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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粤海饲料: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2年3月)2022-03-08  

                                             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粤海饲料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
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
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
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的构成

       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并由董事会在委
员范围内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
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
责。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证券法务中心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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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
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予以搁置。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至十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
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
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委员
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
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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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
十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
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工作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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