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锡装股份”或“股份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 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上市”)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已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 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就发行人申报财务报 告、审计报告更新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化 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就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191439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 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需发行人律师说明的相关 法律问题及因发行人申报财务报告、审计报告更新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了《上海 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就发行人申报财务报告、审计报告更新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5-1-5-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对发行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大华审字 [2021]000419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本所 律师就发行人申报财务报告、审计报告更新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除非上 下文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和 2021 年 2 月 8 日召开 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增加补充营运资金人民币 3.5 亿 元;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限的议案》、《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 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将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以及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再次延长 12 个月至 2022 年 4 月 18 日。 除上述调整募集资金金额、延长本次发行上市决议有效期及授权董事会办理 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有效期外,发行人于 2019 年 4 月 19 日召开的 201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 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的其他 内容保持不变。 5-1-5-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的主要资 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办公设备等。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 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相关资产的权属证书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 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根据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变动后的有关财务 指标继续符合相关条件的具体情形如下: 1、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 前 后 较低 者 为计 算依 据 ) 分别 为 80,748,286.07 元 、 163,858,364.24 元 、 189,896,116.64 元。符合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条件,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分别为 51,560,442.77 元、135,695,573.34 元、226,685,489.37 元,2018 年至 2020 年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营业收 入分别为 603,054,485.09 元、759,399,085.36 元、835,266,468.28 元,2018 至 2020 年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6,000 万元,符合发 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的规定; 4、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即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 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为 2,317,555.41 元,净资产为 850,444,991.34 元,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27%,符合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 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的规定; 5、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即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所有者权益为 850,444,991.34 5-1-5-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元,且未分配利润为 505,234,460.31 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证 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上 市的实质条件。 四、关于发行人的股东 (一)法人股东周原九鼎及国联昆吾穿透至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情况 根据周原九鼎、国联昆吾的工商资料、合伙协议,以及周原九鼎、国联昆吾 出具的调查表、书面确认文件,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示系 统进行查询等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周原九鼎及国联昆吾穿透 至最终出资的法人或自然人情况如下: ①周原九鼎 序号 一级股东 二级股东 三级股东 四级股东 实际控制人 同创九鼎投资管 拉萨昆吾九鼎产 理集团股份有限 黄晓捷、覃正宇、 1 业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 - - 蔡蕾、吴强、吴 公司 (新三板挂牌公 刚 司) 苏州瑞牛投资管 陈锐强 - 陈锐强 理有限公司 任磊 - 梁丽珍 - - - 何泽坚 - - - 苏州瑞牛二号投 马婵萍 - - - 2 资中心(有限合 周华昌 - - - 伙) 李苗颜 - - - 袁雪梅 - - - 陈锐强 - - - 林金财 - - - 苏锦荣 - - - 苏惠娟 - - - 昆吾九鼎投资控 苏州昆吾九鼎投 黄晓捷、覃正宇、 西藏昆吾九鼎投 昆吾九鼎投资管 股股份有限公司 3 资中心(有限合 蔡蕾、吴强、吴 资管理有限公司 理有限公司 (A 股上市公 伙) 刚 司) 5-1-5-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号 一级股东 二级股东 三级股东 四级股东 实际控制人 昆吾九鼎投资控 黄晓捷、覃正宇、 拉萨昆吾九鼎投 昆吾九鼎投资管 股股份有限公司 蔡蕾、吴强、吴 资管理有限公司 理有限公司 (A 股上市公 刚 司) 北京富洲金晖信 邓小兵 - - - 4 息咨询中心(有 邓素勤 - - - 限合伙) 李宏 - - - 苏州汇盈恒利投 王素英 - 苏州汇盈恒利投 王素英 资管理有限公司 姜明明 - 5 资中心(有限合 邵黎明 - - - 伙) 欧胜康 - - - 张国强 浙江东杭控股集 上海东杭金属材 胡焕 胡敏 团有限公司 杭州杭东实业有 料有限公司 胡敏 6 限公司 张国强 - - 胡宝泉 - - - 胡敏 - - - 广州市英图信息 李新叶 - - - 7 科技有限公司 李仕国 - - - 8 蔡昌贤 - - - - 9 张甲人 - - - - 10 乔正磊 - - - - 11 许洋 - - - - 12 赵敏海 - - - - 13 黄文胜 - - - - 14 刘浩 - - - - 15 王江 - - - - 16 金旭 - - - - 17 颜亚奇 - - - - 18 安鹤轩 - - - - 19 孟一 - - - - 20 蔡现蓉 - - - - 21 关雄佳 - - - - 22 薛凤蕾 - - - - 23 徐国平 ②国联昆吾 序号 一级股东 二级股东 三级股东 四级股东 五级股东 六级股东 七级股东 实际控制人 北京商契九 上海惠势投 上海聚丰投 唐可奇 - - - - 1 鼎投资中心 资中心(有 资管理有限 李永芬 - - - - (有限合 限合伙) 公司 5-1-5-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伙) 李永芬 - - - - 宁波嘉容创 梅卉 - - - - 业投资合伙 上海李嘉投 企业(有限 资管理有限 李永芬 - - - 合伙) 公司 上海聚丰投 唐可奇 - - - - - 资管理有限 李永芬 - - - - - 公司 同创九鼎投 拉萨昆吾九 资管理集团 黄晓捷、覃 鼎产业投资 股份有限公 - - - 正宇、蔡蕾、 管理有限公 司(新三板 吴强、吴刚 北京立德九 司 挂牌公司) 鼎投资中心 昆吾九鼎投 (有限合伙) 北京惠通九 昆吾九鼎投 资控股股份 黄晓捷、覃 鼎投资有限 资管理有限 有限公司 - - 正宇、蔡蕾、 公司 公司 (A 股上市 吴强、吴刚 公司) 同创九鼎投 拉萨昆吾九 资管理集团 黄晓捷、覃 鼎产业投资 股份有限公 - - - - 正宇、蔡蕾、 管理有限公 司(新三板 吴强、吴刚 司 挂牌公司) 黄先苦 - - - - - - 昆吾九鼎投 昆吾九鼎投 资控股股份 黄晓捷、覃 资管理有限 有限公司 - - - 正宇、蔡蕾、 苏州和聚九 公司 (A 股上市 吴强、吴刚 鼎投资中心 公司) (有限合 昆吾九鼎投 伙) 苏州昆吾九 昆吾九鼎投 资控股股份 黄晓捷、覃 鼎投资管理 资管理有限 有限公司 - - 正宇、蔡蕾、 有限公司 公司 (A 股上市 吴强、吴刚 公司) 昆吾九鼎投 苏州昆吾九 昆吾九鼎投 资控股股份 黄晓捷、覃 鼎投资管理 资管理有限 有限公司 - - - 正宇、蔡蕾、 有限公司 公司 (A 股上市 吴强、吴刚 公司) 无锡市人民 无锡国联金 无锡市国联 政府国有资 无锡市人民 2 融投资集团 发展(集团) - - - 产监督管理 政府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委员会 5-1-5-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无锡市人民 无锡市国发 政府国有资 资本运营有 产监督管理 限公司 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 厅 同创九鼎投 拉萨昆吾九 资管理集团 黄晓捷、覃 鼎产业投资 3 股份有限公 - - - - - 正宇、蔡蕾、 管理有限公 司(新三板 吴强、吴刚 司 挂牌公司) 昆吾九鼎投 黄晓捷、覃 昆吾九鼎投 资控股股份 正宇、蔡蕾、 资管理有限 有限公司 - - - - 吴强、吴刚 公司 (A 股上市 公司) 无锡市人民 政府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 无锡一棉纺 无锡市国联 无锡市人民 织集团有限 发展(集团)无锡市国发 - 政府国有资 公司 有限公司 资本运营有 产监督管理 限公司 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 厅 无锡上鼎久 无锡市人民 4 鼎投资管理 政府国有资 有限公司 产监督管理 无锡国联产 委员会 无锡市人民 业投资有限 无锡市国联 无锡市人民 政府 公司 发展(集团)无锡市国发 - - 政府国有资 有限公司 资本运营有 产监督管理 限公司 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 厅 无锡市人民 政府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 无锡国联实 无锡市国联 委员会 业投资集团 发展(集团) - 无锡市人民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无锡市国发 政府国有资 资本运营有 产监督管理 限公司 委员会 5-1-5-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江苏省财政 厅 无锡市人民 政府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 无锡市国联 无锡国联实 无锡市国联 无锡市人民 物资投资有 业投资集团 发展(集团)无锡市国发 政府国有资 限公司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资本运营有 产监督管理 限公司 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 厅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周原九鼎、国联昆吾就股份回购事宜的补充约定 2021 年 1 月 1 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周原九鼎、国联昆吾就股份回购事 宜签订补充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若锡装股份上市申请被证监会否决,或锡装股份撤回上市申报材料,或锡装 股份终止或者放弃本次上市申报、或在 202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锡装股份尚未取 得证监会核准上市的批文,则自否决之日、撤回之日、终止之日、放弃之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以孰先到之日为准),周原九鼎、国联昆吾有权要求发行人实际 控制人按其投资入股价格回购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锡装股份上市之日起,上 述关于股份回购的约定完全终止。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上述关于发行人股份回购的协议安排未与发行人市 值挂钩,不存在可能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化的约定,亦不会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 能力。鉴于此,前述股份回购约定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五、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 主营业务为金属压力容器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03,054,485.09 元、759,399,085.36 元、835,266,468.28 元;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及 2020 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 为:599,802,251.26 元、755,387,459.26 元、830,378,230.71 元。发行人最近三年 一期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例均在 99%以上。因此,本所律师认为, 5-1-5-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六、发行人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一)关联方的变化 1、控股股东曹洪海参股的无锡爱德旺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变更为无锡市滨 湖区胡埭镇金桂东路 10 号。 2、控股股东曹洪海新增两家参股公司无锡晟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无锡晟朗微电子有限公司,其基本情况如下: (1)无锡晟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11MA22MLYL8P 注册地址 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 777 号下沉式广场西 1-3 执行事务合伙人 谭志超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 54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结构 谭志超持有 66.67%财产份额,曹洪海持有 33.33%财产份额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 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0 年 10 月 12 日 经营期限 2020 年 10 月 12 日至 2040 年 10 月 11 日 登记机关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无锡晟朗微电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211MA237GMG6K 注册地址 无锡市滨湖区建筑西路 777 号 A1 幢东侧办公 14 层 1401 室 法定代表人 曹洪海 注册资本 396 万元(已增资至 600 万元,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股权结构 谭志超持股 48.48%,李宏星持股 19.7%,姜俊峰持股 18.18%,无 锡晟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13.64% (已由曹洪海、江苏芯卓投资有限公司、吕煌增资 204 万元。增资 至 600 万元后,谭志超持股 32%,李宏星持股 13%,姜俊峰持股 12%,无锡晟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 9%,曹洪海 持股 20%、江苏芯卓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12%、吕煌持股 2%。该等 增资正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 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 5-1-5-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软件开发;软件销售;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 主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0 年 11 月 19 日 经营期限 永久 登记机关 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其他新增关联方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1 常州九洲裕光新能源有限公司 吴雪松任副总经理 2 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陈立虎任独立董事 3 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陈立虎任独立董事 4 无锡蠡湖增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冯晓鸣任独立董事 5 江苏金易律师事务所 冯晓鸣任律师、合伙人 6 无锡国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孙新卫任副总经理 7 江苏氢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孙新卫任董事长 8 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孙新卫任监事 9 无锡万奈特测量设备有限公司 孙新卫任董事 10 南京南翔氢电新能源有限公司 孙新卫任董事 11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孙新卫任独立董事 12 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孙新卫任独立董事 13 无锡睿思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孙新卫任独立董事 14 孙新卫持股 66%,任执行董事 无锡国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兼总经理 15 无锡国经铭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孙新卫持有 55%财产份额 16 无锡国经众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孙新卫持有 47.06%财产份额 17 无锡协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孙新卫持有 39.06%财产份额 18 无锡国联众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孙新卫持有 10.34%财产份额 19 无锡国经众明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孙新卫持有 6.10%财产份额 20 无锡国经鎏鋆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孙新卫持有 2.42%财产份额 21 无锡祥晟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孙新卫持有 2.09%财产份额 22 无锡国经众源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孙新卫持有 1.31%财产份额 23 江苏儒灵童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孙新卫持有 1%股权 (二)新增关联交易 根据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0 年发行人与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关联方提供服务 2020 年所发生的关联方向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如下: 5-1-5-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0 年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定价方式 金额(元) 蓬莱餐饮 餐饮服务 市场定价 245,280.00 占当期同类交易的比例 4.2% 2、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发行人分别向关键管理人员支付报酬 472.60 万元、499.80 万元和 530.24 万元。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2020 年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项情况如下表所 示: (单位: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0.12.31 应付账款 蓬莱餐饮 35,777.00 合 计 35,777.00 根据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上述接 受餐饮服务的行为,系发行人根据经营需要与关联方进行的正常交易行为,其作 价遵循了市场公允原则;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 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发行人新增的生产经营相关的许可、登记和认定等证书 1、发行人获得挪威 DNVGL 船级社资质证书,认证发行人焊接压力容器的 制造符合挪威 DNVGL 船级社标准,证书编号 AMT00000J8,有效期至 2023 年 10 月 23 日。 八、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房屋租赁情况如下: 5-1-5-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序 面积 租赁 出租方 承租方 租赁地点 期限 租金 号 (㎡) 用途 无锡市滨湖区高浪 前三年 54 无锡尚馨物 东路 508 号华发传 2020.10.01- 万元/年; 1 锡装股份 业管理有限 2,895.92 办公 感大厦 1901、1902、 2025.09.30 后两年 64 公司 2001 和 2002 单元 万元/年 (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获授权的专利如下: 专利 有效 法律 他项 申请日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权利人 类别 期限 状态 权利 实用 一种管束推 2020.04.27 ZL202020658477.X 10 年 专利权维持 锡装股份 无 新型 进装置 (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获授权的域名如下: 序号 注册人 网站域名 网站备案/许可证号 申请核准日 1 锡装股份 wce.cn 苏 ICP 备 07004455 号-1 2020.07.17 (四)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获授权的软件著作权如 下: 首次发 开发完成 权利 取得 他项 登记号 著作权名称 著作权人 表日期 日期 期限 方式 权利 绕管式换热器工艺计算 锡装股份、华东 原始 2020SR0951340 未发表 2020.04.27 50 年 无 软件 V1.0 理工大学 取得 九、发行人新增的重大合同 (一)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 重大合同如下: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标的金额超过 人民币 1,500 万元的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序 合同金额 签约时间 客户名称 合同标的 号 (万元) 1 2020-08-20 中国寰球工程有限公司 2,225.00 换热器 2 2020-11-16 东营威联化学有限公司 2,978.00 换热器 3 2021-01-19 四川永祥新能源有限公司 5,205.32 再沸器、冷凝器等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标的金额超过人民 5-1-5-1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币 1,500 万元的销售合同变更情况如下: 序号 原签约时间 客户名称 变更后合同金额 合同标的 1 2019-12-20 福陆(中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1,666.03 万元 换热器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标的金额超过 人民币 500 万元的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序 签约时间 客户名称 交易价格 采购内容 号 1 2021-01-14 江苏银环精密钢管有限公司 1,604.52 万元 换热管 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发行人上述合同均为发行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 的,该等合同的形式、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产生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 6,970,035.01 元,其他应付款合计为 486,527.13 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中,主要为保证 金以及出口退税款,其他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 经营活动产生的,合法有效。 十、发行人新增的财政补贴 根据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 2020 年 7-12 月获得的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主要财政补贴: 序号 金额(元) 项目名称 补贴依据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转发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关 1 1,000,000 省科技专项资金 于下达 2020 年省科技相关专项资金(第一批) 的通知》(锡科规[2020]127 号)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 直接融资奖励基 2 400,000 报 2020 年度江苏省绿色金融奖补资金的通知》 金 (苏环办[2020]89 号) 第七批线上培训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线 3 260,000 补贴 上培训工作的通知》(锡人社办[2020]10 号) 5-1-5-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市区企业 2017 年度稳岗补贴申报审核有 4 152,252 稳岗补贴 关问题的通知》(锡人社发[2018]71 号)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并未与当时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一、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 2020 年 9 月 22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期间,新召开三次股东大会、四次董事会会议和三次监事会会议。根据发行人提 供的相关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 等法律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审查,发行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 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二、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任职变更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化 2020 年 10 月 26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第 三届董事会董事及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同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第一次会议选举聘任了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现有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况如下: 姓名 任职情况 选举/聘任程序 曹洪海 董事长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邵雪枫 董事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惠 兵 董事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吴雪松 董事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孙新卫 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人士)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冯晓鸣 独立董事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陈立虎 独立董事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黄海雄 监事会主席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沈丽华 监事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5-1-5-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姓名 任职情况 选举/聘任程序 黄伟裕 职工代表监事 2020 年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曹洪海 总经理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邵雪枫 副总经理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惠 兵 副总经理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于之茵 副总经理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顾松鹤 副总经理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徐高尚 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袁云中 总工程师 第三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 发行人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中,除孙新卫、冯晓鸣、陈立虎三名 独立董事为新增人员外,其余均未发生变化。新增三名独立董事基本情况如下: (1)冯晓鸣先生,197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 1997 年 7 月至 1998 年 8 月任无锡松下冷机压缩机有限公司成本会计;1998 年 8 月至 2002 年 6 月任洋马农机(中国)有限公司经营企划系长;2002 年 6 月至 2005 年 11 月历任恩欧凯(无锡)防振技术有限公司管理部课长、副部长、部长;2005 年 12 月至 2006 年 11 月任住化电子材料科技(无锡)有限公司采购物流课课长; 2006 年 12 月至 2009 年 2 月任无锡和通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09 年 9 月 至 2016 年 2 月任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2016 年 3 月至 2019 年 7 月任北京 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19 年 8 月至今任江苏金易律师事务 所律师、合伙人。2020 年 10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陈立虎先生,1954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1986 年 7 月至 1993 年 3 月任南京大学讲师、副教授;1993 年 3 月至 1993 年 9 月任 深圳法制研究所副研究员;1993 年 10 月至 2019 年 10 月任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2018 年 5 月至今任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2017 年 12 月至今任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10 月至今任 公司独立董事。 (3)孙新卫先生,1966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专科学历, 中国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1994 年 3 月至 2010 年 12 月历任江苏公证天业 5-1-5-1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合伙人;2011 年 2 月至 2013 年 12 月历任远程电缆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2014 年 9 月至 2017 年 9 月任中电电机股份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4 年 12 月至 2020 年 3 月任无锡华东重型机械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2016 年 1 月至今任无锡国经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5 月至今任江苏氢电新能源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 年 3 月至今任凯龙高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 年 1 月任无锡万奈特测量设备有限公司董事;2018 年 5 月至今任南京南翔氢电新能源有限公司董事;2018 年 12 月至今任无锡雪浪 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 年 2 月至今任苏州锴威特半导体股份有 限公司监事;2019 年 11 月至今任无锡国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2020 年 8 月至今任无锡睿思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0 年 10 月至今任 公司独立董事。 经核查,发行人三名原独立董事沈同仙、祝祥军、吉卫喜均于 2020 年 10 月 26 日董事会换届时终止任职,主要原因为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 号)的规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 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六年”,沈同仙、祝祥军、吉卫喜三名原独立董事于 2014 年 10 月开始担任发行 人独立董事,至 2020 年 10 月已满六年,因此不再继续担任发行人独立董事。发 行人独立董事的变化具有合理理由,不属于重大变化,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 生不利影响。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最近三年内未 发生重大变化;上述发行人独立董事的变化符合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 该等变化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董事任职变化 1、发行人董事长曹洪海于 2020 年 11 月任无锡晟朗微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董 事。 2、发行人董事吴雪松已辞去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一职; 现任常州九洲裕光新能源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1-5-1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十三、关于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发行人分别于 2021 年 1 月 22 日和 2021 年 2 月 8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次会议和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金额的议案》,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如下: 投资总额 拟投入募集资金 序号 项目名称 (万元) (万元) 1 年产 12,000 吨高效换热器生产建设项目 41,777.64 41,777.64 年产 300 台金属压力容器及其配套建设 2 8,000.00 8,000.00 项目 3 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60,222.36 60,222.36 合 计 110,000.00 110,000.00 十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证 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仍具备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上报待 核准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组成部分。除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5-1-5-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沈国权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郁振华 经办律师: 孙梦婷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伦敦长春武汉乌鲁木齐西雅图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5-1-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