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海饲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年3月)2022-03-08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
益,明确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明确公司内部及子公司和
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保密责任和报告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
者尚未获知的重大信息,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规则等规定要求
公司强制性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总部各部门、
各分公司和各控股及全资子公司(各分公司及各子公司,以下合称“下属公司”)
及其负责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各部门、各下
属公司。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
的工作。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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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的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公
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
人在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
信息。
第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
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
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文
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
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
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
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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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文件。
第十二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
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
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
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
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
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两个月。暂缓披露、免于披露其信息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前款规定,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
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
泄露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或者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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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依据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
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公司定期报告内
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
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
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公
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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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
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
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
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该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要求的内容进行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规定需进行业绩预告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披露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应当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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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
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
同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要求的内容提交相关文件并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
核意见,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
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
序后公告。
第四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上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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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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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
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
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
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
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
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
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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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
出处理建议。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
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
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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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
行对象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
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上市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
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
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上市公司,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文件信息保密管理规定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范围及内部报告、流转、对外发布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以及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责
任承担等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确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范围,明确各部门
及下属公司应报告的信息范围、报告义务触发点、报告程序等。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
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五十条 任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及时报
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加强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
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尽量缩小接触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范围,并保证
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
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三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漏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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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公司保证董事会
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
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
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行为规范
第五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
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五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
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
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
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第六十一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
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
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六十二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
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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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
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六十四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
书,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
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
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
等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
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
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
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六十六条 公司尽可能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
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
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其提名人、兼职的股
东方或其他单位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八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
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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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六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交易对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公司应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
有关信息公告前不得买卖或建议买卖公司证券。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
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
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证
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七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特定对象等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权益损害的,公司应积极采
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十三条 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
责人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
未公开信息: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七十四条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七十五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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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报告程序。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
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七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报告的或者
董事长通知的未公开信息后,应进行审核,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确认依法应予披露的,应组织起草公告文稿,依法进行披露。
第七章 监管措施和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按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的,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告或中国证监会报
告,提请对其违规行为进行立案稽查。
第八章 释义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披露: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
(二)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上市规则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公平信息披露:指当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
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四)选择性信息披露: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
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五)特定对象: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
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控制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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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确定。
第八十条 本制度所称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是指相关重大事件发生时适用
的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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