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3066 号”文批准,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3,533.3334 万股社会公众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于 2023 年 2 月 6 日刊登招股意向书。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将 尽快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 或“保荐机构”)认为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作为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多利 科技”、“公司”)的保荐机构,特推荐其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上市的有关 情况报告如下。 本上市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保荐书中的相关用语具有与《滁州多 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发行人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1、概况 中文名称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uzhou Duoli Automotive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600.00 万元(发行前) 法定代表人 蒋建强 成立日期 2010 年 6 月 7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 2019 年 12 月 20 日 公司住所 安徽省滁州市马鞍山东路 109 号 1 邮政编码 215312 联系电话 0512-82696685 传真号码 0512-82606629 电子邮箱 yeping.zhang@ks.shdlgroup.com 汽车零部件、冲压件、模具、检具、焊接夹具的研发、生产加工及销 售;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 经营范围 口除外);道路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设立情况 多利科技系由多利有限整体变更设立。2019 年 12 月 12 日,经公司创立大会 暨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由曹达龙和邓丽琴作为发起人,以多 利有限截至 2019 年 10 月 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821,797,592.35 元(中汇会审 [2019]5103 号)为基数,按 8.2180:1 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股本设立,折股后股份 公司总股本为 10,000.00 万股,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中汇会计师对本次整体变 更予以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19]5316 号)。根据该验资报告, 截至 2019 年 12 月 12 日,多利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多利有限净资产折合的注 册资本(实收股本)10,000.00 万元整,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的 100.00%。 2019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取得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为 91341100556336108T 的《营业执照》。 公司设立时共有 2 名发起人,各发起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持股比例 1 曹达龙 6,700.00 67.00% 2 邓丽琴 3,300.00 33.00% 合计 10,000.00 100.00%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是一家专注于汽车冲压零部件及相关模具的开发、生产与销售的企业。 公司在国内汽车冲压零部件及冲压模具领域持续保持市场竞争优势,具有较强的 模具设计开发能力、自动化生产能力、同步开发创新能力和整体配套方案设计及 制造能力,能够满足整车制造商不同阶段的开发要求。凭借稳定的产品质量和完 善的售后服务,公司已获得行业内众多知名企业的认可,公司目前是上汽大众、 2 上汽通用、上汽乘用车、上汽大通、一汽大众等传统整车制造商以及特斯拉、理 想汽车、蔚来汽车、零跑汽车、华人运通等新能源整车制造商的一级供应商,公 司同时是新朋股份、上海同舟、上海安莱德、华域车身和上海汇众等零部件供应 商的配套合作伙伴。 公司拥有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通过了 IATF16949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达到 了国际汽车质量系统规范。公司专注于汽车冲压零部件及相关模具的核心技术开 发,高度重视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截至本招股意向书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共获得 136 项专利权,其中发明专利 27 项。 公司曾被评为“滁州市创新型企业”、“智慧双创、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和“市 直十佳工业企业”。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昆山达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被江苏 省民营科技企业协会评为“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荣获上汽通用“质量体系推 进奖”、“2019 年度优秀供应商技术创领奖”、“2020 年度优秀供应商质量创领奖” 和“卓越供应商”,荣获 2020 年度和 2021 年度“蔚来质量卓越合作伙伴”、“理 想汽车全球合作伙伴大会合作共赢奖”和“零跑汽车合作伙伴大会零跑质量奖”。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多利获得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的 2020-2021 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烟台达世 2017-2020 年连续 4 年在上汽通用东岳汽车有限公司供应商表彰大会上荣获“铜伙伴奖”。 (三)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中汇会审[2022]6435 号标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和 2022 年 1-6 月的 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6-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资产总额 279,741.82 267,104.64 205,229.22 185,631.76 负债总额 119,745.70 125,517.22 102,153.81 57,914.63 所有者权益 159,996.13 141,587.42 103,075.41 127,717.13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159,996.13 141,587.42 103,075.41 96,633.44 者权益 3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营业收入 138,071.58 277,208.21 168,438.19 160,990.15 营业利润 22,889.13 46,561.28 23,869.05 32,763.27 利润总额 22,878.33 46,913.19 23,860.72 32,415.41 净利润 18,408.70 38,555.34 19,200.73 25,861.84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 18,408.70 38,555.34 15,558.97 19,922.18 股东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 18,355.76 38,031.06 16,095.97 12,687.80 股东的净利润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23,203.37 20,673.37 29,288.60 33,743.62 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17,220.04 -16,903.74 -3,893.12 -7,485.23 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 193.31 -215.00 -21,414.64 -28,751.46 流量净额 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 28.01 -111.49 -138.44 0.23 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 6,204.65 3,443.13 3,842.40 -2,492.84 增加额 4、主要财务指标 2022-6-30/ 2021-12-31/ 2020-12-31/ 2019-12-31/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流动比率(倍) 1.35 1.27 1.09 1.77 速动比率(倍) 0.89 0.91 0.80 1.25 资产负债率(合并) 42.81% 46.99% 49.78% 31.20% 资产负债率(母公 54.09% 53.05% 55.71% 46.84% 司)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 使用权)占净资产比 0.23% 0.20% 0.35% 0.10% 例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 股股东的每股净资 15.09 13.36 9.72 9.66 产(元) 4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3.63 3.88 3.16 3.13 /年) 存货周转率(次/年) 4.46 5.80 4.51 3.24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 31,112.32 61,466.64 34,211.35 40,810.08 润(万元) 利息保障倍数(倍) 34.11 34.47 56.12 36.00 每股经营活动的现 2.19 1.95 2.76 3.37 金流量净额(元/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 0.59 0.32 0.36 -0.25 (元)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 股股东的净利润(万 18,408.70 38,555.34 15,558.97 19,922.18 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普 18,355.76 38,031.06 16,095.97 12,687.80 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万元) 5、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经营状况及主要财务信息 (1)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 署日之间,公司主营业务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未 出现重大不利变化。公司的主要采购、技术研发、经营及销售等业务运转正常, 主要客户、供应商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导致公司业绩异常波动的重大不利因 素。 (2)2022 年业绩情况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2 年 6 月 30 日。中汇会计师对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2 年度的财务信息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中汇会 阅[2023]0158 号)。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专项说明,保证审 计截止日后财务报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 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出具专项声明,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经审阅,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①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5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变动率 资产合计 352,225.40 267,104.64 31.87% 负债合计 166,104.81 125,517.22 32.34% 所有者权益合计 186,120.59 141,587.42 31.4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 186,120.59 141,587.42 31.45% 计 2022 年末,公司资产总额较 2021 年末增长 31.87%,主要系随着公司新能源 汽车配套零部件业务的增长,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等科目增长所致。2022 年末,公司负债总额较 2021 年末增长 32.34%,主要系随着公司新能源汽车配套 零部件业务的增长,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科目增长所致。2022 年末,公司所有 者权益总额较 2021 年末增长 31.45%,主要系公司 2022 年持续盈利,未分配利润 增长所致。 ②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2 年 2021 年 项目 2022 年 2021 年 变动幅度 变动幅度 7-12 月 7-12 月 营业收入 335,500.87 277,208.21 21.03% 197,429.29 158,450.69 24.60% 营业利润 55,007.23 46,561.28 18.14% 32,118.09 25,522.59 25.84% 利润总额 54,962.72 46,913.19 17.16% 32,084.39 25,578.67 25.43% 净利润 44,533.16 38,555.34 15.50% 26,124.46 21,025.28 24.25% 归属于母 公司普通 44,533.16 38,555.34 15.50% 26,124.46 21,025.28 24.25% 股股东的 净利润 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 44,146.61 38,031.06 16.08% 25,790.84 21,069.61 22.41% 母公司普 通股股东 的净利润 2022 年,公司盈利情况良好,营业收入及净利润均同比增长。2022 年和 2022 年 7-12 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335,500.87 万元和 197,429.29 万元,同比增长分 别为 21.03%和 24.60%,主要原因是随着下游新能源汽车销量和渗透率的不断提 高,公司对新能源汽车客户特斯拉、理想汽车等的销售收入也随之增长。其中公 司 2022 年对主要客户特斯拉的销售收入为 158,470.90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6 56.15%,公司对主要客户理想汽车的销售收入为 38,926.38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46.90%。2022 年 7-12 月对主要客户特斯拉的销售收入为 96,947.00 万元,较去年 同期增长 53.00%,公司对主要客户理想汽车的销售收入为 21,881.59 万元,较去 年同期增长 24.18%。受益于营业收入的增长,公司 2022 年和 2022 年 7-12 月,实 现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4,533.16 万元和 26,124.46 万元,较 去年同期增长 15.50%和 24.25%;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 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4,146.61 万元和 25,790.84 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16.08%和 22.41%。 ③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2 年 2021 年 项目 2022 年 2021 年 变动幅度 变动幅度 7-12 月 7-12 月 经营活动产生的 28,371.36 20,673.37 37.24% 5,167.99 14,186.21 -63.57% 现金流量净额 2022 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28,371.36 万元,同比增长 37.24%,主要系公司 2021 年新能源汽车配套的零部件业务订单数量增长较快,形 成的销售收入在 2022 年陆续回款,2022 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金额 较 2021 年增加 73,851.05 万元,使得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上升。 2022 年 7-12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5,167.99 万元,同比下降 63.57%,主要系公司业绩持续保持上涨,同时缴纳税金增加。 ④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2021 年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 127.30 29.33 备的冲销部分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常经营业 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 382.63 1,129.63 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 - 61.33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 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 -30.34 -380.49 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 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 7 其他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2.00 -220.56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 - 128.39 非经常性损益合计 477.59 747.62 减:所得税影响数 91.03 223.34 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 386.56 524.28 (3)2023 年第一季度业绩预计情况 根据公司已实现的经营业绩,结合下游整车厂 2023 年第一季度的排产计划 情况,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业绩情况预计如下: 单位:亿元 项目 2023 年第一季度 2022 年第一季度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8.52-9.42 7.35 15.94%-28.14%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1.13-1.24 1.02 10.32%-21.93% 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1.12-1.23 1.02 9.72%-21.27% 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如 上 表 , 公 司 预 计 2023 年 第 一 季 度 营 业 收 入 较 去 年 同 期 增 长 约 为 15.94%-28.14%,主要原因是随着下游新能源汽车销量和渗透率的不断提高,公司 对新能源汽车客户的销售收入也随之增长。受益于营业收入的增长,公司预计 2023 年第 一季 度 归属 于 母公 司 普通 股 股东的 净 利 润较 去 年同 期 增长 约 为 10.32%-21.9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较去年同 期增长约为 9.72%-21.27%。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总股本为 10,600.0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向网下 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公开发行 3,533.3334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公开发行 后总股本为 14,133.3334 万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涉及股东公开发售股份。 (一)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情况 8 发行股票种类 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每股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发行人本次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为 3,533.3334 万股,占发行 发行股数 后股份总数的 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 本次发行的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审计费用、律师费用和其他费用由 发行费用分摊 公司承担 每股发行价格 61.87 元/股 22.99 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 发行市盈率 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 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2.73 元/股(按 2021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和本次 发行后每股收益 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15.09 元(按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 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5.66 元(按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后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市净率 2.41 倍(按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基础计算)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询价对象和已开立深圳证券交易 发行对象 所股票账户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 购买者除外) 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 发行方式 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 承销方式 余额包销 拟上市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预计募集资金总额 218,607.34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 预计募集资金 后预计募集资金净额 202,668.70 万元 费用总额(不含税)为 15,938.64 万元,其中: (1)新股承销及保荐费用:13,086.51 万元; (2)审计和验资费用:1,580.00 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 (3)律师费用:750.00 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57.55 万元 (5)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64.58 万元。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对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3]0435 号《验 资报告》。 (二)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达龙及其一致行动人邓丽琴、曹武、曹燕 霞、蒋建强承诺: 9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8 月 27 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 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 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行为的,前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 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 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 摘牌前,或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 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5)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 发行人所有。” 10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邓竹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8 月 27 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 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 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行为的,前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 摘牌前,或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 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4)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 发行人所有。” 2、发行人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叶平、王玉萍、高国环、 曹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23 年 8 月 27 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 11 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 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行为的,前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 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 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 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 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 摘牌前,或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 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5)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 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 发行人所有。” 发行人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赵国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 12 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 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 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 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3)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 摘牌前,或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 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4)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 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 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 发行人所有。” 3、其他股东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黄艳、王飞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 部分股份。 (2)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 发行人所有。” 13 4、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 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曹武、曹燕霞、蒋建强、邓竹君、张叶平、王玉萍、 赵国文、高国环、曹峰、黄艳、王飞共 11 名自然人除上述承诺外,同时承诺: “1、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系本次申报前 12 个月内取得。 2、自上述股份取得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 次申报前 12 个月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三、保荐机构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A 股股票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3066 号”文核准, 并已公开发行; (二)发行后股本总额为 14,133.3334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公开发行的 A 股股份不低于本次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00%; (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的说 明 本保荐机构不存在下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合计超过百分之七; (二)发行人持有或者控制保荐机构股份超过百分之七; (三)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或者董事、监事、经理、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14 (四)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等情形; (五)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存在影响保荐机构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 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已在证券发行保 荐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 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 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本保荐机构承诺,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 定,自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 15 务。 (三)本保荐机构承诺,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 市的规定,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安排 事项 工作计划 在股票上市当年的剩余时间及其后 2 个完整会 (一)持续督导事项 计年度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大股东、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 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2、与 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 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及时了解发行人的 制度 重大事项,持续关注发行人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 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已有的防止高管人员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 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2、 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 的内控制度 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 况。 1、督导发行人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表决程序、回避情形等工作规则;2、督导发行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 人及时向本机构通报将进行的重大关联交易情 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况,本机构将对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合规性发表 意见。3、督导发行人严格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 信息披露制度。 1、督导发行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 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督导发行人在发生须进 文件 行信息披露的事件后,立即书面通知本机构,并 将相关资料、信息披露文件及报送证监会、交易 所的其他文件送本机构查阅。 1、本机构将定期派人了解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2、在项目完成后,本 机构将及时核查发行人项目达产情况、是否达到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 预期效果,并与招股说明书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 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目的披露信息进行对照,如发生差异,将敦促发 行人及时履行披露义务,并向有关部门报告;3、 如发行人欲改变募集资金使用方案,本机构将督 导发行人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 1、本机构持续关注发行人提供对外担保及履行 16 发表意见 的相应审批程序情况,督导发行人执行已制定的 规范对外担保的制度;2、要求发行人在对外提 供担保前,提前告知本机构,本机构根据情况发 表书面意见。 7、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发行人进行现场 1、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 检查 需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实地专项核查 8、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业务状况、股权 1、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 变动和管理状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及财务 取发行人的相关信息。 状况 1、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现场调查,必要时进行专 项调查;2、关注发行人的委托理财事项,并对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权利、履行持续督 其合规性和安全性发表意见;3、持续关注发行 导职责的其他主要约定 人股权结构、股东持股变动、股份质押状况以及 影响股价变动的重要情况;发行人人事任免、机 构变动等内部管理的重大事项。 发行人已在保荐协议中承诺保障本机构享有履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配合保荐机构履行 行持续督导职责相关的充分的知情权和查阅权; 保荐职责的相关约定 其他中介机构也将对其出具的与发行上市有关 的文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其他安排 无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和其他通讯方 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 号博华广场 36 楼 邮编:200041 保荐代表人:李懿、蔡伟成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17 本保荐机构认为: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滁州多 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以下无正文) 18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 懿 蔡伟成 保荐机构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 贺 青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