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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多利科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2023-02-06  

                                              关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
                                   之律师工作报告

致: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有权立法机构、监管机构已公开颁
布、生效且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
规范性文件”),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出具本律师工作
报告。
                                         (引   言)


      根据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 本所指派张征轶律
师、黄新淏律师(以下合称“本所律师”)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就本
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或存在的事实, 根据本所律师对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


一.       律师事务所与本所律师


          1.    律师事务所简介


                本所系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 于 1998 年 9 月 29 日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注册于上海市浦东新区, 办公地点位于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本所主要从事证券、银行金融、外商投资、收购兼并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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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本所律师简介


                本次签字律师张征轶律师和黄新淏律师均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丰富经验。张征
                轶律师先后为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洛
                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凯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赣锋锂业股
                份有限公司、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姚记扑克股份有限公司等
                多家企业的证券发行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还曾为多家上市公司的收购、资产重
                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最近三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黄新淏律师先后为日
                播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赣锋锂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鱼跃医疗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洛阳栾川钼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等
                多家企业的证券发行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还曾为多家上市公司的收购、资产重
                组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最近三年连续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本所律师的联系地址为: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上海市通
                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为 021-31358666, 联系传真为 021-31358600。


二.       本所律师制作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工作过程


          为本次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进行的审慎调查工作主要
          包括:


          1.    问卷调查与资料收集: 本所律师在接受发行人的正式委托后, 为协助发行人向
                本所律师提供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文件、资料, 本所律师向发行人提交了关于发
                行人有关情况的尽职调查问卷, 并收集和审阅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文件、资料。


          2.    与发行人沟通: 本所律师参加了由发行人及本次发行之保荐机构组织的多次中
                介机构协调会, 并深入发行人经营部门、财务部门等具体部门了解情况, 就有
                关问题向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3.    资料验证与调查: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
                的必要事项逐一进行了审核验证, 对发行人在工商、税收、社会保障等方面的
                合规性事项进行了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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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律师工作底稿、律师工作报告的制作: 本所律师根据发行人提供和收集的文件
                资料以及本所律师的验证调查情况制作了工作底稿, 在认真审阅的基础上制作
                了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经统计, 本所律师及其他经办人员为本次发
                行已进行的有效工作时间超过 3,000 小时。


三.       本所律师声明


          本所出具的律师工作报告仅对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且与本次发行有关的
          法律问题, 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
          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也不具备适当资格对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管辖范
          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已得到发行人的保证, 即发行人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相关资料均是
          真实的、完整的、有效的, 无任何隐瞒、遗漏和虚假之处, 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
          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 提交给本所的各项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
          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本所律师对于出具法律意
          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
          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相关专业机构的报告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律师工作报告和
          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之目的而使用, 不
          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并依法对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
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要求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现将本所律师有关法
律意见及所引用的依据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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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   文)


     为本律师工作报告表述方便, 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 除非另有说明, 以下左栏所列词语
具有该词语相应右栏所作表述的涵义:


     1.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指已公开颁布、生效并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有权立
                                          法机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为本律师工作报告之目的, 本律
                                          师工作报告所述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以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2.     发行人/多利科技/股份公司:     指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多利有限:                     指发行人的前身滁州达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4.     上海多利:                     指上海多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5.     昆山达亚:                     指昆山达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6.     烟台达世:                     指烟台达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7.     宁波达世:                     指宁波达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8.     长沙达亚:                     指长沙达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9.     常州达亚:                     指常州达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10. 上海达亚:                        指上海达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11. 盐城多利:                        指盐城多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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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昆山威特亿:                   指昆山威特亿模具有限公司。


     13.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深交所: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5. 中汇会计师:                   指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6. 招股说明书:                   指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中所纳入的招
                                       股说明书(申报稿)。


     17. 《审计报告》:                 如无特别指明, 指中汇会计师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出具的中汇会审[2021]6951 号《审计报
                                       告》。


     18.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指中汇会计师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出具的中
                                       汇会鉴[2021]6955 号《关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


     19.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鉴证报告》: 指中汇会计师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出具的中
                                       汇会鉴[2021]6953 号《关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要税种纳税情
                                       况的鉴证报告》。


     20. 报告期/最近三年及一期:        指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 月至 6 月。


     21. 元:                           如无特别指明, 指人民币元。


     22.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3.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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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管理办法》:                       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运用方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涉及摊薄即期回报事项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填补回报
                      措施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 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
                      人士办理有关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事宜的议
                      案》 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
                      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并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向全体股东发出了召开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
                      议案》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募集资金运用方案
                      的议案》《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涉及摊薄即期回报事项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填补回报
                      措施相关承诺的议案》《关于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 关于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
                      人士办理有关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事宜的议
                      案》 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
                      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其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三)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的核查, 该等决议中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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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股份公司章程的规
                      定。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同意发行
                      人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并于发行完成后在深交所
                      主板上市。根据前述股东大会决议,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如下:


                      1.     发行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股);


                      2.     每股面值: 人民币1元;


                      3.     发行数量: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35,333,334股, 占发行后总股
                             本的比例不低于25%, 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中国
                             证监会核准的发行数量范围内, 和主承销商根据届时实际情况予以
                             确定;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 不涉及发行人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4.     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 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 通
                             过向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确定发行价格;


                      5.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符合条件的社会
                             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6.     发行对象: 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在深交所开设A股证券账户的境内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或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对象;


                      7.     拟上市地点: 深交所;


                      8.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9.     决议有效期: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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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有关申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并上市事宜的议案》, 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有关本次发行
                      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权机关的相关规定及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
                           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具体的发行日
                           期、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及定价方式、发行方式及与本次
                           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


                      2.   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申请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向有关政府机构、监
                           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相关审批、登记、备案
                           及批准手续;


                      3.   制定、签署、执行、修改、补充及递交任何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协议、
                           合同或必要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保荐协议、
                           承销协议、各种公告及股东通知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各种说明函件或
                           承诺书;


                      4.   根据本次发行申请及审批过程中相关监管机构的意见及发行人实际
                           情况, 对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用途计划进行调整, 包括但不限于对募
                           投项目投资进度、投资配比的调整及签署募投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
                           协议或合同;


                      5.   决定并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及签署相关协议或合同;


                      6.   根据需要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定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


                      7.   本次发行完成后, 根据发行后的实际情况, 相应修改或修订上市后生
                           效的股份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8.   本次发行完成后, 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及相关
                           股份锁定事宜;


                      9.   在符合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 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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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及股东利益, 根据实际情况及需求对本次发行方案作相应调
                            整;


                      10.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份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内容, 确定并办理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
                            其他事宜。


                      发行人董事会有权在上述授权事项范围内, 指定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其他人员具体实施相关事宜。


                      上述授权自该议案经股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的上述授权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股份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依其进行阶段取得了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发行人内部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
                      行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二.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系由多利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取得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1100556336108T 的《营业执照》。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目前持有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41100556336108T 的《营业执照》。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 发行人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行人章程规
                      定须终止的情形。


          (三)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是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
                      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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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一)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条件: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 本
                           次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 并与发行人已有
                           的其他普通股同股同权,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相关机构
                           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之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四部分)。


                      3.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合并
                           报表显示发行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月至6
                           月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168,504,772.02 元 、
                           199,221,840.35元、155,589,670.07元及175,300,605.83元, 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1月至6月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757,434.56元、126,877,957.11
                           元、160,959,655.45元及169,614,546.46元, 最近三年及一期均为正
                           数。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4.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中汇会计师已就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
                           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
                           款第(三)项之规定。


                      5.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确认、相
                           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
                           近三年及一期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项之规定。


          (二)        本次发行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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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体资格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 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
                                 第二部分、第四部分)。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系由多利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多利有
                                 限设立于2010年6月7日, 持续经营时间至今已超过三年, 符
                                 合《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四部分、
                                 第七部分)。


                           (3)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于2019年12月13日出具的
                                 中汇会验[2019]5316号《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筹)
                                 验资报告》及于2021年4月8日出具的中汇苏会验[2021]0073
                                 号《验资报告》,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用作
                                 出资的主要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发行人的主
                                 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条之规定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四部分、第十部分)。


                           (4)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的《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发
                                 行人经营范围为“汽车零部件、冲压件、模具、检具、焊接
                                 夹具的研发、生产加工及销售; 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
                                 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道路普通货运。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该等经营范围已经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 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
                                 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八部
                                 分)。


                           (5)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营业务未发生重
                                 大变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八部分), 发行人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五部分),
                                 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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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6)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股权清晰,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
                                 属纠纷,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2.   规范运行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等组织机构, 并健全了相关制度, 相
                                 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四
                                 部分),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确认,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
                                 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 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之规定。


                           (3)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以及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详见本律师工作报
                                 告第十五部分),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列示的下列情形:


                                 1)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   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12个
                                      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3)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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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
                            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于2021年6月30日按照《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
                            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
                            理解和判断,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
                            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
                            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


                      (5)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相关
                            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之规定:


                            1)   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 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
                                 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
                                 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2)   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受到行政处罚, 且情节严重;


                            3)   最近36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 但报送的
                                 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或
                                 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或者以不
                                 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
                                 或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签字、盖章;


                            4)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5)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6)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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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上市草案)》以及《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中已明确对外担
                                 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
                                 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于2021年6月30日, 发行人不存在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
                                 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7)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发
                                 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 于2021年6月30
                                 日, 发行人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
                                 形,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3.   财务与会计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发
                                 行人的确认, 于2021年6月30日, 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显示净
                                 资产为1,205,621,415.18元, 总资产为2,195,721,992.69元,
                                 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约为54.91%, 发行人的资产负债
                                 结构合理; 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显示2018年度、2019年度和
                                 2020年度及2021年1月至6月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分 别 为 168,504,772.02 元 、 199,221,840.35 元 、
                                 155,589,670.07元及175,300,605.83元, 发行人盈利能力较
                                 强; 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显示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
                                 度及2021年1月至6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149,234,366.29元、337,436,220.14元、292,885,967.47元及
                                 64,871,576.35元, 发行人现金流量正常。基于本所律师作为
                                 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资产
                                 质量良好, 资产负债结构合理, 盈利能力较强, 现金流量正常,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中汇会计师已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
                                 制鉴证报告》, 中汇会计师认为发行人根据财政部颁发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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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范建立的与财务报告相关的
                            内部控制于2021年6月30日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基于本
                            所律师作为非管理、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 本所律师认
                            为,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 并由注册
                            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3)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
                            报告》 中汇会计师认为发行人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 公允反映了发行人2018年12月31
                            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及2021年6月30日的
                            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
                            及2021年1月至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
                            鉴于前文所述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
                            判断,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务报表的
                            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4)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发
                            行人的确认, 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对相关文
                            件的理解和判断,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是以
                            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 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
                            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 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 选用
                            了一致的会计政策, 没有随意变更,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
                            四条之规定。


                      (5)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发
                            行人的确认, 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对发行人所
                            作有关关联交易说明的理解,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在招股
                            说明书中完整地披露了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
                            了关联交易, 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主要关联交易价格公允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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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理的定价依据, 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九部分),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
                            规定。


                      (6)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发行
                            人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述的以下条件:


                            1)   上述《审计报告》显示, 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18
                                 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 润 分 别 为 168,504,772.02 元 、 199,221,840.35 元 及
                                 155,589,670.07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18年度、2019
                                 年度和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5,757,434.56元、126,877,957.11
                                 元及160,959,655.45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净利
                                 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


                            2)   上述《审计报告》显示, 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2018
                                 年 度 、 2019 年 度 和 2020 年 度 ) 的 营 业 收 入 分 别 为
                                 1,692,722,455.39 元 、 1,609,901,458.24 元 和
                                 1,684,381,937.43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
                                 计超过3亿元;


                            3)   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10,600万元, 不少于
                                 3,000万元;


                            4)   于2021年6月30日, 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等
                                 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   截至2021年6月30日, 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相关
                            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报告期内发行
                            人依法纳税, 主要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详见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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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工作报告第十六部分), 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
                             存在严重依赖,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8)    经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 并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
                             的《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
                             险, 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
                             项,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9)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发
                             行人的确认, 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员的适当核
                             查、理解和判断, 发行人本次发行申报文件中不存在下列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1)   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2)   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3)   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
                                  相关凭证。


                      (10)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发
                             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1)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
                                  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


                             2)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
                                  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
                                  不利影响;


                             3)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
                                  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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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发行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
                                       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
                                       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6)    就本所律师所知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满足《公司法》《证券法》和《管
          理办法》规定的各项实质条件, 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四.       发行人的设立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系由曹达龙、邓丽琴共同发起并由多利有限依法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汇会计师于 2019 年 11 月 24 日出具的中汇会审[2019]5103 号《审
                      计报告》, 多利有限截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的净资产为 821,797,592.35
                      元。


                      根据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出具的天源评报字[2019]
                      第 0528 号《资产评估报告》 多利有限截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的净资产
                      评估值为 116,751.36 万元。


                      多利有限股东会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作出决议, 同意由多利有限全体股
                      东作为发起人, 将多利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同意以经审计的多利有
                      限净资产(以 2019 年 10 月 31 日为基准日)折为股份公司的股本总额
                      10,000 万元, 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各发起人按照其所实际拥有的多利
                      有限股权比例相应持有股份公司的股份。


                      曹达龙、邓丽琴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签署《关于设立滁州多利汽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 对股份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和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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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期限、组织形式、组织机构、设立方式、折股比例、注册资本、股本总
                      额、股份总数、每股面值、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方式、数额和股权比例等事
                      项作出了详细约定。


                      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许树贤为发行人第
                      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召开创立大会暨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 审议通过发行人筹办情况报告; 选举邓丽琴、曹达龙、曹燕霞、蒋建
                      强、王玉萍为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高国环、赵国文为发行人第
                      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选举邓丽琴
                      为发行人董事长, 聘任陈浩为发行人总经理, 聘任曹武、曹燕霞、石涛为
                      发行人副总经理, 聘任曹峰为发行人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发行人于 2019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选举许树贤
                      为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中汇会计师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出具中汇会验[2019]5316 号《验资报告》
                      对发行人截至 2019 年 12 月 12 日注册资本变更及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
                      根据前述《验资报告》 截至 2019 年 12 月 12 日, 发行人已收到全体股东
                      缴纳的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向发行人核发了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41100556336108T 的《营业执照》。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
                      符合当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曹达龙、邓丽琴已签署了《关于设立滁州多利汽车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 该发起人协议的内容和形式符合当时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因该发起人协议引致发行人设
                      立行为存在潜在纠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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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在发行人设立过程中, 中汇会计师于 2019 年 11 月 24 日
                      出具了中汇会审[2019]5103 号《审计报告》, 对多利有限截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此外, 发行人注册资本缴纳后, 中汇会计
                      师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出具了中汇会验[2019]5316 号《验资报告》, 对
                      发行人截至 2019 年 12 月 12 日注册资本变更及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经
                      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 中汇会计师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
                      监会联合颁发之证书序号为 000381 的《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许可证》 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前述中汇会审[2019]5103
                      号《审计报告》和中汇会验[2019]5316 号《验资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
                      束哲民、陈艳已取得注册会计师证。


                      经本所律师核查, 在发行人设立过程中, 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1 月 25 日出具了天源评报字[2019]第 0528 号《资产评估报告》, 对发行
                      人截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的资产情况进行了评估。经本所律师进一步核
                      查, 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与中国证监会联
                      合颁发之证书编号为 0571061003 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评估资格证书》,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评估业务资格。前述天源评报字[2019]第 0528
                      号《资产评估报告》的签字注册评估师余海波、陈健已取得资产评估师职
                      业资格证书。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设立已履行了有关审计、评估、
                      验资等必要的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创立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及表决程
                      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及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汽车冲压零部件及相关模具的开发、生产与销售, 发
                      行人主营业务的开展均未依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
                      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有独立完整的产供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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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系统,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本所律师的实
                      地调查, 发行人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土地、房产、设备、商标、专
                      利等主要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发行人主要资产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混用的情形。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
                      的资产独立完整。


          (三)        经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其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的核查以及对发行
                      人提供的高级管理人员薪资汇总表的核查,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已与
                      发行人签署劳动合同, 均在发行人处领取薪酬,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情形。经本所律师对发
                      行人与其财务人员签署的劳动合同的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的
                      财务人员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据此, 本
                      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机构图并经本所律师实地调查,
                      发行人依法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置了生产
                      部、物流部、质保部、销售部、采购部、审计部、财务部、技术研发部、
                      行政综合部、证券法务部等内部组织机构。发行人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
                      上述内部组织机构独立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的内部组织机构, 不存在机构混同、合署办公的情形。据此, 本所律师
                      认为, 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独立。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单独设立了财务机构并建立了独立的财务核算体
                      系和财务管理制度, 拥有自身的独立银行账户, 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根据发行人提供
                      的纳税申报表, 发行人报告期内独立进行纳税申报并独立履行缴纳义务,
                      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和独立运用资金。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财务
                      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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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
                      力。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一)        发行人的发起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发起人为曹达龙、邓丽琴。发行人设立时, 曹
                      达龙持有发行人 6,700 万股股份, 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67%; 邓丽琴持有
                      发行人 3,300 万股股份, 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3%。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
                      出具之日, 曹达龙持有发行人 6,700 万股股份, 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63.2075%; 邓丽琴持有发行人 3,300 万股股份, 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31.1321%。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上
                      述发行人之发起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如下:


                      序号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1.           曹达龙                   320421195209******
                       2.           邓丽琴                   310222196610******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述发行人之发起人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民。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上述发起人均具备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发行人之发起人的资格。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为 2 名, 均在
                      中国境内有住所, 符合半数以上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之要求。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发起人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除曹达龙、邓丽琴外,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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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人另有 11 名自然人股东, 该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以及持
                      有发行人股份等情况如下:


                                           持有股份数
 序号     姓名           公民身份号码                    持股比例          备注
                                                (万股)
                                                                    发行人董事、董事会秘
 1       张叶平       420203197810******         160     1.5094%
                                                                            书
                                                                    发行人董事、总经理,
 2       蒋建强       330105197804******         155     1.4623%    曹燕霞之配偶, 曹达
                                                                      龙之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副总经理, 曹
 3        曹武        310114198902******         103     0.9717%    达龙之子, 曹达龙之
                                                                        一致行动人
                                                                    发行人董事、副总经
 4       曹燕霞       310114198101******         72      0.6792%     理, 曹达龙之女, 曹
                                                                     达龙之一致行动人
                                                                    上海多利销售部经理,
 5       邓竹君       310114199006******         72      0.6792%    邓丽琴之女, 曹达龙
                                                                       之一致行动人
 6        曹峰        320522198505******          8      0.0755%      发行人财务总监
 7       高国环       142723197208******          8      0.0755%      发行人副总经理
                                                                    发行人监事、模具部部
 8       赵国文       132902197002******          8      0.0755%
                                                                            长
                                                                    发行人董事、上海多利
 9       王玉萍       310114198011******          8      0.0755%
                                                                        财务部部长
 10       黄艳        310222197611******          3      0.0283%    上海多利法务部经理
                                                                    昆山达亚生产部优化
 11       王飞        432930197912******          3      0.0283%
                                                                          科科长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现有股东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民。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上述股东均具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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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的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 曹达龙持有发行人
                      6,700 万股股份(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63.2075%), 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
                      邓丽琴(持有发行人 3,300 万股, 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31.1321%)、蒋建强
                      (持有发行人 155 万股, 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1.4623%)、曹武(持有发行人
                      103 万股, 占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9717%)、曹燕霞(持有发行人 72 万股, 占
                      发行人股本总额的 0.6792%)及邓竹君(持有发行人 72 万股, 占发行人股本
                      总额的 0.6792%)系曹达龙之一致行动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曹达龙与邓丽琴、蒋建强、曹武、曹燕霞、邓竹君
                      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各方确认在其持股或曾经
                      持股的企业(包括多利科技、上海多利、昆山达亚、烟台达世、宁波达世、
                      长沙达亚、上海达亚、昆山威特亿)范围内, 自该等企业设立之初(上海多利
                      自 2008 年改制)起, 无论该等企业系由曹达龙、邓丽琴担任股东, 或由曹
                      武、曹燕霞、蒋建强根据曹达龙的指示持有股权, 或由邓竹君根据邓丽琴
                      的指示持有股权, 各方在该等企业行使股东权利或董事权利前, 均会事先
                      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如各方在事先共同协商的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意
                      见, 均系按照曹达龙的意见行使相关权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 曹达龙与邓丽琴、蒋建强、曹武、曹燕霞、邓竹君已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就各方在股份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约定如下:


                      1.   提案权行使的安排


                           各方明确在按照多利科技章程的规定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议案
                           前, 均应经过适当的事先共同协商程序以事先达成一致意见, 并以此
                           一致意见为准向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提出议案。如各方在事先共同协商
                           的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应无条件按照曹达龙的意见向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提出议案。


                      2.   表决权行使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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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方明确在多利科技召开股东大会前, 各方应经过适当的事先共同
                           协商程序以对会议表决事项事先达成一致意见, 并以此一致意见在
                           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表决。如各方在事先共同协商的过程中不能达成
                           一致意见的, 应无条件按照曹达龙的意见行使其表决权。


                           各方明确在其担任多利科技董事时, 在多利科技召开董事会前, 各方
                           应经过适当的事先共同协商程序以对会议表决事项事先达成一致意
                           见, 并以此一致意见在董事会上进行投票表决。如各方在事先共同协
                           商的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应无条件按照曹达龙的意见行使
                           其表决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述《一致行动协议》确认了曹达龙及其一致行动人历
                      史上的一致行动关系并就于依法行使发行人重大事项提案权、表决权时保
                      持一致(若无法达成一致则以曹达龙意见为准)做出了安排, 该等安排合法
                      有效、权利义务清晰。


                      经本所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曹达龙一直为发行人第一大股东并持续持有发
                      行人 60%以上股权, 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实际控制
                      人未发生变更。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设立时, 各发起人分别以其持有的多利有限的股
                      权所代表的净资产出资, 发起人依法拥有该等股权, 发起人将该等股权所
                      代表的净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系由多利有限整体变更而来, 多利有限的《营业
                      执照》已依法缴销。


          (七)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设立后, 多利有限的资产及债权债务均由发行人
                      承继, 该等资产、债权债务的承继不存在法律障碍或风险。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系由多利有限依法整体变更设立, 发行人设立时
                      的总股本为 10,000 万元, 由曹达龙、邓丽琴等 2 名发起人分别以其持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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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多利有限股权所代表的净资产出资。全体发起人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额及
                      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曹达龙                 6,700             67
                       2.             邓丽琴                 3,300             33
                                  合计                      10,000            100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
                      有效, 发行人设立过程中的股权界定不存在纠纷或法律风险。


          (二)        发行人前身多利有限的设立及股权变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前身多利有限系由曹达龙、邓丽琴于 2010 年 6
                      月共同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多利有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1,000 万
                      元, 其中曹达龙认缴出资 670 万元, 邓丽琴认缴出资 330 万元。


                      根据滁州鸿基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0 年 5 月 25 日出具的滁鸿会验字
                      [2010]71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10 年 5 月 24 日, 多利有限已收到全体
                      股东以货币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1,000 万元整。


                      多利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曹达龙                 670             67
                       2.              邓丽琴                 330             33
                                  合计                       1,000            100


                      安徽省滁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0 年 6 月 7 日向多利有限核发了注册
                      号为 34110000005447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等文件资料及其确认, 多利
                      有限于设立后至整体变更为发行人前的期间内股权结构未发生任何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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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股份公司的股本变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 多利有限于 2019 年 12 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并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取得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41100556336108T 的《营业执照》; 多利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后, 股份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10,000 万股, 其中曹达龙持有 6,700 万股(占股
                      本总额的 67%), 邓丽琴持有 3,300 万股(占股本总额的 33%)。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作出决议, 同意股份公司注册资本
                      由 10,000 万元增至 10,600 万元, 新增注册资本由蒋建强、曹武、曹燕霞、
                      邓竹君、张叶平、曹峰、高国环、赵国文、王玉萍、黄艳、王飞等 11 名自
                      然人按 12.7 元/注册资本的价格认缴, 其中 600 万元计入股份公司注册资
                      本, 7,020 万元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


                      蒋建强、曹武、曹燕霞、邓竹君、张叶平、曹峰、高国环、赵国文、王玉
                      萍、黄艳、王飞与股份公司、曹达龙、邓丽琴于 2020 年 9 月 25 日签署《增
                      资协议》, 就上述增资事宜就行了约定。


                      根据中汇会计师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出具的中汇苏会验[2021]0073 号《验
                      资报告》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0 日, 股份公司已向蒋建强、曹武、曹燕霞、
                      邓竹君、张叶平、曹峰、高国环、赵国文、王玉萍、黄艳、王飞发行 600
                      万股, 发行价格 12.7 元/股, 其中新增注册资本 600 万元, 新增资本公积
                      7,020 万元。


                      上述增资完成后, 股份公司的股份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曹达龙                 6,700          63.2075
                       2.             邓丽琴                 3,300          31.1321
                       3.             张叶平                 160             1.5094
                       4.             蒋建强                 155             1.4623
                       5.              曹武                  103             0.9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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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曹燕霞               72             0.6792
                       7.             邓竹君               72             0.6792
                       8.              曹峰                8              0.0755
                       9.             高国环               8              0.0755
                      10.             赵国文               8              0.0755
                      11.             王玉萍               8              0.0755
                      12.              黄艳                3              0.0283
                      13.              王飞                3              0.0283
                                    合计                 10,600             100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向股份公司换发了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41100556336108T 的《营业执照》。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的设立及历次股权、股本变动均
                      经过了必要的政府主管部门登记程序, 历次实收资本变动均履行了必要的
                      验资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真实、有效。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及其现有股东的确认, 发行人现有股东所持
                      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的情形。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现时有效的章程所载明的经营范围为: 汽车零部
                      件、冲压件、模具、检具、焊接夹具的研发、生产加工及销售; 货物或技
                      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道路普通货运。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
                      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 前述经营范围已经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
                      并备案,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汽车冲压零部
                      件及相关模具的开发、生产与销售,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主要经
                      营资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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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行人持有登记编号为 91341100556336108T002W 的《固定污染
                           源排污登记回执》, 有效期自 2020 年 11 月 3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
                           日。


                      2.   发行人持有滁州市交通运输局于 2020 年 4 月 2 日核发的皖交运管许
                           可滁字 341100205925 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经营范围为普通
                           货运, 有效期自 2020 年 5 月 11 日至 2024 年 5 月 10 日。


                      3.   上海多利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嘉定海关于 2017 年 5 月 2 日核发的海
                           关注册编码为 3114966706 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有效期为
                           长期。


                      4.   上海多利持有备案登记表编号为 02212951 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登记表》。


                      5.   昆山达亚持有登记编号为 91320583557109353J001W 的《固定污染
                           源排污登记回执》, 有效期自 2020 年 3 月 18 日至 2025 年 3 月 17
                           日。


                      6.   昆山达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昆山海关于 2014 年 11 月 14 日核发的
                           海关注册编码为 3223965913 的《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有效期
                           为长期。


                      7.   昆山达亚持有备案登记表编号为 03323218 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登记表》。


                      8.   昆山达亚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昆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 2014 年 11
                           月 14 日核发的备案登记号为 3204607986 的《自理报检企业备案登
                           记证明书》。


                      9.   长沙达亚持有长沙市生态环境局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核发的证书编
                           号为 91430100396102934D001Q 的《排污许可证》, 有效期限自
                           2019 年 9 月 30 日至 2022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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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长沙达亚持有长沙县交通运输局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核发的湘交运
                            管许可长字 430121203366 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经营范围为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有效期自 2021 年 5 月 28 日至 2025 年 5 月 27
                            日。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已取得经营业务所
                      需的主要经营许可。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所载经营范围及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汽车冲压零部件及相关模具的开发、生产与销售。发行
                      人最近三年及一期主营业务没有发生变更。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发行人的主营业
                      务收入及相应利润占发行人同期营业收入、利润比重较大。据此, 本所律
                      师认为, 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未出现依据法
                      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行人章程须终止的事由, 在现行法律、法规
                      以及规范性文件未发生对发行人业务经营具有重大不利影响之变化的情况
                      下, 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规定并参照其他法律、
                      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确认, 截
                      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的主要关联方包括:


                      1.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曹达龙持有发行人
                            63.2075%的股份, 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构成发行人



1730031/DH/cj/cm/D4                           5-2-30
                           的关联方。


                      2.   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邓丽琴持有发行人
                           31.1321%的股份, 蒋建强持有发行人 1.4623%的股份, 曹武持有发
                           行人 0.9717%的股份, 曹燕霞持有发行人 0.6792%的股份, 邓竹君
                           持有发行人 0.6792%的股份, 邓丽琴、蒋建强、曹武、曹燕霞、邓竹
                           君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曹达龙之一致行动人, 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3.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除曹达龙、邓丽琴、
                           蒋建强、曹武、曹燕霞外, 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王
                           玉萍、张叶平、顾春华、梁燕贵、郑赞表、许树贤、赵国文、张小芹、
                           陈浩、高国环、曹峰)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4.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上述发行人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


                      5.   控股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上海多利、昆山达
                           亚、烟台达世、宁波达世、长沙达亚、常州达亚、上海达亚、盐城多
                           利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五)部分), 构成
                           发行人的关联方。


                      6.   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以及前述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主要企业




1730031/DH/cj/cm/D4                           5-2-31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除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外,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以及前述人
                      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其他企业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前述关联方主要如下: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目前主营业务

                                      餐饮服务(以上按《食品经营许可
                                      证》核定项目经营); 卷烟(雪茄烟)
   昆山多利绩溪大 曹 达 龙 持 股
                                      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      未实际经营
   酒店有限公司       100%的企业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一般项目: 电气机械设备销售;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
                      曹 达 龙 持 股 日用品销售; 家居用品销售; 办
   上海巍屹贸易有
                      67%、邓丽琴持 公用品销售; 劳动保护用品销售;        未实际经营
   限公司
                      股 33%的企业    通讯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 电气机械设备销售;
                                      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
                                      日用品销售; 家居用品销售; 办
   上海屹富贸易有 曹 达 龙 持 股
                                      公用品销售; 劳动保护用品销售;      未实际经营
   限公司             51%的企业
                                      通讯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开展经营活动]
                      邓 丽 琴 持 股 家禽、牲畜、水产养殖、销售、
                      33.34%、曹达龙 批发; 瓜果、蔬菜种植、销售、批
   绩溪多利养殖有                                                        农产品的养
                      持股 33.33%、 发; 初级农产品加工、销售、批发。
   限公司                                                                 殖、销售
                      曹 燕 霞 持 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
                      33.33%的企业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安 徽 滁 州 多 利 食 曹 达 龙 持 股 食品研发、生产、销售(凭许可证     酱制品的制
   品有限公司         29.99% 且 担 任 在有效期内经营)及技术咨询。[依      作、销售




1730031/DH/cj/cm/D4                    5-2-32
                      执行董事、邓丽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
                      琴持股 30%、曹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燕   霞   持   股
                      29.99%的企业
                      曹达龙担任执行
                      董事、邓丽琴持
                                          企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绩 溪 多 利 企 业 管 股 33.4%、曹燕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未实际经营
   理有限公司         霞持股 33.3%、
                                          活动]
                      曹武持股 33.3%
                      的企业
                                          许可项目: 餐饮服务; 住宿服务;
                                          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 歌舞娱
                      曹达龙担任执行
                                          乐活动; 足浴服务; 烟草制品零
                      董事、邓丽琴持
                                          售; 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股 33.34%、曹
   绩溪新城国际大                         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酒店住宿、
                      燕   霞   持   股
   酒店有限公司                           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 会议及展       会议、餐饮
                      33.33%、曹武持
                                          览服务; 非居住房地产租赁; 日
                      股 33.33%的企
                                          用百货销售(除许可业务外, 可自
                      业
                                          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
                                          制的项目)
                      曹达龙担任执行
                      董事、邓竹君持
                                          住宿、餐饮服务; 野猪驯养、销售。
   绩 溪 多 利 山 庄 有 股 33%、曹燕霞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      未实际经营
   限公司             持股 33%、曹武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持 股 34% 的 企
                      业
                                          许可项目: 餐饮服务; 住宿服务;
                      曹达龙担任执行 高危险性体育运动(游泳); 歌舞娱
                      董事、绩溪新城 乐活动; 足浴服务; 烟草制品零
   绩溪县多利国际                                                            酒店住宿、
                      国际大酒店有限 售; 旅游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大酒店有限公司                                                            会议、餐饮
                      公司持股 100% 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的企业              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 会议及展
                                          览服务; 日用百货销售(除许可业



1730031/DH/cj/cm/D4                        5-2-33
                                          务外, 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
                                          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曹达龙担任执行 电影放映; 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咨
                      董事、绩溪新城 询; 餐饮、娱乐服务; 预包装食品
   绩溪县多利电影
                      国际大酒店有限 兼散装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             未实际经营
   放映有限公司
                      公司持股 100% 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的企业              开展经营活动]
                                          酱制品、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
                      曹达龙担任执行 销售; 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的
                      董事、邓丽琴持 批发与零售; 日用百货、办公用
                      股 13.34%、曹 品、五金用品、塑胶制品、针织
   安徽绩利食品有 燕       霞   持   股 制品、服装、建筑材料、装饰材           酱制品的制
   限公司             6.66%、绩溪多 料(除油漆)、复合包装材料、劳保              作、销售
                      利养殖有限公司 用品、纸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
                      持 股 60% 的 企 险 化 学 品 ) 印 刷 品 销 售; 餐 饮 管
                      业                  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曹达龙担任执行
                      董事、邓丽琴持
                                          住宿、餐饮服务; 烟草、日用百货
                      股 33.34%、曹
   绩溪达亚商务宾                         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
                      燕   霞   持   股                                        未实际经营
   馆有限公司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33.33%、曹武持
                                          动]
                      股 33.33%的企
                      业
                                          不锈钢制品制造、加工、销售; 经
                      曹达龙担任执行 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
                      董事、邓丽琴持 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
                                                                               生产、加工、
   江 苏 大 庚 不 锈 钢 股 30%、曹武持 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
                                                                               销售不锈钢
   有限公司           股 30%、曹燕霞 业务, 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
                                                                               热轧中厚板
                      持 股 30% 的 企 止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
                      业                  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730031/DH/cj/cm/D4                        5-2-34
                      邓 丽 琴 持 股
                      34%且担任执行 普通货运, 货物运输代理, 装卸
   上 海 顶 博 物 流 有 董事兼总经理、 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
                                                                         未实际经营
   限公司             曹 燕 霞 持 股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33%、曹武持股 动]
                      33%的企业
                                        房地产中介服务; 不动产租赁、信
                      绩溪新城国际大
   绩溪县多利房地                       息咨询; 市场营销、企业形象策
                      酒店有限公司持                                     未实际经营
   产中介有限公司                       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
                      股 100%的企业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金属材料、电线电缆、五金制品、
                                        电子产品、机械设备、机电设备、
                      邓 竹 君 持 股
                                        木材、建材、日用百货、办公用
   上 海 鼎 瞻 工 贸 有 34%、曹燕霞持
                                        品、汽配、橡塑制品、卫生洁具、 未实际经营
   限公司             股 33%、曹武持
                                        仪器仪表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
                      股 33%的企业
                                        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洗涤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绩 溪 多 利 洗 涤 有 曹武持股 100%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洗涤服务
   限公司             的企业
                                        活动]
                      邓 丽 琴 持 股 一般项目: 橡胶制品销售;劳动保
                      40%、曹达龙持 护用品销售;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上 海 赛 谛 贸 易 有 股 35%、曹燕霞 销售; 办公用品销售; 企业管理
                                                                         未实际经营
   限公司             持 股 25% 并 担 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任执行董事的企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业                动]
                                        珠宝首饰、金属制品、金属材料、
                                        工艺品、日用百货、办公用品的
   上 海 爱 艾 珠 宝 工 蒋建强经营的个 销售, 产品设计, 展览展示服务,
                                                                         未实际经营
   作室               体工商户          商务咨询, 会务服务。[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730031/DH/cj/cm/D4                      5-2-35
                                            汽车零部件, 五金冲压件, 从事
                            蒋建强担任法定 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
  上海振泰冲压件厂                                                          未实际经营
                            代表人的企业    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主要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除曹达龙、邓丽琴、
                            蒋建强、曹武、曹燕霞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
                            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企业外, 发行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企业亦构成发行人的关联方。前述关联方主要如下: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智能仪表、计量箱、铅封及其配件的研发、制造、
                                            销售和相关技术服务;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及相
                                            关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运营维护及技术服
                                            务; 电气设备、机电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
                                            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技术咨询服务; 软件开发;
                                            系统集成; 企业管理咨询; 互联网信息服务; 大
     江苏华鹏智能                           数据处理及运维服务; 各类智慧工程的设计、研
                           顾春华担任独立
     仪表科技股份                           发、安装、维护; 物联网设备及其辅助设备的研
                           董事的企业
     有限公司                               发、生产、销售; 合同能源管理; 新能源技术、
                                            节能技术开发、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 电
                                            力工程总承包,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 电力设施
                                            承装(修、试)(凭许可资质经营); 汽车销售及租
                                            赁;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北京海狸先生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计
                           郑赞表担任董事
     网络科技有限                           算机技术培训(不得面向全国招生); 数据处理
                           的企业
     公司                                   (数据处理中的银行卡中心、PUE 值在 1.5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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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云计算数据中心除外); 经济贸易咨询; 企业
                                               管理咨询; 企业策划; 公共关系服务; 会议服务;
                                               承办展览展示活动; 摄影服务; 组织文化艺术交
                                               流活动(不含演出);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代理进出口; 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工
                                               艺品、礼品、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不
                                               从事实体店铺经营)、文具用品、化妆品、化工
                                               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品、家具(不从事实
                                               体店铺经营)、珠宝首饰、建筑材料(不从事实体
                                               店铺经营)、I 类医疗器械、针纺织品; 代收洗衣
                                               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 开展经
                                               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国家
                                               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
                                               动。]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 文艺创作;
                                               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销售装饰材料(不
                                               从事实体店铺经营)、摄影器材、机械设备、针
                                               纺织品、日用品、工艺品、珠宝首饰、电子产品、
                                               家用电器、照相器材、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
                                               软件开发; 软件设计; 电脑图文设计、制作; 舞
   好 汉 ( 北 京) 文 化 郑 赞 表 担 任 董 事
                                               台灯光音响设计; 产品设计; 技术推广服务; 电
   传媒有限公司        的企业
                                               脑动画设计; 影视策划; 市场调查; 广播电视节
                                               目制作; 电影摄制。[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
                                               目, 开展经营活动;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电影摄
                                               制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不得从事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张小芹的父亲张
                                               铜、钼、镍、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业务。[依
     昆山鸿利来贸 鸿持股 60%并担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易有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兼总
                                               展经营活动]
                       经理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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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具、模具配件、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工具、
                                              五金配件、电子元件、塑胶产品、办公用品、劳
                           张 小 芹 的 哥 哥 张 保用品的销售; 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医用
     昆山双拓贸易 小波持股 100%并 口罩零售; 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 第二类医疗器
     有限公司              担 任 执 行 董 事 兼 械销售; 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 卫生用品和一
                           总经理的企业       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 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
                                              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凭资质从事市政道路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公路
                           张 小 芹 的 哥 哥 张 工程、桥梁工程、机电设备工程、钢结构工程、
     湖北鲁工建筑 小波持股 95%并 园林绿化工程、装饰装潢施工、土石方工程、电
     工程有限公司          担 任 执 行 董 事 兼 力工程设计与施工; 凭资质证从事建筑劳务服
                           总经理的企业       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 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
                                              方可经营]
                           高 国 环 的 配 偶 尚 陶瓷网线辊、五金配件的加工及销售; 机电设
     昆山焦点激光 晓强持股 31%并 备、金属材料、金属制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
     制辊有限公司          担 任 执 行 董 事 兼 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总经理的企业       动]


                      8.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除上述已披露的关
                            联方外,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关联方亦构成发行人的
                            关联方, 其中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与发行人有特殊关系, 可
                            能导致发行人利益对其倾斜的于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存在关联交易的
                            其他主要关联方如下: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电气机械及器材、液压
                                                和气压动力机械及元件、金属结构、金属切
无锡华尔众汽车部 曹 达 龙 的 外 甥 赵 自
                                                割机床、塑料制品的制造、加工、销售; 通用
件有限公司                 毅持股 40%的企业
                                                零部件制造、加工及设备修理; 道路普通货物
                                                运输;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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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汽车配件、金属模具、冲压件、检具、工装
                                               夹具的制造、加工、销售; 五金件加工及销售
                         曹达龙的外甥女刘
                                               (不含发黑、油漆等污染工序); 道路普通货物
无锡晓诚汽车配件 丽芬持股 51%、外甥
                                               运输;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
有限公司                 女婿顾继雄持股
                                               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
                         49%的企业
                                               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汽车零部件的制造、加工、销售; 金属制品加
                         曹达龙的外甥刘建
                                               工; 金属材料的销售;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
                         军持股 51%并担任
无锡邦奇汽车零部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件有限公司                                     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 产业用纺织制成
                         外甥女刘丽琴持股
                                               品销售; 机械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49%的企业
                                               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曹达龙的外甥刘建
                         军持股 51%并担任 冲压件的制造、加工、销售;五金加工; 道路
无锡市邦奇冲压件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
有限公司
                         外 甥 女 刘 丽 琴 持 股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9%的企业
                                               金属模具、冲压件、汽车配件、工装夹具、
                         曹达龙的外甥女刘
                                               检具的制造、加工、销售; 金属材料及制品、
无锡晓信模具制造 丽芬持股 51%、外甥
                                               五金产品、机械设备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
有限公司                 女婿顾继雄持股
                                               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49%的企业
                                               动]
                                               金属结构件, 通风、涂装流水线设备, 玻璃钢
                         曹达龙配偶的侄子
                                               制品, 电器控制柜, 电动自行车车架及配件
常州市武进太湖金 杨磊持股 90%并担
                                               制造; 金属冷作加工; 包装材料销售。[依法须
属构件有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兼总经
                                               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理的企业
                                               经营活动]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于报告期内曾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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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九(一)部分情形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构成发
                      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方。前述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方主要如下:


              关联方姓名/名称            经营范围          构成关联方的理由和存续状态

                                                           报告期内曾担任发行人的副总
                      石涛                  -
                                                           经理, 已于 2020 年 12 月离任
                                  金属模具、金属检具、金
                                  属夹治具、五金机械零部
                                  件的设计、加工、制造、 报告期内曾为发行人的控股子
                                  维修、销售; 货物及技术 公司, 已于 2020 年 12 月被昆
                  昆山威特亿
                                  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    山达亚吸收合并, 并注销工商
                                   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               登记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
                                         营活动]
                                  项目投资、实业投资、教
                                                           报告期内曾为曹达龙担任执行
                                  育领域内的项目投资、企
                                                           董事、邓丽琴持股 25%并担任
               昆山多利投资有     业管理服务。[依法须经
                                                           总经理、曹武持股 25%、蒋建
                      限公司       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
                                                             强持股 25%的企业, 已于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2021 年 4 月注销工商登记
                                          活动]
                                  国内旅游、会议服务; 旅
                                   游信息咨询; 工艺美术    报告期内曾为绩溪县多利国际
                                  品(不含象牙及其制品)、   大酒店有限公司持股 100%、
               绩溪县两天半旅
                                   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销    曹达龙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行社有限公司
                                  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已于 2021 年 3 月注销工商登
                                   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记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国内旅游、会议服务; 旅
                                                           报告期内曾为绩溪新城国际大
                                   游信息咨询; 工艺美术
               绩溪县前程旅行                              酒店有限公司持股 100%、曹
                                  品(不含象牙及其制品)、
                  社有限公司                               达龙担任执行董事的企业, 已
                                   日用百货、文化用品销
                                                           于 2021 年 3 月注销工商登记
                                  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1730031/DH/cj/cm/D4                         5-2-40
                                    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房地产经纪、房屋租赁、
                                    二手房买卖; 会议、会
                                                            报告期内曾为绩溪新城国际大
                                   展、礼仪服务; 商务及旅
               绩溪县鑫辰房产                               酒店有限公司持股 100%的企
                                    游信息咨询。[依法须经
                 经纪有限公司                               业, 已于 2019 年 6 月注销工商
                                    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
                                                                        登记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生产加工不锈钢热轧中
                                   厚板; 销售自产产品; 货
                                                            报告期内曾为曹达龙持股 52%
               昆山大庚不锈钢      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的企业, 曹达龙已于 2021 年 9
                      有限公司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月将所持股权转出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物业管理; 房地产经纪;
                                   房屋租赁、修缮; 机电、   报告期内曾为绩溪新城国际大
               绩溪县多利物业       机械设备的维修。[依法    酒店有限公司持股 75%的企
                 管理有限公司       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    业, 已于 2021 年 10 月注销工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商登记
                                          经营活动]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文件
                       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
                       的主要关联交易情况如下(发行人与其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外):


                       1.   向关联方采购商品


                            (1)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分别与无锡华尔众汽车部件有限
                                  公司、无锡晓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无锡邦奇汽车零部件有
                                  限公司签署的《生产采购一般条款》,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于报告期内向无锡华尔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无锡晓诚汽车
                                  配件有限公司、无锡邦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采购汽车冲压



1730031/DH/cj/cm/D4                            5-2-41
                                     零部件外购件及零星材料。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 报告期
                                     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向无锡华尔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无锡晓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无锡邦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采购汽车冲压零部件外购件及零星材料的具体采购金额如下:


                                                                                    单位: 元
                                   2021 年 1 月
                 关联方名称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至6月
                 无锡华尔众
                 汽车部件有 24,080,321.74 43,939,923.12 39,656,179.08 110,615,837.79
                      限公司
                 无锡晓诚汽
                 车配件有限 21,442,552.92          39,029,846   24,809,648.21 71,998,592.11
                      公司
                 无锡邦奇汽
                 车零部件有 17,816,039.82 45,512,729.91 38,293,910.41 47,034,642.48
                      限公司


                             (2)     根据昆山威特亿与无锡晓信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签署的《模具
                                     委外开发合同》 昆山威特亿于报告期内向无锡晓信模具制造
                                     有限公司采购定制化模具。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 报告期
                                     内昆山威特亿向无锡晓信模具制造有限公司采购定制化模具
                                     的具体采购金额如下:


                                                                                    单位: 元
                                   2021 年 1 月
                 关联方名称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至6月
                 无锡晓信模
                                        -                  -     451,465.53         -
                 具制造有限




1730031/DH/cj/cm/D4                               5-2-42
                      公司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票据等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于报告期内向安徽滁州多利食品有限公司、绩溪多
                                     利养殖有限公司采购食品及农副产品, 作为员工福利发放。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 报告期
                                     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向安徽滁州多利食品有限公司、绩
                                     溪多利养殖有限公司采购食品及农副产品的具体采购金额如
                                     下:


                                                                                   单位: 元
                                   2021 年 1 月
                 关联方名称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至6月
                 安徽滁州多
                 利食品有限         2,795.26        71,974.04    45,775       245,619.04
                      公司
                 绩溪多利养
                                     5,721.6          26,295     242,062      170,060.5
                 殖有限公司


                             (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票据等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发行人于报告
                                     期内向常州市武进太湖金属构件有限公司采购五金件。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 报告期
                                     内发行人向常州市武进太湖金属构件有限公司采购五金件的
                                     具体采购金额如下:


                                                                                   单位: 元
                                   2021 年 1 月
                 关联方名称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至6月
                 常州市武进
                 太湖金属构                -               -      567.4           -
                 件有限公司




1730031/DH/cj/cm/D4                               5-2-43
                      2.   接受关联方劳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票据等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因进行业务招待、员工培训及团建等, 于报告期内接受绩溪县多利
                           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昆山多利绩溪大酒店有限公司提供的酒店、餐
                           饮等服务。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 报告期内发行
                           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接受绩溪县多利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昆山多利绩
                           溪大酒店有限公司提供的酒店、餐饮等服务的具体金额如下:


                                                                                 单位: 元
                                 2021 年 1 月
                 关联方名称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至6月
                 绩溪县多利
                 国际大酒店           -                  -    990,205.66         -
                  有限公司
                 昆山多利绩
                 溪大酒店有           -                  -        -         1,027,188
                      限公司


                      3.   向关联方销售商品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于报告期内向无锡华尔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无锡晓诚汽
                                   车配件有限公司、无锡邦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采购汽车冲
                                   压零部件外购件, 为对产品质量进行管控, 稳定供应链, 同时
                                   发挥材料集中采购带来的价格优势, 无锡华尔众汽车部件有
                                   限公司、无锡晓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无锡邦奇汽车零部件
                                   有限公司使用的部分钢材等原材料系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
                                   司集中采购后再销售至该等公司,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报告期内存在向无锡华尔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无锡晓诚汽




1730031/DH/cj/cm/D4                             5-2-44
                                     车配件有限公司、无锡邦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销售钢材等
                                     原材料及零星材料的情形。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 报告期
                                     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向无锡华尔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无锡晓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无锡邦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销售钢材等原材料及零星材料的具体销售金额如下:


                                                                                      单位: 元
                                   2021 年 1 月
                 关联方名称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至6月
                 无锡华尔众
                 汽车部件有 7,584,133.45          9,011,286.36   996,588.77     9,213,074.28
                      限公司
                 无锡晓诚汽
                 车配件有限 15,097,437.64 14,393,378.32 9,629,000.91 11,156,307.44
                      公司
                 无锡邦奇汽
                 车零部件有 1,372,570.85          4,148,236.11   1,954,292.46   3,291,796.56
                      限公司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无锡市邦奇冲压件有
                                     限公司、无锡邦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均系刘建军、刘丽琴
                                     控制的企业, 无锡市邦奇冲压件有限公司曾于2018年代无锡
                                     邦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向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采购部分
                                     钢材等原材料, 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报告期内存在向
                                     无锡市邦奇冲压件有限公司销售钢材等原材料的情形。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 报告期
                                     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向无锡市邦奇冲压件有限公司销售
                                     钢材等原材料的具体销售金额如下:


                                                                                      单位: 元




1730031/DH/cj/cm/D4                               5-2-45
                                   2021 年 1 月
                 关联方名称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至6月
                 无锡市邦奇
                 冲压件有限             -                   -        -          403,391.55
                      公司


                      4.     向关联方出租房产


                             根据发行人与安徽滁州多利食品有限公司签署的《租赁合同》, 发行
                             人将其所有的坐落于马鞍山东路109号的面积为9,106.18平方米的厂
                             房出租予安徽滁州多利食品有限公司, 作为生产经营场所, 租赁期限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年租金为874,193.28元(含
                             税)。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付款回单, 安徽滁州多利食品有限公司已向发行
                             人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租赁上述厂房的租金,
                             合计3,059,676.48元(含税)。


                      5.     接受关联方担保


                             经本所律师核查,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部分银行借款
                             由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曹达龙及其一致行动人邓丽琴、曹武等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
                             报告》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报告期内接受关联方担保的情况如
                             下:


 担保方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担保方式
曹达龙、                                                                          连带责任
               上海多利        4,000万元      2017年1月9日       2018年1月8日
 邓丽琴                                                                             保证
曹达龙、                                                                          连带责任
               上海多利        4,000万元      2018年1月9日       2019年1月2日
 邓丽琴                                                                             保证
曹达龙、                                                                          连带责任
               上海多利        1,700万元      2018年2月6日       2019年1月4日
 邓丽琴                                                                             保证




1730031/DH/cj/cm/D4                                5-2-46
曹达龙、                                                                连带责任
               上海多利   2,000万元    2018年2月6日     2019年1月4日
 邓丽琴                                                                  保证
曹达龙、                                                                连带责任
               上海多利   4,000万元    2019年1月3日    2019年12月4日
 邓丽琴                                                                  保证
曹达龙、                                                                连带责任
               上海多利   1,700万元    2019年1月7日    2019年12月30日
 邓丽琴                                                                  保证
曹达龙、                                                                连带责任
               上海多利   2,000万元    2019年1月7日    2019年12月4日
 邓丽琴                                                                  保证
曹达龙、                                                                连带责任
               上海多利   3,000万元   2019年12月11日   2020年11月25日
 邓丽琴                                                                  保证
曹达龙、                                                                连带责任
               上海多利   3,000万元   2020年1月14日    2020年11月25日
 邓丽琴                                                                  保证
曹达龙、                                                                连带责任
               上海多利   1,500万元   2020年11月19日   2021年2月18日
 邓丽琴                                                                  保证
曹达龙、                                                                连带责任
               上海多利   1,500万元   2020年11月20日   2021年2月18日
 邓丽琴                                                                  保证
曹达龙、                                                                连带责任
               上海多利   1,500万元   2020年11月23日   2021年2月18日
 邓丽琴                                                                  保证
曹达龙、                                                                连带责任
               上海多利   1,500万元   2020年11月24日   2021年2月18日
 邓丽琴                                                                  保证
曹达龙、                                                                连带责任
               上海多利   2,000万元   2020年7月16日    2021年1月14日
 邓丽琴                                                                  保证
曹达龙、                                                                连带责任
               昆山达亚   3,000万元   2018年12月18日   2019年12月18日
   曹武                                                                  保证
曹达龙、                                                                连带责任
               昆山达亚   3,000万元   2020年10月12日    2021年6月6日
   曹武                                                                  保证
                                                                        连带责任
   曹武        昆山达亚   334万欧元   2020年6月30日    2021年6月29日
                                                                         保证
                                                                        连带责任
 曹达龙        长沙达亚   1,000万元   2017年4月11日    2018年4月10日
                                                                         保证
                                                                        连带责任
 曹达龙        长沙达亚   4,000万元   2016年12月16日   2021年12月15日
                                                                         保证




1730031/DH/cj/cm/D4                      5-2-47
曹达龙、                                                                         连带责任
               昆山达亚      6,000万元     2021年1月4日       2022年1月3日
 邓丽琴                                                                             保证
曹达龙、                                                                         连带责任
               昆山达亚      5,000万元    2021年1月28日       2022年1月26日
 邓丽琴                                                                             保证
                                                                                 连带责任
   曹武        昆山达亚      3,000万元     2021年2月1日       2022年1月31日
                                                                                    保证
                                                                                 连带责任
   曹武        昆山达亚      7,000万元     2021年2月2日       2022年1月31日
                                                                                    保证
曹达龙、                                                                         连带责任
               昆山达亚      3,000万元     2021年6月2日       2021年6月30日
   曹武                                                                             保证
曹达龙、                                                                         连带责任
               上海多利      5,800万元     2021年1月4日       2022年1月3日
 邓丽琴                                                                             保证
曹达龙、                                                                         连带责任
               上海多利      4,000万元    2021年1月28日       2021年7月27日
 邓丽琴                                                                             保证


                      6.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及收购关联方持有的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出于整合资产目的, 发行人于
                           报告期内通过增资扩股及收购股权的方式实现了对原由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曹达龙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的上海多利、昆山达亚、烟台达世、
                           宁波达世、长沙达亚、上海达亚及昆山威特亿的100%股权的收购。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报告期内, 发行人于前述收购中与关联
                           方共同投资及收购关联方持有的股权的情况如下:


                           (1)   2019年7月, 多利有限认缴上海多利新增注册资本9,500万元,
                                 增资完成后, 上海多利成为多利有限的控股子公司; 2020年7
                                 月, 关联方曹达龙、邓丽琴分别将其所持上海多利3.35%、
                                 1.65% 的 股 权 以 净 资 产 为 依 据 作 价 19,448,594.43 元 、
                                 9,579,158.45元转让予发行人, 转让完成后, 上海多利成为发
                                 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2)   2019年7月, 多利有限认缴昆山达亚新增注册资本20,000万
                                 元, 增资完成后, 昆山达亚成为多利有限的控股子公司;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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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11月, 关联方曹武、邓竹君、曹燕霞分别将其所持昆山达亚
                            7.14%的股权以净资产为依据作价6,279.32万元转让予发行
                            人, 转让完成后, 昆山达亚成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3)   2019年5月, 关联方曹达龙、邓丽琴分别将其所持烟台达世
                            67%、33%的股权按实收资本作价335万元、165万元转让予
                            多利有限, 转让完成后, 烟台达世成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4)   2019年5月, 关联方曹达龙、邓丽琴分别将其所持宁波达世
                            66.67% 、 33.33% 的 股 权 按 实 收 资 本 作 价 320.016 万 元 、
                            159.984万元转让予多利有限, 转让完成后, 宁波达世成为发
                            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5)   2018年12月, 关联方曹达龙、邓丽琴安排杨磊(系曹达龙配偶
                            杨阿凤的侄子)、吴灏(系曹达龙配偶杨阿凤的侄女婿)、杨阿
                            凤(系曹达龙配偶)分别将其代持的长沙达亚66%、17%、17%
                            的股权按实收资本作价1,320万元、340万元、340万元转让予
                            多利有限, 转让完成后, 长沙达亚成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6)   2019年11月, 关联方曹武、曹燕霞、邓竹君分别将其所持上
                            海达亚34%、33%、33%的股权按实收资本作价0元转让予多
                            利有限, 转让完成后, 上海达亚成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7)   2019年7月, 多利有限认缴昆山威特亿新增注册资本5,000万
                            元; 2019年12月, 昆山威特亿减少注册资本9,500万; 2020年9
                            月, 关联方曹武、蒋建强、邓丽琴分别将其所持昆山威特亿
                            1.7% 、 1.65% 、 1.65% 的 股 权 以 净 资 产 为 依 据 作 价
                            1,282,077.15元、1,244,369元、1,244,369元转让予发行人,
                            转让完成后, 昆山威特亿成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财务报表及其说明, 上述发行人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按注册资本定价, 收购关联方持有的股权依据实
                      收资本或净资产协商作价, 定价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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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关联方资金拆借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
                           认, 报告期内,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情况
                           如下:


                           (1)      自曹达龙处借入资金情况


                                                                                     单位: 元
   期间         款项类别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资金利率(%)   资金占用费
 2021年1
                股东借款          869,139.44               0            -             -
 月至6月
2020年度        股东借款          4,932,473.2        869,139.44       4.35            -
2019年度        股东借款         79,440,144.16      4,932,473.2       4.35       1,659,251.92
2018年度        股东借款         221,259,480.82    79,440,144.16      4.35       5,725,443.42


                           (2)      自邓丽琴处借入资金情况


                                                                                     单位: 元
   期间         款项类别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资金利率(%)   资金占用费
 2021年1
                股东借款          414,194.92               0            -             -
 月至6月
2020年度        股东借款          1,017,860.89       414,194.92       4.35            -
2019年度        股东借款         32,531,867.65      1,017,860.89      4.35       155,037.06
2018年度        股东借款         80,172,634.43     32,531,867.65      4.35       2,326,371.63


                           (3)      向昆山焦点激光制辊有限公司借出资金情况


                                                                                     单位: 元
   期间         款项类别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资金利率(%)   资金占用费
 2021年1
                资金拆出            100,000                0            -             -
 月至6月
2020年度        资金拆出            100,000           1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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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度        资金拆出           625,000            100,000                 10       25,000
2018年度        资金拆出         1,041,256.83         625,000                 10      83,743.17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报告期
                           初发行人对曹达龙、邓丽琴的股东借款余额221,259,480.82元、
                           80,172,634.43元系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于报
                           告期前自曹达龙、邓丽琴处借入资金而尚未偿清的借款本金及资金占
                           用费, 发行人于报告期内向曹达龙、邓丽琴偿还了全部借款本金并已
                           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相应
                           的资金占用费; 报告期初发行人对昆山焦点激光制辊有限公司的资
                           金拆出余额1,041,256.83元系昆山达亚基于友好合作关系于报告期
                           前向昆山焦点激光制辊有限公司提供生产经营资金支持而尚未收回
                           的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 发行人于报告期内向昆山焦点激光制辊
                           有限公司收回了全部借款本金并已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利率收取相
                           应的资金占用费。


                      8.   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
                           认,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应收、应付
                           款项余额如下:


                           (1)     应收款项


                                                                                         单位: 元
                                                                   账面金额
 款项类别             关联方名称       2021 年 6 月        2020 年 12   2019 年 12   2018 年 12
                                           30 日            月 31 日     月 31 日     月 31 日
                  安徽滁州多利食                           2,622,579.   1,748,386.
 应收账款                                     -                                      874,193.28
                      品有限公司                              84              56
                  安徽滁州多利食
 预付款项                                     -                -          93,205      50,000
                      品有限公司
其他应收款        昆山焦点激光制              -             100,000      100,000      625,000




1730031/DH/cj/cm/D4                               5-2-51
                       辊有限公司


                           (2)      应付款项


                                                                                       单位: 元
                                                                   账面金额
    款项类别          关联方姓名/名称    2021 年 6 月     2020 年 12    2019 年 12   2018 年 12
                                               30 日       月 31 日      月 31 日     月 31 日
                       无锡邦奇汽车零    12,021,956       16,837,940    12,268,062   18,737,344
                        部件有限公司            .65          .93              .87        .5
                       无锡华尔众汽车    19,469,238       22,235,937    24,354,895   44,474,349
                        部件有限公司            .11          .89              .3        .87
                       无锡晓诚汽车配    11,248,239       15,978,319    12,112,092   32,799,426
    应付账款
                         件有限公司             .09          .38              .07       .69
                      常州市武进太湖金
                                                 -          567.4         567.4          -
                      属构件有限公司
                      安徽滁州多利食品
                                               2,989          -                -         -
                         有限公司
                                                                        4,932,473.   79,440,144
                           曹达龙                -        869,139.44
                                                                              2         .16
   其他应付款                                                           1,017,860.   32,531,867
                           邓丽琴                -        414,194.92
                                                                              89        .65
                           蒋建强                -            -                -        353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上述发
                           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报告期各期末与安徽滁州多利食品有限公司、
                           无锡邦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无锡华尔众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无锡
                           晓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太湖金属构件有限公司间的应
                           收、应付款项余额系向关联方采购商品、向关联方销售商品、向关联
                           方出租房产所形成的余额; 上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报告期各
                           期末与曹达龙、邓丽琴间的应付款项余额系尚未偿清的股东借款及/
                           或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截至报告期末, 发行人已向曹达龙、邓丽琴偿
                           清股东借款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上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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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期各期末与昆山焦点激光制辊有限公司间的应收款项余额系尚未
                           收回的借款及/或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截至报告期末, 发行人已足额
                           收回借款本金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 上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
                           2018年末与蒋建强间的应付款项余额系备用金支取所形成的余额。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发行人向关联方
                      采购汽车冲压零部件外购件、零星材料、定制化模具及五金件等系为满足
                      发行人生产经营需要, 相关关联交易价格系综合考量关联方成本及市场合
                      理利润率确定; 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钢材等原材料系为对产品质量进行管
                      控, 稳定供应链, 同时发挥材料集中采购带来的价格优势, 相关关联交易
                      价格系参考汽车冲压零部件外购件的销售价格及相关钢材等原材料的市场
                      价格, 按原价或收取合理代采费用确定; 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食品及农副
                      产品、接受关联方提供的劳务系出于发行人正常经营及业务拓展需要, 相
                      关关联交易价格系参考当地相关产品、劳务的市场价格确定; 发行人向关
                      联方出租房产系为灵活运用闲置厂房, 相关关联交易的价格系参考当地工
                      业厂房租赁市场价格确定; 发行人接受关联方担保系为满足发行人生产经
                      营和资金周转需要, 且关联方未向发行人收取担保费; 发行人与关联方共
                      同投资及收购关联方持有的股权系出于整合资产目的, 且定价具有合理
                      性; 发行人与关联方间资金拆借已支付或收取资金占用费, 且截至报告期
                      末不存在关联方占用发行人资金的情形。发行人于 2021 年 10 月 26 日、
                      2021 年 11 月 10 日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 2018 年度至 2021 年上半年关
                      联交易情况的议案》, 对发行人于报告期内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进行了审
                      议确认, 且所涉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均回避未参与表决; 发行人独立董事
                      已就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进行审查, 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认为报告
                      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是交易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
                      达成, 符合市场原则, 交易价格公允; 相关交易符合当时发行人经营发展
                      需要, 对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生产经营的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
                      响, 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占用或转移发行人资金或资产的情况, 也不存在
                      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发行人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
                      人报告期内的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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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治理规则中规定
                      了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的原则、关联交易回避制度、关联
                      交易的决策权限等。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已明确关联交易的公允
                      决策程序。


          (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为减少并规范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未来可能发生的关联
                      交易, 确保发行人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曹达龙及其
                      一致行动人邓丽琴、蒋建强、曹武、曹燕霞、邓竹君已出具《关于规范和
                      减少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承诺如
                      下:


                      1.    承诺方将严格遵守关于关联交易的内部治理规则, 避免和减少关联
                            交易, 自觉维护发行人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利用承诺方在发行人中
                            的地位, 为承诺方、承诺方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
                            业或承诺方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企业, 在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2.    如果承诺方、承诺方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或承
                            诺方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
                            与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不可避免地出现关联交易, 承诺方将严格
                            执行相关回避制度, 依法诚信地履行股东的义务, 不会利用关联人的
                            地位, 就上述关联交易采取任何行动以促使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
                            作出侵犯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议;


                      3.    发行人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承诺方、承诺方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公司以外的企业或承诺方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发行人及其控
                            股子公司以外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确保交易价格公允, 不损害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法权益;


                      4.    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 承诺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有利于保护发行人及
                      发行人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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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发行人及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确认,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曹达龙及其一致行动人邓
                      丽琴、蒋建强、曹武、曹燕霞、邓竹君, 以及前述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未从事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同或相类似的业务。因此, 于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及
                      前述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曹达龙及其一致行动人邓丽琴、蒋建
                      强、曹武、曹燕霞、邓竹君已出具《关于避免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承诺如下:


                      1.   于本承诺函签署之日, 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的除发行人或/及其控股
                           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与承诺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企业
                           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
                           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或/及其
                           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也未投资
                           于任何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竞
                           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2.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 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的除发行人或/及其控
                           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与承诺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企
                           业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
                           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 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发行人或/及
                           其控股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 也不投
                           资于任何与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或经营的业务构成
                           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其他企业;


                      3.   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 如发行人或/及控股子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产
                           品和业务范围, 承诺方及承诺方控制的除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
                           外的其他企业、与承诺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企业将不与
                           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相竞争; 若与发行人
                           或/及其控股子公司拓展后的产品或业务产生竞争, 承诺方及承诺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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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的除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与承诺方关系密
                           切的家庭成员及其控制的企业将以停止生产或经营相竞争的产品或
                           业务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人或/及其控股子公司
                           经营的方式、或者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的方式
                           避免同业竞争;


                      4.   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 承诺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
                           偿责任;


                      5.   上述承诺在承诺方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
                           期间持续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有利于保护发行人及发行人
                      中小股东的利益。


          (八)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已就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和同业竞
                      争情况进行了充分披露, 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的情形。


十.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 11 宗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 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表一)所示。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取得前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如下:


                           (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多利有限与滁州市国
                                 土资源局于 2010 年 11 月 15 日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341100 出让(2010)121 号), 多利有限
                                 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上海路东侧、马鞍山路北侧的面积为
                                 100,006 平方米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并已足额支付土地
                                 出让金。


                           (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多利有限与滁州市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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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资源局于 2014 年 7 月 28 日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341100 出让(2014)074 号), 多利有限
                            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城北工业园苏州路西侧、马鞍山路北侧
                            的面积为 45,813 平方米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并已足额支
                            付土地出让金。


                      (3)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多利有限与滁州市国
                            土资源局于 2014 年 7 月 28 日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341100 出让(2014)075 号), 多利有限
                            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城北工业园上海路与苏州路之间、马鞍
                            山路北侧的面积为 49,982 平方米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并
                            已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


                      (4)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昆山达亚与昆山市国
                            土资源局分别于 2010 年 8 月 17 日、2010 年 11 月 2 日签署
                            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3205832010CR0173 号)、《关于变更 3205832010CR0173
                            号合同的补充协议》 昆山达亚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巴城镇金
                            凤凰路北侧的面积为 109,960.3 平方米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 并已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


                      (5)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昆山达亚与昆山市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于 2021 年 6 月 4 日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3205832021B00609), 昆山达亚
                            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昆山市巴城镇德昌路西侧、中华路南侧
                            的面积为 20,000 平方米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并已足额支
                            付土地出让金。


                      (6)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烟台达世与烟台市国
                            土资源局于 2011 年 9 月 13 日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烟台-01-2011-0183), 烟台达世以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凤凰山路南、纵一路东的面积为 38,758 平方米
                            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并已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




1730031/DH/cj/cm/D4                    5-2-57
                      (7)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宁波达世与慈溪市国
                             土资源局于 2012 年 11 月 15 日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3302822012A21126), 宁波达世以出让
                             方式取得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的面积为 13,452 平方米之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 并已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


                      (8)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宁波达世与慈溪市国
                             土资源局于 2015 年 5 月 19 日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3302822015A21030), 宁波达世以出
                             让方式取得位于宁波杭州湾新区的面积为 6,667 平方米之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并已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


                      (9)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长沙达亚与长沙县国
                             土资源局于 2014 年 8 月 28 日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003679), 长沙达亚以出让方式取得位
                             于长沙经开区星沙产业基地凉塘东路以北、龙井路以西的面
                             积为 27,575 平方米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并已足额支付土
                             地出让金。


                      (10)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常州达亚与常州市自
                             然资源局武进分局于 2019 年 5 月 6 日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
                             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3204832019CR0024), 常州达
                             亚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武进区洛阳镇武澄路以东、东都西路
                             北侧的面积为 63,185 平方米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常
                             州市武进区洛阳镇人民政府于 2019 年 11 月 26 日出具的《关
                             于土地、房屋建筑物转让价款及相应缴款书凭证的说明》, 前
                             述土地转让价款为 4,442.71 万元, 其中土地出让金 2,843.33
                             万元, 土地农转用指标费 1,599.38 万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
                             收据, 常州达亚已足额支付前述土地转让价款。


                      (1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盐城多利与盐城市自
                             然资源和规划局于 2021 年 9 月 15 日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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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3209012021CR0071), 盐城多
                                 利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盐城市台玻项目东、南环路北侧的面
                                 积为 69,934 平方米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并已足额支付土
                                 地出让金。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系通过出让方式取得, 合法、有效, 不存在产权纠
                           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 21 项房屋所有权, 具
                           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一(表二)所示。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常州达亚自
                           常州市自然资源局武进分局处以受让方式取得位于武进区洛阳镇武
                           澄路以东、东都西路北侧的面积为 12,841.18 平方米的保留建筑物及
                           附属设施之房屋所有权, 并已足额支付房屋建筑物转让价款; 除前述
                           情形外,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其余房屋所有权均系以自建
                           方式取得。


                           经本所律师核查,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宁波达世于宁波杭
                           州湾新区甬新G-136#地块上建设的面积约为3,230平方米的房产正
                           在办理产权证书。根据宁波杭州湾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于
                           2021年3月12日出具的《确认函》, 宁波达世办理前述房产的产权证
                           书不存在实质障碍。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房
                           屋所有权系通过自建或受让方式取得, 除宁波达世部分房产尚待取
                           得产权证书外,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其余房产均已取得相
                           应的产权证书,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房屋所有权合法、
                           有效,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注册商标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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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档案以及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
                      的主要注册商标共 2 项, 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二所示。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注
                      册商标,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三)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专利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
                      明以及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
                      要专利共 133 项, 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三所示。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专
                      利,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四)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确认以及本所律师于公
                      开网络信息的查询,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共 5 项, 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四所示。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合法拥有上述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五)        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持有上海多利、昆山达亚、烟台达世、宁波达世、
                      长沙达亚、常州达亚、上海达亚及盐城多利 100%的股权。上海多利、昆
                      山达亚、烟台达世、宁波达世、长沙达亚、常州达亚、上海达亚及盐城多
                      利的基本情况及历史沿革如下:


                      1.   上海多利


                           根据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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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查询以及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之《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4133620334X), 上海多利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多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133620334X
                      法定代表人           邓丽琴

                      住所                 嘉定区安亭镇和静路 22 弄 5 号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
                      类型
                                           资)
                                           汽车配件的生产、加工, 五金加工, 自有房
                                           屋租赁, 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从
                                           事汽车零部件技术、汽车车身技术领域内的
                                           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经营范围             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
                                           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 机电设备
                                           安装、维修(除特种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成立日期             1992 年 1 月 16 日

                      营业期限             1992 年 1 月 16 日至 2028 年 8 月 8 日

                      股权结构             多利科技持有其 100%的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上海多利的历史沿革
                      情况如下:


                      (1)    1992年1月设立


                             上海多利原系由安亭镇塔庙村于 1992 年设立的村办集体企业,
                             设立时的名称为“上海安亭喷涂设备厂”。嘉定县乡镇工业
                             局于 1991 年 12 月 19 日出具《关于同意建办上海多利涂装设
                             备厂的批复》(嘉乡工(协)[1991]232 号), 同意安亭镇塔庙村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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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上海安亭喷涂设备厂, 性质为村办集体企业。


                            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于 1991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验
                            资证明书》, 上海安亭喷涂设备厂的注册资金总额为 175,707
                            元, 其中流动资产 10,000 元, 固定资产 165,707 元。


                            嘉定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1992 年 1 月 16 日向上海安亭喷涂
                            设备厂核发了注册号为 2205184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其
                            中记载上海安亭喷涂设备厂注册资金为 17.5 万元。


                            上海安亭喷涂设备厂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塔庙村民委员会          17.5             100
                                     合计                  17.5             100


                      (2)   2000年2月增资


                            经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人民政府于 1999 年 4 月 14 日同意, 上
                            海多利喷涂设备厂(系上海安亭喷涂设备厂于 1992 年 7 月更
                            名后的名称)注册资金由 17.5 万元增至 80 万元, 新增注册资
                            金由资本公积转增。


                            根据上海嘉申会计师事务所于 1999 年 4 月 9 日出具的《验资
                            报告》(嘉申会验[1999]第 823 号), 截至 1999 年 4 月 8 日, 上
                            海多利喷涂设备厂投入资本 62.5 万元, 变更后的投入资本总
                            额为 8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 上海多利喷涂设备厂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塔庙村民委员会           80              100
                                     合计                   80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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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于 2000 年 2 月 15 日向上海
                            多利喷涂设备厂换发了注册号为 3101141005184 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


                      (3)   2008年9月改制及增资


                            根据上海佳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7 日出具
                            的《确认函》, 上海佳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就上海多利
                            汽车配件厂(系上海多利喷涂设备厂于 2001 年 5 月更名后的
                            名称)截至 2008 年 4 月 30 日的资产、负债情况进行了审计并
                            出具了《审计报告》(佳安会审(2008)第 575 号), 截至 2008
                            年 4 月 30 日, 上海多利汽车配件厂流动资产账面值 为
                            1,595,820.38 元, 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为 11,780,893.72 元, 流
                            动负债账面值为 13,177,375.82 元。


                            根据上海新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 2008 年 5 月 27 日出具的
                            《上海多利汽车配件厂企业价值评估报告书》(新华评报字
                            [2008]第 1012 号), 以 2008 年 4 月 30 日为评估基准日, 上海
                            多利汽车配件厂净资产评估值为 549,987.89 元。前述评估结
                            果已经嘉定区安亭镇塔庙村、嘉定区安亭镇集体资产管理办
                            公室、上海市嘉定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根据上海多利汽车配件厂于 2008 年 6 月制定的《上海多利汽
                            车配件厂改制方案》, 上海多利汽车配件厂 100%的权益以
                            549,987.89 元的价格转让给曹达龙、邓丽琴, 其中曹达龙以
                            368,491.89 元受让 67%的权益, 邓丽琴以 181,496 元受让
                            33%的权益。前述改制及改制后股权结构方案已经上海多利
                            汽车配件厂总经理办公会议及嘉定区安亭镇塔庙村民委员会
                            决议通过。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人民政府于 2008 年 6 月 13 日出具《安
                            亭镇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多利汽车配件厂股权转让的批
                            复》(安镇府(2008)48 号), 确认上海多利汽车配件厂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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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值为 549,987.89 元, 同意将上海多利汽车配件厂转制为私营
                      有限公司; 同意塔庙村民委员会将其所持上海多利汽车配件
                      厂 67%的权益作价 368,491.89 元转让予曹达龙, 将其所持上
                      海多利汽车配件厂 33%的权益作价 181,496 元转让予邓丽琴。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述产权交易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进
                      行, 曹达龙、邓丽琴与嘉定区安亭镇塔庙村民委员会于 2008
                      年 6 月 13 日签署 《 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 》 (合同编号:
                      08010972), 并于 2008 年 7 月 3 日取得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
                      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A 类)》(编号: 0005538)。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人民政府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出具了安府[2020]145 号《关于确认上海多利汽车配
                      件有限公司历史沿革及股权转让等相关事项合规性的批复》,
                      确认上海多利的改制股权转让、企业名称变更等, 符合当时国
                      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规定, 均由相关部门予以审核, 变
                      更手续流程清晰, 手续规范, 不存在损害集体权益, 造成集体
                      资产流失的情况; 上海市嘉定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办公室于 2020 年 12 月 9 日出具了嘉农资办[2020]5 号《关
                      于确认上海多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历史沿革及股权转让等相
                      关事项合规性的复函》, 确认上海多利成立至今, 股权归属清
                      晰, 农村集体股权转让变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
                      规定, 未损害农村集体股东的权益, 不存在农村集体资产流
                      失的情况。


                      曹达龙、邓丽琴于 2008 年 8 月 6 日签署了《上海多利汽车配
                      件有限公司章程》 约定上海多利汽车配件厂改制后名称变更
                      为“上海多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 其
                      中曹达龙以货币及净资产出资 335 万元, 邓丽琴以货币及净
                      资产出资 165 万元。


                      根据上海佳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08 年 8 月 4 日出具
                      的《验资报告》(佳安会验[2008]第 1589 号), 截至 2008 年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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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1 日, 上海多利已收到全体股东实缴出资 500 万元, 其中曹
                            达龙实缴出资 335 万元, 邓丽琴实缴出资 165 万元。


                            本次改制及增资后, 上海多利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曹达龙           335             67
                            2            邓丽琴           165             33
                                     合计                 500             10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于 2008 年 9 月 1 日向上海多
                            利核发了注册号为 310114000030052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4)   2019年7月增资


                            上海多利股东会于 2019 年 6 月 9 日作出决议, 同意吸收多利
                            有限为上海多利新股东。根据本次增资后经备案的章程, 上海
                            多利新增注册资本 9,500 万元, 全部由新股东多利有限认缴。


                            本次增资完成后, 上海多利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多利有限        9,500            95
                            2            曹达龙           335            3.35
                            3            邓丽琴           165            1.65
                                     合计               10,000            100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7 月 17 日向上海多
                            利换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4133620334X 的《营
                            业执照》。


                      (5)   2020年7月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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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多利股东会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作出决议, 同意曹达龙、
                                  邓丽琴将其所持上海多利 3.35%、1.65%的股权分别作价
                                  19,448,594.43 元、9,579,158.45 元转让予多利科技。


                                  多利科技分别与曹达龙、邓丽琴于 2020 年 7 月 22 日签署《股
                                  权转让协议》, 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约定。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上海多利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多利科技         10,000            100

                                          合计                  10,000            100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7 月 28 日向上海多
                                  利换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4133620334X 的《营
                                  业执照》。


                      2.   昆山达亚


                           根据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的查询以及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20583557109353J), 昆山达亚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昆山达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583557109353J
                           法定代表人             曹武
                           住所                   巴城镇石牌工商管理区金凤凰路北侧
                           注册资本               70,500 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
                           类型
                                                  资)
                                                  汽车零部件、模具、检具、焊接夹具的生产、
                           经营范围
                                                  加工及销售; 焊接加工; 货物及技术的进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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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业务; 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0 年 6 月 12 日
                      营业期限              2010 年 6 月 12 日至 2060 年 6 月 11 日
                      股权结构              多利科技持有其 100%的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昆山达亚的历史沿革
                      情况如下:


                      (1)   2010年6月设立


                            昆山达亚系由曹武、邓竹君、曹燕霞于 2010 年 6 月共同投资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昆山达亚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15,000
                            万元, 其中曹武认缴 8,550 万元, 邓竹君认缴 4,950 万元, 曹
                            燕霞认缴 1,500 万元。根据昆山达亚设立时的章程, 昆山达亚
                            首期实缴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剩余部分应于昆山达亚设立
                            之日起两年内缴清。


                            根据江苏金陵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9 日
                            出具的《验资报告》(金会苏内验字[2010]第 542 号), 截至 2010
                            年 6 月 9 日, 昆山达亚已收到曹武、邓竹君、曹燕霞首次缴纳
                            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3,000 万元, 各股东以货币出资
                            3,000 万元。


                            昆山达亚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万元)         (万元)        (%)
                            1       曹武          8,550          1,710          57
                            2      邓竹君         4,950           990           33
                            3      曹燕霞         1,500           300           10
                                  合计            15,000         3,000         100


                            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0 年 6 月 12 日向昆山达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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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发了注册号为 320583000377529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2010年8月增加实收资本


                            昆山达亚股东会于 2010 年 7 月 15 日作出决议, 同意增加实
                            收资本 3,000 万元, 其中曹武出资 1,710 万元, 邓竹君出资
                            990 万元, 曹燕霞出资 300 万元; 本次变更后昆山达亚实收资
                            本为 6,000 万元。


                            根据江苏金陵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0 年 7 月 19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金会苏内验字[2010]第 710 号), 截至
                            2010 年 7 月 19 日, 昆山达亚已收到曹武、邓竹君、曹燕霞第
                            二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3,000 万元, 昆山达亚新
                            增实收资本 3,000 万元, 各股东以货币出资 3,000 万元。


                            本次实收资本增加后, 昆山达亚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万元)       (万元)        (%)
                            1      曹武            8,550      3,420         57
                            2     邓竹君           4,950      1,980         33
                            3     曹燕霞           1,500       600          10
                                 合计            15,000       6,000        100


                            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0 年 8 月 6 日向昆山达亚换
                            发了注册号为 320583000377529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   2012年4月增加实收资本


                            昆山达亚股东会于 2012 年 3 月 29 日作出决议, 同意增加实
                            收资本 9,000 万元, 由曹武出资 5,130 万元, 邓竹君出资
                            2,970 万元, 曹燕霞出资 900 万元, 增加出资后昆山达亚实收
                            资本为 1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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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江苏金陵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2 年 4 月 1 日
                            出具的《验资报告》(金会苏内验字[2012]第 0350 号), 截至
                            2012 年 3 月 29 日, 昆山达亚已收到曹武、邓竹君、曹燕霞第
                            三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9,000 万元, 昆山达亚新
                            增实收资本 9,000 万元, 各股东以货币出资 9,000 万元。


                            本次实收资本增加后, 昆山达亚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万元)        (万元)        (%)
                            1        曹武            8,550         8,550          57
                            2       邓竹君           4,950         4,950          33
                            3       曹燕霞           1,500         1,500          10
                                   合计              15,000       15,000         100


                            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2 年 4 月 28 日向昆山达亚
                            换发了注册号为 320583000377529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4)   2017年3月增资


                            昆山达亚股东会于 2017 年 3 月 26 日作出决议, 同意新增注
                            册资本 10,650 万元, 其中曹燕霞认缴 7,050 万元, 邓竹君认
                            缴 3,600 万元; 增资后昆山达亚的注册资本为 25,650 万元。


                            本次增资完成后, 昆山达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曹武              8,550            33.33
                            2             邓竹君              8,550            33.33
                            3             曹燕霞              8,550            33.33
                                      合计                    25,650           100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向昆山达亚换发



1730031/DH/cj/cm/D4                        5-2-69
                            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83557109353J 的《营业执
                            照》。


                      (5)   2018年12月减资


                            昆山达亚股东会于 2018 年 6 月 25 日作出决议, 同意减少注
                            册资本 10,650 万元, 其中曹武、邓竹君、曹燕霞分别减少
                            3,550 万元; 变更后的昆山达亚注册资本为 15,000 万元, 其中
                            曹武、曹燕霞、邓竹君分别认缴 5,000 万元。


                            昆山达亚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在《江苏经济报》就上述减资
                            事宜作出公告。


                            昆山达亚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作出《债务清偿或提供担保的
                            说明》, 确认至 2018 年 11 月 26 日, 无债权人要求昆山达亚
                            清偿债务或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次减资完成后, 昆山达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曹武             5,000           33.33
                            2          邓竹君            5,000           33.33
                            3          曹燕霞            5,000           33.33
                                     合计               15,000            100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12 月 18 日向昆山达亚换发
                            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83557109353J 的《营业执
                            照》。


                      (6)   2019年7月增资


                            昆山达亚股东会于 2019 年 6 月 18 日作出决议, 同意新增注
                            册资本 20,000 万元, 全部由新股东多利有限认缴。



1730031/DH/cj/cm/D4                    5-2-70
                            本次增资完成后, 昆山达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多利有限         20,000           57.14
                            2            曹武            5,000           14.29
                            3           邓竹君           5,000           14.29
                            4           曹燕霞           5,000           14.29
                                      合计              35,000            100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7 月 1 日向昆山达亚换发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83557109353J 的《营业执照》。


                      (7)   2019年11月增资


                            昆山达亚股东会于 2019 年 11 月 5 日作出决议, 同意新增注
                            册资本 10,000 万元, 全部由原股东多利有限认缴。


                            本次增资完成后, 昆山达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多利有限         30,000           66.67
                            2            曹武            5,000           11.11
                            3           邓竹君           5,000           11.11
                            4           曹燕霞           5,000           11.11
                                      合计              45,000            100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1 月 27 日向昆山达亚换发
                            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83557109353J 的《营业执
                            照》。


                      (8)   2020年5月增资



1730031/DH/cj/cm/D4                     5-2-71
                            昆山达亚于 2020 年 5 月 7 日作出股东会决议, 同意将昆山达
                            亚注册资本由 45,000 万元增加至 70,000 万元, 新增出资
                            25,000 万元全部由原股东多利科技认缴, 出资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8 日前。


                            本次增资完成后, 昆山达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多利科技         55,000            78.57
                            2            曹武            5,000            7.14
                            3           邓竹君           5,000            7.14
                            4           曹燕霞           5,000            7.14
                                      合计              70,000            100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向昆山达亚换发
                            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83557109353J 的《营业执
                            照》。


                      (9)   2020年11月股权转让


                            曹武、邓竹君、曹燕霞分别与多利科技于 2020 年 9 月 3 日签
                            署《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曹武、邓竹君、曹燕霞将其各自所
                            持昆山达亚 7.14%的股权分别作价 6,279.32 万元转让予多利
                            科技。昆山达亚股东于 2020 年 9 月 3 日作出决定, 同意通过
                            股权转让后的新公司章程。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昆山达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多利科技         70,000            100




1730031/DH/cj/cm/D4                     5-2-72
                                      合计                  70,000           100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1 月 23 日向昆山达亚换发
                             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83557109353J 的《营业执
                             照》。


                      (10)   2021年1月吸收合并昆山威特亿


                             昆山达亚股东于 2020 年 10 月 10 日作出决定, 同意昆山达亚
                             与昆山威特亿合并, 合并方式为吸收合并, 昆山达亚继续存
                             续, 昆山威特亿解散, 其所有财产、债权债务由昆山达亚承继;
                             同意昆山达亚因公司合并增加注册资本 500 万元。


                             昆山威特亿最初系由曹武、邓丽琴、蒋建强投资设立, 主要从
                             事汽车零部件模具产品的开发、生产, 出于整合资产目的, 发
                             行人通过增资扩股及收购股权的方式实现了对昆山威特亿
                             100%股权的收购。于本次吸收合并前, 昆山威特亿的注册资
                             本为 500 万元, 发行人持有其 100%的股权。


                             昆山达亚与昆山威特亿就上述吸收合并事宜于 2020 年 10 月
                             10 日签署了《合并协议》。


                             昆山达亚与昆山威特亿于 2020 年 10 月 12 日在《江苏经济报》
                             上发布了合并公告。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出具了《公司准
                             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准予昆山威特亿注销登记。


                             本次吸收合并完成后, 昆山达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多利科技             70,500           100
                                      合计                  70,500           100



1730031/DH/cj/cm/D4                     5-2-73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向昆山达亚换发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583557109353J 的《营业执照》。


                      3.   烟台达世


                           根据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的查询以及烟台市福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之《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611561440532U), 烟台达世的基本情况如
                           下:


                           名称                 烟台达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611561440532U
                           法定代表人           汤先戈
                           住所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凤凰山路 210 号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
                           类型
                                                资)
                                                汽车零部件、模具、检具、焊接夹具的生产、
                                                加工及销售; 焊接加工; 货物和技术的进出
                           经营范围
                                                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
                                                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0 年 9 月 7 日
                           营业期限             2010 年 9 月 7 日至长期
                           股权结构             多利科技持有其 100%的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烟台达世的历史沿革
                           情况如下:


                           (1)    2010年9月设立


                                  烟台达世系由曹武、邓竹君两名自然人于 2010 年 9 月共同投
                                  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时的名称为“烟台振泰汽车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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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有限责任公司”。烟台达世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500 万元,
                            其中曹武认缴 335 万元, 邓竹君认缴 165 万元。


                            根据山东恒丰正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8 月 16
                            日出具的《验资报告》(恒丰正泰会验字[2010]1032 号), 截至
                            2010 年 8 月 16 日, 烟台达世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
                            (实收资本)合计 500 万元整, 各股东以货币出资 500 万元。


                            烟台达世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曹武                335            67
                            2          邓竹君               165            33
                                     合计                   500            100


                            烟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福山分局于 2010 年 9 月 7 日向烟台达
                            世核发了注册号为 370611200007626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2)   2019年1月股权转让


                            烟台达世股东会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作出决议, 同意曹武将
                            其所持烟台达世 67%股权转让予曹达龙, 同意邓竹君将其所
                            持烟台达世 33%股权转让予邓丽琴。


                            曹武与曹达龙、邓竹君与邓丽琴于 2018 年 12 月 25 日分别签
                            署《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曹武将其所持烟台达世 335 万元出
                            资额(占 67%)作价 335 万元转让予曹达龙, 邓竹君将其所持烟
                            台达世 165 万元出资额(占 33%)作价 165 万元转让予邓丽琴。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烟台达世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1730031/DH/cj/cm/D4                    5-2-75
                                 1            曹达龙           335              67
                                 2            邓丽琴           165              33
                                          合计                 500             100


                                 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向烟台达
                                 世换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611561440532U 的《营
                                 业执照》。


                           (3)   2019年5月股权转让


                                 曹达龙、邓丽琴与多利有限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分别签署《股
                                 权转让协议》 约定曹达龙将其所持烟台达世 335 万元出资额
                                 (占 67%)作价 335 万元转让予多利有限, 邓丽琴将其所持烟台
                                 达世 165 万元出资额(占 33%)作价 165 万元转让予多利有限。
                                 烟台达世股东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作出决定, 同意通过股权
                                 转让后的新公司章程。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烟台达世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多利有限         500             100
                                          合计                 500             100


                                 烟台市福山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向烟台达
                                 世换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611561440532U 的《营
                                 业执照》。


                      4.   宁波达世


                           根据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的查询以及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为 913302015994736397), 宁波达世的基本情况如下:




1730031/DH/cj/cm/D4                            5-2-76
                      名称                  宁波达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15994736397
                      法定代表人            王春花
                      住所                  浙江省宁波杭州湾新区合轸路 113 号
                      注册资本              3,600 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
                      类型
                                            资)
                                            汽车配件及零部件、模具的制造、加工及销
                                            售; 仓储服务; 房屋租赁; 自营和代理各类
                                            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 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
                      经营范围
                                            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成立日期              2012 年 8 月 6 日
                      营业期限              2012 年 8 月 6 日至 2032 年 8 月 5 日
                      股权结构              多利科技持有其 100%的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宁波达世的历史沿革
                      情况如下:


                      (1)    2012年8月设立


                             宁波达世系由曹武、曹燕霞、邓竹君于 2012 年 8 月共同投资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达世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2,400
                             万元, 其中曹武认缴 800.16 万元, 曹燕霞认缴 799.92 万元,
                             邓竹君认缴 799.92 万元。根据宁波达世设立时的章程, 宁波
                             达世首期实缴注册资本 480 万元, 剩余出资于成立之日起两
                             年内缴清。


                             根据慈溪天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 2012 年 8 月 6 日出具
                             的《验资报告》(慈天会验字[2012]第 207 号), 截至 2012 年 8
                             月 6 日, 宁波达世已收到曹武、曹燕霞、邓竹君首次到位的注
                             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 480 万元, 各股东以货币方式出资 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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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元。


                            宁波达世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万元)     (万元)       (%)
                            1        曹武          800.16     160.032      33.34
                            2        邓竹君        799.92     159.984      33.33
                            3        曹燕霞        799.92     159.984      33.33
                                   合计             2,400       480        100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2 年 8 月 6 日向宁波达世核发了
                            注册号为 330218000017247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宁波达世股东会于 2014 年 7 月 1 日作出决议, 同意将设立时
                            尚未实缴出资的 1,920 万元注册资本的出资时间变更为 2024
                            年 8 月 5 日之前。


                      (2)   2015年3月增资


                            宁波达世股东会于 2015 年 3 月 1 日作出决议, 同意宁波达世
                            将注册资本由 2,400 万元增至 3,600 万元, 新增注册资本由原
                            股东曹武、曹燕霞、邓竹君分别以货币方式认缴 400.08 万元、
                            399.96 万元、399.96 万元, 并在 2024 年 8 月 5 日前足额缴
                            纳。


                            本次增资完成后, 宁波达世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万元)     (万元)       (%)
                            1        曹武          1,200.24   160.032      33.34
                            2        邓竹君        1,199.88   159.984      33.33
                            3        曹燕霞        1,199.88   159.984      33.33




1730031/DH/cj/cm/D4                       5-2-78
                                     合计             3,600       480        100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5 年 3 月 17 日向宁波达世换发
                            了注册号为 330218000017247 的《营业执照》。


                      (3)   2019年3月股权转让


                            宁波达世股东会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作出决议, 同意曹武将
                            其持有的宁波达世 1,200.24 万元出资额(其中实缴 160.032 万
                            元)作价 160.032 万元转让予曹达龙, 同意曹燕霞将其持有的
                            宁波达世 1,199.88 万元出资额(其中实缴 159.984 万元)作价
                            159.984 万元转让予曹达龙, 同意邓竹君将其持有的宁波达
                            世 1,199.88 万元出资额(其中实缴 159.984 万元)作价 159.984
                            万元转让予邓丽琴。


                            曹武与曹达龙、曹燕霞与曹达龙、邓竹君与邓丽琴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分别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书》。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宁波达世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万元)     (万元)      (%)
                            1         曹达龙         2,400.12   320.016     66.67
                            2         邓丽琴         1,199.88   159.984     33.33
                                     合计             3,600       480        100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3 月 25 日向宁波达世换发
                            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2015994736397 的《营业执
                            照》。


                      (4)   2019年5月股权转让


                            宁波达世股东会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作出决议, 同意曹达龙



1730031/DH/cj/cm/D4                         5-2-79
                                  将其持有的宁波达世 2,400.12 万元出资额(其中实缴 320.016
                                  万元)作价 320.016 万元转让予多利有限, 邓丽琴将其持有的
                                  宁波达世 1,199.88 万元出资额(其中实缴 159.984 万元)作价
                                  159.984 万元转让予多利有限。


                                  曹达龙、邓丽琴与多利有限于 2019 年 4 月 10 日就上述股权
                                  转让事宜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宁波达世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万元)      (万元)        (%)
                                  1     多利有限          3,600        480          100
                                        合计              3,600        480          100


                      5.   长沙达亚


                           根据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的查询以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核发之《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00396102934D), 长沙达亚的基本情况如
                           下:


                           名称                    长沙达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100396102934D
                           法定代表人              杨磊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凉塘东
                           住所
                                                   路 1317 号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
                           类型
                                                   资)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不含汽车发动机制
                           经营范围                造); 普通货物运输(货运出租、搬场运输除
                                                   外); 模具、结构性金属制品、通用零部件的




1730031/DH/cj/cm/D4                            5-2-80
                                           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4 年 7 月 1 日
                      营业期限             2014 年 7 月 1 日至 2064 年 6 月 30 日
                      股权结构             多利科技持有其 100%的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长沙达亚的历史沿革
                      情况如下:


                      (1)   2014年7月设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等资料、本所律师对相关人
                            员的访谈以及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确认, 因长沙达亚设立于
                            湖南省长沙市, 为便于管理, 曹达龙、邓丽琴委派杨磊(系曹达
                            龙配偶杨阿凤的侄子)、吴灏(系曹达龙配偶杨阿凤的侄女婿)
                            常驻长沙, 负责长沙达亚的日常经营管理; 出于常规事务运
                            作便捷的考虑, 曹达龙、邓丽琴按照双方投资合作惯例, 委托
                            杨磊、吴灏、杨阿凤(系曹达龙配偶)以 2:1 的比例代为持有长
                            沙达亚股权。


                            杨磊、吴灏、杨阿凤于 2014 年 7 月共同投资设立长沙达亚, 长
                            沙达亚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2,000 万元, 其中杨磊认缴 1,320
                            万元, 吴灏认缴 340 万元, 杨阿凤认缴 340 万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等资料、本所律师对相关人
                            员的访谈以及发行人及相关人员的确认, 截至 2014 年 8 月,
                            杨磊、吴灏、杨阿凤已实缴长沙达亚全部注册资本, 杨磊、吴
                            灏、杨阿凤用于向长沙达亚实缴出资的全部款项(共计 2,000
                            万元)均由曹达龙提供(其中 660 万元为曹达龙代邓丽琴提供)。


                            长沙达亚设立时, 经工商登记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1730031/DH/cj/cm/D4                    5-2-81
                            1           杨磊             1,320              66
                            2           吴灏              340               17
                            3          杨阿凤             340               17
                                     合计                2,000             100


                            长沙达亚设立时, 实际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曹达龙            1,340              67
                            2          邓丽琴             660               33
                                     合计                2,000             100


                            长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4 年 7 月 1 日向长沙达亚核发了
                            注册号为 430121000092715 的《营业执照》。


                      (2)   2018年12月股权转让


                            出于整合资产目的, 曹达龙、邓丽琴决定将其实际持有的长沙
                            达亚 100%的股权转让予多利有限, 并安排杨磊、吴灏、杨阿
                            凤将其各自代持的长沙达亚股权转让予多利有限。


                            长沙达亚股东会于 2018 年 12 月 22 日作出决议, 同意杨磊、
                            吴灏、杨阿凤将其持有的长沙达亚全部出资额转让予多利有
                            限。


                            杨磊、吴灏、杨阿凤与多利有限于 2018 年 12 月 22 日就上述
                            股权转让事宜分别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并约定股权转让价
                            格分别为 1,320 万元、340 万元、340 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长沙达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多利有限           2,000             100




1730031/DH/cj/cm/D4                    5-2-82
                                           合计                   2,000          100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向长沙达亚换发
                                  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30100396102934D 的《营业执
                                  照》。


                      6.   常州达亚


                           根据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的查询以及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核发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为 91320412MA1WFUXK5H), 常州达亚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常州达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412MA1WFUXK5H
                           法定代表人             蒋建强
                           住所                   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东都西路 57 号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
                           类型
                                                  资)
                                                  汽车零部件、金属冲压件、模具、检测工具、
                                                  工装夹具制造, 加工, 销售; 自营和代理各
                                                  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但国家限定企
                           经营范围
                                                  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自
                                                  有厂房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
                                                  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8 年 5 月 2 日
                           营业期限               2018 年 5 月 2 日至长期
                           股权结构               多利科技持有其 100%的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常州达亚系由多利有
                           限于 2018 年 5 月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常州达亚设立时的注册资本
                           为 1,000 万元, 全部由多利有限认缴。




1730031/DH/cj/cm/D4                           5-2-83
                           常州达亚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多利有限                1,000               100
                                      合计                     1,000               100


                           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于 2018 年 5 月 2 日向常州达亚核发了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412MA1WFUXK5H 的《营业执照》。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相关工商档案资料、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
                           的查询以及发行人的说明, 自设立之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常州达亚股权结构未发生变动。


                      7.   上海达亚


                           根据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的查询以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发之《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43986530199), 上
                           海达亚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上海达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43986530199
                           法定代表人               邓丽琴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新四
                           住所
                                                    平公路 168 号 2 幢 8 号厂房 101 室
                           注册资本                 500 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
                           类型
                                                    资)
                                                    汽车零部件、模具、检具、焊接夹具的生产、
                                                    加工及销售, 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
                           经营范围                 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
                                                    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730031/DH/cj/cm/D4                               5-2-84
                      成立日期               2014 年 7 月 18 日
                      营业期限               2014 年 7 月 18 日至 2034 年 7 月 17 日
                      股权结构               多利科技持有其 100%的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上海达亚的历史沿革
                      情况如下:


                      (1)   2014年7月设立


                            上海达亚系由曹武、曹燕霞、邓竹君于 2014 年 7 月共同投资
                            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达亚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 500 万
                            元, 其中曹武认缴 170 万元, 曹燕霞认缴 165 万元, 邓竹君认
                            缴 165 万元, 出资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5 日前。


                            上海达亚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认缴出资金额 实缴出资金额 股权比例
                            序号 股东姓名
                                                   (万元)         (万元)        (%)
                            1        曹武           170             0            34
                            2       曹燕霞          165             0            33
                            3       邓竹君          165             0            33
                                   合计             500             0            100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嘉定分局于 2014 年 7 月 18 日向上海
                            达亚核发了注册号为 310114002753239 的《营业执照》。


                      (2)   2019年11月股权转让


                            上海达亚股东会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作出决议, 同意邓竹君、
                            曹燕霞、曹武将其持有的上海达亚全部出资额转让予多利有
                            限。


                            多利有限分别与邓竹君、曹燕霞、曹武于 2019 年 10 月 31
                            日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约定邓竹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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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燕霞、曹武分别将其持有的上海达亚 165 万元出资额(其中
                                   实缴 0 元)、165 万元出资额(其中实缴 0 元)、170 万元出资额
                                   (其中实缴 0 元)作价 0 元转让予多利有限。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 上海达亚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多利有限          500              100
                                            合计                  500              100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向上海达
                                   亚换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1143986530199 的《营
                                   业执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回单等文件资料及其确认, 截至 2020
                                   年 10 月, 发行人已对上海达亚足额实缴出资。


                      8.   盐城多利


                           根据本所律师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
                           的查询以及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核发之《营业执照》(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991MA25TBDC40), 盐城多利的基本情况
                           如下:


                           名称                    盐城多利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991MA25TBDC40
                           法定代表人              蒋建强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南路 69 号 1 幢
                           住所
                                                   412 室
                           注册资本                10,000 万元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
                           类型
                                                   资)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 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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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 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
                                               准) 一般项目: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汽
                                               车零部件研发; 汽车零配件批发; 汽车零配
                                               件零售; 模具制造; 模具销售; 紧固件制造;
                                               紧固件销售; 通用零部件制造; 金属工具制
                                               造; 金属工具销售; 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
                                               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 有色金属铸造; 有
                                               色金属压延加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
                                               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1 年 4 月 23 日
                      营业期限                 2021 年 4 月 23 日至长期
                      股权结构                 多利科技持有其 100%的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盐城多利系由多利科
                      技于 2021 年 4 月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盐城多利设立时的注册资本
                      为 10,000 万元, 全部由多利科技认缴, 出资时间为 2060 年 4 月 30
                      日前。


                      盐城多利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万元)      股权比例(%)
                      1           多利科技               10,000              100
                                 合计                    10,000              100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向盐城多利核
                      发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20991MA25TBDC40 的《营业执照》。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银行回单等文件资料及其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已向盐城多利实缴出资 4,127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以及发行人
                      的说明, 自设立之日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盐城多利股权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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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发生变动。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 发行人合法持有上述控股子公司的股权,
                      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产权纠纷。


          (六)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合并资产负债表所载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 637,835,360.87
                      元, 主要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及其他设备。


          (七)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上述自有财产上
                      设置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昆山达亚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签署了《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31044204080053), 约定昆山
                           达亚以其位于昆山市巴城镇石牌金凤凰路 799 号的房产及其对应国
                           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向上
                           海多利提供的 5,800 万元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前述流动资金
                           借款期间为 2021 年 1 月 4 日至 2022 年 1 月 3 日, 抵押担保主债务
                           金额为 5,800 万元。


                      2. 昆山达亚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于 2020 年 12 月
                           16 日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31044204110051), 约定
                           昆山达亚以其位于昆山市巴城镇石牌金凤凰路 799 号的房产及其对
                           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
                           与昆山达亚之间自 2020 年 12 月 16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5 日的债务
                           提供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主债务金额最高不超过 6,000 万元。


                      3. 昆山达亚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31044214110005), 约定
                           昆山达亚以其位于昆山市巴城镇石牌金凤凰路 799 号的房产及其对
                           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
                           与昆山达亚之间自 2021 年 1 月 15 日至 2024 年 1 月 14 日的债务提
                           供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主债务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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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长沙达亚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 2018 年 3 月
                           21 日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ZD6614201800000002),
                           约定长沙达亚以其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长龙街
                           道)凉塘东路 1317 号的房产及其对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长沙达
                           亚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之间自 2016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的各类融资业务项下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主债务金额最高不超过 6,000 万元。

                      5. 昆山达亚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于 2021 年 8 月 2
                           日签署了《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31044214080041), 约定昆山达亚
                           以其位于昆山市巴城镇石牌金凤凰路 799 号的房产及其对应国有建
                           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价值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
                           行向上海多利提供的 4,00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提供抵押担保, 前
                           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期间为 2021 年 8 月 2 日至 2022 年 2 月 1 日, 抵
                           押担保主债务金额为 69.74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 除上述情形外,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在上述自有财
                      产上设置其他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其主要财
                      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重大权利限制。


          (八)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其确认, 截至本律师工作
                      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为办公、生产、仓储、员工居住等
                      用途租赁的主要物业情况如下:


                      1.   多利有限与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15 日
                           签署了《滁州经开区蓝白领公寓租赁合同》, 约定多利科技自滁州市
                           同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处租用位于滁州市世纪大道 801 号昭阳
                           工业园 1 号公寓楼 504-511(共 8 套)公寓, 建筑面积总计为 320 平方
                           米, 用途为员工居住, 租赁期限自 2021 年 9 月 15 日起至 2022 年 9
                           月 14 日止, 租金为 2,560 元/月。


                           经本所律师核查, 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滁州经济技
                           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属企业, 根据滁国用(2011)第 05319 号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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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证书及发行人的说明, 上述房屋所在土地属于滁州市同创建设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单独所有,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上述房屋
                           尚未办理产权证书; 根据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具有经营政府授权的土地等城市资产、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前期开
                           发及组织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职能, 昭阳工业园 1 号公寓楼已
                           完成综合验收, 所有房屋租赁均已纳入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内部管理, 尚待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2.   多利科技与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10 日
                           签署了《滁州经开区蓝白领公寓租赁合同》, 约定多利科技自滁州市
                           同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处租用位于滁州市世纪大道 801 号昭阳
                           工业园 1 号公寓楼的 1305 至 1314 室公寓, 面积总计为 400 平方米
                           (单间面积为 40 平方米), 用途为员工居住, 租赁期限自 2020 年 11
                           月 25 日起至 2021 年 11 月 24 日止, 租金为 8 元/平方米/月。


                           经本所律师核查, 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滁州经济技
                           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属企业, 根据滁国用(2011)第 05319 号土地使用
                           权证书及发行人的说明, 上述房屋所在土地属于滁州市同创建设投
                           资有限责任公司单独所有,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上述房屋
                           尚未办理产权证书; 根据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1
                           年 8 月 27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 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具有经营政府授权的土地等城市资产、对城市建设用地进行前期开
                           发及组织实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职能, 昭阳工业园 1 号公寓楼已
                           完成综合验收, 所有房屋租赁均已纳入滁州市同创建设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内部管理, 尚待取得房屋产权证书。


                      3.   昆山达亚与昆山市巴城镇邻里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了《巴城镇创业生活
                           社区打工楼租赁合同》 昆山达亚自昆山市巴城镇邻里服务有限公司
                           处租用位于巴城镇石牌工业园塔基路 1818 号打工楼 5 号楼第 2 层
                           12 间房屋, 面积为 35 平方米/间, 用途为员工居住, 租赁期限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租金为 750 元/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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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昆房权证巴城字第 281076916 号房屋产权证
                           书, 上述房屋属于昆山市巴城镇邻里服务有限公司单独所有。


                      4.   昆山达亚与昆山市巴城镇邻里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了《巴城镇创业生活
                           社区打工楼租赁合同》 约定昆山达亚自昆山市巴城镇邻里服务有限
                           公司处租用位于巴城镇石牌工业园塔基路 1818 号打工楼 5 号楼连廊
                           第 5 层 4 间房屋、9 号楼第 5 层 2 间房屋, 其中 2 间房屋面积为 35
                           平方米/间、4 间房屋面积为 30 平方米/间, 用途为员工居住, 租赁期
                           限自 2020 年 7 月 2 日起至 2022 年 7 月 1 日止, 面积为 35 平方米的
                           房屋租金为 800 元/间/月, 面积为 30 平方米的房屋租金为 600 元/间/
                           月。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昆房权证巴城字第 281076916 号房屋产权证
                           书, 上述房屋属于昆山市巴城镇邻里服务有限公司单独所有。


                      5.   昆山达亚与昆山市巴城镇邻里服务有限公司签署了《巴城镇创业生活
                           社区打工楼租赁合同》 约定昆山达亚自昆山市巴城镇邻里服务有限
                           公司处租用位于巴城镇石牌工业园塔基路 1818 号打工楼 5 号楼第 2
                           层 1 间房屋、7 号楼第 4 层 4 间房屋, 其中 4 间房屋面积为 35 平方
                           米/间、1 间房屋面积为 45 平方米/间, 用途为员工居住, 租赁期限自
                           2020 年 10 月 10 日起至 2022 年 10 月 9 日止, 面积为 35 平方米的
                           房屋租金为 800 元/间/月, 面积为 45 平方米的房屋租金为 1,000 元/
                           间/月。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昆房权证巴城字第 281076916 号房屋产权证
                           书, 上述房屋属于昆山市巴城镇邻里服务有限公司单独所有。


                      6.   长沙达亚与长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 2021 年 9 月 1 日签署了《长
                           沙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约定长沙达亚自长沙县住房和城乡建
                           设局处租用位于幸福家园公租房 1 栋 212 室等面积为 208.02 平方米
                           的 4 套房屋, 用途为员工居住, 租赁期限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至
                           2022 年 8 月 31 日止, 月租金为 832.08 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出租方长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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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为负责经营管理国家公共租赁住房的政府主管部门, 有权向符合
                           公共租赁住房定向配租条件的企业出租上述公共租赁住房。


                      7.   上海达亚与上海临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3 日签署了
                           《房屋租赁合同》 约定上海达亚自上海临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处租
                           用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新四平公路 168 号临港智造园五期项目中(青桐
                           园)2 幢 8 号厂房 101 室(北侧一跨隔间与办公楼的第一层)的面积为
                           4,936 平方米的房屋, 用途为汽车零部件的生产制造与加工, 租赁期
                           限为十年(自 2020 年 4 月 1 日起算), 起始单位净租金(不含增值税)
                           为每日每平方米 1.101 元, 增值税税率为 9%, 单位净租金每两年在
                           上一期基础上上涨 10%。


                           上海达亚与上海临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又于 2020 年 6 月签署了《房
                           屋租赁合同之补充协议》 约定上海达亚自上海临锋经济发展有限公
                           司处另租用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新四平公路 168 号临港智造园五期项
                           目中(青桐园)2 幢 8 号厂房中间两跨的面积为 8,576 平方米的房屋,
                           用途为生产、仓储及办公, 租赁期限为十年(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算),
                           起始单位净租金(不含增值税)为每日每平方米 1.101 元, 增值税税率
                           为 9%, 单位净租金每两年在上一期基础上上涨 10%。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沪(2018)奉字不动产权第 012902 号《不动产
                           权证书》, 上述房屋属于上海临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单独所有。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租赁方式使用上
                      述房屋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上述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上
                      述存在产权瑕疵的租赁房屋不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财
                      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并经发行人确认, 发行人及
                      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对发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有重要
                      影响的重大合同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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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主要授信、借款、担保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的主要授信、借款及其对应的担保合同如下:


                           (1)   上海多利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于 2019
                                 年 12 月 4 日 签 署 了 《 最 高 额 融 资 合 同 》 ( 合 同 编 号 :
                                 31044194170036), 约定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
                                 定支行向上海多利提供最高不超过 10,500 万元的最高额融资
                                 额度, 最高额融资期间自 2019 年 12 月 9 日至 2022 年 12 月
                                 8 日。


                           (2)   昆山达亚与华侨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Oversea-Chinense
                                 Banking Corporation Limited Hong Kong Branch)于 2020 年
                                 5 月 21 日签署了《银行授信函》(编号: EB/063/20), 约定华
                                 侨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向昆山达亚提供 500 万欧元的授信
                                 额度; 根据前述《银行授信函》及发行人提供的放款回单, 华
                                 侨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向昆山达亚提供 334 万欧元的流动
                                 资金借款。


                                 根据昆山达亚与华侨银行有限公司香港分行签署的《银行授
                                 信函》(编号: EB/041/21)及发行人提供的放款回单, 华侨银行
                                 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同意对原向昆山达亚提供的 334 万欧元流
                                 动资金借款进行展期, 期限为 12 个月, 同时华侨银行有限公
                                 司香港分行另向昆山达亚提供 166 万欧元的流动资金借款,
                                 前述流动资金借款合计 500 万欧元; 昆山达亚与宁波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署了《开立保函总协议》(合同编号:
                                 07500BH21BZD5EF), 由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向
                                 昆山达亚提供保函开立业务, 协议有效期自 2021 年 6 月 8 日
                                 起一年(若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 双方未提出书面异议的, 有
                                 效期自动顺延一年, 可多次延期),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
                                 州分行履行保函义务而需要垫付资金的, 自垫付之日起, 按




1730031/DH/cj/cm/D4                           5-2-93
                            每日万分之五向昆山达亚计收垫付资金利息。


                      (3)   昆山达亚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签署了《流
                            动 资 金 借 款 合 同 (2016 年 网 签 版 ) 》 ( 合 同 编 号 :
                            0110200015-2020 年(昆山)字 02071 号), 约定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向昆山达亚提供 3,000 万元的借款,
                            借款期限自实际提款日起 12 个月, 借款利率为每笔借款提款
                            日前一工作日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 12 个月贷款基础利
                            率。


                            上海多利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 2018 年 9
                            月 2 日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0110200015-2018 昆山(保)字 0021 号), 约定上海多利为昆山
                            达亚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之间自 2018 年 9
                            月 2 日至 2023 年 9 月 1 日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
                            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
                            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
                            协议以及其它文件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担
                            保主债务最高限额为 3,000 万元。


                      (4)   长沙达亚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 2016
                            年 12 月 16 日签署了《固定资产贷款合同》(合同编号:
                            66012016280691), 约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
                            沙支行向长沙达亚提供 4,000 万元的固定资产借款, 借款期
                            限自 2016 年 12 月 16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5 日, 借款利率为
                            每笔贷款发放时按发放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约定借款期
                            限同档次的贷款基准年利率上浮 20%计算。


                            曹达龙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 2016 年
                            12 月 5 日 签 署 了 《 最 高 额 保 证 合 同 》 ( 合 同 编 号 :
                            ZB6614201600000034), 约定曹达龙为长沙达亚与上海浦东
                            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在 2016 年 12 月 5 日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期间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主




1730031/DH/cj/cm/D4                      5-2-94
                            债务最高限额为 6,000 万元; 长沙达亚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 2018 年 3 月 21 日签署了《最高额
                            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ZD6614201800000002), 约定长沙达
                            亚以其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业基地(长龙街道)凉
                            塘东路 1317 号的房产及其对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长沙达
                            亚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之间自 2016 年
                            11 月 30 日至 2022 年 11 月 30 日的各类融资业务项下债务提
                            供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主债务最高不超过 6,000 万元。


                      (5)   上海多利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签署了
                            《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号: 31044204010053), 约定上
                            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向 上海多利提供
                            5,800 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 借款期间为 2021 年 1 月 4 日至
                            2022 年 1 月 3 日, 借款利率为年利率 4.35%; 昆山达亚、多
                            利科技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签署了
                            《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31044204070053), 约定昆山达亚、
                            多利科技为上海多利前述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 保证担保主债务金额为 5,800 万元; 昆山达亚与上海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签署了《抵押合同》(合同编
                            号: 31044204080053), 约定昆山达亚以其位于昆山市巴城镇
                            石牌金凤凰路 799 号的房产及其对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为
                            上海多利前述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主债务
                            金额为 5,800 万元; 曹达龙、邓丽琴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嘉定支行出具了《个人保证担保函》(编号:
                            31044204290053), 为上海多利前述流动资金借款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主债务金额为 5,800 万元。


                      (6)   上海多利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签署了
                            《汇票承兑合同》(合同编号: 31044214130008), 约定上海农
                            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承兑上海多利开出的商业
                            汇票共 11 张, 金额共计 4,000 万元, 前述汇票的到期日为
                            2021 年 7 月 27 日; 昆山达亚、多利科技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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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044214070008), 约定昆山达亚、多利科技为上海多利前述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主债务
                            金额为 4,000 万元; 昆山达亚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嘉定支行签署了《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31044214080008), 约定昆山达亚以其位于昆山市巴城镇石
                            牌金凤凰路 799 号的房产及其对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
                            余价值为上海多利前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提供抵押担保, 抵
                            押担保主债务金额为 69.74 万元; 曹达龙、邓丽琴于 2021 年
                            1 月 2 日向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出具了
                            《个人保证担保函》(编号: 31044214290008), 为上海多利前
                            述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主债
                            务金额为 4,000 万元。

                      (7)   昆山达亚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签署了
                            《最高额融资合同》(合同编号: 31044204170051), 约定上海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向昆山达亚提供最高不
                            超过 6,000 万元的最高额融资额度, 最高额融资期间自 2020
                            年 12 月 16 日至 2023 年 12 月 15 日; 昆山达亚与上海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
                            同编号: 31044204110051), 约定昆山达亚以其位于昆山市巴
                            城镇石牌金凤凰路 799 号的房产及其对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权为昆山达亚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之
                            间于前述最高额融资项下发生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抵押担
                            保主债务最高限额为 6,000 万元; 曹达龙、邓丽琴向上海农村
                            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出具了《个人最高额保证担
                            保函》(编号: 31044204410051), 为昆山达亚与上海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之间于前述最高额融资项下发生
                            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主债务最高限额为
                            6,000 万元。

                            根据上述《最高额融资合同》, 昆山达亚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
                            号: 31044204010051), 约定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定支行向昆山达亚提供 6,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 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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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间为 2021 年 1 月 4 日至 2022 年 1 月 3 日, 借款利率为年
                            利率 4.35%。


                      (8)   昆山达亚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签署了
                            《最高额融资合同》(合同编号: 31044214170005), 约定上海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向昆山达亚提供最高不
                            超过 5,000 万元的最高额融资额度, 最高额融资期间自 2021
                            年 1 月 15 日至 2024 年 1 月 14 日; 昆山达亚与上海农村商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签署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
                            编号: 31044214110005), 约定昆山达亚以其位于昆山市巴城
                            镇石牌金凤凰路 799 号的房产及其对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为昆山达亚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之间
                            于前述最高额融资项下发生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 抵押担保
                            主债务最高限额为 5,000 万元; 曹达龙、邓丽琴向上海农村商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出具了《个人最高额保证担保
                            函》(编号: 31044214410005), 为昆山达亚与上海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之间于前述最高额融资项下发生的
                            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主债务最高限额为
                            5,000 万元。


                            根据上述《最高额融资合同》, 昆山达亚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编
                            号: 31044214010005), 约定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嘉定支行向昆山达亚提供 5,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 借款
                            期间为 2021 年 1 月 27 日至 2022 年 1 月 26 日, 借款利率为
                            年利率 4.35%。


                      (9)   昆山达亚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签署了《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
                            32010120210002190), 约定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
                            山分行向昆山达亚提供 10,000 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 借款期
                            间为 2021 年 2 月 1 日起 1 年, 借款利率按照每笔借款提款日
                            前一日的一年期 LPR 加 5bp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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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武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签署了《最高额
                                 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32100520210002537), 约定曹武为昆
                                 山达亚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在 2021 年 1 月
                                 20 日至 2026 年 1 月 19 日期间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担保主债务最高限额为 10,000 万元。


                      2.   主要采购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 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主要采购合同详见本律师工
                           作报告附件五所示。


                      3.   主要销售合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 发行人
                           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主要销售合同详见本律师工
                           作报告附件六所示。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述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和将要履行的对发
                      行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有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之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确认,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知
                      识产权、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重大侵
                      权之债。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除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九(三)部分披露情形外, 发
                      行人与其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的说明,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向关联方提供担保; 除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九(三)部分披露情形外, 关联方未向发行人及其控股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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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提供其他担保。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提供的
                      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存在的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情况如下:


                      1.   其他应收款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合并报表口径存在的金额位居前五
                           的其他应收款如下:


                           序号               对象名称          款项性质     金额(元)

                           1       常州武进区财政局财政专户       保证金    1,421,700

                           2      烟台市福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处      保证金    1,051,468

                           3       上海临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租赁押金     986,376
                                                                代扣代缴
                           4            代扣代缴公积金                       151,869
                                                                  款项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宁波
                           5                                      保证金     136,000
                                              供电公司


                           (1)    上述发行人对常州武进区财政局财政专户的其他应收款
                                  1,421,700 元系常州达亚根据其与常州市自然资源局于 2019
                                  年 5 月 6 日签署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
                                  号: 3204832019CR0024)的约定所支付的开竣工履约保证金;


                           (2)    上述发行人对烟台市福山区非税收入管理处的其他应收款
                                  1,051,468 元系烟台达世缴纳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农民工工
                                  资保证金;


                           (3)    上述发行人对上海临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
                                  986,376 元系上海达亚自上海临锋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处租用
                                  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新四平公路 168 号临港智造园五期项目中
                                  (青桐园)2 幢 8 号厂房 101 室(北侧一跨隔间与办公楼的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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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层)及中间两跨的房屋所支付的租赁保证金;


                           (4)   上述发行人代扣代缴公积金形成的其他应收款 151,869 元系
                                 发行人在缴纳住房公积金时先行代员工缴纳的员工应负担住
                                 房公积金费用;


                           (5)   上述发行人对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宁波供电公司的其他
                                 应收款 136,000 元系宁波达世支付的供电局电费保证金。


                      2.   其他应付款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无账龄超过 1 年的大额其他应付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述发行人主要其他应收款系在发行人正常经营过程中
                      产生, 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于 2020 年 9 月增资至 10,600 万元(具体情况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七(三)部分), 本所律师认为, 前述增资已履行必要的法
                      律程序, 符合当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除前述增资外, 发行
                      人于报告期内未进行其他合并、分立、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档案及其说明, 发行人与上海多
                      利、昆山达亚、烟台达世、宁波达世、长沙达亚、上海达亚、昆山威特亿
                      原均系曹达龙控制的从事汽车冲压零部件开发、生产及销售业务的公司,
                      发行人被确定为上市主体后, 出于整合资产、消除同业竞争目的, 发行人
                      于报告期内通过增资扩股及收购股权的方式实现了对上海多利、昆山达亚、
                      烟台达世、宁波达世、长沙达亚、上海达亚及昆山威特亿 100%股权的收
                      购, 具体情况如下:


                                          收购    出让方 收购比例              收购金额
收购方      收购标的        收购时间                                定价依据
                                          方式    (如有)    (%)                 (万元)
发行人      上海多利       2019 年 7 月   增资         -    95      注册资本    9,500



1730031/DH/cj/cm/D4                          5-2-100
                                          股权   曹达龙   3.35      净资产    1,944.86
                          2020 年 7 月
                                          转让   邓丽琴   1.65     净资产     957.92
                          2019 年 7 月    增资        -   57.14   注册资本    20,000
                          2019 年 11 月   增资        -   9.53    注册资本    10,000
                          2020 年 5 月    增资        -   11.9    注册资本    25,000
            昆山达亚
                                                  曹武    7.14     净资产     6,279.32
                                          股权
                          2020 年 11 月          邓竹君   7.14     净资产     6,279.32
                                          转让
                                                 曹燕霞   7.14     净资产     6,279.32
                                          股权   曹达龙    67      实收资本     335
            烟台达世      2019 年 5 月
                                          转让   邓丽琴    33      实收资本     165
                                          股权   曹达龙   66.67    实收资本   320.016
             宁波达世     2019 年 5 月
                                          转让   邓丽琴   33.33    实收资本   159.984
                                                  杨磊     66      实收资本    1,320
                                          股权
             长沙达亚 2018 年 12 月               吴灏     17      实收资本     340
                                          转让
                                                 杨阿凤    17      实收资本     340
                                                  曹武     34      实收资本       0
                                          股权
             上海达亚 2019 年 11 月              曹燕霞    33      实收资本       0
                                          转让
                                                 邓竹君    33      实收资本       0
                          2019 年 7 月    增资        -    50     注册资本     5,000
                          2019 年 12 月   减资        -    45     注册资本    -4,525
              昆山威
                                                  曹武     1.7     净资产     128.21
               特亿                       股权
                          2020 年 9 月           蒋建强   1.65     净资产     124.44
                                          转让
                                                 邓丽琴   1.65     净资产     124.44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于报告期内收购上海多利、昆山达亚、烟台达世、
                      宁波达世、长沙达亚、上海达亚、昆山威特亿属于对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
                      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的重组。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
                      行人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报表, 被收购方上海多利、昆山达亚、烟台达世、
                      宁波达世、长沙达亚、上海达亚、昆山威特亿累计计算之重组前一个会计
                      年度末(即 2018 年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即 2018 年度)的营业
                      收入或利润总额超过发行人相应项目 100%, 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上述被收购方自设立之初即为曹达龙控制的企业, 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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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冲压零部件开发、生产及销售业务, 上述收购行为属于同一公司控制
                      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的重组, 被收购方与发行人受同一公司控制
                      权人控制且被收购进入发行人的业务与发行人收购前的业务具有高度相关
                      性, 不构成发行人主营业务的重大变化, 且发行人完成上述收购后已运行
                      一个会计年度, 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
                      人最近 3 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
                      用意见第 3 号》的要求。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收购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符合当
                      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不构成发行人主营业务的重大变
                      化; 除上述收购外, 发行人于报告期内未进行其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所
                      述的重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行为。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除本次发行外, 发行人不存在拟进
                      行合并、分立、其他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所
                      述的重大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章程经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提交滁州市市场
                      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 因发行人经营范围变更, 发行人于 2020 年 3 月 24 日
                      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发行人章程的
                      议案, 对发行人章程中有关经营范围等条款进行了修订, 并提交滁州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 因发行人注册资本变更, 发行人于 2020 年 9 月 25 号
                      召开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发行人章程的
                      议案, 对发行人章程中有关注册资本的条款进行了修订, 并提交滁州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 因发行人调整董事会成员人数, 发行人于 2020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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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日召开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发行人章程
                      的议案, 对发行人章程中有关董事会成员人数的条款进行了修订, 并提交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章
                      程的制定和修订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已履行必需的
                      法律程序。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现行适用的章程系根据《公司法》制定和修订, 其内
                      容与形式均未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 不存在与《公
                      司法》重大不一致之处。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已经拟定了《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上市草案)》并经发行人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该《滁
                      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草案)》系根据《公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起草, 其内容与形式均符合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与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重大不一致之处。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机构图, 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机构等组织机构。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有
                      完整的组织机构。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发行人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经本所律
                      师核查, 上述议事规则的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 经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发行人董
                      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
                      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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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规定。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董
                      事会下设四个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细则, 该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创立大会暨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决策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累
                      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董事
                      会秘书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 发行人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经本所律师核查, 前述发行人内部管
                      理制度的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经本所律师对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包括
                      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的核查并经股份公司确认, 本
                      所律师认为, 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的召
                      集、召开程序、审议事项、决议内容以及决议的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创立大会暨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股份
                      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一切有关股份公司设立、登记及相关事宜。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
                      士办理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


                      经本所律师核查, 股份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
                      授权人士办理股份公司本次发行并上市相关事宜。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历次股东大会的授权行
                      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现任董事会成员为邓丽琴、曹达龙、曹燕霞、
                      蒋建强、王玉萍、张叶平、顾春华、梁燕贵、郑赞表, 其中, 邓丽琴为董
                      事长, 顾春华、梁燕贵、郑赞表为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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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现任监事会成员为许树贤、赵国文、张小芹, 其
                      中, 许树贤为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现任总经理为蒋建强, 副总经理为曹燕霞、曹武、
                      陈浩、高国环, 财务总监为曹峰, 董事会秘书为张叶平。


                      经本所律师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发行人章程的规定, 且发行人高
                      级管理人员均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
                      监事以外的职务, 未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最近三年及一期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变化情况如下:


                      1.     董事变化情况


                             于多利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 多利有限不设董事会, 设执行董
                             事一名, 自2018年初至多利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 先后由曹
                             达龙、曹武担任多利有限执行董事。


                             发行人于2019年12月12日召开创立大会暨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 选举邓丽琴、曹达龙、曹燕霞、蒋建强、王玉萍为第一届董事
                             会董事。


                             发行人于2019年12月1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选举邓丽
                             琴为发行人董事长。


                             发行人于2020年12月15日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选举张
                             叶平为第一届董事会董事, 选举顾春华、梁燕贵、郑赞表为第一届董
                             事会独立董事。


                      2.     监事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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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多利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 多利有限不设监事会, 设监事一
                           名, 自2018年初至多利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 先后由吴文银、
                           曹达龙担任多利有限监事。


                           发行人于2019年12月12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选举许树贤为发行人
                           第一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发行人于2019年12月12日召开创立大会暨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 选举赵国文、高国环为股东代表监事, 与职工代表监事许树贤
                           共同组成第一届监事会。


                           发行人于2019年12月12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 选举许树
                           贤为监事会主席。


                           发行人于2020年12月15日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同意高
                           国环辞任监事, 选举张小芹为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3.   高级管理人员变化情况


                           于多利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 多利有限设经理一名, 自2018
                           年初至多利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前, 先后由许月根、谢朝付、陈
                           浩担任多利有限经理。


                           发行人于2019年12月1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聘任陈浩
                           为总经理, 聘任曹武、曹燕霞、石涛为副总经理, 聘任曹峰为董事会
                           秘书兼财务总监。


                           因发行人内部管理层调整, 陈浩辞任总经理, 曹峰辞任董事会秘书,
                           发行人于2020年6月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聘任蒋建强
                           为总经理、陈浩为副总经理、张叶平为董事会秘书。


                           2020年12月15日, 石涛因个人原因申请辞任发行人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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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行人于2020年12月2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聘任高国
                           环为副总经理。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报告期内发生的上
                      述变化已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发行人
                      章程的规定。经本所律师进一步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多利有限整体
                      变更为发行人时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了规范, 依法建立了董事会、监事会,
                      选举或聘任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发行人董事会核心成
                      员未发生变化, 发行人引入 3 名独立董事并增选 1 名非独立董事主要出于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经营发展需要目的, 未构成董事重大变化, 未对发行
                      人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基于上
                      市规划及增强经营管理能力考虑而新聘任 1 名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并更换
                      1 名副总经理, 发行人设立时聘任的 5 名高级管理人员中有 4 名仍继续担
                      任高级管理人员, 未构成高级管理人员重大变化, 且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变
                      化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据此, 本所
                      律师认为, 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独立董事为顾春
                      华、梁燕贵、郑赞表, 其中顾春华为会计专业人士。经本所律师核查, 前
                      述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职权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
                      鉴证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及其确认,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现行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公司名称          企业所得税税率           增值税税率

                           股份公司                   25%       按 5%、6%、9%、10%、
                           上海多利                   25%       13%、16%、17%等税率

                           昆山达亚                   15%       计缴。出口货物执行“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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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台达世                   25%       抵、退”税政策, 退税率

                           宁波达亚                   25%         为 13%、16%、17%

                           长沙达亚                   25%
                           常州达亚                   25%
                           上海达亚                   25%
                           盐城多利                   25%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适用的上述主要税种、税率符合
                      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
                      鉴证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表,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报告期
                      内享受的主要税收优惠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昆山达亚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GR201632002316),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有效期为三年; 昆山达亚于
                      2019 年 12 月 5 日获得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省税务局联合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为 GR201932005866),
                      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有效期为三年; 据此, 昆山达亚作为高新技术企
                      业于报告期内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
                      得税。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报告期内享受的
                      上述税收优惠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税务合规情况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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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7 月 6 日就发行人出具的《证明》,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纳税申报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税收
                           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截止本证明出具之日,
                           无税务违法行为不良记录, 未受到税务主管部门的处罚”。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十一税
                           务所于 2021 年 1 月 6 日就上海多利出具的《证明》, “2018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1 年 01 月 06 日期间均按期申报, 依法纳税, 未在系
                           统中发现企业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及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嘉定区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于 2021 年 7 月 1
                           日就上海多利出具的《证明》, “2021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1 年 06
                           月 30 日期间均按期申报, 依法纳税, 未在系统中发现企业存在偷税
                           漏税行为及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记录”。


                      3.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21 年 1 月 12 日就昆山达亚出具的《税务事项证明》,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该纳税人能按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暂未发现该纳税人因偷税而被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昆山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就昆山达亚出
                           具的《税务事项证明》, “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该纳税人能按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暂未发现该纳税人因偷税而被
                           税务行政处罚的情形”。


                      4.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福山区税务局第一税务
                           分局于 2021 年 7 月 7 日就烟台达世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
                           书》,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1 年 7 月 6 日,暂未发现有税收
                           违法行为”。


                      5.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就宁波达世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自 2018
                           年 01 月 0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未发现重大违法违章查处记
                           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波杭州湾新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7 月 6 日
                           就宁波达世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自 2021 年 01




1730031/DH/cj/cm/D4                          5-2-109
                           月 01 日起至 2021 年 06 月 30 日, 未发现重大违法违章查处记录”。


                      6.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县税务局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就长沙达亚出具的《无欠税证明》, “截至 2021 年 7 月 6 日, 未
                           发现有欠税情形”。


                      7.   经本所律师核查, 常州达亚于 2018 年 5 月 2 日设立, 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常州市武进区税务局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就常州达亚出具的《涉
                           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书》, “该公司 2018 年 5 月 2 日办理税务登记,
                           暂未发现该纳税户自 2018 年 5 月 2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存在欠
                           缴税款及社保, 或因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或其他税务问题
                           被处罚的情形”。


                      8.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第一税务
                           所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就上海达亚出具的《涉税信息查询结果告知
                           书》 “所属期 2018 年 1 月 1 日-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该纳税人按
                           期申报, 无欠税、无行政处罚信息”。


                      9.   经本所律师核查, 盐城多利于 2021 年 4 月 23 日设立, 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于 2021 年 7 月 8 日就盐城多利出具
                           的《国家税务总局盐城市税务局税收证明》, “该公司自 2021 年 4
                           月 23 日成立至今, 纳税申报的税种、税率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税收
                           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截止本证明出具之日, 无
                           税务违法行为不良记录, 未受到税务主管部门的处罚”。


                      基于上述核查, 根据相关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
                      的查询以及发行人的确认, 最近三年及一期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
                      因违反税收管理法律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财政补贴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文件
                      资料及其确认,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报告期内获得的单笔金额达到 50
                      万元的主要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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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8 年度


                           (1)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于 2017 年 4 月 22 日下发的皖政[2017]
                                 53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
                                 的通知》以及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 2018 年 8 月 30
                                 日公示的《2018 年制造强省建设资金拟支持项目表》, 多利
                                 有限于 2018 年 6 月 14 日收到两化融合企业奖补 50 万元。


                           (2)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于 2017 年 4 月 22 日下发的皖政[2017]
                                 53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
                                 的通知》 多利有限于 2018 年 10 月 19 日收到制造强省建设
                                 资金 50 万元。


                           (3)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于 2011 年 3 月 8 日下发的嘉府发
                                 [2011]20 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
                                 完善本区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以及上海市嘉定区安
                                 亭镇财政所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 上海多利
                                 于 2018 年 4 月 25 日、2018 年 7 月 26 日分别收到扶持资金
                                 192 万元、114 万元。


                           (4)   根据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 2018 年 5 月 11 日公示的
                                 苏经信产投[2018]23 号《关于发布 2018 年苏州市示范智能车
                                 间名单的通知》以及昆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下发的昆经信[2018]141 号《关于下达 2018 年昆山市
                                 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工业经济)等专项第一批资金的通知》, 昆
                                 山达亚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收到政府智能制造补助 100 万元。


                           (5)   根据昆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于 2018 年 11 月 8 日下发的
                                 昆经信[2018]142 号《关于下达 2018 年昆山市转型升级创新
                                 发展(工业经济)等专项第二批资金的通知》 昆山达亚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收到综合奖补 61.64 万元。


                      2.   2019 年度



1730031/DH/cj/cm/D4                         5-2-111
                      (1)   根据多利有限与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10 年 8
                            月 12 日签署的《投资协议书》以及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
                            委员会财政局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出具的《说明》, 多利有
                            限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收到第三期企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
                            575.32 万元。


                      (2)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于 2019 年 4 月 18 日下发的皖财企
                            [2019]392 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拨付 2018 年支持机器人产
                            业发展政策资金的通知》, 多利有限于 2019 年 5 月 30 日收
                            到支持机器人产业发展补贴 100 万元。


                      (3)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于 2017 年 4 月 22 日下发的皖政[2017]
                            53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
                            的通知》以及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公
                            示的《2019 年制造强省建设和民营经济发展资金拟支持项目
                            公示》 多利科技于 2019 年 12 月 27 日收到专精特新企业奖
                            补 50 万元。


                      (4)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于 2011 年 3 月 8 日下发的嘉府发
                            [2011]20 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
                            完善本区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以及上海市嘉定区安
                            亭镇财政所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 上海多利
                            于 2019 年 4 月 12 日、2019 年 9 月 26 日分别收到扶持资金
                            230.9 万元、302 万元。


                      (5)   根据昆山市巴城镇人民政府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下发的巴政
                            发[2019]7 号《关于印发<巴城镇转型升级专项产业发展引导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昆山市巴城镇财政和经济发展局
                            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出具的《证明》, 昆山达亚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收到转型升级奖励资金 150 万元。


                      (6)   根据中共昆山市委员会和昆山市人民政府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联合下发的昆委[2019]2 号《中共昆山市委员会 昆山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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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府 关于表彰 2018 年度加快创新转型推进高质量发展先
                                 进企业的决定》, 昆山达亚于 2019 年 3 月 22 日收到 2018
                                 年度高质量发展表彰 100 万元。


                           (7)   根据昆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下发的昆工
                                 信[2019]140 号《关于下达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政策
                                 2019 年第八批资金的通知》, 昆山达亚于 2019 年 12 月 18
                                 日收到昆山市工业企业综合技改补助款 163.49 万元。


                      3.   2020 年度


                           (1)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于 2017 年 4 月 22 日下发的皖政[2017]
                                 53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制造强省建设若干政策
                                 的通知》以及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于 2020 年 11 月 10 日公
                                 示的《2020 年制造强省建设资金拟支持项目公示》, 多利科
                                 技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收到工业强基技术改造设备补助 281
                                 万元。


                           (2)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于 2011 年 3 月 8 日下发的嘉府发
                                 [2011]20 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
                                 完善本区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以及上海市嘉定区安
                                 亭镇财政所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 上海多利
                                 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2020 年 9 月 3 日分别收到扶持资金
                                 238.2 万元、82 万元。


                           (3)   根据巴城镇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于
                                 2020 年 2 月 23 日出具的巴防指[2020]56 号《关于印发<巴城
                                 镇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山达亚于 2020
                                 年 5 月 22 日收到巴城镇复工复产专项资金 150 万元。


                           (4)   根据昆山市巴城镇人民政府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下发的巴政
                                 发[2019]7 号《关于印发<巴城镇转型升级专项产业发展引导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昆山市巴城镇财政和经济发展局
                                 于 2021 年 5 月 31 日出具的《证明》, 昆山达亚于 2020 年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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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29 日收到转型升级奖励资金 150 万元。


                           (5)   根据昆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发的昆工信[2020]129 号《关于
                                 下达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财政扶持政策 2020 年第五批资金的通
                                 知》 昆山达亚于 2020 年 12 月 18 日收到昆山市工业企业技
                                 改综合奖补 70.46 万元。


                           (6)   根据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 2018 年 11 月 28 日下
                                 发的长经开管发[2018]53 号《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
                                 于印发<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支持小微企业及创新创业
                                 载体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沙达亚于 2020 年 9 月 23 日收
                                 到企业融资财政贴息 50 万元。


                      4.   2021 年 1 月至 6 月


                           (1)   根据滁州市人民政府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下发的滁政
                                 [2020]57 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扶持企业上市
                                 (挂牌)若干政策的通知》 多利科技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收到
                                 企业首发上市奖励资金(股改、辅导备案)200 万元。


                           (2)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金融处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下发的皖财金
                                 便函[2020]2 号《关于<安徽省促进企业直接融资省级财政奖
                                 励实施办法>的补充通知》 多利科技于 2021 年 5 月 14 日收
                                 到股改及辅导备案省级奖补资金 120 万元。


                           (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9 年 2 月 2 日下发的财行[2019]11
                                 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
                                 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 多利科技于 2021 年 3 月 10
                                 日收到个税手续费返还款 898,625.13 元。

                           (4)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于 2011 年 3 月 8 日下发的嘉府发
                                 [2011]20 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
                                 完善本区财政扶持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及上海市嘉定区安亭
                                 镇财政所于 2021 年 9 月 9 日出具的《证明》 上海多利于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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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3 月 31 日收到扶持资金 155.9 万元。

                           (5)   根据昆山市巴城镇人民政府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下发的巴政
                                 发[2019]7 号《关于印发<巴城镇转型升级专项产业发展引导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昆山市巴城镇财政和经济发展局
                                 于 2021 年 9 月 8 日出具的《证明》, 昆山达亚于 2021 年 6
                                 月 8 日收到 2020 年度巴城镇转型升级专项产业发展资金 150
                                 万元。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获得的上述主要财
                      政补贴符合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七.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市场监督、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土
          地、住房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等主要方面的合规情况如下:


          (一)        市场监督合规情况


                      1.   根据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7日就发行人出具的《证明》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今在本辖区内未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或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2.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7日就上海多利出具
                           的《合规证明》, “自2018年01月01日至2021年6月30日, 未发现上
                           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记录”。


                      3.   根据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23日就昆山达亚出具的《证
                           明函》,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在江苏省工商系统市
                           场主体信用数据库中没有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投诉举报记录; 上述
                           时间段内无申请人因违法违规被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
                           情况”。


                      4.   根据烟台市福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1日就烟台达世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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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证明》,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今, 未因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的法
                           律法规而受到我局行政处罚”。


                      5.   根据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湾新区分局于2021年7月9日就宁波
                           达世出具的《证明函》,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未发现
                           该企业被本分局行政处罚的记录”。


                      6.   根据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
                           日就长沙达亚出具的《证明》, “自2018年1月1日至今暂未发现你公
                           司相关违法违规信息记录”。


                      7.   根据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14日就常州达亚出
                           具的《证明》, “自2018年5月成立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 在我局无
                           行政处罚记录”。


                      8.   根据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
                           年7月7日就上海达亚出具的《合规证明》, “自2018年01月01日至
                           2021年06月30日, 未发现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记录”。


                      9.   盐城多利于2021年4月23日设立, 根据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
                           督管理局于2021年7月1日就盐城多利出具的《市场主体守法经营状
                           况审查意见》, “在2021年4月23日至2021年7月1日期间, 该公司在
                           我局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原工商、原质监、原食药、原物价、原商务、
                           商标及专利知识产权)内无行政处罚记录”。


          (二)        社会保险合规情况


                      1.   根据滁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2021年7月7日就发行人出具的
                           《证明》, “自2018年1月起已在我中心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
                           险、工伤保险”。


                           根据滁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7月23日就发行人出具
                           的《证明》, “自2018年1月起已在我中心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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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救助保险”。


                      2.   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2021年7月12日就上海多利出
                           具的《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 上海多利截至2021年6月
                           缴费状态为正常缴费。


                      3.   根据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4月25日就昆山达亚出
                           具的《证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无因违反劳
                           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而受到任何
                           处罚”。


                           根据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8月12日就昆山达亚出
                           具的《证明》,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无因违反劳动
                           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而受到本局任
                           何处罚”。


                      4.   根据烟台市福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7月1日就烟台达
                           世出具的《证明》, “自2018年1月1日至今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和社会
                           保障管理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
                           形”。


                      5.   根据宁波杭州湾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7月9日就宁波
                           达世出具的《证明》, “从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 能
                           够遵守国家以及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我
                           局从未对该公司做出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行政处罚”。


                      6.   根据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7月8日就长沙达亚出具
                           的《劳动用工守法和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信息在线验证报告》, 长沙达
                           亚近五年无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处罚记录。


                           根据长沙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于2021年7月8日就长沙达亚出具的
                           《证明》, 长沙达亚基本养老保险费足额缴至2021年6月, 为正常缴
                           费状态。




1730031/DH/cj/cm/D4                           5-2-117
                      7.   根据常州市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7月12日就常州
                           达亚出具的《证明》, “自2018年5月成立至本证明出具之日, 依法
                           签订劳动合同, 不存在因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8.   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于2021年7月6日就上海达亚出具
                           的《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 上海达亚截至2021年6月缴
                           费状态为正常缴费。


                      9.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盐城多利于2021年4月23日设立, 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 盐城多利尚未实际开展经营, 亦未招聘员工。


          (三)        住房公积金合规情况


                      1.   根据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7月12日就发行人出具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自2017年11月开户以来正常缴存住房公
                           积金, 未发现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没有因住房公积
                           金缴存问题被处罚”。


                      2.   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7月15日就上海多利出具的《上
                           海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
                           存状态, 未有我中心行政处罚记录”。


                      3.   根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8月5日就昆山达亚出具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该公司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未受过任何行
                           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4.   根据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福山管理部于2021年7月1日就烟台
                           达世出具的《证明》, “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的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 依法为
                           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目前已缴至2021年6月, 共40人。截至本证明
                           出具之日, 无因违反住房公积金缴纳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处罚的记
                           录”。




1730031/DH/cj/cm/D4                         5-2-118
                      5.   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慈溪分中心于2021年4月26日就宁
                           波达世出具的《证明》, “已在本中心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
                           记手续, 已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该公司自公积金开户之日至今没
                           有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被我中心处罚”。


                           根据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慈溪分中心于2021年7月9日就宁波
                           达世出具的《证明》, “已在本中心为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手续, 已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该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
                           月30日期间没有因违反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被我中心处罚”。


                      6.   根据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7月6日就长沙达亚出具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已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不存在
                           欠缴、漏缴、少缴、停缴或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公司未因住房公积金问题而受到行政处罚”。


                      7.   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7月6日就常州达亚出具的
                           《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 该单位未有受到
                           我中心行政处罚的情形”。


                      8.   根据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21年7月2日就上海达亚出具的《上
                           海市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 “该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
                           正常缴存状态, 未有我中心行政处罚记录”。


                      9.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 盐城多利于2021年4月23日设立, 截至本律师工
                           作报告出具之日, 盐城多利尚未实际开展经营, 亦未招聘员工。


          (四)        土地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昆山达亚、烟台达世、宁波达世、
                      长沙达亚、常州达亚、盐城多利拥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前述公司在土
                      地方面的合规情况如下:


                      1. 根据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1月7日就发行人出具的《证



1730031/DH/cj/cm/D4                           5-2-119
                           明》, “自2018年1月1日到本证明出具之日, 我局未发现该公司在辖
                           区内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而受到行政处
                           罚的情形”。


                           根据滁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7月13日就发行人出具的《证
                           明》, “自2021年1月1日到本证明出具之日, 我局未发现该公司在辖
                           区内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而受到行政处
                           罚的情形”。


                      2. 根据昆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1年9月18日就昆山达亚出具的
                           《核查证明》, “该公司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止, 没有
                           因违反有关土地和规划法律、法规而受到我局处罚的情况”。


                      3. 根据烟台市福山区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7月1日就烟台达世出具的《证
                           明》, “自2018年1月1日以来, 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土地资源的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 在土地资源管
                           理方面不存在违法、违规记录, 未有因违反土地资源管理方面的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4.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于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 、 浙 江 省 自 然 资 源 厅 网 站
                           (http://zrzyt.zj.gov.cn/) 及 宁 波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网 站
                           (http://zgj.ningbo.gov.cn/)的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 宁波达世自2018
                           年1月1日以来不存在因违反土地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5. 根据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于2021年
                           7月20日就长沙达亚出具的《证明》, “自2018年1月1日至今, 该公
                           司在土地资源管理、工程建设方面, 未受到过我单位的行政处罚”。


                      6. 根据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武进分局于2021年7月9日就常州达亚
                           出具的《证明》,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今, 遵守有关土地管理方面
                           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未因违反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而受到土地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被土地管理部门


1730031/DH/cj/cm/D4                           5-2-120
                           予以立案调查”。

                      7.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于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 、 江 苏 省 自 然 资 源 厅 网 站
                           (http://zrzy.jiangsu.gov.cn/) 及 盐 城 市 自 然 资 源 和 规 划 局 网 站
                           (http://zrzy.jiangsu.gov.cn/yc/)的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 盐城多利自
                           2021年4月23日设立以来不存在因违反土地资源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五)        住房建设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上海多利、昆山达亚、烟台达世、
                      宁波达世、长沙达亚、常州达亚建有厂房, 前述公司在住房建设方面的合
                      规情况如下:


                      1. 根据滁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7月9日就发行人出具的《证
                           明》, “自2018年1月1日以来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 不存在因违反房屋
                           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重大违法行为, 亦不存在因违反
                           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 根据上海市嘉定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7月1日就上海多利出
                           具的《证明》, “自2018年1月1日以来遵守国家及地方有关房屋管
                           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截至本证明出具之日, 不存
                           在违反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重大违法行为, 亦不
                           存在因违反房屋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记录”。


                      3. 根据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7月9日就昆山达亚出具的《证
                           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 没有因违反国家有
                           关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受到我局处罚的记录”。


                      4. 根据烟台市福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7月2日就烟台达世出
                           具的《证明》, “自2018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 在建设过程中



1730031/DH/cj/cm/D4                            5-2-121
                              在我局监管范围内我局未接到群众举报且也未发现烟台达世汽车配
                              件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5. 根据宁波杭州湾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于2021年3月12日就宁波
                              达世出具的《确认函》, 除于2020年12月被处以罚款10万元外(详见
                              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三)部分), 宁波达世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
                              年3月12日, 不存在建设工程规划方面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未受过
                              建设工程规划部门的其他行政处罚。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于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 、 浙 江 省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厅 网 站
                              (http://jst.zj.gov.cn/) 及 宁 波 市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局 网 站
                              (http://zjw.ningbo.gov.cn/)的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 宁波达世自2021
                              年3月12日以来不存在因违反建设和房屋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6. 根据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于2021年
                              7月20日就长沙达亚出具的《证明》, “自2018年1月1日至今, 该公
                              司在土地资源管理、工程建设方面, 未受到过我单位的行政处罚”。


                      7. 根据常州市武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1年7月5日就常州达亚出
                              具的《证明》 “自2018年5月2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 严格遵守国家、
                              地方建设和房屋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未发
                              生因违反国家、地方建设和房屋管理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被我局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        安全生产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昆山达亚、烟台达世、长沙达亚、
                      常州达亚、上海达亚从事生产业务, 前述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规情况
                      如下:


                      1.      根据滁州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就发行人出具的《证明》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 月 11 日, 除于 2018 年 11 月被处



1730031/DH/cj/cm/D4                              5-2-122
                           以罚款 30 万元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三)部分), 发行人不存
                           在其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未有其他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
                           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根据滁州市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7月9日就发行人出具的《证明》 自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9日, 发行人不存在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未有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   根据昆山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15 日就昆山达亚出具的《安
                           全生产行政处罚情况说明》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 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止, 在昆山市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 我局系统中尚
                           未查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政处罚记录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


                      3.   根据烟台市福山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7 日就烟台达世出具的
                           《情况说明》, “未发现烟台达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7 月 6 日在福山辖区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记
                           录”。


                      4.   根据长沙县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就长沙达亚出具的《证明》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我局未收到该企业发
                           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 也未对该企业进行过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根据长沙县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7月6日就长沙达亚出具的《证明》
                           “自2021年1月1日至今, 我局未收到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报告, 也未对该企业进行过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5.   根据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就常州达亚出具
                           的《安全生产证明》“自 2018 年 5 月 2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未
                           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 未因违反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而
                           受到应急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6.   根据上海市奉贤区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7 月 1 日就上海达亚出具的
                           《证明》, “自 2020 年 7 月实际投入生产经营以来, 生产经营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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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截
                              至本证明出具之日, 不存在安全生产的不良记录或违法违规行为, 未
                              有因违反国家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七)        环境保护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昆山达亚、烟台达世、长沙达亚、
                      常州达亚、上海达亚从事生产业务, 前述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合规情况
                      如下:


                      1.      根据滁州市环境保护局开发区分局于 2021 年 7 月 5 日就发行人出具
                              的《证明》, “自 2018 年 1 月至今, 没有因违反环境保护及防治污
                              染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2.      根据本所律师对昆山市巴城镇环境保护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的访谈
                              以 及 本 所 律 师 于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网 站
                              (https://www.mee.gov.cn/) 、 江 苏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网 站
                              (http://hbt.jiangsu.gov.cn/) 、 苏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网 站
                              (https://sthjj.suzhou.gov.cn/) 及 昆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网 站
                              (http://www.ks.gov.cn/)的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 除于 2018 年 6 月被
                              处以罚款 15 万元外(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三)部分), 昆山达亚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不存在其他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      根据烟台市生态环境局福山分局于 2021 年 7 月 1 日就烟台达世出具
                              的《证明》 “经我局日常监察监测, 该公司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不
                              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


                      4.      根据长沙县行政执法局于 2021 年 7 月 5 日就长沙达亚出具的《证明》
                              “经查询我局除安监、食药监、物价之外的行政处罚台账,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长沙达亚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91430100396102934D)在我局无行政处罚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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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于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网 站
                           (https://www.mee.gov.cn/) 、 江 苏 省 生 态 环 境 厅 网 站
                           (http://hbt.jiangsu.gov.cn/) 、 常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网 站
                           (http://sthjj.changzhou.gov.cn/) 及 常 州 市 武 进 区 人 民 政 府 网 站
                           (http://wj.changzhou.gov.cn/)的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 常州达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
                           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6.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于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生 态 环 境 部 网 站
                           (https://www.mee.gov.cn/) 、 上 海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网 站
                           (https://sthj.sh.gov.cn/)及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管
                           理委员会网站(https://www.lgxc.gov.cn/)的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 上
                           海达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以来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八)        消防合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上海多利、昆山达亚、烟台达世、
                      宁波达世、长沙达亚、常州达亚、上海达亚从事生产业务或建有厂房, 前
                      述公司在消防方面的合规情况如下:


                      1.   根据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1年1月7日就发行人出
                           具的《证明》, “自2018年1月1日至今, 未存在违反消防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违法违规行为, 未受到我大队行政处
                           罚”。


                           根据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1年7月8日就发行人出
                           具的《证明》, “自2021年1月1日至今, 未存在违反消防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违法违规行为, 未受到我大队行政处罚”。


                      2.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于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网
                           站 (https://www.119.gov.cn/) 及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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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ttps://www.shanghai.gov.cn/)的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 上海多利自
                           2018年1月1日以来不存在因违反消防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3.   根据昆山市消防救援大队于2021年7月8日就昆山达亚出具的《关于
                           对协助昆山达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出具合规证明的复函》, “于
                           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 未被我大队进行消防行政处
                           罚”。


                      4.   根据烟台市福山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1年1月28日就烟台达世出具
                           的《证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28日未发生过火灾事故,
                           且未受到过我单位行政处罚”。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于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网
                           站 (https://www.119.gov.cn/) 及 山 东 省 消 防 救 援 总 队 网 站
                           (http://119.shandong.gov.cn/)的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 烟台达世自
                           2021年1月28日以来不存在因违反消防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5.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于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网
                           站 (https://www.119.gov.cn/) 及 浙 江 省 消 防 救 援 总 队 网 站
                           (http://zjxf.zj.gov.cn/)的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 宁波达世自2018年1
                           月1日以来不存在因违反消防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
                           行政处罚的情形。


                      6.   根据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1年7月2日就长沙达亚
                           出具的《证明》,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2日止, 能严格按照
                           国家有关消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 未因违反国家有关消
                           防管理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


                      7.   根据常州市武进区消防救援大队于2021年7月14日就常州达亚出具
                           的《证明》, “2018年5月2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 未产生消防相关行
                           政处罚, 亦未发生过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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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根 据 本 所 律 师 于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http://www.gsxt.gov.cn/)、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网
                           站 (https://www.119.gov.cn/) 及 上 海 市 人 民 政 府 网 站
                           (https://www.shanghai.gov.cn/)的查询并经发行人确认, 上海达亚自
                           2018年1月1日以来不存在因违反消防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基于上述核查, 根据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本所律师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以
          及发行人的确认, 除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十(三)部分所披露的行政处罚外, 最近三
          年及一期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市场监督、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土地、住房建设、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等法律规定而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情
          形。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于 2021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
                      市募集资金运用方案的议案》,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1.   昆山达亚汽车电池托盘、冲压件生产项目;


                      2.   多利科技汽车零部件自动化工厂项目;


                      3.   常州达亚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


                      4.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二)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的项目用地


                      1.    经本所律师核查, 就昆山达亚汽车电池托盘、冲压件生产项目的用
                           地, 昆山达亚已取得苏(2021)昆山市不动产权第 3095510 号《不动产
                           权证书》。


                      2.    经本所律师核查, 就多利科技汽车零部件自动化工厂项目的用地,
                           发行人已取得皖(2020)滁州市不动产权第 0002837 号、皖(2020)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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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州市不动产权第 0002839 号、皖(2021)滁州市不动产权第 0007736
                           号《不动产权证书》。


                      3.    经本所律师核查, 就常州达亚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的用地, 常州达
                           亚已取得苏(2020)常州市不动产权第 2034079 号《不动产权证书》。


          (三)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主管部门的备案、批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取得的相关主管部
                      门的备案、批复情况如下:


                      1.   昆山达亚汽车电池托盘、冲压件生产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 就昆山达亚汽车电池托盘、冲压件生产项目, 昆山
                           达亚已取得昆山市行政审批局于2021年5月6日核发的《江苏省投资
                           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 昆行审备[2021]202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 就昆山达亚汽车电池托盘、冲压件生产项目, 昆山
                           达亚已取得苏州市行政审批局于2021年6月9日核发的《关于对昆山
                           达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电池托盘、冲压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审批意见》(苏行审环评[2021]40317号), 苏州市行政审批局同意昆
                           山达亚按申报内容建设。


                      2.   多利科技汽车零部件自动化工厂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 就多利科技汽车零部件自动化工厂项目, 多利科技
                           已取得安徽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合作促进局于2021年10月28日
                           备案的《滁州经开区发展改革委项目备案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 就多利科技汽车零部件自动化工厂项目, 多利科技
                           已取得滁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11月18日核发的《关于<滁州多利
                           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自动化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表>的批复》(滁环[2021]332号), 滁州市生态环境局原则同意《滁州
                           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自动化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表》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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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常州达亚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


                           经本所律师核查, 就常州达亚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 常州达亚已取得
                           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于2021年4月15日核发的《江苏省投资项目
                           备案证》(备案证号: 武行审备[2021]168号)。


                           经本所律师核查, 就常州达亚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 常州达亚已取得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5月14日核发的《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常州
                           达亚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
                           复》(常武环审[2021]232号),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同意常州达亚按照
                           《汽车零部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所述内容进行项目建设。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完成必要的
                      项目备案并已取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必要的批复同意。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招股说明书已经披露了发行人的未来发展规划, 该业
                      务发展目标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相一致。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以及本所律师
                      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无未了结的或者可预见的对发行人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确认以及本所律师
                      于公开网络信息的查询,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及其控股
                      子公司尚未了结的标的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共有 1 项, 具
                      体情况如下:


                      昆山达亚与上海蓥石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蓥石”)分别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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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了订单号为 4600000460、4600000461 的《模具采购订单》, 约定昆山达
                      亚向上海蓥石供应汽车零部件模具, 订单金额总计 10,168,470 元(含税),
                      订单有效期为 2017 年 7 月至 2018 年 12 月 30 日; 后昆山达亚在订单有效
                      期内完成模具制作并要求上海蓥石验收时, 上海蓥石以内部调整、项目变
                      更、需经管理层确认等理由一再拖延项目验收, 并拒绝向昆山达亚支付相
                      应款项。据此, 昆山达亚就前述纠纷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
                      仲裁;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作出[2020]中
                      国贸仲京(沪)裁字第 0127 号《裁决书》, 裁定: 1) 上海蓥石向昆山达亚支
                      付订单余款 8,686,080 元; 2) 上海蓥石向昆山达亚支付以 8,686,080 元为
                      基数, 自 2018 年 12 月 31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3) 仲裁费为
                      111,074 元, 全部由上海蓥石承担。


                      根据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6 月 17 日作出(2020)沪 03 破 142
                      号《民事裁定书》, 上海蓥石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上海蓥石管理人已于
                      2020 年 8 月 7 日向昆山达亚发出[2020]沪蓥石破管字第 01-21 号《债权申
                      报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通知函》, 昆山达亚已及时申报债权。截至本律师
                      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上述案件仍在破产清算程序中。


                      根据中汇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截至 2018 年末, 昆山达亚已收到上
                      海蓥石支付的上述订单款项 1,263,000 元, 上述模具项目累计已发生成本
                      7,376,916.75 元, 差额 6,113,916.75 元已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上述案件标的金额占发行人净资产、营业
                      收入等的比重较小, 发行人作为原告并已足额计提资产减值损失, 上述案
                      件不会对发行人的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不构成发行人
                      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三)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发行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于报告期内因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如下:


                      1.    2018 年 9 月 9 日发行人冲压车间在维修设备时发生一起起重伤害
                           事故, 造成 1 人死亡。滁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2018 年 11 月
                           19 日向发行人出具(滁)安监管罚[2018]7-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
                           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的
                           规定, 对发行人处以罚款 30 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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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项的规定, “发生一般事故的,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滁州达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2018.9.9”起
                           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上述起重伤害事故系一起因企业职工安全意
                           识淡薄,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现场管理不严而导致的一般生
                           产安全责任事故。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付款凭证等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上述行政处罚发生后, 发行人已及时足额缴纳罚款并积极进行整改,
                           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并强化安全生产教育和
                           培训工作, 且未再发生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形。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滁州市应急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出具
                           的《证明》, “滁州多利上述违法行为所涉事故不属于较大事故、重
                           大事故或特别重大事故, 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 滁
                           州多利不存在其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 未有其他因违反国家及地方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记
                           录”。


                           基于上述核查, 发行人上述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大人员
                           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 违法行为所涉事故为一般事故, 且发行人已就
                           违法行为进行了积极整改。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上述违法行
                           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2.    昆山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8 年 6 月 28 日向昆山达亚出具昆环罚
                           (2018)第 20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昆山达亚存在不按规范设
                           置排污口、露天堆放废金属边角料无任何防护措施、未按规定申报危
                           险废物管理计划等三项违法行为,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
                           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对昆山达亚处以罚款 10 万元并责
                           令立即拆除排放管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对昆山达亚处以罚
                           款 2 万元并责令立即改正露天堆放废金属边角料无任何防护措施的
                           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
                           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 对昆山达亚处以罚款 3 万元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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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立即改正未按规定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违法行为。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 “除前款规定外,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
                      不拆除的, 强制拆除, 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 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
                      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 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 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 修正)》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
                      项和第二款规定,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或者在申报登
                      记时弄虚作假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 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付款凭证等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上述行政处罚发生后, 昆山达亚已及时足额缴纳罚款, 并按主管部门
                      要求拆除排放管道、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制定危险废物管理
                      计划并依法进行相关信息申报。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对昆山市巴城镇环境保护办公室相
                      关工作人员的访谈, 昆山市巴城镇环境保护办公室为昆山达亚的日
                      常环保监管部门, 其作为乡镇环境保护职能部门, 配合昆山市环境保
                      护局对昆山达亚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经向昆山市环境保护局核
                      实, 昆山达亚已及时足额缴纳罚款, 并就上述违法行为积极整改完毕;
                      上述昆山达亚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违法情节不属于
                      严重情形。


                      基于上述核查, 昆山达亚上述三项违法行为未导致严重环境污染、重
                      大人员伤亡或社会影响恶劣, 不按规范设置排污口的违法行为未触
                      发情节严重情形, 露天堆放废金属边角料无任何防护措施及未按规
                      定申报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金额相对较小,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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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达亚已就三项违法行为进行了积极整改, 且昆山市巴城镇环境保
                           护办公室已确认昆山达亚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昆山达亚上述三项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不
                           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3.    宁波杭州湾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向宁
                           波达世出具甬资规处字(2020)杭第 01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
                           宁波达世存在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将厂房改建为办公楼的
                           违法行为,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责令宁波达世补办办公楼违章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并处以
                           罚款 10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
                           规定,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
                           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限期改正,
                           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
                           措施消除影响的, 限期拆除, 不能拆除的, 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付款凭证等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上述行政处罚发生后, 宁波达世已及时足额缴纳罚款并积极进行整
                           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 宁波杭州湾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于 2021 年
                           3 月 12 日出具《确认函》: “我单位认可宁波达世的整改行为, 未责
                           令宁波达世拆除前述办公楼, 宁波达世在取得相应产权证书后可正
                           常使用前述办公楼”、“宁波达世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微, 未造成严
                           重社会不良影响, 且宁波达世已积极进行整改, 我单位认为宁波达世
                           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基于上述核查, 宁波达世上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微, 未造成严重社会
                           不良影响, 且宁波达世已就违法行为进行了积极整改。据此, 本所律
                           师认为, 宁波达世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 不构成发行人
                           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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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江苏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向上海
                           多利出具苏沿江二运罚字[2019]0018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
                           上海多利名下货车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 违反了《江苏省道路运
                           输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对上海多利处以 1,000
                           元的罚款, 并责令改正。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
                           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
                           改正, 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可以并处吊销
                           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核减相应的经营范
                           围: (一)未按照规定参加年度审验的” 。


                           经本所律师核查,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付款凭证等文件资料及其说明,
                           上述行政处罚发生后, 涉事驾驶员已足额缴纳罚款, 上海多利及时对
                           名下货车参加年审情况进行了复核并积极办理年度审验手续。


                           基于上述核查, 上海多利上述违法行为被处以罚款金额较小, 未构成
                           情节严重情形, 未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且上海多利已就违法行为
                           进行了积极整改。据此, 本所律师认为, 上海多利上述违法行为不属
                           于重大违法行为, 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综上,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于报告期内发生的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
                      违法行为, 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障碍。


          (四)        经本所律师核查, 同时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曹达龙及其一致行动人邓丽
                      琴、蒋建强、曹武、曹燕霞、邓竹君的说明, 该等发行人主要股东无未了
                      结的或者可预见的对其自身资产状况、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重大
                      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五)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说明, 发行人董
                      事长邓丽琴、总经理蒋建强无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
                      处罚案件。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1730031/DH/cj/cm/D4                         5-2-134
          本所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编制, 但已审阅了招股说明书, 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引
          用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内容已进行了审阅, 本所律师认为招股说明
          书的该等引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不存在因招股说明书的该
          等引用可能引致的法律风险。




1730031/DH/cj/cm/D4                    5-2-135
二十二. 结论意见


          基于上文所述, 本所律师认为,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法律、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不存在构成本次发行法律障碍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法律
          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内容适当,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具备进行本
          次发行的上报待核准条件, 本次发行尚待中国证监会核准。


          本律师工作报告正本一式四份。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事务所负责人



                                                   韩   炯   律师



                                                   经办律师



                                                   张征轶 律师



                                                   黄新淏 律师



                                                   二〇二一年       月   日




1730031/DH/cj/cm/D4                      5-2-136
                                附件一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表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                                             权利
序号        权利人             坐落              土地证/不动产权证编号            宗地面积(m2)   权利性质   土地使用期限
                                                                           用途                                             限制
                      马鞍山东路 109 号科技研   皖(2020)滁州市不动产权     工业                             至 2064 年 8
 1.                                                                                 49,982         出让                     无
                         发大楼、模具车间            第 0002837 号         用地                                月3日
                                                皖(2020)滁州市不动产权     工业                             至 2061 年 11
 2.       多利科技       马鞍山东路 109 号                                         100,006.1       出让                     无
                                                     第 0002839 号         用地                               月 25 日
                      马鞍山东路 109 号焊接车   皖(2021)滁州市不动产权     工业                             至 2064 年 8
 3.                                                                                 45,813         出让                     无
                                间                   第 0007736 号         用地                                月3日
                      昆山市巴城镇石牌金凤凰    昆国用(2010)第 12010105                                     至 2060 年 9
 4.                                                                        工业    109,960.3       出让                     抵押
                        路北侧、立基路东侧              034 号                                                月 27 日
          昆山达亚
                       昆山市巴城镇德昌路西     苏(2021)昆山市不动产权     工业                             至 2051 年 8
 5.                                                                                 20,000         出让                     无
                          侧、中华路南侧             第 3095510 号         用地                              月 31 日止




1730031/DH/cj/cm/D4                                              5-2-137
                                                鲁(2020)烟台市福不动产
                                                权第 0022929 号、鲁(202
                                                0)烟台市福不动产权第 00
                                                                           工业                     至 2061 年 6
 6.       烟台达世     福山区凤凰山路 210 号    22930 号、鲁(2021)烟台市          38,758     出让                   无
                                                                           用地                       月 27 日
                                                福 不 动产 权第 0 001966
                                                号、鲁(2021)烟台市福不动
                                                产权第 0001967 号

                      宁波杭州湾新区合轸路 11 浙(2021)慈溪(杭州湾)不动     工业                     至 2062 年 12
 7.                                                                               13,452     出让                   无
                               3号                 产权第 0016598 号       用地                       月 14 日
          宁波达世
                      宁波杭州湾新区(甬新 G-1   慈新国用(2015)第 000089    工业                     至 2065 年 6
 8.                                                                                6,667     出让                   无
                             36#地块)                     号               用地                       月 18 日

                                                湘(2018)长沙县不动产权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    第 0011032 号、湘(2018)
                                                                           工业                     至 2064 年 8
 9.       长沙达亚    产业基地(长龙街道)凉塘    长沙县不动产权第 001103           27,575     出让                   抵押
                                                                           用地                       月 30 日
                           东路 1317 号         3 号、湘(2018)长沙县不动
                                                产权第 0011034 号

                                                苏(2020)常州市不动产权     工业                     至 2069 年 6
 10.      常州达亚     洛阳镇东都西路 57 号                                       63,184.8   出让                   无
                                                     第 2034079 号         用地                        月4日




1730031/DH/cj/cm/D4                                            5-2-138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    苏(2021)盐城市不动产权      工业             注]
                                                                                                          至 2071 年 11
 11.      盐城多利                                                                 65,493[         出让                    无
                       街道办事处正丰村五组          第 0195124 号          用地                             月4日
注: 该宗地面积为 69,934 平方米, 扣除保留河道面积 4,441 平方米, 剩余部分为产证面积, 即 65,493 平方米。


                                                          表二 房屋所有权


                                                                            房产                                          权利
序号        权利人             坐落              房产证/不动产权证编号             房屋建筑面积(m2)       权利性质
                                                                            用途                                          限制
                      马鞍山东路 109 号科技研   皖(2020)滁州市不动产权      工业
 1.                                                                                   21,377.78           单位自建房      无
                         发大楼、模具车间            第 0002837 号          配套
                                                皖(2020)滁州市不动产权      工业
 2.       多利科技       马鞍山东路 109 号                                            73,856.64            自建房         无
                                                     第 0002839 号          厂房
                      马鞍山东路 109 号焊接车   皖(2021)滁州市不动产权      工业
 3.                                                                                   18,212.35           单位自建房      无
                                间                   第 0007736 号          厂房
                                                沪房地嘉字(2008)第 0274
 4.       上海多利    安亭镇和静路 22 弄 5 号                               厂房      15,942.57             工厂          无
                                                         72 号
                      昆山市巴城镇石牌金凤凰    昆房权证巴城字第 28105
 5.                                                                         门卫         196                  -           抵押
                          路 799 号 1 号房              6971 号
          昆山达亚    昆山市巴城镇石牌金凤凰    昆房权证巴城字第 28105      空压
 6.                                                                                     209.32                -           抵押
                          路 799 号 2 号房              6972 号             机房
 7.                   昆山市巴城镇石牌金凤凰    昆房权证巴城字第 28105      厂房       9,030.05               -           抵押



1730031/DH/cj/cm/D4                                               5-2-139
                          路 799 号 3 号房             6973 号
                      昆山市巴城镇石牌金凤凰    昆房权证巴城字第 28105
 8.                                                                        厂房   47,418.86     -      抵押
                          路 799 号 6 号房             6976 号
                      昆山市巴城镇石牌金凤凰    昆房权证巴城字第 28105     办公
 9.                                                                               4,140.15      -      抵押
                          路 799 号 4 号房             6977 号             楼
                      昆山市巴城镇石牌金凤凰    昆房权证巴城字第 28105
 10.                                                                       泵房    54.93        -      抵押
                          路 799 号 5 号房             6979 号
                      昆山市巴城镇石牌金凤凰    昆房权证巴城字第 28105
 11.                                                                       门卫     104         -      抵押
                          路 799 号 7 号房             6981 号
                      昆山市巴城镇石牌金凤凰    昆房权证巴城字第 28105
 12.                                                                       门卫     36.3        -      抵押
                          路 799 号 8 号房             6982 号
                                                鲁(2020)烟台市福不动产
 13.                   福山区凤凰山路 210 号                               办公   7,977.23    自建房   无
                                                   权第 0022929 号
                                                鲁(2020)烟台市福不动产
 14.                   福山区凤凰山路 210 号                               厂房   22,082.39   自建房   无
                                                   权第 0022930 号
          烟台达世
                                                鲁(2021)烟台市福不动产     传达
 15.                   福山区凤凰山路 210 号                                       30.82      自建房   无
                                                   权第 0001966 号         室
                                                鲁(2021)烟台市福不动产     传达
 16.                   福山区凤凰山路 210 号                                       30.82      自建房   无
                                                   权第 0001967 号         室
 17.      宁波达世    宁波杭州湾新区合轸路 11   浙(2021)慈溪(杭州湾)不     工业   14,076.34   自建房   无




1730031/DH/cj/cm/D4                                              5-2-140
                                3号               动产权第 0016598 号     用房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产
                                                 湘(2018)长沙县不动产权
 18.                  业基地(长龙街道)凉塘东路                            工业   13,879.27   自建房   抵押
                                                     第 0011032 号
                        1317 号联合厂房 101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
                                                 湘(2018)长沙县不动产权
 19.      长沙达亚     产业基地(长龙街道)凉塘                             工业    45.84      自建房   抵押
                                                     第 0011033 号
                       东路 1317 号大门卫 101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
                                                 湘(2018)长沙县不动产权
 20.                   产业基地(长龙街道)凉塘                             工业      24       自建房   抵押
                                                     第 0011034 号
                       东路 1317 号次门卫 101
                                                 苏(2020)常州市不动产权
 21.      常州达亚      洛阳镇东都西路 57 号                              生产   12,841.18   自建房   无
                                                     第 2034079 号




1730031/DH/cj/cm/D4                                            5-2-141
                                     附件二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注册商标


序号             商标图样   注册人      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          注册号             注册日期              有效期至




 1.                         上海多利           第 12 类             第 14030531 号   2015 年 04 月 14 日   2025 年 04 月 13 日




 2.                         上海多利           第 12 类             第 3963631 号    2006 年 09 月 07 日   2026 年 09 月 06 日




1730031/DH/cj/cm/D4                                       5-2-142
                                                 附件三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专利


序号                         专利名称                   专利类型             专利号          专利权人          专利权期限

  1.                    气弹簧加强板级进模具              发明       ZL201610590759.9        多利科技   2016 年 7 月 26 日起 20 年

  2.                       汽车翻孔模具                   发明       ZL201610590836.0        多利科技   2016 年 7 月 26 日起 20 年

  3.              用于生产汽车用插片的级进模              发明       ZL201610590892.4        多利科技   2016 年 7 月 26 日起 20 年

  4.        用于制造汽车门锁扣板总成的级进模具            发明       ZL201610590893.9        多利科技   2016 年 7 月 26 日起 20 年

  5.                   镶块式汽车翻边整形模具             发明       ZL201610590908.1        多利科技   2016 年 7 月 26 日起 20 年

  6.              带压料芯的汽车修边冲孔模具              发明       ZL201610590989.5        多利科技   2016 年 7 月 26 日起 20 年

  7.           用于加工汽车起动机机壳的级进模             发明       ZL201610591005.5        多利科技   2016 年 7 月 26 日起 20 年

  8.                     汽车上模斜楔基座                 发明       ZL201610591021.4        多利科技   2016 年 7 月 26 日起 20 年

  9.                   汽车侧冲孔修边翻孔模具             发明       ZL201610591023.3        多利科技   2016 年 7 月 26 日起 20 年

 10.              带压料芯的汽车翻边整形模具              发明       ZL201610591660.0        多利科技   2016 年 7 月 26 日起 20 年

 11.                  汽车零件用冷冲压修边模具          实用新型     ZL201620788855.X        多利科技   2016 年 7 月 26 日起 10 年

 12.                    汽车紧固件冲压模具              实用新型     ZL201620789420.7        多利科技   2016 年 7 月 26 日起 10 年

 13.                  汽车冲压模具废料滑动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620789501.7        多利科技   2016 年 7 月 26 日起 10 年

 14.                   用于汽车冲压件的级进模           实用新型     ZL201620789891.8        多利科技   2016 年 7 月 26 日起 10 年




1730031/DH/cj/cm/D4                                                5-2-143
 15.             汽车冲压件模具的修边刃口结构     实用新型     ZL201620789914.5   多利科技   2016 年 7 月 26 日起 10 年

 16.                    汽车底盘冲压模具          实用新型     ZL201620790766.9   多利科技   2016 年 7 月 26 日起 10 年

 17.                   汽车冲压件及其翻边         实用新型     ZL201620789305.X   多利科技   2016 年 11 月 29 日起 10 年

 18.                   汽车冲压件强化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620789488.5   多利科技   2016 年 11 月 29 日起 10 年

 19.              一种工厂用冲压模具搬运小车       发明        ZL201711225504.3   多利科技   2017 年 11 月 29 日起 20 年

 20.           一种冲压机用的冲压模具稳定装置      发明        ZL201711225531.0   多利科技   2017 年 11 月 29 日起 20 年

 21.        一种用于冲压模具顶冲压件的斜顶机构     发明        ZL201711225563.0   多利科技   2017 年 11 月 29 日起 20 年

 22.              一种连续注塑的汽车冲压模具      实用新型     ZL201721625219.6   多利科技   2017 年 11 月 29 日起 10 年

 23.        一种具有自动脱模机构的汽车冲压模具    实用新型     ZL201721625232.1   多利科技   2017 年 11 月 29 日起 10 年

 24.                  一种快速脱模的冲压模具      实用新型     ZL201721625258.6   多利科技   2017 年 11 月 29 日起 10 年

 25.             一种冲压模具冲压件的斜顶机构     实用新型     ZL201721625304.2   多利科技   2017 年 11 月 29 日起 10 年

 26.       一种汽车冲压件生产用新型翻盖冲压模具   实用新型     ZL201721625900.0   多利科技   2017 年 11 月 29 日起 10 年

 27.        一种带有自动下料装置的汽车冲压模具    实用新型     ZL201721625942.4   多利科技   2017 年 11 月 29 日起 10 年

 28.              一种自动上料的汽车冲压模具      实用新型     ZL201721625974.4   多利科技   2017 年 11 月 29 日起 10 年

 29.       一种汽车冲压件生产用冲压模具清洗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721626816.0   多利科技   2017 年 11 月 29 日起 10 年

 30.                  一种节能型汽车冲压模具      实用新型     ZL201721626819.4   多利科技   2017 年 11 月 29 日起 10 年

 31.           一种快速连续生产的汽车冲压模具     实用新型     ZL201721626892.1   多利科技   2017 年 11 月 29 日起 10 年




1730031/DH/cj/cm/D4                                          5-2-144
 32. 一种可更换模具头的汽车后部防护板冲压模具      发明        ZL201910326644.2   多利科技   2019 年 4 月 23 日起 20 年

 33.       一种汽车后部防护板冲压模具的纠正装置    发明        ZL201910326826.X   多利科技   2019 年 4 月 23 日起 20 年

 34.          一种汽车防护板生产用废料收集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920554618.0   多利科技   2019 年 4 月 23 日起 10 年

 35.              一种便于拆装的汽车前围栅板      实用新型     ZL201920554619.5   多利科技   2019 年 4 月 23 日起 10 年

 36.                    一种汽车车桥的装配台      实用新型     ZL201920554620.8   多利科技   2019 年 4 月 23 日起 10 年

 37.           一种汽车轻质前保防撞梁工装夹具     实用新型     ZL201920554637.3   多利科技   2019 年 4 月 23 日起 10 年

 38.        一种方便模具更换的汽车上模斜楔基座    实用新型     ZL201920554647.7   多利科技   2019 年 4 月 23 日起 10 年

 39.       一种汽车加油小门盖板泳漆处理吊装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920554648.1   多利科技   2019 年 4 月 23 日起 10 年

 40.        一种汽车复合材料防撞梁加工用钻孔机    实用新型     ZL201920554736.1   多利科技   2019 年 4 月 23 日起 10 年

 41.                  一种汽车后部防护板安装架    实用新型     ZL201920554737.6   多利科技   2019 年 4 月 23 日起 10 年

 42.                   一种汽车门窗的修边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920554738.0   多利科技   2019 年 4 月 23 日起 10 年

 43.       一种汽车车门铰链加强板生产用转运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920554739.5   多利科技   2019 年 4 月 23 日起 10 年

 44.           一种轿车门铰链加强板安装用夹具      发明        ZL201910326634.9   多利科技   2019 年 4 月 23 日起 20 年

 45.                    一种汽车零件加工夹具      实用新型     ZL202022606532.3   多利科技   2020 年 11 月 12 日起 10 年

 46.              一种汽车零件加工用旋转治具      实用新型     ZL202022609822.3   多利科技   2020 年 11 月 12 日起 10 年

 47.           一种汽车零件加工用新型喷涂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022609852.4   多利科技   2020 年 11 月 12 日起 10 年

 48.           一种基于汽车玻璃防溅射切割装置     实用新型     ZL202022609871.7   多利科技   2020 年 11 月 12 日起 10 年




1730031/DH/cj/cm/D4                                          5-2-145
 49.              一种用于汽车零件加工的钻床       实用新型     ZL202022606481.4   多利科技   2020 年 11 月 12 日起 10 年

 50.        一种用于汽车零件加工的自动打孔设备     实用新型     ZL202022606485.2   多利科技   2020 年 11 月 12 日起 10 年

 51.          排气管容积连续可调式涡轮增压系统      发明        ZL201110335059.2   多利科技   2011 年 10 月 28 日起 20 年

 52.                    一种汽车后部防护板         实用新型     ZL201320739735.7   多利科技   2013 年 11 月 22 日起 10 年

 53.                    一种改良的汽车防撞梁       实用新型     ZL201320801191.2   多利科技   2013 年 12 月 9 日起 10 年

 54.                   一种轻质汽车前保防撞梁      实用新型     ZL201320801419.8   多利科技   2013 年 12 月 9 日起 10 年

 55.                    一种汽车底盘连接件         实用新型     ZL201320831665.8   多利科技   2013 年 12 月 17 日起 10 年
          使用翻边刀翻边的连续模以及钣金件翻边加
 56.                                                发明        ZL201310339624.1   昆山达亚    2013 年 8 月 6 日起 20 年
                              工方法
 57.             双动一次成型模具及其成型方法       发明        ZL201310355820.8   昆山达亚   2013 年 8 月 15 日起 20 年

 58.                     汽车门柱压模下模          实用新型     ZL201520357852.6   昆山达亚   2015 年 5 月 29 日起 10 年

 59.                    易维修冲压模下模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520357854.5   昆山达亚   2015 年 5 月 29 日起 10 年

 60.                   汽车天窗用冲孔下模机构      实用新型     ZL201520357855.X   昆山达亚   2015 年 5 月 29 日起 10 年

 61.                   用于汽车零件的冲压模具      实用新型     ZL201520358001.3   昆山达亚   2015 年 5 月 29 日起 10 年

 62.             具有缓冲功能的高强度冲孔模具      实用新型     ZL201520358043.7   昆山达亚   2015 年 5 月 29 日起 10 年

 63.             用于门柱加强板的安全锻压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520362035.X   昆山达亚   2015 年 5 月 29 日起 10 年

 64.                  汽车零件用冷冲压修边模具      发明        ZL201510415360.2   昆山达亚   2015 年 7 月 16 日起 20 年

 65.                    汽车覆盖件修边装置          发明        ZL201510415468.1   昆山达亚   2015 年 7 月 16 日起 20 年



1730031/DH/cj/cm/D4                                           5-2-146
 66.                    汽车立柱用修边模具       实用新型     ZL201520512325.8   昆山达亚   2015 年 7 月 16 日起 10 年

 67.             汽车零部件加工用成型翻边模具    实用新型     ZL201520512428.4   昆山达亚   2015 年 7 月 16 日起 10 年

 68.                    顶篷天窗用翻边上模       实用新型     ZL201520512430.1   昆山达亚   2015 年 7 月 16 日起 10 年

 69.              用于汽车隔板翻边的成型模具     实用新型     ZL201520512483.3   昆山达亚   2015 年 7 月 16 日起 10 年

 70.                   用于汽车顶盖的修边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520512516.4   昆山达亚   2015 年 7 月 16 日起 10 年

 71.                    翻边冷冲压下模结构       实用新型     ZL201520512517.9   昆山达亚   2015 年 7 月 16 日起 10 年

 72.                  用于汽车顶盖的侧翻边模具   实用新型     ZL201520512519.8   昆山达亚   2015 年 7 月 16 日起 10 年

 73.                      冷冲压修边模具         实用新型     ZL201520512520.0   昆山达亚   2015 年 7 月 16 日起 10 年

 74.             用于前盖锁扣加强板的热铆装置     发明        ZL201610387717.5   昆山达亚   2016 年 6 月 3 日起 20 年

 75.                   汽车零件热铆用工装装置     发明        ZL201610388782.X   昆山达亚   2016 年 6 月 3 日起 20 年

 76.                   汽车零件用形面检测装置     发明        ZL201610388784.9   昆山达亚   2016 年 6 月 3 日起 20 年

 77.             用于汽车锁扣加强板的热铆装置     发明        ZL201610389224.5   昆山达亚   2016 年 6 月 3 日起 20 年

 78.                  汽车零件用匹配精度检测仪    发明        ZL201610389111.5   昆山达亚   2016 年 6 月 3 日起 20 年

 79.             用于汽车尾灯板的综合检测装置     发明        ZL201610389951.1   昆山达亚   2016 年 6 月 3 日起 20 年

 80.              用于汽车零件的多功能检测仪     实用新型     ZL201620532477.9   昆山达亚   2016 年 6 月 3 日起 10 年

 81.                  B 柱上加强板用尺寸检测仪   实用新型     ZL201620532478.3   昆山达亚   2016 年 6 月 3 日起 10 年

 82.                    高可靠性螺柱热铆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620533766.0   昆山达亚   2016 年 6 月 3 日起 10 年




1730031/DH/cj/cm/D4                                         5-2-147
 83.                       电热铆合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620533767.5   昆山达亚   2016 年 6 月 3 日起 10 年

 84.              A 柱上加强件的形貌检测机构     实用新型     ZL201620533770.7   昆山达亚   2016 年 6 月 3 日起 10 年

 85.                    汽车加强板用工装夹具     实用新型     ZL201620534096.4   昆山达亚   2016 年 6 月 3 日起 10 年

 86.                   用于拉延模具的上模结构    实用新型     ZL201620534098.3   昆山达亚   2016 年 6 月 3 日起 10 年

 87.           用于汽车零件的配合间隙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620534232.X   昆山达亚   2016 年 6 月 3 日起 10 年

 88.                   用于汽车顶盖的拉延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620534476.8   昆山达亚   2016 年 6 月 3 日起 10 年

 89.              用于 A 柱上加强板的加工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620534477.2   昆山达亚   2016 年 6 月 3 日起 10 年

 90.              用于汽车零件形面的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620535371.4   昆山达亚   2016 年 6 月 3 日起 10 年

 91.                   汽车零件用孔径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620532807.4   昆山达亚   2016 年 6 月 3 日起 10 年

 92.                   汽车零件热铆用工装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620534100.7   昆山达亚   2016 年 6 月 3 日起 10 年

 93.                     高稳定性拉延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620534235.3   昆山达亚   2016 年 6 月 3 日起 10 年

 94.                  汽车天窗加强板用拉延模具   实用新型     ZL201620534478.7   昆山达亚   2016 年 6 月 3 日起 10 年

 95.              用于汽车零部件的电热铆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620535020.3   昆山达亚   2016 年 6 月 3 日起 10 年

 96.                   B 柱上加强板用拉延模具    实用新型     ZL201620535373.3   昆山达亚   2016 年 6 月 3 日起 10 年

 97.                   汽车顶盖零件用拉延模具    实用新型     ZL201620535374.8   昆山达亚   2016 年 6 月 3 日起 10 年

 98.             用于汽车结构件的拉延成形模具    实用新型     ZL201620535375.2   昆山达亚   2016 年 6 月 3 日起 10 年

 99.             用于汽车钣金件的拉延成形模具    实用新型     ZL201620535571.X   昆山达亚   2016 年 6 月 3 日起 10 年




1730031/DH/cj/cm/D4                                         5-2-148
100.                   用于汽车门锁的工装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620532052.8   昆山达亚   2016 年 6 月 3 日起 10 年

101.                   汽车零件用高效热铆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620532353.0   昆山达亚   2016 年 6 月 3 日起 10 年

102.                   汽车板件的自动铆合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620532398.8   昆山达亚   2016 年 6 月 3 日起 10 年

103.                  用于汽车加强板的铆接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620532400.1   昆山达亚   2016 年 6 月 3 日起 10 年

104.                  用于热铆焊接机的工装夹具    实用新型     ZL201620533769.4   昆山达亚   2016 年 6 月 3 日起 10 年

105.                   尾灯支架用品质检测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620533869.7   昆山达亚   2016 年 6 月 3 日起 10 年

106.              用于汽车零件的电热铆合机构      实用新型     ZL201620533890.7   昆山达亚   2016 年 6 月 3 日起 10 年

107.                      模具压料芯结构          实用新型     ZL201720917096.7   昆山达亚   2017 年 7 月 26 日起 10 年

108.                        滑槽定位器            实用新型     ZL201720917239.4   昆山达亚   2017 年 7 月 26 日起 10 年

109.                      压料块限位机构          实用新型     ZL201720917263.8   昆山达亚   2017 年 7 月 26 日起 10 年

110.                       模具导向机构           实用新型     ZL201720917822.5   昆山达亚   2017 年 7 月 26 日起 10 年

111.       用于汽车检具定位检测机构中的翻板机构   实用新型     ZL201720920928.0   昆山达亚   2017 年 7 月 27 日起 10 年

112.                       一种拉铆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720920936.5   昆山达亚   2017 年 7 月 27 日起 10 年

113.                    一种多工位拉铆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720921843.4   昆山达亚   2017 年 7 月 27 日起 10 年

114.                    具有伸缩缝的汽车检具      实用新型     ZL201720921844.9   昆山达亚   2017 年 7 月 27 日起 10 年

115.                       一种防错检具           实用新型     ZL201720927367.7   昆山达亚   2017 年 7 月 27 日起 10 年

116.                         一种检具             实用新型     ZL201720927368.1   昆山达亚   2017 年 7 月 27 日起 10 年




1730031/DH/cj/cm/D4                                          5-2-149
117.                    带压铆机构的冲孔模具      发明        ZL201711380364.7   昆山达亚   2017 年 12 月 20 日起 20 年

118.                      定位销联动检具         实用新型     ZL201721788104.9   昆山达亚   2017 年 12 月 20 日起 10 年

119.             汽车尾灯零件钣金件用拉延模具    实用新型     ZL201721788048.9   昆山达亚   2017 年 12 月 20 日起 10 年

120.                      钣金件定位夹具         实用新型     ZL201721788049.3   昆山达亚   2017 年 12 月 20 日起 10 年

121.                    汽车钣金件修边冲孔模     实用新型     ZL201721788105.3   昆山达亚   2017 年 12 月 20 日起 10 年

122.                     钣金件孔定位夹具        实用新型     ZL201721788137.3   昆山达亚   2017 年 12 月 20 日起 10 年

123.                   具有双重定位的拉延模具    实用新型     ZL201721788138.8   昆山达亚   2017 年 12 月 20 日起 10 年

124.          一种防止误操作的焊接模具加工装置   实用新型     ZL201921476573.6   昆山达亚    2019 年 9 月 6 日起 10 年

125.                  一种模具传感器的安装支架   实用新型     ZL201921626109.0   昆山达亚   2019 年 9 月 27 日起 10 年

126.                  汽车控制室盖板的密封机构   实用新型     ZL201921626113.7   昆山达亚   2019 年 9 月 27 日起 10 年

127.                   一种焊接夹具的移动系统    实用新型     ZL201921626650.1   昆山达亚   2019 年 9 月 27 日起 10 年

128.              一种用于成型翻边的斜推机构     实用新型     ZL202020689900.2   昆山达亚   2020 年 4 月 29 日起 10 年

129.                  一种用于成型后托件的模具   实用新型     ZL202020979324.5   昆山达亚    2020 年 6 月 2 日起 10 年

130.              一种用于后托管件的冲翻机构     实用新型     ZL202020980036.1   昆山达亚    2020 年 6 月 2 日起 10 年

131.                    一种便于放料的模具       实用新型     ZL202120047885.6   昆山达亚    2021 年 1 月 8 日起 10 年

132.                  用于板材件的成型定位机构   实用新型     ZL202120047886.0   昆山达亚    2021 年 1 月 8 日起 10 年

133.                         固定机构            实用新型     ZL202120050243.1   昆山达亚    2021 年 1 月 9 日起 10 年




1730031/DH/cj/cm/D4                                         5-2-150
                                       附件四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主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序号                      软件名称                  著作权人        登记号          开发完成日期            首次发表时间

1.           滁州达世汽车配套服务管理平台 V1.0      多利科技   2019SR0383358     2019 年 03 月 03 日     2019 年 03 月 05 日

2.              滁州达世汽车零件焊接平台 V1.0       多利科技   2019SR0383904     2019 年 02 月 28 日     2019 年 03 月 02 日

3.         滁州达世汽车数字化车间管理系统 V1.0      多利科技   2019SR0383958     2019 年 03 月 02 日     2019 年 03 月 04 日

4.       滁州达世汽车自动化生产联动管理系统 V1.0    多利科技   2019SR0384061     2019 年 03 月 01 日     2019 年 03 月 03 日

5.       滁州达世汽车智能化焊接管理控制系统 V1.0    多利科技   2019SR0384071     2019 年 02 月 27 日     2019 年 03 月 01 日
注: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 50 年, 截止于首次发表后第 50 年的 12 月 31 日, 但自开发完成之日起 50 年内未发表的, 不再受保护。




1730031/DH/cj/cm/D4                                            5-2-151
                                     附件五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或将要履行的主要采购合同


                                                          表一 主要原材料采购合同


                                                                 主要采购
序号    签署主体        供应商名称             合同名称                         签署时间                    有效期限
                                                                   内容
                       上汽大众汽车有    《上汽大众冲压件钢材                                长期有效, 直至双方的零件供货业务终
1.      上海多利                                                   钢材       2021 年 1 月
                          限公司          集中供货框架协议》                                                   止
                      上海增孚实业发展   《2021 年钢材购销框
2.      昆山达亚                                                   钢材       2021 年 3 月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有限公司              架合同》
                       福然德股份有限
3.      昆山达亚                          《供货合作总协议》       钢材       2020 年 1 月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公司
                       华安钢宝利高新
                                         《2021 年铝材购销框
4.      昆山达亚      汽车板加工(常熟)                             铝材             -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架合同》
                          有限公司
                       安悦汽车物资有    《2021 年钢材购销框
5.      昆山达亚                                                   钢材             -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限公司               架合同》

6.      昆山达亚       苏州利来工业智        《合作协议》          铝材             -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1730031/DH/cj/cm/D4                                               5-2-152
                         造有限公司
                       华域汽车车身零
                       件(上海)有限公     《华域汽车车身零件
7.      昆山达亚      司、华域汽车车身    (上海)有限公司外购件     钢材     2021 年 2 月 3 日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零件(武汉)有限公      采购年度合同》
                            司
注: 上述主要原材料采购合同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与 2020 年度采购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或 2021 年 1 月至 6 月采购
金额达到 2,500 万元以上的原材料供应商间的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原材料供应商按月签订采购订单, 具体
采购的型号、数量和金额以订单内容为准。


                                                      表二 主要冲压零部件采购合同


序号     签署主体       供应商名称             合同名称           主要采购内容      签署时间                     有效期限
                       武汉云鹤汽车座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1.       昆山达亚                        《外购件采购年度合同》    冲压零部件      2021 年 1 月
                         椅有限公司                                                                               31 日
       昆山达亚、上
                      常州市惠宇电器有
2.     海多利、常州                      《生产采购一般条款》      冲压零部件      2021 年 1 月     在双方存在业务合作期间持续有效
                          限公司
            达亚

3.       昆山达亚     上海众大汽车配件 《重庆理想汽车有限公        冲压零部件    2020 年 4 月 13    在双方存在业务合作期间持续有效



1730031/DH/cj/cm/D4                                               5-2-153
                         有限公司            司三方协议》                             日
注: 上述主要冲压零部件采购合同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与 2020 年度采购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或 2021 年 1 月至 6 月
采购金额达到 2,500 万元以上的冲压零部件供应商间的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冲压零部件供应商按月签订采
购订单, 具体采购的型号、数量和金额以订单内容为准。


                                                         表三 主要设备采购合同


序号     签署主体       供应商名称            合同名称          主要采购内容               签署时间           合同金额(万元)
                       扬州锻压机床股    《工业品买卖合同》、
1.       多利有限                                                   压力机       2018 年 1 月、2018 年 3 月      3,933.8
                         份有限公司        《商务补充协议》
                       扬州锻压机床股    《工业品买卖合同》、
2.       昆山达亚                                                   压力机       2018 年 4 月、2018 年 4 月      5,321.2
                         份有限公司        《商务补充协议》
                                          《昆山达亚华人运通
                      江苏北人机器人系
3.       昆山达亚                        VX1 上下车体项目合     机器人工作站            2020 年 4 月             2,247.3
                      统股份有限公司
                                                同》
                                                                6,500 吨生产线
                                         《6,500 吨生产线高速
                       济南昊中自动化                           高速高柔性冲压
4.       昆山达亚                        高柔性冲压机器人自动                           2020 年 8 月              1,900
                          有限公司                              机器人自动化系
                                           化系统供货合同》
                                                                      统



1730031/DH/cj/cm/D4                                              5-2-154
                      布勒(中国)机械制
5.       盐城多利                        《供货合同》      冷室卧式压铸机       2021 年 5 月 19 日              3,600
                        造有限公司
注: 上述主要设备采购合同为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发行人与设备供应商间的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金额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采购合同。




1730031/DH/cj/cm/D4                                         5-2-155
                                     附件六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的或将要履行的主要销售合同


序号     签署主体         客户名称             合同名称         主要销售内容      签署时间                 有效期限
                       上汽通用汽车有
1.       昆山达亚                        《生产采购一般条款》    汽车零部件     2018 年 8 月    在双方存在业务合作期间持续有效
                           限公司
                                                                                                生效之日起二年; 除非任何一方在
                                         《国产零部件和生产材                                   届满前三个月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
2.       昆山达亚                                                汽车零部件     2020 年 12 月
                                             料采购条款》                                       终止, 否则条款自动延长一年, 期限
                       上汽大众汽车有                                                                  延长不受次数限制
                           限公司                                                               生效之日起二年; 除非任何一方在
                                         《国产零部件和生产材                                   届满前三个月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
3.       上海多利                                                汽车零部件     2021 年 2 月
                                             料采购条款》                                       终止, 否则条款自动延长一年, 期限
                                                                                                       延长不受次数限制
                      上海新朋联众汽车                                                          有效期限为三年, 除非任何一方在
                      零部件有限公司、                                                          届满前三个月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
4.       昆山达亚                          《采购合同附件》      汽车零部件     2018 年 10 月
                       扬州新联汽车零                                                           终止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的期限应
                       部件有限公司、                                                           自动延长一年, 期限延长不受次数



1730031/DH/cj/cm/D4                                             5-2-156
                       宁波新众汽车零                                                                       限制
                       部件有限公司、
                       长沙新联汽车零                                                         有效期限为三年, 除非任何一方在

                        部件有限公司                                                          届满前三个月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
5.       上海多利                            《采购合同附件》     汽车零部件   2018 年 9 月   终止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的期限应
                                                                                              自动延长一年, 期限延长不受次数
                                                                                                            限制
                      华域汽车车身零件
                      (上海)有限公司、华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6.       昆山达亚                       《外购件采购年度合同》    汽车零部件   2021 年 2 月
                      域汽车车身零件(武                                                                    31 日
                         汉)有限公司
                      北京车和家信息技 《理想汽车零部件和原
7.       昆山达亚                                                 汽车零部件   2019 年 9 月   在双方存在业务合作期间持续有效
                         术有限公司           材料采购通则》
                      上海安莱德汽车零 《项目零件采购框架协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8.       昆山达亚                                                 汽车零部件   2021 年 1 月
                      部件有限公司、上海          议》                                                     31 日
                      安莱德汽车零部件
                                           《项目零件采购框架协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9.       上海多利     有限公司仪征分公                            汽车零部件   2021 年 1 月
                                                  议》                                                     31 日
                             司




1730031/DH/cj/cm/D4                                               5-2-157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南京汽车
10.      上海多利 集团有限公司、上海 《生产采购一般条款》         汽车零部件    2016 年 3 月     在双方存在业务合作期间持续有效
                      捷能汽车技术有限
                            公司
                                           《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 for
                      特斯拉(上海)有限
11.      昆山达亚                              Prototype or       汽车零部件   2019 年 11 月     在双方存在业务合作期间持续有效
                            公司
                                            Production Parts or
                                                Services》
                      上海蔚来汽车有限                                         2018 年 1 月 24
12.      昆山达亚                              《一般条款》       汽车零部件                     在双方存在业务合作期间持续有效
                            公司                                                     日
                      华人运通(江苏)技                                         2019 年 1 月 16
13.      昆山达亚                          《货物采购一般条款》   汽车零部件                     在双方存在业务合作期间持续有效
                         术有限公司                                                  日
注: 上述主要销售合同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 发行人与 2020 年度销售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或 2021 年 1 月至 6 月销售金额达
到 2,500 万元以上的客户间的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合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客户签订框架协议, 具体销售的型号、数量和金额以订
单内容为准。




1730031/DH/cj/cm/D4                                               5-2-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