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41-42 层 邮编:518034 41-42F, Shenzhen Special Zone Press Tower, 6008 Shennan Blvd, Shenzhen, PRC 电话/Tel: (+86)(755) 8351 5666 传真/Fax: (+86)(755) 8351 5333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2021年3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GLG/SZ/A3468/FY/2021-045 致: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签署的《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委 托合同》,指派武建设律师、邹铭君律师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 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或“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已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按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执业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执业规则》”)等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 之日或 2020 年 6 月 30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或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连 5-1-2-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续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情况所涉及的相关法 律事项进行核查,出具《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对于《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重复 披露。除有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 作报告》一致,并在此基础上补充释义。 5-1-2-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目 录 3 释 义 5 第一节 引言 6 第二节 正文 7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7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7 四、发行人的设立 12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3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13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13 八、发行人的业务 1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15 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21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3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1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42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2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4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5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51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52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52 二十一、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 54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54 5-1-2-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结 论 55 第三节 签署页 56 5-1-2-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基准日 指 2020 年 12 月 31 日 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补充期间 指 书出具之日或 2020 年 6 月 30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连续期间 报告期 指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连续期间 粤盛生物 指 发行人的子公司广东粤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粤远贸易 指 发行人的子公司广东粤远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粤海 指 发行人的子公司四川粤海饲料有限公司 发行人就本次发行向证券监管部门提交的《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 《招股说明书》 指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的《关于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 《法律意见书》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法律意见书》 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的《关于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 《律师工作报告》 指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出具的《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指 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 天职国际会计师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的天职业字[2021]5879 号 《申报审计报告》 指 《审计报告》 《纳税情况审核报 天职国际会计师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的天职业字[2021]12739 号 指 告》 《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审核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 天职国际会计师为本次发行并上市出具的天职业字[2021]12732 号 指 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5-1-2-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声明如下: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和《执业规则》等规定及律 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据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招股说明书》中自行引用或按中国证 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或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 四、发行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 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五、对于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 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六、本所律师仅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合法性及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发 行人参与本次发行所涉及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任何意见,本所 在本法律意见书以及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 数据或结论的引用,除本所律师明确表示意见的以外,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 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者默示的保证,对于这些文件内容,本 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七、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 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申请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5-1-2-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 议、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于批准本次发行并上市及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 行并上市有关事宜的内容。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已取得了本次发行并上市现阶段所需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并上 市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深交所的同意。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工商登记备案资料、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 照》,并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查询 发行人的相关信息,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部分以及《法律意见书》正文“二、发 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部分所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为依法设 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证券法》《公司法》和《管理办 法》中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终止的情形。 三、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关 于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决议,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1.00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已获股 5-1-2-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已对本次发行的新股种类及数额等事项作出决议,符合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 秘书等组织机构及相关制度,该等组织机构及制度运行情况良好。据此,发行人具 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 定。 2.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2019年和 2020 年 度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分 别 为 21,432.18 万 元 、 16,262.99 万 元 和 19,274.18万元。据此,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发行人所属税 务、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 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提供的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书面确认,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经本所 律师查询相关政府部门的官方网站,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 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 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本次发行并 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2.规范运行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 5-1-2-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发行人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管理办 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已对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辅导工作。根据发行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及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 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 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 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 定。 (5)根据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①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或 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 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 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变造 5-1-2-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中已明确对 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发 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 《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财务与会计 (1)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 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确认,发行人 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已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 控鉴证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及发行 人的确认,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 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 条的规定。 (4)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内控鉴证报告》及发行 人的确认,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是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 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 的会计政策,未随意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1-2-1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5)根据《招股说明书》、天职国际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发行 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照重要性原则恰当 披露关联交易;发行人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符合《管理办 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①发行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 据)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 ②最近 3 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元;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 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③截至基准日,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60,000 万元,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 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 定; ④截至基准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 于 20%,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⑤截至基准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 款第(五)项的规定。 (7)根据相关税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天职国际会计师出具的《申报 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所述,补充期间,发行人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的规定。 (8)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并如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 处罚”所述,补充期间,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 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5-1-2-1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申报文件 中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不存在滥用会计政策或者 会计估计;不存在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0)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的规定: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 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 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 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及《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本次发行并上市尚需 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深交所的同意。 四、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意见书》《律师工 作报告》正文“第四章、发行人的设立”部分所论述内容未发生变更与调整,发行 人的设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已履行相关法律程 序,合法、有效。 5-1-2-1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法律 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五、发行人的独立性”部分所论述内容未发生实 质性变化。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 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严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 易,发行人符合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独立性条件。 六、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发起 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自《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发起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设立时的 股本结构及其历次股权变更情况,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本总 额、股本结构未发生变动,发行人股东所持股份不存在质押、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 形,粤海有限历史上存在的委托持股和工会持股的形成、演变及解除是各方真实的 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或纠纷。 八、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部分披露的内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情况补充阐述如下: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1.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资质 5-1-2-1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子公司湛江水产因 经营水产品收购、销售业务,于2020年8月4日取得湛江市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颁 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JY14408030096023),许可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 (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有效期至2025年8月3日。 除此之外,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一) /1”部分披露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资质未发生变化,发行人及子公司已经取 得了经营所需的全部资质证书。 2. 根据公司提供的重大合同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子公司湛江 水产新增水产品收购、销售业务,除此之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主营业务未发生 变化,与其《营业执照》所核准的经营范围相符。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不 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情况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补充期间,发行人已将持有粤海荣基66.6%股权转让给荣基集团,并完成工商 变更登记,粤海荣基不再是发行人子公司。除此之外,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 营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的业务变更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正文“第八章、发行人的业务/(三)”部分所论述内容未 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水产配合饲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依据天职国际会计师 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201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524,198.55万元,占当 期全部营业收入的99.80%;发行人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505,782.42万元,占当 期全部营业收入的99.83%;发行人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583,312.26万元,占当 期全部营业收入的99.82%。 5-1-2-1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 变化。 (五)发行人不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未出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其主要资产均处于适用状况, 不存在被采取扣押、拍卖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不 存在持续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本所律师已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关联 方、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并 经本所律师查阅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填具的调查表,以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进行查询,补充期间,发行人的关联方、关联 交易等情况更新如下: (一)关联方变化情况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部分披露的关联方情况变化如下: 1. 发行人的子公司 (1)浙江粤海 2020年12月16日,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浙江粤海变事项,将经营范围由 “配合饲料的生产;饲料的销售及技术咨询;兽用药品、微生物添加剂、水质改良 剂、饲料添加剂、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的销售”变更为“一般项目:肥料销售; 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 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 营活动)。许可项目:饲料生产;兽药经营;水产养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5-1-2-1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浙江粤海的基本情况更新如下: 名称 浙江粤海饲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4216605595712 住所 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镇南路33号 成立时间 200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5,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黎春昶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一般项目:肥料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技 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经营范围 动)。许可项目:饲料生产;兽药经营;水产养殖(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 以审批结果为准)。 经营期限 至2057年3月29日 年报情况 2019年度报告已公示 股权结构 粤海饲料出资5,000万元,持有100%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粤 海本次变更经营范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浙江粤海为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发行人持有其 100%股权,不存在权利受限的情形。 (2)湛江水产 2020年12月17日,湛江水产股东粤海饲料决定将湛江水产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500万元变更为5,500万元。2020年12月23日,湛江市霞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湛 江水产变更事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湛江水产的基本情况更新如下: 名称 湛江粤海水产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800555583270D 住所 湛江市霞山区机场路22号第一幢办公楼三楼308号 法定代表人 郑石轩 注册资本 人民币5,5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鲜活水产品收购、销售;水产品的技术研究与开发、养殖、收购、 加工、冷冻;加工、销售:干制水产品、肉制品、食品;水产品包 经营范围 装材料、饲料销售;饲料原料收购、销售;饲料原料进出口。(依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10年5月11日 经营期限 长期 年报情况 2019年度报告已公示 股权结构 粤海饲料出资5,500万元,持有100%股权。 5-1-2-1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湛江水 产本次增加注册资本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湛江水产为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发行人持有其 100%股权,不存在权利受限的情形。 (3)粤盛生物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设全资子公司粤盛生物,粤盛生物 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广东粤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9W4K5Y95 住所 广州市荔湾区东沙大道16号1120室 法定代表人 郑石轩 注册资本 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 术转让、技术推广;饲料原料销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生物饲料研 经营范围 发;农业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自然科学研 究和试验发展;饲料添加剂销售;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生产;检 验检测服务 成立日期 2021年1月28日 经营期限 长期 年报情况 不适用 股权结构 粤海饲料出资500万元,持有100%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粤盛生 物的设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粤盛生物为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发 行人持有其 100%股权,不存在权利受限的情形。 (4)粤远贸易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设全资子公司粤远贸易,粤远贸易 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广东粤远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MA9W4K5Q3C 住所 广州市荔湾区东沙大道16号1121室 法定代表人 郑石轩 注册资本 人民币1,0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豆及薯类销售;谷物销售;饲料添加剂销售;国内贸易代理;信息咨 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粮油仓储服务;互联网销售 经营范围 (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畜牧渔业饲料销售;初级农产品收购; 饲料原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粮食收购;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 5-1-2-1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互联网销售(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 成立日期 2021年1月28日 经营期限 长期 年报情况 不适用 股权结构 粤海饲料出资1,000万元,持有100%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粤远贸 易的设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粤远贸易为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发 行人持有其 100%股权,不存在权利受限的情形。 (5)四川粤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设全资子公司四川粤海,四川粤海 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四川粤海饲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25MA68D06M47 住所 四川省眉山市青神县青竹街道桥楼村5组 法定代表人 钟华清 注册资本 人民币500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许可项目:饲料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 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饲料添加 剂销售;渔需物资销售;通用加料、分配装置销售;渔业机械销 售;饲料生产专用设备销售;农林牧渔机械配件销售;机械设备销 售;饲料原料销售;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海水养殖和海洋 经营范围 生物资源利用装备销售;农林牧渔专用仪器仪表销售;海洋水质与 生态环境监测仪器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渔具销售; 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畜牧机械销售;肥料销 售;水产品收购;初级农产品收购;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化肥销售;生物饲料研发; 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食品添加剂销售。 成立日期 2021年3月29日 经营期限 长期 年报情况 不适用 股权结构 粤海饲料持有100%股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四川粤 海的设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川粤海为依法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发 行人持有其 100%股权,不存在权利受限的情形。 (6)董事、监事及其对外投资、任职变化情况 5-1-2-1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2 月,发行人董事 Julian Juul Wolhardt 因个人原因辞去发行人董事职 务,发行人监事孙铮辞去发行人监事职务。2021 年 2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孙铮为发行人董事,选举张少强为发行人监事。 发行人董事孙铮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担任开域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职务。发 行人董事孙铮担任董事职务的公司乖宝宠物食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3 日将公司名称变更为乖宝宠物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历史关联方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历史关联方变化如下: 关联方名称 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越南粤海荣基饲料有限公司 曾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 上海开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孙铮曾担任董事的公司 中粮肉食投资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孙铮曾担任董事的公司 Julian Juul Wolhardt 曾担任发行人董事 发行人原董事 Julian Juul Wolhardt 担任首 德弘资本集团 席执行官的公司 发行人原董事 Julian Juul Wolhardt 担任非 中国现代牧业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的公司 发行人原董事 Julian Juul Wolhardt 担任独 中国蒙牛乳业有限公司 立非执行董事的公司 发行人原董事 Julian Juul Wolhardt 担任董 中粮肉食投资有限公司 事的公司 发行人原董事 Julian Juul Wolhardt 担任董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事的公司 发行人原董事 Julian Juul Wolhardt 担任董 湖南维胜科技电路板有限公司 事的公司 发行人原董事 Julian Juul Wolhardt 担任董 湖南维胜科技有限公司 事的公司 发行人原董事 Julian Juul Wolhardt 担任董 益阳维胜科技有限公司 事的公司 发行人原董事 Julian Juul Wolhardt 担任董 NIU TECHNOLOGIES 事的公司 (二)重大关联交易变化情况(不含发行人与下属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元:元 公司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5-1-2-1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公司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湛江种苗 销售产品 8,937,257.90 -- -- 珠海粤顺 销售产品 39,171,946.03 -- -- (2)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元 公司名称 关联交易内容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湛江种苗 采购商品 -- -- 16,986.00 海南种苗 采购商品 101,150.00 50,760.00 53,100.00 2. 偶发性关联交易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未 发生新增关联担保及其他关联方资产转让、资金往来、债务重组等情况。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截至基准日,发行人关键管理人员薪酬情况更新如 下: 单位:元 项目 2020 年 2019 年 2018 年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8,669,605.86 8,317,737.14 4,786,029.15 (三)关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公允性的评价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三)”部分披露 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四)”部分披露 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五)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5-1-2-2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五)”部分披露的承诺内容未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同业竞争 经发行人确认和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七)”部分披露的承诺内容未发生变化。 (八)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对报告期内的重大关联交易情况和避免同业竞争的 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一)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房屋产权证书原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证书原件、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发行人确认, 自《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及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发生变化,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拥有的房屋产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二)林地使用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林地使用权证书原件、相关管理部门出具 的证明文件并经发行人及宜昌阳光确认,补充期间,宜昌阳光拥有的林地使用权未 发生变化,该等林地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三) 商标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商标注册证原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 局主办的中国商标网(http://wcjs.sbj.cnipa.gov.cn/txnT01.do)并前往国家知识产权 5-1-2-2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局商标局查询了发行人拥有商标的情况,补充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3项注 册商标专用权,具体情况如下: 核定使 权属 序号 权利人 注册号 注册商标 用商品 有效期限至 取得方式 受限 类号 情况 1 湛江水产 45909391 44 2030.12.13 原始取得 无 2 湛江水产 45903848 29 2030.12.13 原始取得 无 3 湛江水产 45904233 31 2030.12.13 原始取得 无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 注册商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不存在产权纠纷及潜在 纠纷。 (四)专利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原件、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中国 专利查询系统并前往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了发行人拥有专利的情况。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基准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申请并已取得专利证书的专利共 186 项。除本 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五)”部分披露的内容外,补充期间,发行人新增 15 项专利,1 项专利的专利 权人发生变更,具体情况如下: 专利类 取得 权属受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有效期限至 型 方式 限情况 一种水产饲料 发明专 继受 1 发行人 双重混合搅拌 ZL201711437715.3 2017.12.26 2030.12.27 无 利 取得 装置 一种饲料加工 实用新 原始 2 发行人 ZL202020160758.2 2020.02.11 2030.02.12 无 用的切割刀 型 取得 一种高效的饲 实用新 原始 3 发行人 ZL202020081442.4 2020.01.15 2030.01.16 无 料加工机组 型 取得 5-1-2-2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专利类 取得 权属受 序号 权利人 专利名称 专利号 申请日期 有效期限至 型 方式 限情况 一种饲料加工 实用新 原始 4 发行人 ZL202020233471.8 2020.03.02 2030.03.03 无 用无尘粉碎机 型 取得 江门粤 饲料真空喷涂 实用新 原始 5 ZL202020066499.7 2020.01.13 2030.01.12 无 海 装置 型 取得 江门粤 饲料逆流冷却 实用新 原始 6 ZL202020066500.6 2020.01.13 2030.01.12 无 海 塔 型 取得 江门粤 散装饲料装车 实用新 原始 7 ZL202020015938.1 2020.01.03 2030.01.02 无 海 装置 型 取得 江门粤 实用新 原始 8 饲料干燥烘箱 ZL202020015939.6 2020.01.03 2030.01.02 无 海 型 取得 江门粤 用于饲料加工 实用新 原始 9 ZL202020015936.2 2020.01.03 2030.01.02 无 海 的除尘系统 型 取得 江门粤 实用新 原始 10 虾成品分级筛 ZL202020066498.2 2020.01.13 2030.01.12 无 海 型 取得 江门粤 实用新 原始 11 饲料清粉筛 ZL202020379902.1 2020.03.23 2030.03.22 无 海 型 取得 江门粤 磷脂油加热装 实用新 原始 12 ZL202020383499.X 2020.03.23 2030.03.22 无 海 置 型 取得 一种能够翻转 浙江粤 实用新 原始 13 排料的饲料粉 ZL202020050398.0 2020.01.10 2030.01.09 无 海 型 取得 碎机 浙江粤 一种饲料切割 实用新 原始 14 ZL202020050392.3 2020.01.10 2030.01.09 无 海 粉碎装置 型 取得 中山泰 一种超微粉碎 实用新 原始 15 ZL201921927690.X 2019.11.08 2029.11.07 无 山 机 型 取得 福建粤 一种对虾用复 发明专 继受 16 海 方中草药抗病 ZL200510102247.5 2005.12.07 2025.12.06 无 利 取得 (注) 添加剂 注:发行人将一项专利名称为“一种对虾用复方中草药抗病添加剂”(专利号为 2005101022475)的发明专利转让给福建粤海,并于2020年9月28日办理完成专利权人变更登记 手续。 依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上述专利权未 设置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不存在产权纠纷及潜在纠纷。 5-1-2-2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证书原件,并通过中国版权保 护中心微平台查询了发行人拥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基准日,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发行人的主要资 产/(六)”部分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六)域名 本 所 律 师 查 询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域 名 信 息 备案 管 理 系 统 (http://www.miibeian.gov.cn)的域名备案检索信息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2项域名续期情况如下: 序号 域名 注册所有人 注册时间 到期时间 1 yuehaifeed.com 发行人 2000.03.14 2026.03.14 5 Yuehaizx.com 发行人 2009.01.16 2022.01.16 (七)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资料、天职国际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发行人主要生产经营设备情况如下: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套) 使用情况 发行人 1 对虾料颗粒生产线 7 使用中 2 锅炉蒸汽系统 2 使用中 3 环保除臭系统 2 使用中 4 自动码垛设备 1 使用中 5 自动包装设备 1 使用中 6 电脑控制生产系统 1 使用中 7 供配电系统 1 使用中 8 饲料设备成套系统 1 使用中 9 技改电控系统 1 使用中 广东粤佳 1 对虾料颗粒生产线 4 使用中 5-1-2-2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套) 使用情况 2 膨化鱼料生产线 2 使用中 3 环保除臭系统 1 使用中 4 自动码垛设备 2 使用中 5 电脑控制生产系统 1 使用中 6 供配电系统 2 使用中 7 自动包装机 2 使用中 8 新增膨化鱼料生产线 1 使用中 9 膨化石斑鱼线电控设备 1 使用中 10 120 双螺杆膨化机升级改造项目 1 使用中 中山粤海 1 膨化鱼料生产线 1 使用中 2 一线膨化线改造项目 1 使用中 3 锅炉蒸汽系统 1 使用中 4 环保除臭系统 1 使用中 5 自动码垛设备 2 使用中 6 电脑控制生产系统 2 使用中 7 供配电系统 1 使用中 8 生产废气处理系统 2 使用中 9 膨化线改造项目工程 1 使用中 福建粤海 1 对虾料颗粒生产线 4 使用中 2 膨化鱼料生产线 2 使用中 3 锅炉脱硫除尘系统 2 使用中 4 锅炉蒸汽系统 2 使用中 5 环保除臭系统 1 使用中 6 自动码垛设备 1 使用中 7 自动包装设备 3 使用中 8 供配电系统 1 使用中 9 污水处理池筑建工程 1 使用中 5-1-2-2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套) 使用情况 10 喷淋废水治理工程 1 使用中 11 中控 NC 对接系统 1 使用中 12 1600KAV 干式变压器 3 使用中 13 自动打包机器人 2 使用中 14 蒸汽管道保温工程 1 使用中 15 布勒 115 膨化线 1 使用中 16 布勒 215 膨化线 1 使用中 17 布勒制粒颗粒线 1 使用中 18 耐特幕帘式自动包装秤成套设备 1 使用中 19 码垛机成套设备 1 使用中 20 框架式码垛机款 1 使用中 21 真空喷涂机系统 1 使用中 22 永磁变频超节能空压机 1 使用中 23 点包入库系统 1 使用中 24 生产废气处理系统工程 1 使用中 25 码垛机器人 1 使用中 26 码垛机械手-托盘库 1 使用中 27 155 膨化机烘干箱改造 1 使用中 湛江海荣 1 普通水产配合饲料颗粒生产线 1 使用中 2 普通水产配合饲料膨化生产线 2 使用中 3 锅炉蒸汽系统 1 使用中 4 自动码垛设备 2 使用中 5 电脑控制生产系统 1 使用中 6 供配电系统 1 使用中 7 点包系统 1 使用中 8 污水处理池筑建工程 1 使用中 9 喷淋废水治理工程 1 使用中 10 生产废气处理系统工程 1 使用中 5-1-2-2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套) 使用情况 江门粤海 1 对虾料颗粒生产线 4 使用中 2 膨化鱼料生产线 3 使用中 3 锅炉脱硫除尘系统 1 使用中 4 锅炉蒸汽系统 1 使用中 5 环保除臭系统 5 使用中 6 自动码垛设备 2 使用中 7 自动包装设备 2 使用中 8 电脑控制生产系统 1 使用中 9 供配电系统 1 使用中 10 机器人码垛成套设备 1 使用中 11 烘干机改造 2 使用中 12 冷却线废气治理工程 1 使用中 13 生产废气处理系统喷淋废水治理工程 1 使用中 14 虾料线调质系统技改工程 1 使用中 15 齿轮减速电机 1 台 1 使用中 16 超微粉碎系统 1 使用中 浙江粤海 1 对虾料颗粒生产线 4 使用中 2 膨化鱼料生产线 2 使用中 3 蒸汽管道 1 使用中 4 饲料臭气治理项目 1 使用中 5 码垛机及机械手 2 使用中 6 码垛机器人及包装机 2 使用中 7 电力增容工程 1 使用中 8 冷凝一体式燃气锅炉 2 使用中 9 点包入库系统 1 使用中 湛江预混料 1 水产预混料线 2 使用中 5-1-2-2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套) 使用情况 2 电脑控制生产系统 2 使用中 3 供配电系统 1 使用中 广西粤海 1 对虾料颗粒生产线 4 使用中 2 膨化鱼料生产线 2 使用中 3 锅炉蒸汽系统 2 使用中 4 自动码垛设备 3 使用中 5 供配电系统 3 使用中 6 智能化全自动包装机 2 使用中 7 中控 NC 对接系统 1 使用中 8 吨包装秤 1 使用中 湛江生物 1 生物制剂生产线 5 使用中 2 后发酵料生产线 1 使用中 中山泰山 1 30 万吨饲料生产线电控系统 1 使用中 2 高低压供电工程 1 使用中 3 30 万吨饲料生产线-沉水料 2 使用中 4 30 万吨饲料生产线-膨化料 1 使用中 5 30 万吨饲料生产线-虾料 1 使用中 6 电气安装工程 1 使用中 7 厂房电气安装工程 1 使用中 8 高档水产饲料生产线改造项目 1 使用中 9 智能码垛机成套设备 1 使用中 10 超微粉碎生产线改造项目 1 使用中 11 超微风机 3 使用中 12 车间设备保温工程 1 使用中 13 后熟化输送机 1 使用中 14 电机 1 使用中 5-1-2-2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套) 使用情况 15 分段式单斗包装秤 2 使用中 16 分段式双斗包装秤 3 使用中 17 综合饲料生产线电控系统 1 使用中 18 工控产品点包系统硬件 1 使用中 19 环保除臭工程 1 使用中 20 四节伸缩皮带机 1 使用中 21 防尘系统防爆改造工程 1 使用中 22 沉水鱼料半自动包装成套设备 1 使用中 23 牧羊 215 膨化机 1 使用中 24 空气压缩机成套设备 1 使用中 25 虾料调质系统改造工程 1 使用中 26 配料仓配料绞龙改造 1 使用中 27 机器人码垛系统 1 使用中 28 配料仓/风运风网/烘干机改造项目 1 使用中 29 超微粉碎机生产线安装工程 1 使用中 30 30 万吨饲料生产线电控系统-流量秤改造 3 使用中 粤海包装 1 圆织工序生产线 66 使用中 2 拉丝工序生产线 2 使用中 3 复膜工序生产线 1 使用中 4 彩印工序生产线 2 使用中 5 普通印刷生产线 1 使用中 6 吹膜工序生产线 7 使用中 7 内袋四色印刷生产线 2 使用中 8 彩印切袋工序生产线 3 使用中 9 打边工序生产线 5 使用中 10 切缝一体生产线 0 使用中 11 切缝套一体生产线 1 使用中 12 内膜封切生产线 2 使用中 5-1-2-2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套) 使用情况 13 内袋电脑单层制袋生产线 3 使用中 14 普通袋缝口生产线 13 使用中 15 螺杆式空压机 1 使用中 16 割丝机 1 使用中 17 全自动套袋切缝机 2 使用中 18 全自动捆包机(含加压) 1 使用中 19 污染防治设备*催化燃烧设备 1 使用中 江苏粤海 1 虾料生产线 4 使用中 2 自动包装机器人 5 使用中 3 虾料电脑定量包装秤 2 使用中 4 膨化鱼料生产线 2 使用中 5 膨化鱼料电脑定量包装秤 2 使用中 6 喷码机 11 使用中 7 颗粒鱼料生产线 3 使用中 8 码垛机器人 4 使用中 9 供汽工程 1 使用中 10 配电工程 1 使用中 11 环保除臭系统 1 使用中 12 自动包装机 3 使用中 天门粤海 1 颗粒料生产线 2 使用中 2 膨化料生产线 2 使用中 3 自动打包机器人 4 使用中 4 电子地上衡 1 使用中 5 码垛机器人 2 使用中 6 给水增压系统设备 1 使用中 7 喷码机 1 使用中 8 无油空气压缩机 2 使用中 5-1-2-3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套) 使用情况 9 皮带输送机 1 使用中 10 配电工程 1 使用中 11 环保除臭工程 1 使用中 12 三浦锅炉设备安装工程 1 使用中 13 生产废气处理系统喷淋废气治理工程 1 使用中 14 吨包装秤 1 使用中 宜昌阳光 1 饲料 508 生产线 1 使用中 2 新建 508 生产线 1 使用中 3 新建 508 生产设备 1 使用中 4 天燃气锅炉 1 使用中 5 变压器 3 使用中 6 粉碎机 1 使用中 湖南粤海 1 皮带输送机 1 使用中 2 成品料散装及自动上料系统工程 1 使用中 3 环保除臭系统工程 1 使用中 4 空气压缩机 1 使用中 5 高低压强电力建设工程 1 使用中 6 液压升降平台 1 使用中 7 锅炉 1 使用中 8 自动套袋设备(打包机器人) 1 使用中 9 低压电房动力电缆安装工程 1 使用中 10 600X 型号制料线 1 使用中 11 215C 型单螺杆膨化线 1 使用中 12 150*2 双螺杆型膨化线 1 使用中 13 码垛机器人 1 使用中 14 缝包机 2 使用中 5-1-2-3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抽样核查了上述新增主要生产经营设备采购合同、发票等资料,根据 本所律师抽样核查的结果、发行人声明及《申报审计报告》,上述主新增要生产经 营设备为发行人通过购买等合法方式取得,不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除本节 “(九)主要财产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中披露的财产抵押外,不存在其他权利限 制的情形。 (八)重大财产的产权风险 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新增重大财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 潜在纠纷。 (九)主要财产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附件“发行人拥有的房产、土地使用权 和专利情况”披露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财产抵押和财产保全担保情况变化如下: 权属 序 权利 面积 取得 使用期限 产权证证号 位置 用途 受限 号 人 (m2) 方式 至 情况 粤(2016)广 发行 天河区中山大道骏景 购买/ 1 州市不动产权 140.89 住宅 2071.03.22 无 人 路 77 号 5B 房 出让 第 02232824 号 粤房地权证中 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 中山 购买/ 住宅/工 2 府字第 道东 32 号鸿基华庭 91.1 2078.06.05 无 粤海 出让 业用地 0215040004 号 10 幢 201 房 粤房地权证中 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 中山 购买/ 住宅/工 3 府字第 道东 32 号鸿基华庭 90.91 2078.06.05 无 粤海 出让 业用地 0215041794 号 10 幢 1101 房 粤房地权证中 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 中山 购买/ 住宅/工 4 府字第 道东 32 号鸿基华庭 91.1 2078.06.05 无 粤海 出让 业用地 0215043021 号 11 幢 202 房 粤房地权证中 中山市黄圃镇兴圃大 中山 购买/ 住宅/工 5 府字第 道东 32 号鸿基华庭 91.1 2078.06.05 无 粤海 出让 业用地 0215043026 号 11 幢 401 房 粤(2018)中 中山 中山市阜沙镇锦绣路 6 山市不动产权 18,968.02 出让 工业 2053.12.25 抵押 泰山 40 号之一 第 0114369 号 苏(2019)东 江苏 沿海经济区港区五路 自建 7 台市不动产权 40,992.12 工业 2066.07.26 抵押 粤海 南侧 房 第 1300411 号 5-1-2-3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十)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租赁的房产和土地 1. 房产租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租赁房产情况更新如下: 序 承租 租赁面 备 房产证号 出租方 位置 用途 租金 租赁期限 号 方 积 案 海南特莱 发行 澄迈老城工业区内 126,720 元/ 2020.10.16- 1 无 斯实业有 仓储 6,336m2 无 人 深加工 104 仓库 月 2021.10.15 限公司 广东 合浦铿得 合浦县城宝塔南面 68,266.80 2021.03.14- 2 无 仓储 441m2 无 粤佳 利商店 仓库 元/年 2022.03.13 天津鸿胜 山东 宇劳务服 天津市宝坻区黄庄 85,000 元/ 2021.01.01- 3 无 仓储 1,200m2 无 粤海 务有限公 镇 年 2021.12.31 司 浙江 上海市奉贤区四团 163,600 元/ 2021.01.01- 4 无 姚广忠 仓储 320m2 无 粤海 镇三团港村 403 号 年 2021.12.31 中山 中山市黄圃镇团范 32,000 元/ 2021.01.01- 5 无 霍孟元 仓储 2,000m2 无 粤海 工业区 月 2021.12.31 (2019) 青神县不 四川欣祥 四川省眉山市青神 办公 湖南 131,080 元/ 2019.09.06- 6 动产权第 科技有限 县黑龙镇桥楼村五 及仓 1,000m2 无 粤海 年 2021.09.05 0000751 公司 组 储 号 2. 土地租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正文“十、发行人的主 要资产/(十一)/2”部分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重大合同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截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正在 履行或将要履行的交易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合同,或者交易金额虽未超过2,000万 5-1-2-3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元,但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财务状况、股东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 同。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发行人的重大合同情况更新如下: 1. 经销合同 按预计年销售量测算,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 在履行的前10名框架性销售合同如下: 预计购买量 序号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合同期限 (吨) 1 林志强 水产饲料 2020.04.29-新合同签订之日 20,000 2 李勋东 水产饲料 2021.01.01-新合同签订之日 6,000 3 珠海市海川农业有限公司 水产饲料 2021.01.01-新合同签订之日 6,000 4 谭志平、梁锦辉 水产饲料 2021.01.01-新合同签订之日 5,000 佛山市三水诚明水产养殖 5 水产饲料 2021.01.31-新合同签订之日 4,500 专业合作社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七星石 6 水产饲料 2021.01.28-新合同签订之日 5,000 龙常兴饲料店 雷州市源博源深海养殖专 7 水产饲料 2021.03.16-新合同签订之日 3,900 业合作社 8 卢长根 水产饲料 2021.01.01-新合同签订之日 4,600 9 梁炎明 水产饲料 2021.01.01-新合同签订之日 4,000 10 冯任洪 水产饲料 2021.01.01-新合同签订之日 4,000 本所律师对上述前 10 大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进行了核查,确认上述合同内容 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其主要条款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2. 采购合同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申报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20年12月 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金额位列前10名的采购合同更新如 下: 采购数量 采购金额(万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吨) 元) 5-1-2-3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采购数量 采购金额(万 序号 供应商名称 合同标的 签订日期 (吨) 元) 1,360.00- 1. G.C.Luckmate Trading Limited 进口鱼粉 10,000 1,440.00 万美 2020.11.16 元 2. 遂平县鼎辉饲料有限公司 鸡肉粉 3,150 2,072.70 2020.11.16 3. 温州市洞头齐泰鱼粉有限公司 国产鱼粉 2,000 1,980.00 2020.12.11 4. 遂平县鼎辉饲料有限公司 鸡肉粉 2,800 1,842.40 2020.11.16 5. 遂平县鼎辉饲料有限公司 猪肉粉 2,820 1,762.50 2020.11.18 6. 遂平县鼎辉饲料有限公司 猪肉粉 2,790 1,743.75 2020.11.18 7. 大连兴隆信和鱼粉有限公司 国产鱼粉 1,500 1,485.00 2020.12.11 8. 大连市鑫大饲料鱼粉有限公司 国产鱼粉 1,500 1,485.00 2020.12.11 9. 新疆金兰植物蛋白有限公司 棉籽蛋白 2,750 1,333.75 2020.11.05 10. 遂平县鼎辉饲料有限公司 鸡肉粉 1,901 1,245.16 2020.11.16 本所律师对上述前10大供应商签订的采购合同进行了核查,确认上述合同内容 是真实、有效、合法的,其主要条款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 3. 借款、授信、担保合同 (1)借款合同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2,000万元以 上的借款合同如下: 合同金额 年利率 序号 借款人 贷款人 贷款期限 担保方式 (万元) (%) 中山粤海、江门 中国银行湛江分 LPR 减 190 2020.02.21- 粤海、广西粤 1 发行人 9,800 行 个基点 2021.02.20 海、广东粤佳最 高额保证 上海浦东发展银 LPR 减 60 个 2020.04.29- 2 发行人 4,950 无担保 行广州分行 基点 2021.02.27 上海浦东发展银 LPR 减 60 个 2020.04.29- 3 发行人 3,000 无担保 行广州分行 基点 2021.02.27 中国建设银行湛 LPR 减 80 个 2020.03.24- 广东粤佳最高额 4 发行人 9,000 江市分行 基点 2021.03.23 担保 中国工商银行湛 LPR 减 100 2020.03.18- 广东粤佳、湛江 5 发行人 4,800 江坡头支行 个基点 2021.03.17 海荣、湛江水 5-1-2-3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同金额 年利率 序号 借款人 贷款人 贷款期限 担保方式 (万元) (%) 产、江门粤海、 广西粤海、中山 泰山、中山粤海 最高额保证 广东南海农村商 LPR 减 100 2020.03.21- 江门粤海、广东 6 发行人 9,800 业银行平洲支行 个基点 2021.03.20 粤佳最高额保证 广东粤佳最高额 中国建设银行股 LPR 减 25 个 2020.05.26- 抵押、发行人最 7 广东粤佳 份有限公司湛江 10,000 基点 2021.05.25 高额连带责任保 市分行 证 江门粤海最高额 上海浦东发展银 LPR 减 60 个 2020.04.30- 8 江门粤海 4,500 抵押、发行人最 行广州分行 基点 2021.02.27 高额保证 江门粤海最高额 上海浦东发展银 LPR 减 60 个 2020.04.30- 9 江门粤海 3,000 抵押、发行人最 行广州分行 基点 2021.02.27 高额保证 中国农业银行台 LPR 减 200 2020.03.10- 发行人最高额保 10 江门粤海 10,000 山市支行 个基点 2021.03.09 证 中国农业银行台 LPR 减 200 2020.03.11- 发行人最高额保 11 江门粤海 8,500 山市支行 个基点 2021.03.10 证 中国建设银行台 LPR 减 50 个 2020.03.23- 发行人最高额保 12 江门粤海 5,000 山支行 基点 2021.03.22 证 江苏粤海自有工 中国农业银行东 LPR 加 98 个 2020.06.29- 13 江苏粤海 2,000 业厂房、房屋抵 台市支行 基点 2021.06.28 押 中山泰山最高额 抵押,广东粤 佳、湛江水产、 中国邮政储蓄银 LPR 加 25 个 2020.12.31- 广西粤海、江门 14 发行人 行股份有限公司 4,400 基点 2021.06.29 粤海、中山粤 珠海市分行 海、中山泰山最 高额连带责任保 证 广东粤佳最高额 中国建设银行股 LPR 减 25 个 2020.07.01- 抵押、发行人最 15 广东粤佳 份有限公司湛江 5,000 基点 2021.06.30 高额连带责任保 市分行 证 广东粤佳最高额 中国建设银行股 LPR 减 25 个 2020.07.01- 抵押、发行人最 16 广东粤佳 份有限公司湛江 5,000 基点 2021.06.30 高额连带责任保 市分行 证 发行人最高额抵 中国银行股份有 2020.11.24- 17 湛江水产 10,000 LPR 押,发行人、湛 限公司湛江分行 2021.11.23 江海荣、广西粤 5-1-2-3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合同金额 年利率 序号 借款人 贷款人 贷款期限 担保方式 (万元) (%) 海、中山粤海、 江门粤海最高额 连带责任保证 (2)授信合同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 上的授信合同更新如下: 授信额度 序号 授信人 授信银行 使用期限 担保方式 (万元)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 2020.03.21- 广东粤佳、江门粤海最高额 1 发行人 9,800 银行平洲支行 2025.12.31 保证 发行人、湛江水产保证金质 汇丰银行(中国) 2 发行人 12,000 无固定期限 押,发行人、福建粤海保 有限公司 证,福建粤海房地产抵押 广西粤海最高额抵押,广东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2020.07.28- 3 发行人 10,000 粤佳、湛江海荣最高额连带 公司湛江分行 2021.07.28 责任保证 广东粤佳、湛江海荣、中山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2020.09.22- 4 发行人 15,000 粤海、中山泰山、江门粤海 公司湛江分行 2023.09.21 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 发行人最高额抵押,发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2020.11.11- 人、湛江海荣、广西粤海、 5 湛江水产 24,000 公司湛江分行 2025.12.31 中山粤海、江门粤海最高额 连带责任保证 (3)担保合同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合同金额在5,000万元以 上的担保合同如下: 担保金额 序号 担保人 债务人 债权人 担保方式 担保期限 (万元) 自2016年9月 汇丰银行(中国) 1 发行人 发行人 11,000 应收账款质押 12日起120个 有限公司湛江支行 月 自2017年10 汇丰银行(中国) 2 福建粤海 发行人 19,800 最高额保证 月19日起120 有限公司湛江支行 个月 2020.02.20- 3 中山粤海 发行人 中国银行湛江分行 10,000 最高额保证 2021.02.19 2020.02.20- 4 江门粤海 发行人 中国银行湛江分行 10,000 最高额保证 2021.02.19 5-1-2-3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担保金额 序号 担保人 债务人 债权人 担保方式 担保期限 (万元) 2020.02.20- 5 广西粤海 发行人 中国银行湛江分行 10.000 最高额保证 2021.02.19 2020.02.20- 6 广东粤佳 发行人 中国银行湛江分行 10,000 最高额保证 2021.02.19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 2020.03.21- 7 江门粤海 发行人 9,800 最高额保证 银行平洲支行 2025.12.31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 2020.03.21- 8 广东粤佳 发行人 9,800 最高额保证 银行平洲支行 2025.12.31 中国工商银行湛江 2020.03.04- 9 中山粤海 发行人 5,000 最高额保证 坡头支行 2025.12.31 中国工商银行湛江 2020.03.04- 10 中山泰山 发行人 5,000 最高额担保 坡头支行 2025.12.31 中国工商银行湛江 2020.03.04- 11 湛江海荣 发行人 5,000 最高额担保 坡头支行 2025.12.31 中国工商银行湛江 2020.03.04- 12 湛江水产 发行人 5,000 最高额担保 坡头支行 2025.12.31 中国工商银行湛江 2020.03.04- 13 江门粤海 发行人 5,000 最高额担保 坡头支行 2025.12.31 中国工商银行湛江 2020.03.04- 14 广西粤海 发行人 5,000 最高额担保 坡头支行 2025.12.31 中国工商银行湛江 2020.03.04- 15 广东粤佳 发行人 5,000 最高额担保 坡头支行 2025.12.3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2019.10.22- 16 广东粤佳 发行人 有限公司湛江市分 10,000 最高额保证 2023.12.31 行 自2016年9月 汇丰银行(中国) 17 发行人 湛江水产 11,000 最高额保证 12日起120个 有限公司湛江支行 月 自2016年9月 发行人、 汇丰银行(中国) 18 福建粤海 11,000 最高额保证 12日起120个 湛江水产 有限公司湛江支行 月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2017.09.25- 19 广东粤佳 广东粤佳 有限公司湛江市分 16,542.24 最高额抵押 2022.12.31 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2018.04.16- 20 发行人 广东粤佳 有限公司湛江市分 10,000 最高额保证 2021.12.31 行 2020.05.28- 21 发行人 中山泰山 交通银行中山分行 5,000 最高额保证 2023.12.31 中国建设银行中山 2020.03.20- 22 发行人 中山泰山 5,000 最高额保证 市分行 2029.12.31 浙江嘉善农村商业 2020.04.08- 23 浙江粤海 浙江粤海 5,494 最高额抵押 银行丁栅支行 2023.04.07 中国农业银行东台 2020.06.29- 24 江苏粤海 江苏粤海 8,470 最高额抵押 市支行 2023.06.28 5-1-2-3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担保金额 序号 担保人 债务人 债权人 担保方式 担保期限 (万元)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2020.01.03- 25 江门粤海 江门粤海 15,000 最高额抵押 广州东湖支行 2023.01.03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2019.09.09- 26 发行人 江门粤海 8,000 最高额保证 广州东湖支行 2020.08.27 中国农业银行台山 2020.03.09- 27 发行人 江门粤海 25,000 最高额保证 市支行 2023.03.08 中国建设银行台山 2020.03.23- 28 发行人 江门粤海 9,000 最高额保证 支行 2030.03.22 《最高额不 可撤销担保 书》生效之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日起至《授 29 广东粤佳 发行人 15,000 最高额担保 公司湛江分行 信协议》项 下每笔贷款 到期日另加 三年 《最高额不 可撤销担保 书》生效之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日起至《授 30 湛江海荣 发行人 15,000 最高额担保 公司湛江分行 信协议》项 下每笔贷款 到期日另加 三年 《最高额不 可撤销担保 书》生效之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日起至《授 31 中山粤海 发行人 15,000 最高额担保 公司湛江分行 信协议》项 下每笔贷款 到期日另加 三年 《最高额不 可撤销担保 书》生效之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日起至《授 32 中山泰山 发行人 15,000 最高额担保 公司湛江分行 信协议》项 下每笔贷款 到期日另加 三年 《最高额不 可撤销担保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33 江门粤海 发行人 15,000 最高额担保 书》生效之 公司湛江分行 日起至《授 信协议》项 5-1-2-3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担保金额 序号 担保人 债务人 债权人 担保方式 担保期限 (万元) 下每笔贷款 到期日另加 三年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2020.07.28- 34 广东粤佳 发行人 12,000 最高额保证 公司湛江分行 2023.01.28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2020.07.28- 35 湛江海荣 发行人 12,000 最高额保证 公司湛江分行 2023.01.28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2020.07.28- 36 广西粤海 发行人 5,089.81 最高额抵押 公司湛江分行 2021.07.2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2020.11.05- 37 发行人 湛江水产 24,000 最高额保证 公司湛江分行 2025.12.3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2020.11.05- 38 湛江海荣 湛江水产 24,000 最高额保证 2025.12.31 公司湛江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2020.11.05- 39 广西粤海 湛江水产 24,000 最高额保证 2025.12.31 公司湛江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2020.11.05- 40 中山粤海 湛江水产 24,000 最高额保证 2025.12.31 公司湛江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2020.11.05- 41 江门粤海 湛江水产 24,000 最高额保证 2025.12.31 公司湛江分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 2020.11.24- 42 发行人 湛江水产 6,416.43 最高额抵押 2021.11.23 公司湛江分行 4. 对外担保合同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 一、重大债权债务/(一)/4”部分披露的内容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新增3项对外担保合同,新增担保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2020 年 12 月 24 日,广西粤海与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行签订《桂林 银行微链贷合作协议》,为与广西粤海建立稳定合作关系的经销商或养殖户的借款 提供担保,贷款总授信额度为 2,000 万元,担保责任以广西粤海存放于保证金账户 的金额为上限,保证金为贷款金额的 10%。 2021 年 1 月 12 日,发行人与湛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坎支行签署 《合作协议》及《保证金质押担保协议》,为与发行人合作的经销商或养殖户的经 营贷款提供担保,授信额度为 1 亿元,担保责任以发行人存放于保证金账户的金额 为上限,保证金为发放贷款金额的 10%。 2021 年 3 月 22 日,发行人与广东华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业务合作协 议》,为与发行人合作的经销商或养殖户的经营贷款提供担保,贷款总授信额度为 5-1-2-4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 亿元,担保责任以发行人存放于监管账户的金额为上限,监管账户余额不低于发 放贷款金额的 10%。 5. 其它重大合同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 一、重大债权债务/(一)/5”部分披露的内容外,截至2020年12月31日,发行人 没有新增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其他重大合同。 (二)发行人的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确认、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 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 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担保的情况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在《律师工作报 告》正文“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部分披露的关联交易之外,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的 情况。 (四)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情况 根据《申报审计报告》,截至基准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金额为2,309.46万 元,其他应付款金额为1,249.53万元。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其他应收款主要为土地转让款、备用金、 押金、保证金等,占总资产比重较低;其他应付款主要为保证金、应付报销款、押 金等。本所律师认为,公司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是因正常的生产经 营活动发生的,是合法、有效的。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 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正文“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 兼并”部分披露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5-1-2-4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 告》《法律意见书》正文“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部分披露的内容未发 生变化。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公司章程草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详细披露了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发行人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情况。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组织机构及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未发生变化。 (二)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自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 6月30日期间召开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 期间,发行人共召开了3次股东大会会议、6次董事会会议及3次监事会会议,具体 情况如下: 1.股东大会会议 (1)2020年11月17日,发行人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记录; (2)2021年2月26日,发行人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记录; (3)2021年3月30日,发行人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记录。 2.董事会会议 (1)2020年7月7日,发行人董事会第二届第十次会议决议及记录; (2)2020年11月2日,发行人董事会第二届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及记录; (3)2020年12月7日,发行人董事会第二届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及记录; (4)2021年1月8日,发行人董事会第二届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及记录; (5)2021年2月10日,发行人董事会第二届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及记录; (6)2021年3月10日,发行人董事会第二届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及记录。 5-1-2-4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监事会会议 (1)2020年11月2日,发行人监事会第二届第六次会议决议及记录; (2)2021年2月10日,发行人监事会第二届第七次会议决议及记录; (3)2021年3月10日,发行人监事会第二届第八次会议决议及记录。 经核查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补充 期间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决议的签署真实、合 法、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的资料,经发行人确认以 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如下: 2020 年 12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免去傅凯副 总经理职务,傅凯不再担任发行人副总经理职务。目前,傅凯仍担任发行人虾蟹料 产品线事业部总经理。 2021 年 2 月,发行人董事 Julian Juul Wolhardt 因个人原因辞去发行人董事职 务,发行人监事孙铮辞去发行人监事职务。2021 年 2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孙铮为发行人董事,选举张少强为发行人监事。 除此之外,补充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主要税率、税种和税收优惠 1.主要税率、税种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六、发行人的税务/(一)/1”部分 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率和税种。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率和税种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收优惠 5-1-2-4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子公司广东粤佳和广西粤海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 , 广 东 粤 佳和 广 西 粤 海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号 分 别 为“ GR202044000429” 和 “GR202045000766”,证书有效年度为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六、发行人的税务/(一)/2”部分 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截至2020年6月30日享受的税收优惠,根据发行人确 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除上述变化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 惠未发生其他变化。 (二)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及其合法性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2020年下半年度,发行人获得10万元以上的主要财政补贴如下: 补助单位 补助名称 补助金额(万元) 发行人 湛江市财政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优惠贷款贴息 299.42 发行人 湛江市 2017 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 150.00 发行人 技能培训补贴 103.30 发行人 抗病性高级虾苗开口饵料专利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广 50.00 广东粤佳 2020 年抗疫补贴 57.00 广东粤佳 2019 年省级涉农资金 27.47 广东粤佳 中小企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资金 23.06 中山泰山 分散代储费用补贴 33.83 湛江海荣 2019 年度省级科技专项资金 25.00 湛江海荣 2020 年度市级科技发展专项资金 15.00 浙江粤海 嘉善县政府疫情期间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奖励 13.59 浙江粤海 院士工作站建站补贴 10.00 福建粤海 福建省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 25.00 福建粤海 2020 年农产品加工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 22.30 江苏粤海 2019 年省苏北科技专项资金 16.00 中山粤海 技能培训补贴 19.20 江门粤海 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贷款贴息补助 118.82 5-1-2-4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补助单位 补助名称 补助金额(万元) 江门粤海 技能培训补贴 23.40 宜昌阳光 2019 龙头企业贷款贴息 36.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天职国际会计师出具的《申报审计报告》《纳税情况审核报 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能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地方税收政策按期申报、依法纳税,不 存在因严重税务违法被税务部门给予重大税务处罚的情形。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提供的资料、相关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基准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环保守法情况更新如下: 1.发行人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霞山分局于 2020 年 7 月 15 日出具《关于不再出具无违规证 明的复函》,依据《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环发 [2014]149 号)要求,不再开具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相关证明,湛江市生态环境 局公众网(http://www2019.zjepb.cn/)已公开全市环境行政处罚情况,相关政府部 门以及社会机构可查询。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及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公众网,发行人在补充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受到行政处罚。 2.广东粤佳 根据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坡头分局于 2021 年 1 月 8 日出具的《关于申请出具无 5-1-2-4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行政处罚记录证明的复函》1,自 2020 年 7 月 21 日至本复函之日止,广东粤佳未 受到该局的环境行政处罚。 3.湛江海荣 根据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坡头分局于2021年1月8日出具的《关于申请出具无行政 处罚记录证明的复函》,自2020年7月21日至本复函之日止,湛江海荣未受到该局 的环境行政处罚。 4.广西粤海 根据北海市合浦县生态环境局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广西粤海在环境保护方面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现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 5.浙江粤海 根据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善分局于 2021 年 1 月 13 日出具的《证明》(嘉善环 证 2021[3]号),浙江粤海自 2017 年 1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未受到环保行政处罚。 6.江门粤海 根据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台山分局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出具的《证明》,江门粤 海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没有受过该局的行政处罚。 7.福建粤海 根据漳州市云霄生态环境局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出具的《证明》,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日,福建粤海在云霄从事环境保护事项没有受到漳州市云霄 生态环境局立案处罚。 8.湛江预混料 根据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坡头分局于2021年1月8日出具的《关于申请出具无行政 处罚记录证明的复函》,自2020年7月21日至本复函之日止,湛江预混料未受到该 局的环境行政处罚。 1 因湛江预混料、湛江海荣、粤海生物科技、湛江生物、粤海包装与广东粤佳均为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坡头 分局管辖企业,前述公司的《关于开具无违规证明申请》系由广东粤佳统一提交,复函由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坡 头分局统一出具。 5-1-2-46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中山粤海 根据中山市生态环境局黄圃分局 2021 年 1 月 11 日出具的《关于中山粤海饲料 有限公司无重大违规处罚的情况说明》,中山粤海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在环境保护方面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其 他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而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 10.湛江生物 根据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坡头分局于2021年1月8日出具的《关于申请出具无行政 处罚记录证明的复函》,自2020年7月21日至本复函之日止,湛江生物未受到该局 的环境行政处罚。 11.粤海包装 根据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坡头分局于2021年1月8日出具的《关于申请出具无行政 处罚记录证明的复函》,自2020年7月21日至本复函之日止,粤海包装未受到该局 的环境行政处罚。 12.中山泰山 依据中山市生态环境局政务网 2020 年 4 月 29 日发布的《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关 于开具环保守法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经本所律师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广东省生态环境公众网、广东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中山市生态环境局 门户网站,中山泰山在补充期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或受到行政处 罚。 13.宜昌阳光 根据宜昌市生态环境局枝江分局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出具的《证明》,2020 年 7 月 1 日至今,宜昌阳光在环境保护方面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 定,没有环境污染事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的情况。 14.粤海生物科技 根据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坡头分局于2021年1月8日出具的《关于申请出具无行政 处罚记录证明的复函》,自2020年7月21日至本复函之日止,粤海生物科技未受到 该局的环境行政处罚。 5-1-2-4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5.江苏粤海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盐城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江 苏粤海在补充期间不存在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或受到行政处罚。 16.湖南粤海 根据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局环境保护局于2021年1月14日出具的《证明》,自 2020年7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日,湖南粤海在环境保护方面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 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污染事故和环境纠纷事件发生,没有环境违法行为和受环境 行政处罚的情况,污染物达标排放。 17.天门粤海 根据天门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1月4日出具的《证明》,截至目前,天门粤海没 有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受到该局行政处罚的行为。 18.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环保合规意见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子公司安徽粤海、海南粤海、越南粤海、粤盛生物、粤远贸易、四川粤 海尚处于筹建期或设立初期;子公司香港粤海只对广东粤佳股权投资,没有开展生 产经营活动;子公司湛江水产主要经营采购和销售业务。香港粤海、湛江水产在业 务过程中不会产生污染物的排放,故前述子公司无需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 记。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七、” 披露的发行人子公司受到环保部门的行政处罚之外,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符合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有 关规定,无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而受到环境保护部门行政处罚的 情形。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规定的情况 5-1-2-48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基准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的守法情况更新如 下: 1.发行人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 站,发行人在补充期间不存在因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2.广东粤佳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 站,广东粤佳在补充期间不存在因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3.湛江海荣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 站,湛江海荣在补充期间不存在因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4.广西粤海 根据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20 日出具的《证明》,广西粤海在 2020 年 7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之间未有该局的行政处罚及列入经营异常名 录的相关违法信息,也没有投诉举报方面的记录。 5.浙江粤海 根据嘉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出具的《市场监管信用证 明》,浙江粤海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 月 5 日期间无违反嘉善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职能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记录。 6.江门粤海 根据台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出具的《证明》,江门粤海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证明》出具日不存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被该局行政处罚 的情形。 7.福建粤海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 站,福建粤海在补充期间不存在因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5-1-2-49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8.湛江预混料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 站,湛江预混料在补充期间不存在因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9.中山粤海 根据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25 日出具的《复函》,经本所律师 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中山粤海补充期间不存在受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 政处罚的记录。 10.湛江生物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 站,湛江生物在补充期间不存在因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11.粤海包装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 站,粤海包装在补充期间不存在因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12.中山泰山 根据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出具的《复函》,经本所律师 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网,中山泰山在补充期间不存在受到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的记录。 13.湛江水产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 站,湛江水产在补充期间不存在因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14.宜昌阳光 根据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21 年 1 月 27 日出具的《证明》,宜昌阳光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至今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管理方面的规定,未因产 品质量、技术标准等问题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无违法、违规记录,也未 受到与其产品质量有关的举报、投诉。 15.粤海生物科技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 站,粤海生物科技在补充期间不存在因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5-1-2-5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6.江苏粤海 根据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19日出具的《证明》,自2020年7月1日 至2020年12月31日止,该局未发现江苏粤海有违反涉及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 行为。 17.天门粤海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门户网 站,天门粤海在补充期间不存在因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问题受到行政处罚。 18.湖南粤海 根据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月15日出具的《证明》,湖 南粤海自2020年7月1日至今,未受到任何工商相关事宜的行政处罚,无违法、违规 记录。 经本所律师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管理委员会 门户网站,湖南粤海在补充期间不存在因产品质量、技术标准等问题受到行政处 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子公司安徽粤海、海南粤海、越南粤海处于筹建期尚 未正式投产;子公司粤盛生物、粤远贸易、四川粤海处于设立初期,尚无实际经 营;子公司香港粤海只对广东粤佳股权投资,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和 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没有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 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部分详 细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 未对本次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进行调整。 5-1-2-51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部分详细 披露了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审阅《招股说明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化,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发行 人的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 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尚未了结的标的金额超过 200 万元的诉讼、仲裁案件如下: 序 诉讼标的 原告 被告 案号 案件状态 号 (元) 钦州市丰大农业投 (2019)粤 0804 民初 1 湛江海荣 11,669,521.41 执行中 资有限公司 369 号 (2020)闽 0622 民初 2 福建粤海 刘福兴、刘权中 10,625,146.00 执行中 1406 号 临高顺丰深海养殖 (2021)粤 0803 民初 3 发行人 有限公司、王贤、 4,927,152.00 已受理 975 号 王孟光、郭琼燕 (2019)粤 0804 民初 4 广东粤佳 卢妃栋 4,057,786.20 执行中 94 号 (2015)湛霞法民三初 5 发行人 叶桂盈、杨玉金 3,327,196.79 执行中 字第 925 号 (2019)0804 民初 997 6 广东粤佳 陈宗富 3,157,435.20 执行中 号 (2018)浙 0421 民初 7 浙江粤海 邹美文 3,068,313.12 执行中 5508 号 (2019)桂 0702 民初 8 广西粤海 黄勇 2,908,305.33 执行中 3225 号 (2020)浙 0421 民初 9 浙江粤海 施海根、陈国琴 2,762,505.73 执行中 4325 号 (2016)粤 0803 民初 10 发行人 陈川明 2,681,873.50 执行中 2256 号 (2019)粤 2072 民初 11 中山粤海 黄基明、刘嘉仪 2,674,091.50 执行中 14290 号 5-1-2-52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 诉讼标的 原告 被告 案号 案件状态 号 (元) (2019)粤 0804 民初 12 湛江海荣 苏有红、鲍伟冰 2,314,242.42 执行中 763 号 (2017)粤 0803 民初 13 发行人 李智华、梁玉群 2,255,496.00 执行中 1459 号 (2015)合民二初字第 14 广西粤海 陈宗强、谭萍 2,084,919.00 执行中 63 号 上述发行人及子公司主要的诉讼均为生产经营中正常纠纷,原告均为公司及其 子公司,案由均为买卖合同纠纷,诉讼请求均为要求被告偿还拖欠货款,发行人已 按照会计估计对相关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上述案件不会对发行人的利润造成潜 在影响,对发行人及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会造成实质严重影响,故本所律 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对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 障碍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行政处罚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一项500元以上的行政处 罚,具体情况如下: 处罚对 处罚文书 序号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处罚事由 处罚内容 象 号 (苏盐) 未按规定设置 江苏粤 盐城市应急 罚款 3,750 应急罚 1 2020.09.03 “有限空间”相 海 管理局 元 〔2020〕 应安全警示标示 37 号 针对上述行政处罚,盐城市应急管理局于2021年2月23日出具《证明》:确认 该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罚款已按期缴纳到位,相关隐患已整改到位,案件已 结案。 根据发行人确认以及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基准日,除上述处罚事项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对 本次发行并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三)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 政处罚情况 根据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 5-1-2-5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十一、关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涉及的相 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的合法性”部分详细披露了发行人、发行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就本次发行并上市作出的公 开承诺事项。经本所律师核查相关承诺文件及就该等承诺文件履行的审批手续,本 所律师认为上述相关承诺及其约束措施符合《新股改革意见》《关于首发及再融 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 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律师参与了《招股说明书》的讨论,审阅了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并上市编制 的《招股说明书》,特别是对《招股说明书》中所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 容进行了审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对本所出具的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的引用真实、准确,不存在因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而出现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 5-1-2-54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结 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除需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和深交所的同意外,发行人已依法具备了本次发行 并上市应具备的实质性和程序性条件;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招股说明 书》引用的法律意见真实、准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页) 5-1-2-5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签署页)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于 2021 年 月 日出具,正本一式五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武建设 邹铭君 5-1-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