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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道信息: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023-01-1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一年九月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GUANG DONG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香港中旅大厦21-25层 邮政编码(P.C.):518048
21-25/F, China Travel Service Tower, 4011 Shennan Avenue,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0086-755-83025555 传真(Fax):0086-755-83025068

                                 网址 http://www.huasha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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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受发行人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法律顾
问,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
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
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
法律法规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了《广东华商律师事务
所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亿道信
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
师工作报告》”)。

    鉴于发行人聘请的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
下简称“信永中和”)已对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及 2021
年 1-6 月(以下简称“三年一期”或“报告期”)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
于 2021 年 9 月 22 日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XYZH/2021SZAA50091 号”《深
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
“XYZH/2021SZAA50098 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XYZH/2021SZAA50099
号”《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专项说明》、“XYZH/2021SZAA50100 号”《差
异比较表专项说明》、“XYZH/2021SZAA50101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
的专项说明》,发行人对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作了相应的修改(以下简称“本
次修改”)。本所律师根据《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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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规定和要求,对于发行人
本次修改有关的重要事项进行了审查,对自《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称“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发生的或变化的重
大事项,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不一致
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提及内容,以《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为准。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
所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与《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术语和定义具有
相同的含义,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部分数据的合计数与所列数值直接相加之和如在尾
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
查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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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董事会、
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本次发
行有关事宜已经获得了内部权力机构的批准,且批准仍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本
次股票发行并上市尚待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和证券交易所同意。



二、 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中披露了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依法设立且合
法存续;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不存在
依法应予终止的情形,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系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并上市仍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实质条件

    1.根据发行人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发行方案,发行人本次
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
份具有同等权利,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及第一百
二十七条的规定。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依法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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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及相关职能部门,并设立有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及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机构,相关部门及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
项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与国泰君安签订的《承销协议》,发行人已聘请国泰君安
为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
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有关公开发行新
股的下列条件: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组织结构图、《公司章程》《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内部控制制度等文件以及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已
依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并在
董事会下设置了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
个专门委员会,依法选举了独立董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业务设置了相关的
职能部门,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一)项的规定。

    (2)本所律师经审阅《审计报告》《税收完税证明》、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报告、纳税申报文件、主管税务部门证明等文件,基于本所律师作为非财
务专业人员的理解和判断,认为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符合《证券法》第
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差异比较表专项说明》《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及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发
行人共同实际控制人取得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以及书面声明承诺,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共同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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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经本所核查,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详见《律师
工作报告》第二节之“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2)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系由亿道信息有限按照原账面净资产值折
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亿道信息有限成立之日
计算。深圳弘亿系于 2008 年 12 月 25 日在深圳市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后更名为亿道信息有限,自深圳弘亿设立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
人持续经营时间已超过 3 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

    (3)经查阅发行人设立、历次增资时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信永中
和出具的《历次验资报告的专项复核报告》,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足;
发行人系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而来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承继了亿道信
息有限的全部财产,不存在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的情形;根据
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财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
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4)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文件,发行人的生
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
《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5)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营业务为笔记本
电脑、平板电脑及其他智能硬件等终端电子设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均
高于 90%,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根据发行人的
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最近三年一期内,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
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
规定。

    (6)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以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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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1)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
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详见《律师工作报告》第二节之“十四、发行
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符合《首发办法》第十
四条的规定。

    (2)经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的辅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查表及发行人股东
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均能够忠实、勤
勉履行职务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①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

    ③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制定并实施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
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
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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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根据发行人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发行人承诺,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①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
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
行核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
者伪造、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6)发行人的《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草案)》中已明确对外担保的
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金管理制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书
面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有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
他方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1)根据《审计报告》并经发行人确认,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
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
条的规定。

    (2)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
有效的,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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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根据《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
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
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永中和为其财
务报表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
定。

       (4)根据《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
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
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选用了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存在随意
变更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
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
十六条的规定:

       ①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
过 3,000 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计算);

       ②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的营业收
入,累计超过 3 亿元;

       ③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10,533.45 万元,超过 3,000 万元;

       ④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无形资产(扣除土
地使用权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

       ⑤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根据《纳税鉴证报告》及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证明,发行人能
够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
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

       (8)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审计报告》,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
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符合《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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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根据《审计报告》《招股说明书》等申报文件和发行人承诺,经本
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
要信息,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
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0)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陈述,发行人不存在下列影响持续盈
利能力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
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
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
投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
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
发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股
票发行并上市尚待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和证券交易所同意。



四、 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设立情况。经本所律师
核查,发行人系由亿道信息有限于 2015 年 12 月 14 日整体变更设立而来,发
行人的设立在程序、资格、条件、方式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发行人的设立不存在潜在法律纠纷和风险;发行人设立过程中有关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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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验资均已履行了必要程序;发行人设立会议的召开程序与所议事项符合
《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有效,不存在潜在的法
律纠纷和风险。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独立性,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务、人员、机构及财务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
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的独立性未发生不利变化,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符合独立性的要求。



六、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一)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1.发行人的发起人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发起人的情况。经本所
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发起人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2.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华芯远景、亿道合创合伙人发生变更,
宝安区引导基金公司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具体如下:

       (1)华芯远景

       2021年8月,华芯远景合伙人发生变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华芯远景合伙人情况如下:

                                           合伙人类
序号             合伙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型
         青岛华芯量子创业投资管理中心      普通合伙
 1                                                      1,397.4747      1.0000
                 (有限合伙)                  人
         平潭建发伍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                                                     13,000.0000      9.3025
                 (有限合伙)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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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限合伙
 3         义乌市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12,000.0000         8.5869
                                            人
        上海科创中心一期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
 4                                                    11,000.0000         7.8713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人
        珠海恒岩锦轩创业投资基金(有限    有限合伙
 5                                                    11,000.0000         7.8713
                    合伙)                  人
        重庆产业引导股权投资基金有限      有限合伙
 6                                                    10,000.0000         7.1558
                  责任公司                  人
        江苏溧阳光控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7                                                    10,000.0000         7.1558
                (有限合伙)                人
        佛山任君盈优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8                                                     9,937.8400         7.1113
                (有限合伙)                人
                                          有限合伙
 9          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8,000.0000         5.7246
                                            人
        嘉兴骅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10                                                    8,000.0000         5.7246
                  (有限合伙)              人
        北京韦威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      有限合伙
 11                                                    6,500.0000         4.6512
                      伙)                  人
        青岛半导体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      有限合伙
 12                                                    5,000.0000         3.5779
                业(有限合伙)              人
        上海弗艾弗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有限合伙
 13                                                    5,000.0000         3.5779
                    限合伙)                人
        上海大宁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    有限合伙
 14                                                    5,000.0000         3.5779
                      司                    人
        珠海云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      有限合伙
 15                                                    4,000.0000         2.8623
                      伙)                  人
        矽力杰半导体技术(杭州)有限公    有限合伙
 16                                                    3,000.0000         2.1467
                      司                    人
                                          有限合伙
 17           广汽资本有限公司                         3,000.0000         2.1467
                                            人
        上海铭钜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    有限合伙
 18                                                    3,000.0000         2.1467
                    限合伙)                人
        厦门建发新兴产业股权投资拾伍      有限合伙
 19                                                    3,000.0000         2.1467
            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人
        江苏金太阳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      有限合伙
 20                                                    3,000.0000         2.1467
                      司                    人
        佛山任君云睿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1                                                    2,850.0000         2.0394
                  (有限合伙)              人
        佛山任君盈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22                                                    2,062.1600         1.4756
                  (有限合伙)              人
                       合   计                        139,747.4747       100.0000
       (2)亿道合创

       2021年8月,亿道合创合伙人发生变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亿道合创合伙人情况如下:

序号       合伙人姓名或名称         合伙人类型   出资额(万元)      权益占比(%)



                                      5-1-2-1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深圳市亿道控股有限公司   普通合伙人   134.5031           16.8382
 2              陈   粮          有限合伙人   95.3000            11.8264
 3              乔敏洋           有限合伙人   70.0000            6.9917
 4              金伟杰           有限合伙人   56.3000            5.8109
 5              陈青平           有限合伙人   47.0000            4.5857
 6              梁思磊           有限合伙人   46.4969            7.0841
 7              胡   伟          有限合伙人   33.5000            3.3597
 8              彭诗怡           有限合伙人   33.5000            3.3597
 9              过芳秀           有限合伙人   32.3000            3.2507
 10             刘   烈          有限合伙人   32.0000            3.0331
 11             吴国清           有限合伙人   29.0000            2.9510
 12             谭静芳           有限合伙人   27.0000            2.6425
 13             朱   宝          有限合伙人   26.3000            2.7057
 14             朱乐意           有限合伙人   26.3000            2.7057
 15             蔡欢媛           有限合伙人   26.3000            2.7057
 16             王   洪          有限合伙人   21.3000            2.3150
 17             覃   孟          有限合伙人   20.3000            2.1608
 18             李文彦           有限合伙人   20.3000            2.1608
 19             胡小波           有限合伙人   18.0000            2.0153
 20             陈玉平           有限合伙人   17.3000            1.6981
 21             周璞飞           有限合伙人   15.8000            1.4667
 22             曾小林           有限合伙人   14.0000            1.3983
 23             张妙琼           有限合伙人   11.3000            1.1531
 24             邱洪源           有限合伙人   11.0000            1.3162
 25             赵   红          有限合伙人    8.0000            0.8534
 26             王红燕           有限合伙人    5.0000            0.7712
 27             陈严炜           有限合伙人    5.0000            0.7712
 28             晏冬梅           有限合伙人    5.0000            0.7712
 29             郭剑雄           有限合伙人    4.0000            0.6170
 30             黄耀贤           有限合伙人    3.4000            0.3722
 31             吴亦文           有限合伙人    2.0000            0.3085
                     合   计                  897.5000          100.0000

      (3)宝安区引导基金公司


                                   5-1-2-1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21年8月,宝安区引导基金公司注册地址发生变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宝安区引导基金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海滨
社区宝兴路6号海纳百川总部大厦A座12层”。

    (二)发行人系由亿道信息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
以其在亿道信息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验资
等法定程序。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的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

    (三)发起人以其在亿道信息有限的经审计的净资产出资,不存在发起人
将其全资附属企业或其他企业先注销再以其资产折价入股和以在其他企业中
的权益折价入股的情形。

    (四)发行人系由亿道信息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亿道信息
有限的资产、业务和债权、债务概由发行人承继,不存在法律障碍或潜在纠纷。

    (五)发行人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的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
的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最近一年发行人新增股东的
情况未发生变化。

    (六)发行人机构股东中“三类股东情形”的核查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
等“三类股东”的情形。

    (七)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核查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备
案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东中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情况未发生变化。

    (八)关于股东之间对赌协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的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股东之间对赌协议等特殊
协议或安排的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东之间对赌协
议等特殊协议或安排的情况未发生变化。



                               5-1-2-1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九)发行人的国有股东及国有股权管理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国有股东及国有股权管理
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国有股东及国有股权管理情况
未发生变化。

       (十)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的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
发生变化。



七、 发行人股本及其演变

       (一)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情况

       发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已经发起人所签署的《发起人协议》
和《公司章程》确认,办理了验资和工商登记手续。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
行人设立时的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纠纷及风
险。

       (二)发行人的历次重大变更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股权变动情
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
历次股权变动合法有效,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股权变动
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股本演变有关的验资复核

       2021 年 5 月 20 日 , 信 永 中 和 出 具 《 历 次 验 资 报 告 的 专 项 复 核 报 告 》
(XYZH/2021SZAA50050),对发行人2008年11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验
资报告进行了复核。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本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的股份质押情况

       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5-1-2-1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发行人股东不存在将其所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对外设定质押担保的情况,不存在
因股东股份担保而可能引致的法律风险问题。

       (四)发行人的委托持股情况

       经本所律师的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及股东承诺,深圳弘亿、亿道信息有
限及发行人股东历史上不存在委托持股情形。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发行人股权清晰,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范围未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
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经营的情况未发
生变更。

       (三)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取得的业务许可及认证证书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取得的业务
许可及认证证书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分子公司
新增 3 项 CCC 认证证书,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证书编号               产品名称             证书到期日期
 1       亿道信息    2021010902406401          笔记本电脑             2025.11.30
 2       亿道信息    2021010902406024      8.0 英寸平板电脑           2025.7.29
 3       次元之造    2021010902407901     V2 二合一平板电脑            2026.6.7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
1-6 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 106,242.49 万元、110,906.20 万元、191,122.12 万元、
127,330.00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99,590.86 万元、102,798.91 万元、

                                    5-1-2-1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83,129.21 万元、123,836.86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93.74%、92.69%、95.82%、97.26%。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
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
经营状况稳定;根据法律、法规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不存在需
要终止的情形,其法人内部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机制相对完善;其合法拥有与
经营有关的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经营
方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经
营范围仍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发行人的主营业
务未发生过变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发行人在持续经营方面不存在法律
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1.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
变化,1 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因股权变动发生变化,具体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 称           持股比例           任职情况        设立时间
                                                  钟景维担任董事
          深圳市亿兆互联技   亿道控股子公司上海   长兼总经理兼法
  1                                                                  2017.2.27
              术有限公司       亿道持股 100%      定代表人、石庆担
                                                      任董事
       2. 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1-2-1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
有发行人股份比例发生变更,具体如下:

序号      关联方姓 名         与发行人 的 关联关系      直接与间 接 合计持股 比 例( %)
 1          马保军                   股东                           10.3544
 2          刘远贵                   股东                            5.9200



       3. 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除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其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
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未发生变更。

       4.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发生变更。

       5. 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控股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未发生变更。

       6.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有 9 家发生变
更,具体如下:

序
           关联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变化情况
号
       上海松鼠课堂人工智       公司董事陈洪武     公司董事陈洪武于 2021 年 7 月 9 日卸
 1
         能科技有限公司           担任其董事             任董事,解除关联关系
       网帅科技(北京)有限     公司董事陈洪武     公司董事陈洪武于 2021 年 6 月 18 日卸
 2
               公司               担任其董事             任董事,解除关联关系
       深圳睿心智能医疗科       公司董事陈洪武     公司董事陈洪武于 2021 年 8 月 18 日卸
 3
           技有限公司             担任其董事             任董事,解除关联关系
 4     明度智云(浙江)科技     公司董事陈洪武     浙江明度智控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5-1-2-18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有限公司             担任其董事               7 月 8 日变更公司名称
       北京万里红科技有限       公司董事陈洪武      北京万里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1
 5
               公司               担任其董事              年 8 月 18 日变更公司名称
       芯瑞微(上海)电子科     公司董事王林担      深圳市芯瑞微电子有限公司于 2021 年
 6
             技有限公司             任其董事                9 月 7 日变更公司名称
       威讯柏睿数据科技(北     公司董事陈洪武      公司董事陈洪武于 2021 年 7 月 6 日担
 7
           京)有限公司           担任其董事                任其董事,新增关联方
       华芯(嘉兴)智能装备     公司董事王林担      公司董事王林于 2021 年 7 月 27 日担任
 8
             有限公司               任其董事                 其董事,新增关联方
       英诺达(成都)电子科     公司董事王林担      公司董事王林于 2021 年 8 月 13 日担任
 9
             技有限公司             任其董事                 其董事,新增关联方
       7. 其他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其他关联方未发生变化。

       8. 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关联方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报告期内曾经存在的关联方新增
3 家,具体如下:

序号        关联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变化情况
        上海松鼠课堂人工智能     公司董事陈洪武担任其      公司董事陈洪武于 2021 年 7 月
 1
            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              9 日卸任董事,解除关联关系
        网帅科技(北京)有限     公司董事陈洪武担任其      公司董事陈洪武于 2021 年 6 月
 2
                公司                     董事              18 日卸任董事,解除关联关系
        深圳睿心智能医疗科技     公司董事陈洪武担任其      公司董事陈洪武于 2021 年 8 月
 3
              有限公司                   董事              18 日卸任董事,解除关联关系
       (二)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的确认及本所律师的核查,除已出具律师文件
披露的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于 2021 年 1-6 月新增的主要关联交易如下:

       1.关联担保

                                                                                 单位:元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
     担保方名称         担保金额/限额          主债权期限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
                                                                             毕
亿道控股、亿道
信息、张治宇、
伍丽、钟景维、                                                               否
                        50,000,000.00      2021.4.14 至 2022.4.8
韦宝燕、石庆、
杨柏英、马保军、
      古锐
张治宇、石庆、          280,000,000.00     2021.4.6 至 2033.3.30             否


                                         5-1-2-1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钟景维

    2.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薪酬

    2021 年 1-6 月,公司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报酬金额为 199.98 万元。

    注:关键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向其他关联方自然人支付薪酬

    2021 年 1-6 月,公司向在公司任职的其他关联方自然人支付报酬金额为
48.37 万元。

    4.关联方资产转让

    亿道控股于 2021 年 1 月 11 日将第 5398278 号等共计 32 个商标无偿转让
给发行人,商标专用权完全归发行人所有,亿道控股停止使用。

    (三)发行人有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规定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有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的
规定,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为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
避免不正当交易提供了适当的法律保障。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有关关联交易
决策程序的规定未发生变化。

    (四)发行人就关联交易进行的决策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关联交易遵守市
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履行了规定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且发行人独
立董事亦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避免关联交易的措施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避免关联交易的措施,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采取必要的措施规范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补充核查期
间,发行人避免关联交易的措施未发生变化。

    (六)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投资的企业同业竞争情况

                                5-1-2-2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投资
的企业同业竞争情况,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的主营业务或拟开展的主营业务均不存在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
的情形,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
竞争。补充核查期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投资的企业同业竞争情况未
发生变化。

    2. 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同业竞争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
方同业竞争情况,本所律师核查确认,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同业
竞争情况未实际开展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补充核查期间,
其他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方同业竞争情况未发生变化。

    (七)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已作出不从事同业竞争承诺,
发行人采取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合法有效。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避免同业
竞争的措施未发生变化。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情况。

    (一)发行人的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等资料,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未发
生变化。

    (二)注册商标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并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新增境内注册商标 1 项,具体情况如下表:



                               5-1-2-2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序                                                          使用商                     取得
         商标图形       商标名称    商标权人     注册号                 有效期限
号                                                          品类别                     方式
                                                                        2021.7.7 至    原始
1                         图形      次元之造    50804459       9
                                                                         2031.7.6      取得

         (三)专利权

         1. 发明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其及子公司
    拥有的发明专利未发生变化。

         2. 实用新型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新增实用新型专利 1 项,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                     专利                                                       取得
           专利名称                    专利号              证书号       申请日
    号                     权人                                                       方式
         一种消除 VR 设
                           亿境                       第 14002812                     原始
     1   备语音噪声的              ZL202022467845.5                    2020.10.30
                           虚拟                            号                         取得
             电路
         3. 外观设计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新增外观设计专利 1 项,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                     专利                                                       取得
           专利名称                    专利号              证书号       申请日
    号                     权人                                                       方式
           三防手持机      亿道                       已授权,未取                    原始
     1                             ZL202130183540.9                     2021.4.1
             (T40)       信息                         得证书                        取得
         4. 境外专利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拥有的境外专利未发生变化。

         (四)域名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
    有的域名未发生变化。




                                           5-1-2-2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五)软件著作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并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4 项,具体情况如下表:

  序                      著作                            取得                 首次发表
           软件名称               证书号       登记号             完成日期
  号                      权人                            方式                   日期
        基于高通平台
        的关机状态下             软著登字
                          亿多                2021SR      原始
   1    充电状态控制             第 7906431                       2021.1.16    2021.1.18
                          软件                1183805     取得
        和提示系统软                 号
            件 V1.0
        亿多基于 Linux
                                 软著登字
        平台的 SPI 接口   亿多                2021SR      原始
   2                             第 7906430                       2021.1.5        2021.1.8
        小屏点屏系统      软件                1183804     取得
                                     号
          软件 V1.0
            亿多基于
        Android 开发的           软著登字
                          亿多                2021SR      原始                 2020.10.2
   3    4G 与以太网共            第 7939460                       2020.9.24
                          软件                1216834     取得                     6
          存系统软件                 号
              V1.0
            亿多基于
        RK3399 平台的            软著登字
                          亿多                2021SR      原始
   4    EMMC 新增分              第 7943817                       2021.1.17    2021.1.18
                          软件                1221191     取得
        区数据加密系                 号
          统软件 V1.0
       (六)主要生产经营设备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主要生
 产经营设备为电子设备、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办公设备及其他经营所必备的
 资产,发行人系通过购买等方式取得其上述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根据本所律师对上述财产的权属凭证、证明材料的核查及经发行人确认,
 发行人对上述财产具有合法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

       (七)不动产租赁情况

       1. 境内不动产租赁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新增的境内不动产租赁情况如下:

                                                                                     房屋租
序 承租                                                 租赁面 用
            出租人        租赁地址         房产证号                    租赁期限      赁凭证
号 人                                                   积(㎡) 途
                                                                                     登记备


                                        5-1-2-2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案号
             深圳市美     深圳市宝安区                                                  深房租宝
                                           深房地字                       2021.8.27
      亿道   生慧谷孵     大宝路 83 号美                  1,491.5   厂                     安
1                                          第 5000357                        至
      数码   化管理有     生慧谷科技园                       5      房                  20210944
                                             455 号                       2023.9.12
               限公司     8 栋秋谷三楼                                                     42
             浦京微沃
                          深圳市坪山区     粤(2018)
             生物科学
      亿道                龙田街道老坑      深圳市不                厂    2021.9.1 至
2            院运营(深                                                                    /
      软件                社区锦绣中路      动产权第         /      房     2022.6.30
             圳)有限公
                            9号1栋         0042336 号
                 司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亿道信息与出
    租人浦京微沃生物科学园运营(深圳)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就位于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老坑社区锦绣中路 9 号 1 栋 901-9 的租赁房产
    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2. 境外租赁房产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新增的境外不动产租赁情况如下:

        台湾亿道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向出租人秀育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承租新北市
    汐止区新台五路一段 97 号 18 楼的房屋,租期自 2021 年 5 月 1 日至 2023 年 5
    月 15 日止,秀育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为租赁物之所有权人,有合法出租租赁物
    之权利。

        (八)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子公司深圳市亿道软件技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道软件”),亿道软件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深圳市亿道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WQG324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                                       张治宇
        注册资本                                      500.00 万元
        实缴资本                                      100.00 万元


                                           5-1-2-2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成立日期                                2021 年 7 月 21 日
    营业期限                          2021 年 7 月 21 日至无固定期限
                      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老坑社区锦绣中路 9 号兴源鼎新科技园厂房
        住所
                                                1 栋 901
                      一般经营项目是: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软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
    经营范围
                      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
                                                是:无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亿道软件的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表: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深圳市亿道数码技术有限公
   1                                              500.00               100.00
                       司
                合    计                          500.00               100.00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亿道软件未发生任何股权变更。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发行人的将要履行、正在履行重大合同

       1. 发行人主要借款及授信合同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主要借款及授
信合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正在履行的主要借款及授信合同变化如下:

       (1)亿道信息-交通银行 28,000 万元贷款

       2021 年 4 月 6 日,亿道信息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
称“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编号:交银坪 2021
亿道固字),借款金额为 28,000 万元,借款用途为亿道大厦项目建设或置换
资本金比例超投部分,借款期限为 2021 年 4 月 6 日至 2033 年 4 月 6 日,借款
利率以《额度使用申请书》记载为准。

       2021 年 4 月 6 日,亿道信息、张治宇、钟景维、石庆与交通银行深圳分
行签订《<固定资产贷款合同>补充协议》(编号:交银坪 2021 亿道固贷补充
01),将借款期限变更为自 2021 年 4 月 6 日至 2033 年 3 月 30 日。

       为保证上述《固定资产贷款合同》的履行,签署的相关担保合同如下:

                                       5-1-2-2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①2021 年 4 月 6 日,亿道信息与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抵押合同》(编
号:交银坪 2021 亿道固贷抵字),约定以亿道信息所有的“粤(2020)深圳
市不动产权第 0232108 号”不动产,为亿道信息在“交银坪 2021 亿道固字”
《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
56,000 万元。

    ②2021 年 4 月 6 日,张治宇、钟景维、石庆与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保
证合同》(编号:交银坪 2021 亿道固贷保字),为亿道信息在“交银坪 2021
亿道固字”《固定资产贷款合同》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
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 28,000 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亿道信息于 2021 年 4 月 15 日申请提款
7,423,271.12 元,借款期限至 2031 年 4 月 13 日,借款利率为贷款入账日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 LPR(五年以上)期限档次减百分点(0.05);亿道信息于 2021
年 5 月 17 日申请提款 5,922,476.88 元,借款期限至 2031 年 5 月 17 日,借款
利率为贷款入账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五年以上)期限档次减百分点
(0.05);亿道信息于 2021 年 7 月 8 日申请提款 1,211,033.71 元,借款期限至
2031 年 7 月 5 日,借款利率为贷款入账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五年以上)
期限档次减百分点(0.05)。

    (2)亿道数码-交通银行 10,000 万元授信

    2021 年 7 月 16 日,亿道数码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
称“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编号:交银深亿道数码
2021),授信额度为 10,000 万元,授信期限为 2021 年 7 月 16 日至 2022 年 7
月 8 日。

    为保证上述《综合授信合同》的履行,签署的相关担保合同如下:

    ①2021 年 7 月 16 日,钟景维、张治宇、石庆与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保
证合同》(编号:交银深亿道数码 2021 保字 01),为亿道数码在“交银深亿
道数码 2021”号《综合授信合同》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主
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②2021 年 7 月 16 日,亿道控股与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编

                                 5-1-2-2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号:交银深亿道数码 2021 保字 01),为亿道数码在“:交银深亿道数码 2021”
《综合授信合同》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
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③2021 年 7 月 16 日,亿道信息与交通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保证合同》(编
号:交银深亿道数码 2021 保字 01),为亿道数码在“交银深亿道数码 2021”
《综合授信合同》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
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基于上述《综合授信合同》,亿道数码已向交通银行深圳分行提交下述借
《款额度使用申请书》:

    ①2021 年 7 月 30 日,亿道数码向交通银行深圳分行提交《借款额度使用
申请书》,借款金额为 1,000 万元,借款期限至 2022 年 7 月 30 日,借款用途
为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周转,借款利率为贷款入账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年)
期限档次加 0.5%。

    ②2021 年 7 月 30 日,亿道数码向交通银行深圳分行提交《借款额度使用
申请书》,借款金额为 17,644,277.45 元,借款期限至 2022 年 7 月 30 日,借
款用途为用于公司日常经营周转,借款利率为贷款入账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一年)期限档次加百分点(0.5)。

    (3)亿道数码-招商银行 5,000 万元授信

    2021 年 8 月 5 日,亿道数码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
称:“招商银行深圳分行”)签订《授信协议》(编号:755XY2021023810),
授信额度为 5,000 万元,授信期间为 2021 年 7 月 28 日至 2022 年 7 月 27 日。

    为保证上述《授信协议》的履行,签署的相关担保合同如下:

    ①2021 年 8 月 5 日,亿道信息向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
销担保书》(编号:755XY202102381001),为亿道数码在“755XY2021023810”
号《授信协议》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
为人民币 5,000 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②2021 年 8 月 5 日,张治宇向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


                                 5-1-2-27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担保书》(编号:755XY202102381002),为亿道数码在“755XY2021023810”
号《授信协议》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
为人民币 5,000 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③2021 年 8 月 5 日,钟景维向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
担保书》(编号:755XY202102381003),为亿道数码在“755XY2021023810”
号《授信协议》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
为人民币 5,000 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④2021 年 8 月 5 日,石庆向招商银行深圳分行出具《最高额不可撤销担
保书》(编号:755XY202102381004),为亿道数码在“755XY2021023810”
号《授信协议》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
为人民币 5,000 万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发行人的重大销售及采购合同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及采
购合同,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未发生变化,新增正
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及采购合同如下:

      (1)销售合同

                                                                 合同金
 序号         客户名称           签订日期      销售产品类别      额(万    币别
                                                                 元)
            RN Chidakashi
  1       Technologies Private   2021.8.25      平板 PCBA         190.39   美元
               Limited
      (2)采购合同

                                                               合同金额
 序号           供应商           签订日期      采购内容                    币别
                                                               (万元)
        漳州万利达科技有限公              笔记本电脑外协加            人民
  1                              2021.7.8                   3,395.79
                  司                            工                      币
        漳州万利达科技有限公              笔记本电脑外协加            人民
  2                             2021.7.15                   6,457.25
                  司                            工                      币
    注:公司与漳州万利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总价包含委托加工物资、外协
加工费及万利达配套提供的组装料件价格。

      3. 对外担保合同



                                    5-1-2-28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对外担保合同如下:

    2021 年 6 月 26 日,亿道数码向联宝电脑(香港)有限公司出具《连带责
任保证函》(编号:EM04-2021-0440),约定亿道数码就联宝电脑(香港)有
限公司与数码国际订立的《亿道与联宝合作框架协议》及其相关附件、订单、
工作说明及其他相关附属文件项下买方对联宝电脑(香港)有限公司所负一切
债务,提供以联宝电脑(香港)有限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债权最高金额为 3,000 万美元。

    4. 建设工程合同

    经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新增建设工程合同如下:

    发行人于 2021 年 8 月 2 日与江苏天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署了《亿道大
厦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亿道大厦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金
额为 23,845.56 万元。

    5. 保荐协议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与国泰君安签订的保荐协
议的具体情况,补充核查期间,该协议未发生变化。

    (二)侵权之债

    根据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等文件资料,以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及其子
公司诉讼情况的网络检索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不
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重大债权债务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文“九、关
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
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1. 前五名其他应收款情况

    根据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5-1-2-2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余额为 17,735,022.79 元,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
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项情况如下:

                                                                            单位:元
                                                            占其他应收
                     款项                                   款项期末余   坏账准备期
   单位名称                  账面余额           账龄
                     性质                                   额合计数的     末余额
                                                            比例(%)
       WPI
                     保证
INTERNATIONAL               6,460,100.00       1-2 年         36.43      646,010.00
                       金
   (HK)LTD
深圳市朗华供应链     保证
                            3,326,000.00      1 年以内        18.75      166,300.00
   服务有限公司        金
深圳市世显科技有
                     定金   2,875,000.00      1 年以内        16.21      143,750.00
     限公司
深圳市欧灵科技有
                     定金   1,566,000.00      1 年以内         8.83       78,300.00
     限公司
深圳市美生慧谷孵                            1 年以内、1-2
                     押金   1,476,634.20                       8.33      176,150.19
 化管理有限公司                              年、2-3 年
     合计             -     15,703,734.20          -          88.55      1,210,510.19
    2. 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核查,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付款
账面余额为 44,000,493.69 元,主要是供应链垫资款、长期资产款、押金及保
证金等。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经发行人确认, 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上述
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系因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发
生,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



十二、 发行人的重大资产重组及收购兼并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未发生合
并、分立、增资、减资、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行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发行人亦无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重大资产出售或收购的安排或
计划。




十三、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5-1-2-30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情况。

    (二)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经
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公司章程未进行修改。

    (三)发行人用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章程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用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章程的制定
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未发生变化。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一)发行人的组织机构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组织机构,经本所律师
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组织机构未发生变更。

    (二)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议事规则,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议事规则未发生变更。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共召开了1次股东大会、3次董事会会议、1次监事
会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的会议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本所律师认为,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
署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5-1-2-3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四)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股
东大会及董事会历次授权行为或重大决策等行为均履行了《公司法》《公司章
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
决策程序,该等授权或重大决策行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五)发行人挂牌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挂牌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挂牌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未发生变化。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资格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具体情况及其任职资格,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内变化情况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报告
期内变化情况,经本所律师核查,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独立董事的情况,经本所
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职权
范围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




                               5-1-2-32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适用的主要税种、税率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收入为基础
                                                                   6%、9%、10%、
    增值税          计算销项税额,在扣除当期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后,
                                                                   13%、16%、17%
                                差额部分为应交增值税
                    按台湾税法规定计算的发票交易销售额*5% ,再扣
  台湾营业税        除因交易产生进货费用成本额的 5%,两者间的差额       5%
                                    为应交营业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                      7%
  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                      3%
地方教育费附加             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及消费税计缴                      2%
  企业所得税                         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缴                        注
    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 号)
的规定,本公司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
和 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
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的规定,本公司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发
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6%和 10%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3%、
9%。

    不同企业所得税税率纳税主体说明:

                                                  所得税税率
纳税主体名称
                    2021 年 1-6 月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亿道信息              15%                 15%                15%             15%
              注1
 信息国际           8.25%、16.5%       8.25%、16.5%       8.25%、16.5%    8.25%、16.5%
  亿多软件              25%                 25%                25%              -
  亿道数码              15%                 15%                15%             15%
              注1
 数码国际           8.25%、16.5%       8.25%、16.5%       8.25%、16.5%    8.25%、16.5%
              注2
 台湾数码               20%                 20%                20%              -
  次元之造              25%                 25%                25%             25%
  亿境虚拟              15%                 15%                15%             15%
    注 1:香港地区所得税(利得税)税率为 16.5%。依据香港《2018 年税务(修订)(第
3 号)条例》自 2018 年 4 月 1 日起,香港公司利得税两级制。公司不超过 200 万元港币

                                          5-1-2-33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应评税利润利得税税率为 8.25%,超过 200 万元部分按 16.5%征税。信息国际及数码国
际适用香港利得税两级制。

    注 2:台湾地区所得税(营所税)税率为 20%。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收优惠

    1. 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1]100 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按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亿
多软件按照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相关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2. 企业所得税

    (1)2016 年 11 月 21 日,亿道信息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19 年 12
月 9 日,亿道信息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核审核,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联合批准颁发的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944205750;根据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亿道信息 2016 年至 2021 年执行企业所得税率为 15%。

    (2)2015 年 11 月 2 日,亿道数码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2018 年 11 月
9 日,亿道数码已通过高新技术企业复核审核,取得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批准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
证书,证书编号 GR201844203953;根据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亿道
数码 2015 年至 2020 年执行企业所得税率为 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
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2021 年 1-6
月,亿道数码处于重新认定阶段,暂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3)2018 年 11 月 9 日,亿境虚拟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取得深圳市
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联合批准颁
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证书编号 GR201844203872;根据高新技术企业所得

                                   5-1-2-3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税优惠政策,亿境虚拟 2018 年至 2020 年执行企业所得税率为 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
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24 号)规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 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
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2021 年 1-6
月,亿境虚拟处于重新认定阶段,暂按 1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

      (4)根据 2020 年第 29 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
件企业 2019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依法成立且符合《财
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
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9 号)规定条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在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亿多软件按照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享受相关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2020
年为第一个获利年度,2020 年至 2021 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优惠,2022 年至
2024 年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纳税凭证以及信永中和出具的《审计报告》和《主要税
种纳税情况的专项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上述
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三)发行人的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1-6 月,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享受的主要财政补贴情况如下:

 序号     主体                        补贴项目                        金额(元)
  1                         2020 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                489,000.00
        亿道信息
  2                       宝安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100,000.00
  3                      2019 年 6-12 月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168,250.00
         亿道数
  4                      2020 年 1-6 月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资助            331,725.00
           码
  5                2021 年度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款(贷款贴息)     260,000.00

                                     5-1-2-35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6                         2021 工业扩大产能奖励项目              8,276,000.00
  7                        2020 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              748,000.00
  8       亿境虚           2020 年企业研究开发资助计划              181,000.00
  9         拟          2021 年第一批宝安区企业展位费补贴           227,600.00
          亿多软
  10                             增值税即征即退                     455,765.92
            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符合上述所对应金额的财政补
贴。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依法纳税情况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及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务违法
记录证明》以及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期间能够依法纳税,不存在因严重违法被税务部门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技术等标
准及劳动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情况

       (一)环境保护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建设项目环评
手续的取得情况,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手续的取得
情况未发生变更。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相关环评手续及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本所
律师认为,发行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充核查期间,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环境保护违法违规而受处罚的情形。

       (二)发行人的产品质量

       本所律师已在《律师工作报告》中披露了发行人取得产品质量认证证书情
况,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产品认证证书情况未发生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出具证明,确认发
行人在报告期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本




                                   5-1-2-36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违反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
法规而被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劳动社保和住房公积金情况

    2021 年 6 月,发行人为在册员工的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                          2021 年 6 月
                     员工总人数                           845
                      实缴人数                            831
                      缴纳比例                          98.34%
                      未缴人数                            14
    部分员工未缴纳社保的主要原因如下:(1)当月下旬新入职员工,于次
月开始缴纳,当月下旬离职员工,于次月停止缴纳;(2)个别员工因材料不
全导致当月未缴纳。

    2021 年 6 月,发行人为在册员工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如下:

                                                                 单位:人

                       项目                          2021 年 6 月
                     员工总人数                          845
                     实缴人数                            793
                     缴纳比例                           93.85%
                     未缴人数                             52
    部分员工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主要原因如下:(1)台湾当地员工未缴纳
住房公积金;(2)公积金账户问题导致发行人无法缴纳;(3)当月下旬新入
职员工,于次月开始缴纳,当月下旬离职员工,于次月停止缴纳。

    根据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补
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
法规而被处罚的情形。

    同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将来因报告期
内的劳务派遣用工事宜,被任何有权机构作出处罚或受到任何损失,实际控制
人将代其承担全部费用,或者在其必须先行支付该等费用的情况下,及时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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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全额补偿,以确保不会给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造成额外支出及遭受任何损失,
不会对其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发行人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部门、环保部门、城管部门、应急管
理部门、社保部门、住房公积金部门等主管单位出具的无违法违规证明,发行
人出具的书面承诺及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补充核查期间,发行人及
其子公司能够遵循市场监督、环保、安全生产、劳动人事等方面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运营,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运用未发生变更。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未发生变更,该目标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相一致,符合国家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本所律师进行核查所受到的限制

    根据中国相关诉讼法、《仲裁法》《行政处罚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且基
于中国法院、仲裁机构并无统一、公开的案件受理、审理的查询渠道,本所律
师对于发行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的股东、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总经理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情况的核查尚无法穷尽。

    本所律师通过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官方网站(http://zhixing.co
urt.gov.cn/search/)、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取得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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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书面说明或证明、陈述等方式对上述主体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及
行政处罚案件情况进行核查并得出核查结论,且依赖于相关方提供书面说明或
证明、陈述时严格遵守了诚实、信用原则。本《律师工作报告》结合案件事由、
所涉主体等因素,根据审慎原则和重要性原则对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和
行政处罚案件进行披露。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发行人 5%以上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1.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2019年3月22日,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以亿道信息、北京恒海基业科技
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起诉状,请求确认亿道信息生产销
售的“全坚固三防笔记本EM-X11及EM-X11G”侵犯了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
ZL201530265885.3、ZL201530265821.3、ZL201530266066.0的保护范围,并判
令 亿 道 信 息 停 止 生 产 销 售 被 控 侵 权 的 “ 全 坚 固 三 防 笔 记 本 EM-X11 及
EM-X11G”相关产品并赔偿损失。上述案件案号分别为“(2019)京73民初
375号”“(2019)京73民初377号”“(2019)京73民初378号”。

    2019年6月24日,亿道信息对名称为“带有便携电子计算机连接端子的键
盘用框体”的ZL201530265885.3号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
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月19日下发第4300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
定书,宣告维持专利权有效。2020年5月6日,亿道信息对上述涉案专利再次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0月23日下发第
4652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上述专利权全部无效。

    2019 年 6 月 21 日 , 亿 道 信 息 对 名 称 为 “ 便 携 电 子 计 算 机 ” 的
ZL201530265821.3号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
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月19日下发第4293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上
述专利权全部无效。

    2019 年 6 月 21 日 , 亿 道 信 息 对 名 称 为 “ 便 携 电 子 计 算 机 ” 的
ZL201530266066.0号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
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月20日下发第4300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上
述专利权全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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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4月16日,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就上述ZL201530265821.3号、
ZL201530266066.0号涉案专利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其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
定,并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亿道信息为第三人。上述案件案号分
别为“(2020)京73行初5282号”“(2020)京73行初5284号”。2021年6月
2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述案件原告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的诉讼
请求。2021年8月4日,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亿道信息为
被上诉人,分别就上述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2020)京73行初
5282号、(2020)京73行初5284号行政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请
求判令涉案专利有效。

       2021年1月20日,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就上述ZL201530265885.3号涉案
专利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国
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其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并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
审查决定,亿道信息为第三人,上述涉案专利的案号为(2021)京73行初6071
号。

       2021年2月5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分别作出“(2019)京73民初375号”
“(2019)京73民初377号”“(2019)京73民初378号”民事裁定书,鉴于松
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据以主张权利的涉案专利均已经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
无效,裁定驳回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的就上述涉案专利的起诉。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上述民事案件已审结,行政诉讼正在审
理中。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诉讼案件是发行人在其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
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实质性
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的诉讼、仲裁和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书面承诺,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不
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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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的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本所经办律师未参与《招股说明书》的制作,但参与了《招股说明书》与
《律师工作报告》有关章节的讨论工作并已审阅《招股说明书》,特别审阅了
发行人引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和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所引用的《律师工作报告》《法
律意见书》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
以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并无矛盾之处,《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会因为引用
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



二十二、 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经查验,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有关责任主体已作出相应的公
开承诺,并就摊薄即期回报影响及采取填补回报措施及股东未来分红事宜作出
相应的安排和规划,上述承诺、安排或规划均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二十三、 结论性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首次公开发行 A 股并上市的
主体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发行人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尚
需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和证券交易所同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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