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海饲料: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3月)2022-03-08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
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研究、草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为
董事会提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委员会的构成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委员候选人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三分之一的董事提
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董事会在委
员范围内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第七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薪酬与考核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
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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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
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八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在任期届满
前,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九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
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组织评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和绩效考评;
(三)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委员会应当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制度,工作报告的内容至
少应包括: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
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二)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情况;
(三)总结报告期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检查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
况一致;
(五)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咨询机构
和专业人员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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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主任委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
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三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纠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五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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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
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定期会议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日内召开,主要内容是审
查上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薪酬激励方案的执行情况;根据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提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奖励议案;研究拟订下一年度薪酬
及考核计划;其他需提交委员会讨论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召开
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提议时;
(二)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
第十九条 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应提前五至十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建议
讨论的主要事项,用传真、快递、挂号邮寄、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委
员会成员。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时限为召开日的前三天。
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委员会委员应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
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
盖章。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委员会提请
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
所有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字。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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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决定
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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