人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财
        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中汇会审
        [2022]0547 号《审计报告》, 据此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涉及财务状况等相关
        实质条件发表补充意见如下: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0547 号《审计报
                   告》, 发行人合并报表显示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99,221,840.35 元、155,589,670.07 元及
                   385,553,424.30 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126,877,957.11 元、160,959,655.45
                   元及 380,310,629.18 元, 最近三年均为正数。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
                   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中汇会计师已就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无保
                   留意见的中汇会审[2022]0547 号《审计报告》,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
                   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相关政府
                   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 截至本补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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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
                   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符合
                   《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以及发行人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
                   格,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
                   列示的下列情形: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鉴[2022]0548 号《关于滁州
                   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
                   人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
                   员的理解和判断,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七)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相关政府主管部门
                   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不
                   存在下列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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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 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 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   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 受到行政处罚, 且情节严重;


                   3.   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 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
                        段骗取发行核准; 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
                        员会审核工作; 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签字、盖章;


                   4.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5.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八)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草
                   案)》以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0547 号《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
                   确认, 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九)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0547 号《审计报
                   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 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
                   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
                   十条之规定。


        (十)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0547 号《审计报
                   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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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资产为 1,415,874,233.65 元, 总资产为 2,671,046,393.50 元, 净资产在总
                   资产中所占比例约为 53.01%, 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结构合理; 发行人合并财
                   务报表显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
                   润分别为 199,221,840.35 元、155,589,670.07 元及 385,553,424.30 元, 发
                   行人盈利能力较强; 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显示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度 经 营 活 动 产 生 的 现 金 流 量 净 额 分 别 为 337,436,220.14 元 、
                   292,885,967.47 元及 206,733,718.76 元, 发行人现金流量正常。基于本所
                   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资产质量良
                   好, 资产负债结构合理, 盈利能力较强, 现金流量正常, 符合《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之规定。


        (十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中汇会计师已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中汇会鉴[2022]0548
                   号《关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中汇会计
                   师认为发行人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建立
                   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
                   的。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管理、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
                   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十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中汇会审
                   [2022]0547 号《审计报告》, 中汇会计师认为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
                   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公允反映了发行人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鉴
                   于前文所述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 本所律师
                   认为,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会计制度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
                   果和现金流量, 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符合《管理
                   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十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0547 号《审计报
                   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对相关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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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解和判断,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是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
                   事项为依据, 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 对相同或
                   者相似的经济业务, 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 没有随意变更, 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十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0547 号《审计报
                   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对发行人所作有
                   关关联交易说明的理解,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地披露
                   了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了关联交易, 发行人最近三年内的
                   主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或有合理的定价依据, 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
                   润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十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0547 号《审计报
                   告》, 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述的以下条件:


                   1. 上述《审计报告》显示, 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度 和 2021 年 度 )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199,221,840.35 元、155,589,670.07 元及 385,553,424.30 元, 最近三
                        个会计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126,877,957.11 元 、
                        160,959,655.45 元及 380,310,629.18 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正数
                        且累计超过 3,000 万元;


                   2. 上述《审计报告》显示, 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 度 和 2021 年 度 ) 的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1,609,901,458.24 元 、
                        1,684,381,937.43 元和 2,772,082,141.56 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营
                        业收入累计超过 3 亿元;


                   3.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10,600 万元, 不少于 3,000 万元;


                   4. 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等后)占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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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5.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十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0547 号《审计报
                   告》、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最近三年内发行人
                   依法纳税, 主要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
                   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十七)     经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 并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
                   [2022]0547 号《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 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十八)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0547 号《审计报
                   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适当核查、
                   理解和判断, 发行人本次发行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1.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十九)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0547 号《审计报
                   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符合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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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 并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3.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5.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
                       不利变化的风险;


                   6. 就本所律师所知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
                       情形。


三.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发行人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已出具法律
                   意见中披露的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的变化情况如下:


                   1. 发行人原职工代表监事许树贤因个人原因辞任发行人监事, 发行人已
                       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补充选举于亚红为发行人第
                       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于亚红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发行
                       人的关联方。


                   2.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披露的发行人关联方昆山多利绩溪大酒店有限公司
                       已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注销工商登记。


                   3. 发行人独立董事顾春华已于 2021 年 11 月卸任江苏华鹏智能仪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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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0547 号《审计报
                   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2021 年 7 月至 12 月期间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发行
                   人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外):


                   1. 向关联方采购商品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2021 年 7 月至 12
                              月期间, 向无锡华尔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无锡晓诚汽车配件有
                              限公司、无锡邦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采购汽车冲压零部件外购
                              件 及 零 星 材 料 , 具 体 采 购 金 额 分 别 为 28,725,883.72 元 、
                              30,214,533.11 元、23,551,774.54 元。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2021 年 7 月至 12
                              月期间, 向安徽滁州多利食品有限公司、绩溪多利养殖有限公司
                              采购食品及农副产品, 具体采购金额分别为 1,650 元、2,400 元。


                   2. 向关联方销售商品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2021 年 7 月至 12 月期间,
                        向无锡华尔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无锡晓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无锡
                        邦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销售钢材等原材料及零星材料, 具体销售金
                        额分别为 6,724,554.33 元、20,671,903.25 元、4,220,305.94 元。


                   3. 接受关联方担保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2021 年 7 月至 12 月期间
                        的部分银行借款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曹达龙及其一致行动人邓丽琴、
                        曹武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以及中汇
                        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0547 号《审计报告》, 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于 2021 年 7 月至 12 月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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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保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方式
 曹达龙、                                                                       连带责
                昆山达亚    2,000万元    2021年7月23日      2021年9月18日
    曹武                                                                        任保证
                                                                                连带责
    曹武        昆山达亚    3,000万元   2021年10月20日     2022年10月14日
                                                                                任保证
                                                                                连带责
    曹武        昆山达亚    5,000万元    2021年11月1日     2022年10月26日
                                                                                任保证
                                                                                连带责
    曹武        昆山达亚    5,000万元    2021年11月30日    2022年11月29日
                                                                                任保证
 曹达龙、                                                                       连带责
                昆山达亚    6,000万元    2021年11月29日    2022年12月28日
  邓丽琴                                                                        任保证
 曹达龙、                                                                       连带责
                上海多利    4,000万元       2021年8月2日     2022年2月1日
  邓丽琴                                                                        任保证


                   4.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0547 号《审
                        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尚未结清的应收款项余额, 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应付款项余额如下:


                                                                                单位: 元
                                                                  账面金额
   款项类别                    关联方名称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无锡邦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14,094,873.17
                       无锡华尔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22,914,233.72
    应付账款
                        无锡晓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12,921,806.82
                        安徽滁州多利食品有限公司                    1,305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上述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应付款项余额系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向该等关联方采购汽车冲压零部件外购件及零星材料、食品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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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副产品形成。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发行人向关联
                   方采购汽车冲压零部件外购件及零星材料系为满足发行人生产经营需要,
                   相关关联交易价格系综合考量关联方成本及市场合理利润率确定; 发行人
                   向关联方销售钢材等原材料, 系为对产品质量进行管控, 稳定供应链, 同时
                   发挥材料集中采购带来的价格优势, 相关关联交易价格主要系参考汽车冲
                   压零部件外购件的销售价格及相关钢材等原材料的市场价格, 按原价或收
                   取合理代采费用确定; 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食品及农副产品系出于发行人
                   正常经营及业务拓展需要, 相关关联交易价格系参考当地相关产品的市场
                   价格确定; 发行人接受关联方担保系为满足发行人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需
                   要, 且关联方未向发行人收取担保费。


                   发行人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2021 年 5 月 20 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
                   十次会议和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对发行人于 2021 年度预计发生的各项日常关联交
                   易进行了审议确认, 且所涉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均回避未参与表决; 发行人
                   独立董事已就 2021 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进行审查, 并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发行人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2022 年 3 月 13 日分别召开第一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
                   2019 年度至 2021 年度关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对发行人最近三年内发生的
                   各项关联交易进行了审议确认, 且所涉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均回避未参与表
                   决; 发行人独立董事已就最近三年内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并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 认为最近三年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是交易双
                   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 符合市场原则, 交易价格公允; 相关交易符合
                   当时发行人经营发展需要, 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生产经营的独
                   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 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占用或转移发行人资金或资产
                   的情况, 也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于 2021 年 7 月至 12 月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不
                   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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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0547 号《审计报
                   告》, 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合并资产负债表所载固定资产账面价
                   值为 729,196,781.94 元, 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
                   子及其他设备。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 截至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披露的发行人部分租赁物业于租赁
                   期限届满后已不再续租, 发行人已提前终止巴城镇石牌工业园塔基路 1818
                   号打工楼 5 号楼的员工宿舍租赁, 并新承租 2 项物业, 具体情况如下:


                   1.   昆山达亚与上海唐巢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签署了《员工宿舍管
                        理合同》(合同编号: TC20220118028), 约定昆山达亚自上海唐巢公共
                        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处租用位于江苏省昆山市巴城镇石牌相石路
                        688 号三民宿舍楼, 总面积为 1,444.24 平方米, 用途为员工居住, 租
                        赁期限自 2022 年 1 月 18 日起至 2023 年 1 月 17 日止, 租金为 37,800
                        元/月。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昆房权证巴城字第 281009528 号房屋产权证书,
                        上述房屋属于昆山三民涂赖电子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单独所有; 根据上
                        海唐巢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与昆山三民涂赖电子材料技术有限
                        公司签署的《宿舍租赁合同书》, 上海唐巢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
                        司自昆山三民涂赖电子材料技术有限公司处租用位于江苏省昆山市巴
                        城镇石牌相石路 688 号的两栋宿舍楼用于宿舍房屋租赁, 租赁期限自
                        2021 年 12 月 1 日起至 2029 年 11 月 30 日止。


                   2.   上海达亚与上海临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签署了《房屋租赁合同》, 约
                        定上海达亚自上海临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处租用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新
                        四平公路 168 号临港智造园五期项目(青桐园)中 6 号厂房中的东侧一
                        跨的面积为 3,272 平方米的房屋, 用途为汽车零部件生产、仓储等, 租
                        赁期限自 2021 年 10 月 1 日至 2030 年 2 月 28 日(免租期自 202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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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月 1 日至 2022 年 1 月 31 日), 起始单位净租金(不含增值税)为每日
                        每平方米 1.193 元, 增值税税率为 9%, 单位净租金每两年在上一期基
                        础上上涨 10%。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沪(2018)奉字不动产权第 012902 号《不动产权
                        证书》, 上述房屋属于上海临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单独所有。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租赁方式使用上述
                   房屋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五.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除在已出具法
                   律意见中披露的重大合同外,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或将
                   要履行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的主要合同情况如下:


                   1.   主要授信、借款、担保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新增的正在履行或将要履
                        行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主要授信、借款及其对应的担保合同如下:


                        (1)   昆 山 达 亚 与 华 侨 银 行 有 限 公 司 香 港 分 行 (Oversea-Chinen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Hong Kong Branch)于 2021 年 9
                              月 6 日签署了《银行授信函》(编号: EB/089/21), 约定华侨银行
                              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向昆山达亚提供 200 万欧元的授信额度。


                        (2)   昆山达亚与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城支行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昆农商
                              银流借字(2021)第 0361767 号), 约定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巴城支行向昆山达亚提供 4,950 万元的借款, 借款期
                              限自 2021 年 10 月 11 日至 2022 年 10 月 10 日, 借款利率为年



1730031/DH/cl/cm/D12                          5-1-3-13
                             利率 3.85%。


                       (3)   昆山达亚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 2021 年 10
                             月 20 日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21 年版)》(合同编号:
                             0110200015-2021 年(昆山)字 01957 号), 约定中国工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向昆山达亚提供 3,000 万元的借款, 借款期
                             限自实际提款日起 12 个月, 借款利率为每笔借款合同生效日前
                             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曹武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0110200015-2021 年昆
                             山(保)字 0270 号), 约定曹武为昆山达亚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昆山分行之间自 2021 年 10 月 20 日至 2026 年 10 月 19
                             日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
                             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
                             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租赁合同以及其它文
                             件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主债务最高限额
                             为 3,300 万元。


                       (4)   昆山达亚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 2021 年 10
                             月 27 日签署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 32010120210021385), 约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分行向昆山达亚提供 5,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 借款期间
                             为 2021 年 10 月 28 日起 1 年, 借款利率按照每笔借款提款日前
                             一日的一年期 LPR 加 5bp 确定。


                             曹武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32100520210002537),
                             约定曹武为昆山达亚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在
                             2021 年 1 月 20 日至 2026 年 1 月 19 日期间的债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主债务最高限额为 10,000 万元。



1730031/DH/cl/cm/D12                        5-1-3-14
                       (5)   昆山达亚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签署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编号: 32010120210023981), 约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昆山分行向昆山达亚提供 5,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 借款期间
                             为 2021 年 11 月 30 日起 1 年, 借款利率按照每笔借款提款日前
                             一日的一年期 LPR 加 5bp 确定。


                             曹武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32100520210002537),
                             约定曹武为昆山达亚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在
                             2021 年 1 月 20 日至 2026 年 1 月 19 日期间的债务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主债务最高限额为 10,000 万元。


                       (6)   昆山达亚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 签 署 了 《 最 高 额 融 资 合 同 》 ( 合 同 编 号 :
                             31044214170051), 约定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
                             支行向昆山达亚提供最高不超过 6,000 万元的融资额度, 融资期
                             间自 2020 年 12 月 16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5 日。根据前述《最
                             高额融资合同》, 昆山达亚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
                             定支行于 2021 年 12 月 29 日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
                             同编号: 31044214010075), 约定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嘉定支行向昆山达亚提供 6,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 借款期
                             间为 2021 年 12 月 29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8 日, 借款利率为年
                             利率 4.3%。


                             昆山达亚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 签 署 了 《 最 高 额 抵 押 合 同 》 ( 合 同 编 号 :
                             31044204110051), 约定昆山达亚以其位于昆山市巴城镇石牌
                             金凤凰路 799 号的房产及其对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昆山达
                             亚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之间于上述最高



1730031/DH/cl/cm/D12                        5-1-3-15
                             额融资项下发生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主债务最高限
                             额为 6,000 万元; 曹达龙、邓丽琴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嘉定支行出具了《个人最高额保证担保函》(编号:
                             31044204410051), 为昆山达亚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嘉定支行之间于上述最高额融资项下发生的债务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主债务最高限额为 6,000 万元。


                       (7)   上海多利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于 2021 年
                             8 月 2 日签署了《汇票承兑合同》(合同编号: 31044214130041),
                             约定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承兑上海多利开
                             出的商业汇票共 14 张, 金额共计 4,000 万元, 前述汇票的到期日
                             为 2022 年 2 月 1 日。


                             昆山达亚、多利科技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
                             于 2021 年 8 月 2 日 签 署 了 《 保 证 合 同 》 ( 合 同 编 号 :
                             31044214070041), 约定昆山达亚、多利科技为上海多利上述银
                             行承兑汇票承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主债务金额
                             为 4,000 万元; 昆山达亚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
                             支行于 2021 年 8 月 2 日签署了《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31044214080041), 约定昆山达亚以其位于昆山市巴城镇石牌
                             金凤凰路 799 号的房产及其对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价
                             值为上海多利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提供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
                             主债务金额为 69.74 万元; 上海多利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嘉定支行于 2021 年 8 月 2 日签署了《动产质权合同》(合
                             同编号: 31044214090041), 约定上海多利以保证金作为质物为
                             上海多利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提供质押担保, 质押担保主债
                             务金额为 1,200 万元; 曹达龙、邓丽琴于 2021 年 8 月 2 日向上
                             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出具了《个人保证担保
                             函》(编号: 31044214290041), 为上海多利上述银行承兑汇票承
                             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主债务金额为 4,000 万元。




1730031/DH/cl/cm/D12                        5-1-3-16
                   2.    主要采购合同


                         (1)   原材料采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 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新增的与 2021 年度采购
                               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原材料供应商间的正在履行或将要
                               履行的合同如下:


                                                        主要采
 序号      签署主体      供应商名称     合同名称                   签署时间       有效期限
                                                        购内容
                         上海宝钢阿
                                        《量产框                               有效期至 2022 年
 1.        昆山达亚      赛洛激光拼                      钢材         -
                                        架合同》                                 12 月 31 日
                         焊有限公司

注: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原材料供应商按月签订采购订单, 具体采购的型号、数量和金
额以订单内容为准。


                         (2)   冲压零部件采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 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新增的与 2021 年度采购
                               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冲压零部件供应商间的正在履行或
                               将要履行的合同如下:


                                                        主要采购
序号 签署主体           供应商名称    合同名称                      签署时间        有效期限
                                                          内容
        滁州多利、
                        无锡华尔众                                                在双方存在业
        昆山达亚、                    《生产采购
 1.                     汽车部件有                 冲压零部件 2021 年 1 月        务合作期间持
        上海多利、                    一般条款》
                         限公司                                                      续有效
         常州达亚




1730031/DH/cl/cm/D12                         5-1-3-17
        昆山达亚、 无锡晓诚汽                                                      在双方存在业
                                         《生产采购
 2.     上海多利、 车配件有限                           冲压零部件 2021 年 1 月    务合作期间持
                                         一般条款》
         常州达亚         公司                                                          续有效

注: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冲压零部件供应商按月签订采购订单, 具体采购的型号、数量
和金额以订单内容为准。


                        (3)        设备采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 截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金
                                   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主要设备采购合同如下:


                                                             主要采购                     合同金
序号 签署主体          供应商名称           合同名称                      签署时间
                                                               内容                      额(万元)
                       江苏北人智          《昆山达亚         SGM
                       能制造科技          SGM GEF2           GEF2      2021 年 7 月
 1.      昆山达亚                                                                         1,820
                       股份有限公        HEV 焊接集成        HEV 焊接      28 日
                              司             合同》          集成项目

                       扬州锻压机        《工业品买卖合                 2021 年 12 月
 2.      昆山达亚                                             压力机                      1,067
                       床有限公司             同》                         20 日
                       扬州锻压机        《工业品买卖合                 2021 年 12 月
 3.      昆山达亚                                             压力机                      1,912.6
                       床有限公司             同》                         20 日
                       扬力集团股         《产品买卖合                  2021 年 7 月
 4.      常州达亚                                             压力机                      1,938
                       份有限公司             同》                         14 日
                       荣成锻压机         《设备采购合                  2021 年 10 月
 5.      常州达亚                                             压力机                      1,110
                       床有限公司             同》                         12 日
                       上海发那科
                                                                        2021 年 12 月
 6.      盐城多利      机器人有限           《合同》          机器人                     1,211.05
                                                                           22 日
                          公司
                       江苏北人智        《盐城多利华人      华人运通   2021 年 12 月
 7.      盐城多利                                                                         3,000
                       能制造科技        运通 HA1 项目       HA1 项目      23 日




1730031/DH/cl/cm/D12                              5-1-3-18
                         股份有限公      焊接集成合同》       焊接集成
                             司



                   3.     主要销售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 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新增的与 2021 年度销售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客户间的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如下:


                                                           主要销售   签署
序号 签署主体             客户名称        合同名称                                有效期限
                                                             内容     时间
                                                                              有效期限为三年, 除
                                                                              非任何一方在届满
                                                                              前一个月向对方发
                                                                      2022
                                         《采购合同                           出书面通知终止合
 1.      昆山达亚                                     汽车零部件      年3
                                           附件》                             同附件, 合同附件的
                        上海新朋联众                                     月
                                                                              期限自动延长至任
                        汽车零部件有
                                                                              何一方提出书面异
                        限公司、宁波新
                                                                                    议止
                        众汽车零部件
                                                                              有效期限为三年, 除
                        有限公司、长沙
                                                                              非任何一方在届满
                        新联汽车零部
                                                                              前一个月向对方发
                         件有限公司                                   2022
                                         《采购合同                           出书面通知终止合
 2.      上海多利                                     汽车零部件      年3
                                           附件》                             同附件, 合同附件的
                                                                         月
                                                                              期限自动延长至任
                                                                              何一方提出书面异
                                                                                    议止

注: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客户签订框架协议, 具体销售的型号、数量和金额以订单内容
为准。




1730031/DH/cl/cm/D12                            5-1-3-19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述发行人新增的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对发行人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之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0547 号《审计报
                   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
                   三(二)部分披露情形外, 发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0547 号《审计报
                   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未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第三(二)部分披露情形外, 关联
                   方未向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其他担保。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0547 号《审计报
                   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发
                   行人合并报表口径存在的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1. 其他应收款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存在的金额位居前五
                        的其他应收款如下:


                         序
                                       对象名称               款项性质       金额(元)
                         号
                         1     常州武进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保证金       1,421,700

                         2     上海临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租赁押金     1,245,136.66

                         3       代扣代缴社保、公积金       代扣代缴款项    542,846.54

                         4    烟台市福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处       保证金        351,468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宁波
                         5                                     保证金        136,000
                                       供电公司




1730031/DH/cl/cm/D12                         5-1-3-20
                       (1)   上述发行人对常州武进区财政局财政专户的其他应收款
                             1,421,700 元系常州达亚根据其与常州市自然资源局于 2019 年
                             5 月 6 日签署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3204832019CR0024)的约定所支付的开竣工履约保证金;


                       (2)   上述发行人对上海临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
                             1,245,136.66 元系上海达亚自上海临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处租
                             用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新四平公路 168 号临港智造园五期项目中
                             (青桐园)2 幢 8 号厂房 101 室(北侧一跨隔间与办公楼的第一层)
                             及中间两跨、6 号厂房中的东侧一跨的房屋所支付的租赁保证金;


                       (3)   上述发行人代扣代缴社保、公积金形成的其他应收款 542,846.54
                             元系发行人在缴纳社保、住房公积金时先行代员工缴纳的员工应
                             负担的社保、住房公积金费用;


                       (4)   上述发行人对烟台市福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处的其他应收款
                             351,468 元系烟台达世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


                       (5)   上述发行人对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宁波供电公司的其他应
                             收款 136,000 元系宁波达世支付的供电局电费保证金。


                   2. 其他应付款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人无账龄超过 1 年的大额其他应付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述发行人主要其他应收款系在发行人正常经营过程中
                   产生, 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六.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730031/DH/cl/cm/D12                      5-1-3-21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于 2022 年 3 月 13 日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了关于修订《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草案)》的议案, 修订后的《滁
        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草案)》系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起草, 其内容与形式均符合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重大不一
        致之处。


七.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经本所律师核查, 前述议事规则的内
                   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发行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
                   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经本所律师核查, 前述发行人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未违反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自已出具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 发行人共召开了一次董事会、一次监事会及一次股东大会, 具体情况如
                   下:


                   1.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2 年 2 月 21 日召
                         开)会议文件的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 该次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审议事项、决议内容以及决议的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2.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2022 年 2 月 21 日召开)




1730031/DH/cl/cm/D12                       5-1-3-22
                       会议文件的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 该次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审
                       议事项、决议内容以及决议的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3.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2 年 3 月 13 日召开)
                       会议文件的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 该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审议事项、决议内容以及决议的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八.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 自已出具法律意见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如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因发行人原职工代表监事许树贤因个人原因辞任发行人监事, 发
        行人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于亚红为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职
        工代表监事, 任期至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届满之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 选举
        于亚红为监事会主席。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上述监事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上述监事变更已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 尚待办理相应
        的工商备案手续。


九.    发行人的税务和财政补贴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税务合规情况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就发行人出具的《证明》, “我局管辖的滁州多利
                       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100556336108T)经
                       ‘金三’系统查询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系统暂



1730031/DH/cl/cm/D12                      5-1-3-23
                       未发现相关涉税处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十一税务
                       所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就上海多利出具的《证明》, “上海多利汽车
                       配件有限公司系我局所辖的纳税人, 该企业 2021 年 07 月 0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均按期申报, 依法纳税, 未在系统中发现企业
                       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及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记录”。


                   3.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22 年 2 月 9 日就昆山达亚出具的《税务事项证明》,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该纳税人能按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暂
                       未发现该纳税人因偷税而被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


                   4.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福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
                       局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就烟台达世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经查询金三系统, 2021 年 7 月 1 日至今, 烟台达世汽车配件有限公
                       司(91370611561440532U)无税收违法行为”。


                   5.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税务局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就宁波达世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经查
                       询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 宁波达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
                       913302015994736397)自 20210701 至 20211231, 未发现重大违法
                       违章查处记录”。


                   6.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县税务局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就长沙达亚出具的《无欠税证明》, “截至 2022 年 1 月 16 日, 未
                       发现有欠税情形”。


                   7.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常州市武进区税务局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就常州达亚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经查询金
                       三系统, 暂未发现该纳税户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存在欠缴税款及社保, 或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或其他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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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问题被处罚的情形”。


                   8.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就上海达亚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所属期 2021 年 7 月-12 月期间该纳税人按期申报、无欠税、无行政
                           处罚信息”。


                   9.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于
                           2022 年 2 月 9 日就盐城多利出具的《无欠税证明》, “截至 2022 年
                           2 月 6 日, 未发现有欠税情形”。


                   基于上述核查, 根据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
                   查询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2021 年 7 月至 12 月期
                   间不存在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财政补贴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0547 号《审计报
                   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2021 年 7 月至 12 月期间获得的单笔金额达到 50 万元的主要财政补贴情况
                   如下:


                   1. 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下发的滁政[2020]57 号《滁
                           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扶持企业上市(挂牌)若干政策的通知》,
                           多利科技于 2021 年 9 月 8 日收到企业首发上市奖励资金(股改、辅导
                           备案)200 万元。


                   2. 根据安徽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20 年 9 月 2 日下发的
                           滁开管发[2020]96 号《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印发支持先进
                           制造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多利科技于 2021 年 12 月 14 日
                           收到制造强省工业强基技术改造补贴 70.2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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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于 2011 年 3 月 8 日下发的嘉府发[2011]20
                        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区财政扶持
                        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及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财政所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出具的《证明》 上海多利于 2021 年 10 月 9 日收到扶持资金 116.4
                        万元。


                   4. 根据昆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 2021 年 12 月 23 日下发的《关于下达
                        2021 年昆山市工业企业综合奖补项目专项资金的通知》, 昆山达亚于
                        2021 年 12 月 17 日收到技术改造综合奖补 135 万元。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获得的上述主要财政
                   补贴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2021 年 7 月至 12 月期间在市场监督、
        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土地、住房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等主要方面
        的合规情况如下:


        (一)       市场监督合规情况


                   1. 根据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就发行人出具的《证
                        明》, “自 2019 年 1 月 20 日起至今在本辖区内未有被列入‘经营异
                        常名录’或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2.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就上海多利出
                        具的《合规证明》“自 2021 年 07 月 0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未
                        发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


                   3. 根据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就昆山达亚出具的《证
                        明函》,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在江苏省工商
                        系统市场主体信用数据库中没有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投诉举报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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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时间段内无申请人因违法违规被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
                        的情况”。


                   4. 根据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就烟台达世出
                        具的《证明》,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今, 未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的
                        法律法规而受到我局行政处罚”。


                   5. 根据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湾新区分局于 2022 年 2 月 23 日就宁
                        波达世出具的《证明函》,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现该企业被本分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6. 根据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就长沙达亚出具的《证明》,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暂未发
                        现你公司相关违法违规信息记录”。


                   7. 根据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就常州达亚出
                        具的《证明》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在
                        我局无行政处罚记录”。


                   8.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就上海达亚出具的《合规证明》, “自 2021 年 07 月 01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未发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
                        处罚记录”。


                   9. 根据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2 年 2 月 11 日就盐城
                        多利出具的《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状况审查意见》, “在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2 月 11 日期间, 该企业在我局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原工商、
                        原质监、原食药、原物价、原商务、商标及专利知识产权)内无因违法
                        被行政处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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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社会保险合规情况


                   1. 根据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就发行人出具
                        的《证明》, “自 2021 年 7 月起已在我中心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 无欠费记录”。


                        根据滁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于2022年2月8日就发行人出具的
                        《证明》, “自2018年1月起已在我中心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
                        救助保险”。


                   2. 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就上海多利出
                        具的《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 上海多利截至 2021 年 12
                        月缴费状态为正常缴费。


                   3. 根据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2 年 3 月 2 日就昆山达亚出
                        具的《证明》,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未因违反劳
                        动和社会保障方面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在我市受到相关处罚”。


                   4. 根据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就烟台
                        达世出具的《证明》,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今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和
                        社会保障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形”。


                   5. 根据宁波杭州湾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2 年 2 月 21 日就宁
                        波达世出具的《证明》,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能够遵守国家以及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 我局从未对该公司做出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行政处罚”。


                   6. 根据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就长沙达亚出
                        具的《劳动用工守法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在线验证报告》, 长沙
                        达亚近五年无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处罚记录。

                        根据长沙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于2022年2月8日就长沙达亚出具的《证
                        明》, 长沙达亚基本养老保险费足额缴至2022年1月, 为正常缴费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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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态。


                   7. 根据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就常州
                        达亚出具的《证明》“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依
                        法签订劳动合同, 不存在因违反劳动与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8. 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就上海达亚出
                        具的《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 上海达亚截至 2021 年 12
                        月缴费状态为正常缴费。


                   9.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盐城多利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设立, 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盐城多利尚未招聘员工。


        (三)       住房公积金合规情况


                   1. 根据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就发行人出具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自 2017 年 11 月开户以来正常缴存住房
                        公积金, 未发现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没有因住房公
                        积金缴存问题被处罚”。


                   2. 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2 年 1 月 21 日就上海多利出具的《上
                        海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
                        状态, 未有我中心行政处罚记录”。


                   3.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就昆山达亚出具
                        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该公司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未受过任何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4. 根据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福山管理部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就烟
                        台达世出具的《证明》,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以来依照住房公积金管
                        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 依
                        法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目前已缴至 2021 年 12 月, 共 37 人。截
                        至本证明出具之日, 无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缴纳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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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罚的记录”。


                   5. 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慈溪分中心于 2022 年 2 月 23 日就宁
                        波达世出具的《证明》, “已在本中心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
                        记手续, 已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该公司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没有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被我中心处罚”。


                   6. 根据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就长沙达亚出具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已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不存在
                        欠缴、漏缴、少缴、停缴或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公司未因住房公积金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


                   7. 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就常州达亚出具
                        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 该单位未有受到
                        我中心行政处罚的情形”。


                   8. 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就上海达亚出具的《上
                        海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
                        常缴存状态, 未有我中心行政处罚记录”。


                   9.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盐城多利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设立, 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盐城多利尚未招聘员工。


        (四)       土地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昆山达亚、烟台达世、宁波达世、
                   长沙达亚、常州达亚、盐城多利拥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前述公司在土地
                   方面的合规情况如下:


                   1. 根据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 2022 年 1 月 14 日就发行人出具的《证
                        明》,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到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我局未发现该公
                        司在辖区内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而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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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的情形”。


                   2. 根据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 2022 年 2 月 22 日就昆山达亚出具的
                        《核查证明》, “该公司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
                        间, 没有因违反有关土地和规划法律、法规而受到我局处罚的情况”。


                   3. 根据烟台市福山区自然资源局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就烟台达世出具的
                        《证明》,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以来, 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土地资源
                        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 在土地资源
                        管理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未有因违反土地资源管理方面
                        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4.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于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 、 浙 江 省 自 然 资 源 厅 网 站
                        (http://zrzyt.zj.gov.cn/) 及 宁 波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网 站
                        (http://zgj.ningbo.gov.cn/)的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 宁波达世自 2021
                        年 7 月 1 日以来不存在因违反土地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5. 根据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就长沙达亚出具的《证明》,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
                        该公司在土地资源管理、工程建设方面, 未受到过我单位的行政处
                        罚”。


                   6. 根据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于 2022 年 2 月 23 日就常州达
                        亚出具的《证明》, “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今, 遵守有关土地管理
                        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未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土地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被土地管理部
                        门予以立案调查”。


                   7. 根据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盐城经济开发区分局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就盐城多利出具的《证明》,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到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我局未发现该公司在辖区内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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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       住房建设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上海多利、昆山达亚、烟台达世、
                   宁波达世、长沙达亚、常州达亚、盐城多利建有或拟建设厂房, 前述公司在
                   住房建设方面的合规情况如下:


                   1. 根据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就发行人出具的《证
                        明》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 不存在违反房屋
                        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重大违法行为, 亦不存在因违反房
                        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就上海多利
                        出具的《证明》, “自 2018 年 1 月至今, 该公司遵守国家及地区有关
                        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等工程建设方面及消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 不存在违反工程建设及消防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
                        为和记录, 不存在因违反工程建设及消防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
                        政处罚和行政调查的情形, 不存在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等建设方面
                        及消防管理方面的争议或投诉。与我委也无任何潜在或正在进行的争
                        议纠纷、仲裁或诉讼”。


                   3. 根据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就昆山达亚出具的
                        《证明》,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没有因
                        违反国家有关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我局处罚的记录”。


                   4. 根据烟台市福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就烟台达世
                        出具的《证明》,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今, 在我局监管范围内, 未
                        接到关于烟台达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建设过程中的群众举报, 也未
                        发现该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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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于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 、 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网 站
                         (http://jst.zj.gov.cn/) 及 宁 波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网 站
                         (http://zjw.ningbo.gov.cn/)的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 宁波达世自 2021
                         年 7 月 1 日以来不存在因违反建设和房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6. 根据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就长沙达亚出具的《证明》,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今,
                         该公司在土地资源管理、工程建设方面, 未受到过我单位的行政处
                         罚”。


                   7. 根据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就常州达亚
                         出具的《证明》, “该公司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 严
                         格遵守国家、地方建设和房屋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未发生因违反国家、地方建设和房屋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被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8. 根据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保障和建设局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就盐
                         城多利出具的《证明》, “该公司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严格遵守国家、地方建设和房屋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发生因违反国家、地方建设和房屋管理方面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被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       安全生产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昆山达亚、烟台达世、长沙达亚、
                   常州达亚、上海达亚从事生产业务, 前述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规情况如
                   下:


                   1. 根据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2 年 1 月 13 日就发行人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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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的《证明》,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不存在
                        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未有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 根据昆山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2 年 2 月 14 日就昆山达亚出具的《安全
                        生产行政处罚情况说明》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在昆山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 我局系统中尚未发
                        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政处罚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


                   3. 根据烟台市福山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2 年 1 月 12 日就烟台达世出具的
                        《情况说明》, “未发现烟台达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 月 11 日在福山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记录”。


                   4. 根据长沙县应急管理局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就长沙达亚出具的《证明》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今, 我局未收到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报
                        告, 也未对该企业进行过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5. 根据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2 年 1 月 27 日就常州达亚出具的
                        《安全生产证明》,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未
                        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 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
                        到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6. 根据上海市奉贤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就上海达亚出具的
                        《证明》, “自 2020 年 7 月实际投入生产经营以来, 生产经营符合国
                        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至
                        本证明出具之日, 不存在安全生产的不良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 未有
                        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
                        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七)       环境保护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昆山达亚、烟台达世、长沙达亚、
                   常州达亚、上海达亚从事生产业务, 前述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合规情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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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


                   1. 根据滁州市环境保护局开发区分局于 2022 年 1 月 10 日就发行人出具
                         的《证明》,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没有因违
                         反环境保护及防治污染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于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网 站
                         (https://www.mee.gov.cn/) 、 江 苏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网 站
                         (http://hbt.jiangsu.gov.cn/) 、 苏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网 站
                         (https://sthjj.suzhou.gov.cn/) 及 昆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网 站
                         (http://www.ks.gov.cn/)的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 昆山达亚自 2021 年 7
                         月 1 日以来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而
                         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 根据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福山分局于 2022 年 1 月 7 日就烟台达世出具
                         的《证明》, “经我局日常监察监测, 该公司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不
                         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4. 根据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就长沙达亚出具的《证明》
                         “经查询我局除安监、食药监、物价之外的行政处罚台账,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 月 18 日, 长沙达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 91430100396102934D)在我局无行政处罚记录”。


                   5.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于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网 站
                         (https://www.mee.gov.cn/) 、 江 苏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网 站
                         (http://hbt.jiangsu.gov.cn/) 及 常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网 站
                         (http://sthjj.changzhou.gov.cn/)的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 常州达亚自
                         2021 年 7 月 1 日以来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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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于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网 站
                        (https://www.mee.gov.cn/) 及 上 海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网 站
                        (https://sthj.sh.gov.cn/)的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 上海达亚自 2021 年 7
                        月 1 日以来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而
                        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八)       消防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上海多利、昆山达亚、烟台达世、
                   宁波达世、长沙达亚、常州达亚、上海达亚从事生产业务或建有厂房, 前述
                   公司在消防方面的合规情况如下:


                   1. 根据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于 2022 年 1 月 19 日就发行人
                        出具的《证明》,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未发
                        生火灾, 未受到消防行政处罚”。


                   2.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于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网
                        站 (https://www.119.gov.cn/) 及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网 站
                        (https://www.shanghai.gov.cn/)的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 上海多利自
                        2021 年 7 月 1 日以来不存在因违反消防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 根据昆山市消防救援大队于 2022 年 2 月 10 日就昆山达亚出具的《关
                        于对协助昆山达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出具合规证明的复函》, “于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期间, 无消防行政处罚记录”。


                   4.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于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网
                        站 (https://www.119.gov.cn/) 及 山 东 省 消 防 救 援 总 队 网 站
                        (http://119.shandong.gov.cn/)的查询并经发行 人确认 , 烟台达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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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7 月 1 日以来不存在因违反消防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5.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于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网
                        站 (https://www.119.gov.cn/) 及 浙 江 省 消 防 救 援 总 队 网 站
                        (http://zjxf.zj.gov.cn/)的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 宁波达世自 2021 年 7
                        月 1 日以来不存在因违反消防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
                        行政处罚的情形。


                   6. 根据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于 2022 年 1 月 25 日就长沙达
                        亚出具的《证明》, “自 2021 年 7 月 2 日起至今, 经查询长沙消防监
                        督管理系统, 该公司在我大队监管的辖区内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的重大消防违法违规
                        行为, 不存在重大消防行政处罚”。


                   7. 根据常州市武进区消防救援大队于 2022 年 2 月 23 日就常州达亚出具
                        的《合规证明》, “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未发生
                        消防相关行政处罚, 亦未发生过火灾事故”。


                   8.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于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网
                        站 (https://www.119.gov.cn/) 及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网 站
                        (https://www.shanghai.gov.cn/)的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 上海达亚自
                        2021 年 7 月 1 日以来不存在因违反消防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基于上述核查, 根据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
                   查询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2021 年 7 月至 12 月期
                   间不存在因违反市场监督、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土地、住房建设、安全
                   生产、环境保护、消防等法律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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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除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 根据发
                   行人于 2022 年 3 月 13 日召开的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增
                   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 发行人拟增加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并用于
                   以下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1. 盐城多利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


                   2. 昆山达亚冲压生产线技改项目。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除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外, 发
                   行人本次发行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的项目用地如下: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就盐城多利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的用地, 盐城多利
                        已取得苏(2021)盐城市不动产权第 0195124 号《不动产权证书》;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就昆山达亚冲压生产线技改项目的用地, 昆山达亚
                        已取得昆国用(2010)第 12010105034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除已出具法律意见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的
                   相关主管部门的备案、批复外, 发行人本次发行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
                   及的相关主管部门的备案、批复如下:


                   1. 盐城多利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 就盐城多利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 盐城多利已取得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于 2022 年 1 月 26 日核发的《江苏省
                        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 盐开行审经备[2022]1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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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 就盐城多利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 盐城多利已取得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于 2022 年 3 月 14 日核发的《盐城经
                       济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表》(盐开行审环表复[2022]9
                       号),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同意盐城多利按申报内容建设。


                   2. 昆山达亚冲压生产线技改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 就昆山达亚冲压生产线技改项目, 昆山达亚已取得
                       昆山市行政审批局于 2022 年 2 月 23 日核发的《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
                       证》(备案证号: 昆行审技改备[2022]6 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相关环境保护主
                       管部门已受理昆山达亚冲压生产线技改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表并处于公示中。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新增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完
                   成必要的项目备案, 且盐城多利汽车零部件制造项目已取得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必要的批复同意, 昆山达亚冲压生产线技改项目已履行相应的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手续, 尚待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于环境影响报
                   告表的批复。


十二.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以及本所律师
                   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无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对发行人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以及本所律师
                   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除已出具法律意
                   见中披露的情形外,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尚未了结的标的金额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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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0 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并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曹达龙及其一致行动人邓丽琴、
                   蒋建强、曹武、曹燕霞、邓竹君的说明, 该等发行人主要股东无未了结的或
                   者可预见的对其自身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
                   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说明, 发行人董事
                   长邓丽琴、总经理蒋建强无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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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补充法律意见系根据本所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的理解而出具, 仅供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报本次发行之目的
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目的。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张征轶     律师



                                           黄新淏     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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