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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亿道信息: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2月)2023-02-22  

                          深 圳 市亿 道信息股份有限公 司




董 事 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工 作细则




           二〇二三年二月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
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市亿道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公
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含)的独立董事或全体
董事的1/3以上(含)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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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
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 要评价
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 度绩效
考评;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
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 和自我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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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
特殊情况除外。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公司专业咨询顾问、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当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要求董事等有关高级管理人员
到会述职或接受质询,该等人员不得拒绝。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
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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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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