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海饲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3月)2022-03-08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设
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审查内部控制制度等。
第二章 委员会的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 3 人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少有一
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 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一人,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
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
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
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1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七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在任期届满
前,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八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建立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的内容至少包
括:
(一)对公司财务报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提出分析和评价意
见;
(二)评价公司在关联交易和收购、出售资产过程中是否遵守公平原则,
有无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有);
(三)提出外聘、解除会计师的建议,评估会计师的服务质量及所收费用
的合理程度;
(四)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咨询机构
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2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委员代其行使职权。主任委员
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
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二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改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
聘的建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四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五条 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
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
3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
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上市后,委员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四次,分别在第一季
度、期中、第三季度、期末财务报告定稿前召开,主要内容是复核公司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第十七条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召开
临时会议:
(一)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时;
(二)委员会对某些重大事项认为需要聘请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律
师提出专业意见时;
(三)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第十八条 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应提前五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建议讨论
的主要事项,用传真、快递、挂号邮寄、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的方式告知委员会
成员。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时限为召开日前三天。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
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
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字或盖章。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委员会
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所
有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字。
4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