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铭科精技: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22-04-1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四)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目       录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 4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 4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 4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9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9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0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0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10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1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4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0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收购兼并 .......................................................................................... 22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3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 23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 23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 23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26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6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 27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7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 29

二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 29

二十三、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结论性意见 ...................................................................................... 29




                                                                    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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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四)

                                                      德恒 01F20170354-0009 号

 致: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本次发行上市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发管
 理办法》《深交所上市规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以及《业务管理办法》《执
 业规则》等有关规,本所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1 年 9 月 29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
(一)》”)。于 2021 年 10 月 23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铭科精技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二)》”)。于 2022 年 2 月 8 日出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
 所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三)》”)。


      鉴于天职国际对发行人 2019 年、2020 年及 2021 年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

 并出具了《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2]21 号,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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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简称“《审计报告》”)、《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天

 职业字[2022]21-1 号,以下简称“《内部控制鉴证报告》”)、《铭科精技股份有

 限公司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2]21-3 号,以下简称“《纳

 税情况审核报告》”)等报告。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相关情况进

 一步核查的基础上,出具《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构成《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
《补充法律意见(二)》《补充法律意见(三)》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
 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一)》《补充法律意见(二)》
《补充法律意见(三)》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相关释义继续适用于本
 补充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申报的必备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申报,并依法对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仅供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申报之目的使用,未经
 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作片面的、不完整的引述,也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承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深交所上市
 规则》《编报规则第 12 号》以及《业务管理办法》《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
 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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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决议
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授权尚在有效期内。发行人本
次发行尚待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在深交所上市
交易尚待取得深交所的审核同意。

      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系依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需要
终止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三、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拟发行的股票为每股面值为 1.00 元的普通股,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购每
股股份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公开发行新股并上市的条
件

     1.如《法律意见》“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
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选举了董
事、独立董事、监事、职工代表监事;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设立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
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规定。

     2.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归属于母公
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8,571.83 万元、10,344.31 万元、9,441.92 万元,归
属于母公司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分别为-531.90 万元、537.33 万元、279.90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9,103.73 万元、
9,806.98 万元、9,162.02 万元,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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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
《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
 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
 项的规定。

      5.发行人已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华林证券担任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符合
《证券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具有
 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

      2.发行人的规范运行

    (1)如《法律意见》“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
 规范运作”所述,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辅导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已对发行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发行上市前的辅导培训,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六
 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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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② 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 个月内受到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

     ③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
生产经营合法性以及营运效率与效果,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5)根据发行人的说明、相关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下列
情形:

     ① 最近 36 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 36 个月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

     ② 最近 36 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
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③ 最近 36 个月内曾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发行申请,但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
准;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或者伪造、
变造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

     ④ 本次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⑤ 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⑥ 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6)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公司章
程》《公司章程(草案)》均已明确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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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制定并
实施了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不存在资金被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
式占用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3.发行人的财务与会计

   (1)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
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2)根据《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天职国际已就此出具了无保留
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天职国际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首
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4)根据《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
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均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
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对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
均选用一致的会计政策,未发生随意变更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
四条的规定。

   (5)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已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符合《首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
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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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分别 8,571.83 万元、9,806.98 万元、9,162.02 万元,发行
人最近 3 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 3,000.00 万元;

     ②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
别为 11,686.29 万元、12,228.07 万元、8,481.85 万元,发行人最近三年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 5,000.00 万元;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74,459.79 万元、73,198.32 万元、 85,563.15 万元,发行人
最近三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 3.00 亿元;

     ③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为 10,605.00 万元,不少于 3,000.00 万元;

     ④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发行人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65,686.81 万元,其中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
为 189.79 万元,最近一期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28%,不高于 20.00%;

     ⑤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经审计的未分配利润为 24,952.82 万元,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7)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审核报告》和发行人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
纳税情况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依
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
不存在严重依赖,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8)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
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
有事项,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9)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和发行人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出具之日,发行人申报文件中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下列情
形:

     ①故意遗漏或虚构交易、事项或者其他重要信息;

     ②滥用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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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操纵、伪造或篡改编制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者相关凭证。

   (10)根据《招股说明书》《审计报告》和发行人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具备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首发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的下列情形: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
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
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 1 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
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
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 发行人的设立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设立情况未发生
变化。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资产独立完整,业
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
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严
重影响发行人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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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股东构成未发生变
化,仍具备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并办理了相应的工商登记
手续,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历次变动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股本未发生变更。

     八、 发行人的业务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公
司的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资质证书及认证证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经营所需的业务资质证
书及认证证书,该等业务资质证书及认证证书均在有效期限内。

    (三)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报告期内的主营业务
为精密冲压模具和金属结构件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未
发生重大变化。

     2.根据《审计报告》,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发行人的主营业务
收入分别为 71,504.54 万元、70,030.21 万元、80,182.83 万元,分别占发行人当期
营业收入的 96.03%、95.67%和 93.71%,发行人营业收入主要来自于主营业务,
主营业务突出。

    (四)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的经营活动

     根据《香港法律意见书》《泰国法律意见书》及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
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在香港投资设立铭科精技(香港)、

                                  5-1-5-1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铭科企业(香港)、茂盛工业(香港)、盛安精工(香港)、竹田盛安(香港),
通过竹田盛安(香港)控股竹田盛安(泰国)。经本所律师核查,除上述情形外,
发行人不存在在中国大陆以外的其他经营。

    (五)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影响其持续
经营的法律障碍。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关联方

     1.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制的关联企业不存在变化。

     2.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关系密切家庭成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
变化。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由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与关联方新增的主要关联交易(不包括发行人与子公司
以及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情况如下:

     1. 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度
浙江格朗吉斯盛安铝业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915.82
东莞市塘厦丁守钰货运服务部          运输服务                      83.20
上海春杭物流有限公司                运输服务                      33.86
东莞市登凯模具五金有限公司          接受劳务                      76.40
广州杉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采购商品                       6.35
东莞市恒达运输有限公司              运输服务                      123.22


                                 5-1-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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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度

浙江格朗吉斯盛安铝业有限公司                      销售商品                          96.63

浙江格朗吉斯盛安铝业有限公司                      提供劳务                         178.86

  (3)关联租赁情况

     ①    本公司作为出租方: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21 年度

 浙江格朗吉斯盛安铝业有限公司               房屋租赁                              63.15

     ②    本公司作为承租方:

                                                                                            单位:万元

          出租方              关联交易内容              租赁费定价依据                2021 年度

    夏录荣、夏慧茹                  房屋                     市场定价                     49.89

          夏慧茹                    车位                     市场定价                     4.99

     2.偶发性关联交易

  (1)关联担保

                        借款/担保                                       借款是否
                                           借款           借款
 担保方      被担保方     金额                                          已经清偿          担保期限
                                       起始日            到期日           完毕
                        (万元)
夏录荣、                                                                             主合同债务人履
杨国强、     铭科精技    800.00       2020/6/19         2021/6/18          是        行债务期限届满
蔡玲莉                                                                                 之日起 3 年
夏录荣、                                                                             主合同债务人履
杨国强、     铭科精技    100.00       2020/6/19         2020/9/22          是        行债务期限届满
蔡玲莉                                                                                 之日起 3 年
夏录荣、                                                                             主合同债务人履
杨国强、     铭科精技    100.00       2020/6/19         2020/12/22         是        行债务期限届满
蔡玲莉                                                                                 之日起 3 年
夏录荣、                                                                             主合同债务人履
杨国强、     铭科精技    150.00       2021/7/30         2021/10/29         是        行债务期限届满
蔡玲莉                                                                                 之日起 3 年
夏录荣、                                                                             主合同债务人履
             铭科精技   2,850.00      2021/7/30         2022/7/29          否
杨国强、                                                                             行债务期限届满

                                             5-1-5-1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蔡玲莉                                                                        之日起 3 年

                                                                            主合同债务人履
 蔡玲莉     武汉铭科   1,000.00     2020/5/6        2021/5/5        是      行债务期限届满
                                                                              之日起 2 年
                                                                            主合同债务人履
 蔡玲莉     武汉铭科    600.00      2021/2/4        2022/2/4        否      行债务期限届满
                                                                              之日起 2 年
                                                                            主合同债务人履
 蔡玲莉     武汉铭科    400.00     2021/6/23       2022/6/23        否      行债务期限届满
                                                                              之日起 2 年
                                                                            主合同债务人履
 蔡玲莉     武汉铭科    200.00     2021/8/17       2021/9/29        是      行债务期限届满
                                                                              之日起 2 年
                                                                            主合同债务人履
 蔡玲莉     武汉铭科   1,000.00    2021/10/27      2022/10/27       否      行债务期限届满
                                                                              之日起 2 年
                                                                            主合同债务人履
 蔡玲莉     襄阳铭科    500.00     2021/11/30      2022/11/30       否      行债务期限届满
                                                                              之日起 2 年
                                                                            主合同债务人履
杨国强、
            重庆铭科   1,000.00     2021/5/6        2022/5/5        否      行债务期限届满
蔡玲莉
                                                                              之日起 3 年
                                                                            主合同债务人履
杨国强、
            大连茂盛   1,000.00     2020/8/3        2021/8/3        是      行债务期限届满
蔡玲莉
                                                                              之日起 2 年
                                                                            主合同债务人履
杨国强、
            大连茂盛   1,000.00    2021/10/14      2022/10/13       否      行债务期限届满
蔡玲莉
                                                                              之日起 3 年

夏录荣、    铭科精技   2,500.00
                                   2020/11/25      2021/11/24       是         未约定期限
夏慧茹      (香港)   (港币)

夏录荣、    铭科精技    500.00
                                   2020/12/1       2021/11/24       是         未约定期限
夏慧茹      (香港)   (港币)

夏录荣、    铭科精技    782.97
                                   2020/12/28      2021/7/30        是         未约定期限
夏慧茹      (香港)   (港币)
            铭科精技     港币
 夏慧茹     (香港)   500.00 万   2021/11/24      2021/11/24       是         未约定期限
            有限公司       元
            铭科精技     港币
 夏慧茹     (香港)   500.00 万   2021/11/24      2021/11/24       是         未约定期限
            有限公司       元
            铭科精技     港币
 夏慧茹     (香港)   500.00 万   2021/11/24      2021/11/24       是         未约定期限
            有限公司       元
 夏慧茹     铭科精技     港币      2021/11/24      未约定期限       否         未约定期限


                                        5-1-5-1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香港)     500.00 万
             有限公司        元
             铭科精技       港币
 夏慧茹      (香港)     500.00 万      2021/11/24      未约定期限       否           未约定期限
             有限公司         元

     3.关联方往来余额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往来余额如下表所示:

     (1)应收项目

                                                                                         单位:万元
                                                                          2021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名称                          关联方
                                                                       账面余额          坏账准备

应收账款                       浙江格朗吉斯盛安铝业有限公司                    33.26            1.66

其他应收款                     浙江格朗吉斯盛安铝业有限公司                     4.53            0.23

     (2)应付项目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名称                      2021 年 12 月 31 日

      应付账款               浙江格朗吉斯盛安铝业有限公司                                   597.52

      应付账款                东莞市登凯模具五金有限公司                                     37.42

      应付账款                 广州杉木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3.52

     其他应付款               东莞市塘厦丁守钰货运服务部                                     31.99

     其他应付款                    上海春杭物流有限公司                                        9.47

      预收账款               浙江格朗吉斯盛安铝业有限公司                                    36.60

     4.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 年度

                      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554.10

    (三)同业竞争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与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5-1-5-1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一)对外投资

     2021 年 10 月 25 日,发行人合营子公司上海格朗吉斯盛安铝业有限公司变
更公司名称为浙江格朗吉斯盛安铝业有限公司,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浙江省嘉兴
市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杭州湾大道 777 号 1 幢 1 楼,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其颁
发了新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067773227E),变更后
浙江格朗吉斯盛安铝业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浙江格朗吉斯盛安铝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7067773227E
法定代表人             孙加洪
成立日期               2013 年 4 月 28 日
注册资本               1,500.00 万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合资)
营业期限               2013 年 4 月 28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               海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地址               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西塘桥街道杭州湾大道 777 号 1 幢 1 楼
                       设计、生产、销售铝热交换器的冲压零部件,铝热交换器领域内技
经营范围
                       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股东名称                 出资额         持股比例
                       盛安塑胶五金(上海)有限公司          750.00 万        50.00%
       股权结构
                       格朗吉斯铝业(上海)有限公司          750.00 万        50.00%
                                       合计                 1,500.00 万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上述变化情况外发行人
对外投资情况不存在其他变化。

    (二)土地使用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等文件,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已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他项权利情况未发生变化。

    (三)房屋所有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的
房屋所有权及他项权利情况未发生变化。

    (四)租赁土地及房产



                                        5-1-5-15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1.主要经营及生产场所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要房
屋租赁情况变化如下:

序                                                                                              变化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地点           面积(㎡)   租赁期限         用途
号                                                                                              情况
         东莞市
         仁豪物                                                                       员工
                              塘厦镇塘龙西路 7 号                    2021.12.01-
    1    业管理    东莞竹盛                               25.00                       活动      续租
                                 商业大楼 708 室                     2023.11.30
         有限公                                                                        室
           司
                              东莞市塘厦镇富康豪
                                                                     2021.10.13-
    2    崔梅花    东莞竹盛    庭 2 期 4 栋 1 单元       118.00                       宿舍      续租
                                                                     2022.10.12
                                     1403 房
                                                                                                到期
                              东莞市塘厦镇大道隆                     2020.11.08-                后不
    3    罗丽宏    东莞竹盛                               95.00                       宿舍
                                  福花园 9 栋 704                    2021.11.07                 再租
                                                                                                 赁

        (五)发行人的知识产权

        1.专利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专利证书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专利如下:

序                                       专利                           专利                    取得
                   专利名称                             专利号                      有效期
号                                       权人                           类型                    方式
                                         铭科                           实用                    原始
1          一种可调节式限位结构                 ZL202022343203.4                   2030.10.19
                                         精技                           新型                    取得
                                         铭科                           实用                    原始
2        一种防止拉料的压料板结构               ZL202022244885.3                   2030.10.10
                                         精技                           新型                    取得
                                         铭科                           实用                    原始
3           一种分体式码模垫脚                  ZL202022244884.9                   2030.10.10
                                         精技                           新型                    取得
                                         铭科                           实用                    原始
4         一种小切边冲头补强结构                ZL202022244883.4                   2030.10.10
                                         精技                           新型                    取得
                                         铭科                           实用                    原始
5           一种圆柱式限位挂钩                  ZL202022244882.X                   2030.10.10
                                         精技                           新型                    取得
                                         铭科   ZL202022343202.X        实用                    原始
6         一种拉冲式吊装斜楔结构                                                   2030.10.19
                                         精技                           新型                    取得
                                         铭科                           实用                    原始
7          一种凹模入子固定结构                 ZL202120454138.4                   2031.03.02
                                         精技                           新型                    取得
                                         铭科                           实用                    原始
8         一种方便进料的导料结构                ZL202120453927.6                   2031.03.02
                                         精技                           新型                    取得

                                             5-1-5-1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铭科                        实用                 原始
9          一种可调且稳定的成型结构          ZL202120453926.1            2031.03.02
                                      精技                        新型                 取得
                                      铭科                        实用                 原始
10         一种防侧向力的外导根结构          ZL202120453922.3            2031.03.02
                                      精技                        新型                 取得
                                      铭科                        实用                 原始
11         一种防止钢材刮花的浮料板          ZL202120453921.9            2031.03.02
                                      精技                        新型                 取得
                                      铭科                        实用                 原始
12         一种新型浮料定位导正架            ZL202120453863.X            2031.03.02
                                      精技                        新型                 取得
                                      铭科                        实用                 原始
13          一种可调节冲针固定块             ZL202120453851.7            2031.03.02
                                      精技                        新型                 取得
                                      铭科   ZL202120453849.X     实用                 原始
14            一种自动送料的模具                                         2031.03.02
                                      精技                        新型                 取得
                                      铭科                        实用                 原始
15      一种双联杆对向切边斜楔结构           ZL202120453931.2            2031.03.02
                                      精技                        新型                 取得
                                      苏州                        实用                 原始
16 一种汽车零部件生产用冲压设备              ZL202022715875.3            2030.11.19
                                      盛安                        新型                 取得
       一种汽车零部件加工用防锈处理   苏州                        实用                 原始
17                                           ZL202022714516.6            2030.11.19
                     装置             盛安                        新型                 取得
       一种汽车零部件加工打孔攻丝装   苏州                        实用                 原始
18                                           ZL202022714447.9            2030.11.19
                      置              盛安                        新型                 取得
                                      苏州                        实用                 原始
19      一种汽车零部件加工下料车床           ZL202022714375.8            2030.11.19
                                      盛安                        新型                 取得
       一种汽车零部件组装用辅助固定   苏州                        实用                 原始
20                                           ZL202022714181.8            2030.11.19
                     装置             盛安                        新型                 取得
       一种汽车零部件加工用焊接夹持   苏州                        实用                 原始
21                                           ZL202022714069.4            2030.11.19
                     装置             盛安                        新型                 取得
                                      苏州                        实用                 原始
22 一种汽车零部件生产用清洗装置              ZL202022713903.8            2030.11.19
                                      盛安                        新型                 取得
                                      苏州                        实用                 原始
23         一种汽车零部件翻转工装            ZL202022733117.4            2030.11.22
                                      盛安                        新型                 取得
       一种用于汽车零部件模具的精准   苏州                        实用                 原始
24                                           ZL202122086401.1            2031.08.30
                 定位打孔装置         盛安                        新型                 取得
       一种汽车零部件模具加工用夹持   苏州                        实用                 原始
25                                           ZL202122081843.7            2031.08.30
                     装置             盛安                        新型                 取得
       一种用于汽车零部件模具生产的   苏州                        实用                 原始
26                                           ZL202122078930.7            2031.08.30
                   抛光装置           盛安                        新型                 取得
                                      苏州                        实用                 原始
27         一种汽车排气系统焊接夹具          ZL202122162616.7            2031.09.07
                                      盛安                        新型                 取得
       一种新能源汽车电池盖板加工夹   苏州                        实用                 原始
28                                           ZL202122266994.X            2031.09.17
                    紧机构            盛安                        新型                 取得
                                      苏州                        实用                 原始
29      一种新能源电池盖板加工装置           ZL202122263763.3            2031.09.17
                                      盛安                        新型                 取得
       一种汽车排气管消音器生产用模   苏州                        实用                 原始
30                                           ZL202122263665.X            2031.09.17
                      具              盛安                        新型                 取得

31 3                                  大连                        实用                 原始
              一种侧向刺破模具               ZL202120817452.4            2031.04.20
       1                              茂盛                        新型                 取得



                                         5-1-5-1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武汉                        实用                 原始
32        冲床的废料收集装置               ZL202022848629.5            2030.11.29
                                    铭科                        新型                 取得
                                    武汉                        实用                 原始
33         扩管机的定位装置                ZL202022831966.3            2030.11.29
                                    铭科                        新型                 取得
                                    武汉                        实用                 原始
34           辅助上料托盘                  ZL202022831959.3            2030.11.29
                                    铭科                        新型                 取得
                                    武汉                        实用                 原始
35         冲床自动落料装置                ZL202022831956.X            2030.11.29
                                    铭科                        新型                 取得
                                    武汉                        实用                 原始
36        冲压机用多工位夹手               ZL202022831933.9            2030.11.29
                                    铭科                        新型                 取得
                                    武汉                        实用                 原始
37         卷收机用折弯装置                ZL202022826038.8            2030.11.29
                                    铭科                        新型                 取得
                                    武汉                        实用                 原始
38          冲压件清洗装置                 ZL202022826037.3            2030.11.29
                                    铭科                        新型                 取得
                                    武汉                        实用                 原始
39        冲床用自动送料装置               ZL202022826031.6            2030.11.29
                                    铭科                        新型                 取得
                                    武汉                        实用                 原始
40        冲压机安全防护装置               ZL202022826023.1            2030.11.29
                                    铭科                        新型                 取得
                                    武汉                        实用                 原始
41           物料传输装置                  ZL202022826015.7            2030.11.29
                                    铭科                        新型                 取得
                                    武汉                        实用                 原始
42    冲压件生产用机械手夹爪结构           ZL202022852926.7            2030.12.01
                                    铭科                        新型                 取得
                                    武汉                        实用                 原始
43       一种法兰板平整度检具              ZL202022852919.7            2030.12.01
                                    铭科                        新型                 取得
                                    武汉                        实用                 原始
44      用于生产汽车座椅的夹具             ZL202022846378.7            2030.12.01
                                    铭科                        新型                 取得
                                    武汉                        实用                 原始
45         一种线割定位夹具                ZL202022846360.7            2030.12.01
                                    铭科                        新型                 取得
                                    广州                        实用                 原始
46    一种汽车骨架的稳定冲压模具           ZL202120940137.0            2031.04.29
                                    增田                        新型                 取得
     一种汽车骨架管材的分步冲压模   广州                        实用                 原始
47                                         ZL202120940078.7            2031.04.29
                     具             增田                        新型                 取得
                                    广州                        实用                 原始
48 一种汽车仪表盘骨架的固定夹具            ZL202120925981.6            2031.04.29
                                    增田                        新型                 取得
                                    广州                        实用                 原始
49 一种高效率的汽车圆管件扩孔机            ZL202120923783.6            2031.04.29
                                    增田                        新型                 取得
     一种用于汽车仪表横梁总成的检   广州                        实用                 原始
50                                         ZL202120923774.7            2031.04.29
                测治具              增田                        新型                 取得
                                    广州                        实用                 原始
51    一种汽车骨架的冲孔翻边模具           ZL202121410014.2            2031.06.22
                                    增田                        新型                 取得
     一种汽车仪表横梁总成的多面焊   广州                        实用                 原始
52                                         ZL202121407068.3            2031.06.22
                接装置              增田                        新型                 取得

                                       5-1-5-18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广州                        实用                 原始
53 一种汽车仪表横梁焊接辅助结构            ZL202121407059.4            2031.06.22
                                    增田                        新型                 取得
                                    广州                        实用                 原始
54 一种汽车仪表横梁焊接辅助结构            ZL202121407053.7            2031.06.22
                                    增田                        新型                 取得
                                    广州                        实用                 原始
55 一种用于汽车圆管件的冲孔装置            ZL202121402244.4            2031.06.22
                                    增田                        新型                 取得
                                    东莞                        实用                 原始
56    一种减缓纵向冲击的冲压模具           ZL202121672506.9            2031.07.20
                                    竹盛                        新型                 取得
                                    东莞                        实用                 原始
57    一种折弯可调的薄板冲压模具           ZL202121672389.6            2031.07.20
                                    竹盛                        新型                 取得
                                    东莞                        实用                 原始
58     一种高精度成型的冲压模具            ZL202121671942.4            2031.07.20
                                    竹盛                        新型                 取得
                                    东莞                        实用                 原始
59 一种带限位组件的折弯冲压模具            ZL202121671941.X            2031.07.20
                                    竹盛                        新型                 取得
                                    东莞                        实用                 原始
60 一种可去毛刺的翻边孔冲压模具            ZL202121671917.6            2031.07.20
                                    竹盛                        新型                 取得
                                    东莞                        实用                 原始
61    一种带可旋转型腔的冲压模具           ZL202121671803.1            2031.07.20
                                    竹盛                        新型                 取得
                                    东莞                        实用                 原始
62      一种简易型冲压成型模具             ZL202121665463.1            2031.07.20
                                    竹盛                        新型                 取得
                                    东莞                        实用                 原始
63       一种防断裂的冲压模具              ZL202121665457.6            2031.07.20
                                    竹盛                        新型                 取得
                                    东莞                        实用                 原始
64    一种自动落料的冲压成型模具           ZL202121663408.9            2031.07.20
                                    竹盛                        新型                 取得
                                    东莞                        实用                 原始
65 一种可调整弯折角度的冲压模具            ZL202121663386.6            2031.07.20
                                    竹盛                        新型                 取得
     一种加工速度快且坏件率低的点   浙江                        实用                 原始
66                                         ZL202121383813.5            2031.06.20
                焊治具              盛安                        新型                 取得


     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软件著作权
情况未发生变化。


     3.商标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拥有的商标权情况
未发生变化。


     (六)主要经营设备

     根据《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拥有账面

                                       5-1-5-1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价值为 10,688.85 万元的机器设备、329.87 万元的运输工具、977.84 万元的电子
设备及办公设备。


     (七)在建工程

         根据《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的在建工程账面余额为 5,384.35 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项目                 2021 年 12 月 31 日账面余额(万元)

     1                在建厂房及配套工程                              4,051.40
     2                      在安装设备                                1,332.94
                           合计                                       5,384.35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一)重大合同


         1.销售合同

         公司与客户签署的销售合同主要为框架合同,具体交易金额以实际发生订单
为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新增正在履行的重大销售合同如下:

序       合同签                   合同    合同内容和
                   客户                                   其他条款           合同有效期
号       订主体                   名称       金额
                                        购买金属结构 收货与验收、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广州小
                                        件、模具,具体 价格及货款 年 12 月 31 日有效,若
         铭科精   鹏汽车     《零部件
1                                       产品规格型号、 支付、质量保 期满之前 90 天内双方
           技     科技有     采购合同》
                                        数量、价格以订 证、合同争议 无异议则自动延长 1
                  限公司
                                          单为准。         解决等     年,此后亦同。


         2.采购合同

         公司与供应商签署的合同主要为框架性采购协议,合同期限内公司根据具体
采购需求下订单给供应商。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签
署的正在履行的重大采购合同不存在变化。


         3.借款、授信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新增的银行借款、授信合同
如下:



                                            5-1-5-20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借款
               借款/授     合同名称      借款/授
序 人/被
               信银行/                   信额度     用途        签订日      期限          担保方式
号 授信                       /编号
               出租人                    (万元)
     人

                          《国家开发                购买
               国家开     银行人民币                原材
                                                                          2021/12/2
    铭科       发银行     资金借款合                料等        2021/1      8-202
1                                         3,000                                              /
    精技       广东省        同》;                 日常         2/28
                                                                           4/12/28
               分行       44102021012               经营
                            00090671                需求
                                                                                      蔡玲莉、铭科
               汉口银
                          《最高额融                                                  精技提供连带
               行股份                                                     2021/10/1
    武汉                  资协议》;                            2021/1                责任保证担
2              有限公                    7,543.27       /                 4-2024/1
    铭科                  DB20211012                            0/14
                                                                            0/14      保;武汉铭科
               司光谷
                          00000030-01                                                 以房产提供抵
               分行
                                                                                          押担保
                                                                                      蔡玲莉、铭科
               汉口银
                          《流动资金                                                  精技提供连带
               行股份                                                     2021/10/2
    武汉                  借款合同》                支付        2021/1                责任保证担
3              有限公                     1,000                           7-2022/1
    铭科                  HT20211012                货款        0/14
                                                                            0/27      保;武汉铭科
               司光谷
                            00000021                                                  以房产提供抵
               分行
                                                                                          押担保
                                                                                      蔡玲莉、铭科
               汉口银
                          《国内信用                                                  精技提供连带
               行股份                                                     2021/11/2
    武汉                  证开证合同》                          2021/1                责任保证担
4              有限公                      500          /                 5-2022/1
    铭科                  HT20211118                             1/25
                                                                            1/25      保;武汉铭科
               司光谷
                            00000005                                                  以房产提供抵
               分行
                                                                                          押担保
                                         HKD2,0
                                         00 万借
    铭科       中国银
                          L/CCA/207/2      款,                                       夏慧茹提供连
    精技       行(香                               营运        2021/1    未约定期
5                         0/100891-00/   HKD1,0                                       带责任保证担
    (香       港)有限                             需求        1/22          限
                           F/8850911     00 万可                                            保
    港)         公司
                                         透支额
                                             度
                                                                                      蔡玲莉、铭科
               汉口银     《国内信用
                                                                                      精技提供连带
               行股份     证卖方议付                                      2021/11/3
    襄阳                                            营运        2021/1                责任保证担
6              有限公     合作协议》;     500                            0-2022/1
    铭科                                            需求         1/30
                                                                            1/30      保;武汉铭科
               司光谷     HT20211129
                                                                                      以房产提供抵
               分行         00000128
                                                                                          押担保


       4.抵押、担保合同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新增及更新的抵押、担保合
同如下:

        合同                   担保/抵 担保/抵押    被担 担保额度         抵押
序号              合同名称/                                                        借款     担保期限
        类型                     押人    权人       保人 (最高融         物

                                             5-1-5-21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编号                                资额)            期限
                                                    (万元)
              《最高额房
                                  汉口银行                                     至主债务
              地产抵押合   武汉                                       2021/10/
        抵押                      股份有限   武汉                              清偿完毕
  1               同》                              7,543.27   房产   27-2022
        合同               铭科   公司光谷   铭科                      /10/27 后,抵押
             DB202110120
                                    分行                                       权消灭
                0000030
                                                                               主合同债
              《最高额保          汉口银行
                                                                      2021/10/ 务人履行
        保证    证合同》          股份有限   武汉
  2                      蔡玲莉                      4,400      /     27-2022 债务期限
        合同 DB202012170          公司光谷   铭科                      /10/27 届满之日
                0000023             分行
                                                                               起2年
                                                                               主合同债
              《最高额保          汉口银行
                           铭科                                       2021/10/ 务人履行
        保证    证合同》          股份有限   武汉
  3                                                  4,400      /     27-2022 债务期限
        合同 DB202012170   精技   公司光谷   铭科                      /10/27 届满之日
                0000021             分行
                                                                               起2年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新增的重大合同的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不存在
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导致不能成立或无效的情况。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及子公司相应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律师在公开网站查
询的结果并经发行人确认,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
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本补充法律意见
之“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中所述关联交易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不存在其他重
大债权债务关系和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和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款是发行人在正常生产经营中产生且在
合理范围内,合法有效,不存在重大的偿债风险,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
影响。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收购兼并


                                     5-1-5-22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根据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
不存在新增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重大资产变化行为。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对《公司章程》
进行过修改。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召开了 1 次董
事会会议和 1 次监事会会议。根据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等材料,
发行人董事会及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及财政补贴


   (一)发行人税种、税率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执行的主要
税种和税率的具体情况如下:

       税种                 计税依据                         税率/征收率
                                                 17.00%、16.00%、13.00%、7.00%、
      增值税         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
                                                   11.00%、10.00%、9.00%、5.00%
  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纳流转税税额                     7.00%、5.00%

    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税额                     3.00%、2.00%

  地方教育费附加         应纳流转税税额                     2.00%、1.00%
                                                25.00%、20.00%、15.00%、16.50%、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8.25%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
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


                                   5-1-5-2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税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审计报告》《纳税情况审核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
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新增税收优惠。
大连茂盛及武汉铭科分别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2021 年 12 月 3 日换发更新《高
新技术企业证书》,可继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中华人民共
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按 15.0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序 优惠
                   税收优惠依据           发证机关               发证时间              优惠内容
号 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大连市科学技术                                 15%.00 的
                                                           2021 年 10 月 22 日(原
        大连   ( GR202121200352/原   局、大连市财政局、                               税率征收
1                                                          2018 年 11 月 16 日签发
        茂盛       证书编号为: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                                 企业所得
                                                            证书到期复核换新)
                 GR201821200566)         市税务局                                        税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湖北省科学技术                                  15.00%的
                                                           2021 年 12 月 3 日(原
        武汉   ( GR202142004302/原   厅、湖北省财政厅、                               税率征收
2                                                          2018 年 11 月 15 日签发
        铭科      证书编号为你: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                                 企业所得
                                                            证书到期复核换新)
                 GR201842000769)         省税务局                                        税

        (三)财政补贴

         根据《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新增财政补贴情况
如下:

                                                                                       单位:元
序号               项目名称                       依据性文件                  2021 年 1-12 月
                                      《关于组织开展 2021 年度金普新区
          2018 年新认定高新企业技术
    1                                 科技创新主体培育项目申报工作的通           250,000.00
               补助/高企培育补助
                                      知》大金普科发〔2021〕11 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
    2          研发投入后补助款       助办法的通知》大科规划发〔2019〕           142,500.00
                                      30 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促发展工作
    3              稳岗补贴款                                                       32,844.41
                                      的通知》大人社发〔2021〕272 号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 通知公告 关于
          2020 年第二批科技创新券兑   公示 2020 年度第二批科技创新券拟
    4                                                                               17,340.00
                    付款项            结算结果的通知》、《2020 年度大连
                                      市科技创新券补助资金结算办法》


                                          5-1-5-2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
 5          以工代训就业补贴       厅关于明确职业                            14,500.00
                                   技能提升行动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
 6             稳岗返还款          落实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失业保险稳岗           1,830.60
                                   返还政策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四》
                                   《市经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 2021 年
       特色产业园区中小微企业厂    第一批工业倍增发展专项资金政策兑
 7                                                                           119,404.00
               房租金补助          现工作的通知》襄经信办〔2021〕27
                                   号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社
                                   会保障的意见(苏园管【2008】38 号)、
 8              征地补贴           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社           2,791.05
                                   会保障实施细则(苏园劳保【2008】
                                   30 号)
       贫困人口重点人群增值税减    广东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
 9                                                                           50,700.00
                      免           策指引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
       东莞商务局开拓境内外市场
 10                                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          42,100.00
                     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
                                   塘厦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塘厦镇科
       2021 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
 11                                技创新奖励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塘       10,000.00
                 定奖励
                                   府通字〔2019〕38 号)
       重点工业企业市场开拓项目    关于组织申报东莞市重点工业企业市
 12                                                                          114,700.00
           补贴(CZ390001)        场开拓扶持项目的通知
                                   东莞市关于延续实施稳岗扩围政策的
 13        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款      通知_通知公告_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          15,195.62
                                   会保障局 (dg.gov.cn)
       贫困人口重点人群增值税减    广东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
 14                                                                          36,400.00
                      免           策指引
                                   广州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广
 15        2017 年研发区补贴       州市支持企业设立研空开发机构实施          400,000.00
                                   办法》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6)6 号《广州市失业
 16     2020 年失业保险岗位补贴                                               3,314.92
                                   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实施办法》
                                   《关于海盐县 2021 年度第五批工业
 17      工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                                                40,000.00
                                   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的兑现公示》
                                   《关于做好 2021 年度失业保险稳岗
 18       2020 年度稳岗补贴款      返还有关工作的通知》盐人社(2021)        15,168.91
                                   77 号
                                   《关于进一步落实受疫情影响企业职
 19        企业职工培训补贴款                                                 1,296.00
                                   工线上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有关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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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通知》沪人社规〔2021〕4 号

 20       中小企业促进就业补贴   泰国企业就业补贴                         220,414.56


      (四)税务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
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能够遵守国家
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税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纳税,不存在重
大税务违法行为,也不存在其他新增的因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税务管理部门重大
行政处罚的情形。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环境保护


       根据发行人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公开网络检索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

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要求,不存

在因违反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

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能够遵守有关产品

质量、技术监督的各项法律法规,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

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安全生产

       根据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

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在历次安全生产检查中,未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安全生

产责任事故。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


                                     5-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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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行人未对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进行调整。

     十九、 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

行人未对业务发展目标进行调整。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及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发行人子公司武汉铭科于 2021 年 4 月 19 日,因与武汉东环车身系统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为“东环车身”)及武汉东环安通林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为“东环安通林”)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于 2021 年 10 月 8 日出具了《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
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鄂 0191 民初 3376 号),判决结果如下:

     1.发行人与东环车身、东环安通林于 2019 年 7 月 24 日签订的《产品开发商
务合同》于 2021 年 5 月 20 日解除。

     2.东环安通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发行人支付模检具开发费用 62.91
万元(含 13%增值税)。

     3.东环安通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发行人支付货款 0.34 万元。

     4.确认涉案 8 套模检具所有权归东环安通林所有,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
日内至发行人仓库取回。

     5.本案案件受理费与诉讼保全申请费由发行人承担 0.67 万元,东环安通林承
担 0.65 万元。

     发行人子公司武汉铭科不服判决结果,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向武汉市中级
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即撤销判决东环安通林向发行人支付模检具开
发费用 62.91 万元,改判向发行人支付模检具开发费用 125.81 万元,以及逾期的
利息;


                                   5-1-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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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2.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即撤销判决东环安通林向发行人支付货款 0.34
万元,改判向发行人支付货款 2.50 万元,以及逾期的利息;

     3.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即撤销判决涉案 8 套模检具所有权归东环安通
林所有,前往发行人仓库取回;

     4.本案一审费用、上诉费用均由东环车身、东环安通林承担。

     本案二审已于 2021 年 11 月 30 日开庭,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暂
未出具终审判决结果。

     上述诉讼案件主要系发行人在经营过程中为维护自身权益而作为原告提起
的诉讼案件,且案件标的金额较小,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发行人的声明和保证及相关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
护、质量技术监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主管部门出具
的 书 面 证 明 文 件 , 并 经 本 所 律 师 在 中 国 执 行 信 息 公 开 网 ( http :
//zxgk.court.gov.cn/zhzxgk/ )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ttp :
//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等网络进行检索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除上述已经披露内容外,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处罚案件。

   (二)持有发行人 5.00%以上股份的股东涉及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发行人持股 5.00%以上主要股东的承诺,并经本所
律师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
//wenshu.court.gov.cn/)等进行检索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持
股 5.00%以上主要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案件。


   (三)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的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材料、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录荣出具的承诺,
并经本所律师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zhzxgk/)、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中国裁判文书网

                                     5-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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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http://wenshu.court.gov.cn/)等网络进行检索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
 日,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
 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经审阅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本
 补充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部分,本所律师认为该等引用与《法律意见书》《律师
 工作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的相应内容不存在矛盾之处,本所对发行人《招股
 说明书》中引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和本补充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
 无异议,确认《招股说明书》不致因引用法律意见及本补充法律意见的内容而出
 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十二、 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发行人无

 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十三、 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二)发行人本次上市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获得中国
 证监会的核准及深交所的同意后方可实施。




                                  5-1-5-29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

(本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四)》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王   丽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浦   洪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汤海龙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

                                                                徐   帅




                                                      2022 年        月        日




                               5-1-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