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海饲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年3月)2022-03-08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
法人治理结构,改善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
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简称《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任何其他职务,并与公
司及公司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本公司整体利益,
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含拟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
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 1/3,在公司担任独立
董事的人员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
1、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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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具备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
士学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
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
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独立董事规则》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
规定补足独立董事的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
所组织的培训。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独立董
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
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
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的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
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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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
(二)具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
经验;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
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
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
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需与其他董事分开选举,如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其操作细则如下:
(一)公司股东拥有的每一股份,有与拟选出独立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票
数,即股东在选举独立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乘以
拟选出的独立董事数之积;
(二)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表决票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
但股东累计投出的票数不得超过其所享有的总票数;
(三)获选独立董事按提名的人数依次以得票数高者确定。因获选的独立
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所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重新提名并在下次股东
大会上重新选举以补足人数;因票数相同使得获选的独立董事超过公司拟选出的
人数时,应对超过拟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票数相同的候选人进行新一轮投票选
举,直至产生公司拟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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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独立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
项向股东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声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
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
于《指导意见》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
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职权
第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具有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重大关联交易(指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
联交易、与关联人达成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
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如上述提议
未被采纳或相关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向股东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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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
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工作
机构中,独立董事在委员会成员中所占比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
(四)公司当年盈利但年度董事会未提出包含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预案;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
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七)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它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以书面方式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
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
立董事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当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向股东披
露。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
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当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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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生产经营或者从事损害本公
司利益的活动;
(六)未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不得参与或进行关联交易;
(七)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八)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九)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十)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一)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二)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三) 未经股东大会决议,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公司的机
密信息,但是,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公众利益的要求、或该董事本
身的合法利益要求的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
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
的要求,商业活动不得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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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况;
(四)亲自行使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
受他人操纵;除非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根据股东大会作
出的决议,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予他人行使;
(五)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
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
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
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向全体股东披露。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履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
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
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或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
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的,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
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
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办理公告事宜。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
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股东大会上向股东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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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
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
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
数。
第三十条 除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原则上适用于公司经国家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核准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情形外,独立董事应遵守本制度约定的其
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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