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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锡装股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2022-09-0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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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致: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锡装股份”或“股份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
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上市”)工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已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城
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
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于 2019 年 9 月 20 日就发行人申报财务报
告、审计报告更新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化
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
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就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191439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
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中需发行人律师说明的相关
法律问题及因发行人申报财务报告、审计报告更新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了《上海
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0 年 9 月 22 日就发行人申报财务报告、审计报告更新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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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于 2021 年 2 月 24 日就发行人申报财务报告、审计报告更新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
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于 2021 年 8 月 11 日就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补充反馈意见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了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对发行人
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大华审字
[2021]0015565 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本
所律师就发行人申报财务报告、审计报告更新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法律意
见书》、《律师工作报告》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除非上
下文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
作报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根据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电子设备及办公设备等。

    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及本所律师对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
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等相关资产的权属证书的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
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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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变动后的有关财务
指标继续符合相关条件的具体情形如下:

    1、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以及 2021 年 1-6 月的净利润(以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前 后 较 低 者 为 计 算 依 据 ) 分 别 为 80,748,286.07 元 、
163,858,364.24 元、189,896,116.64 元、98,261,344.94 元。符合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条件,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以及 2021 年 1-6 月经营活动产
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 51,560,442.77 元、135,695,573.34 元、226,685,489.37
元、68,245,316.71 元,2018 年至 2020 年累计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发行人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以及 2021 年 1-6 月营业收入分别为 603,054,485.09
元、759,399,085.36 元、835,266,468.28 元、456,981,478.13 元,2018 至 2020 年
累计超过人民币 3 亿元;

    3、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股本总额为 6,000 万元,符合发
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 3,000 万元的规定;

    4、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即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的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
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为 2,005,666.35 元,净资产为 861,652,212.51
元,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为 0.23%,符合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
用权)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的规定;

    5、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即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所有者权益为 861,652,212.51
元,且未分配利润为 515,537,961.59 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仍具备《证
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上
市的实质条件。


    三、关于发行人的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国联昆吾逐层穿透至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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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人、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国资委等最终持有人减少 2 名自然人,未新
增最终持有人,更新后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穿透后的
序号    一级股东    二级股东      三级股东     四级股东     五级股东     六级股东   七级股东
                                                                                               股东情况

                      梅     卉       -            -            -           -          -         自然人

                                               同创九鼎投
                                  拉萨昆吾九
                                               资管理集团
                                  鼎产业投资                                                   新三板挂牌
                                               股份有限公       -           -          -
                                  管理有限公                                                     公司
                                               司(新三板
                    北京立德九        司
                                               挂牌公司)
                    鼎投资中心
                                                            昆吾九鼎投
                    (有限合伙)
                                  北京惠通九 昆吾九鼎投 资控股股份
                                  鼎投资有限 资管理有限 有限公司            -          -       上市公司
                                     公司         公司      (A 股上市
                                                              公司)
                                  同创九鼎投
                    拉萨昆吾九
                                  资管理集团
                    鼎产业投资                                                                 新三板挂牌
                                  股份有限公       -            -           -          -
                    管理有限公                                                                   公司
       北京商契九                 司(新三板
                        司
       鼎投资中心                 挂牌公司)
 1
        (有限合      黄先苦          -            -            -           -          -         自然人
          伙)
                                               昆吾九鼎投
                                  昆吾九鼎投 资控股股份
                                  资管理有限 有限公司           -           -          -       上市公司
                    苏州和聚九       公司      (A 股上市
                    鼎投资中心                   公司)
                    (有限合                                昆吾九鼎投
                       伙)       苏州昆吾九 昆吾九鼎投 资控股股份
                                  鼎投资管理 资管理有限 有限公司            -          -       上市公司
                                   有限公司       公司      (A 股上市
                                                              公司)
                                               昆吾九鼎投
                    苏州昆吾九 昆吾九鼎投 资控股股份
                    鼎投资管理 资管理有限 有限公司              -           -          -       上市公司
                    有限公司         公司      (A 股上市
                                                 公司)
                                  无锡市人民
                                  政府国有资
       无锡国联金 无锡市国联                 -                  -           -          -
                              产监督管理
 2     融投资集团 发展(集团)                                                                 政府机构
                                委员会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无锡市国发 无锡市人民
                                                                -           -          -
                                  资本运营有 政府国有资



                                                  5-1-7-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穿透后的
序号   一级股东     二级股东      三级股东    四级股东     五级股东     六级股东     七级股东
                                                                                                股东情况
                                   限公司     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
                                                  -            -            -           -       政府机构
                                     厅
                    同创九鼎投
       拉萨昆吾九
                    资管理集团
       鼎产业投资                                                                               新三板挂牌
 3                  股份有限公        -           -            -            -           -
       管理有限公                                                                                 公司
                    司(新三板
           司
                    挂牌公司)
                                 昆吾九鼎投
                    昆吾九鼎投 资控股股份
                    资管理有限 有限公司           -            -            -           -       上市公司
                       公司      (A 股上市
                                   公司)
                                              无锡市人民
                                              政府国有资
                                                               -            -           -
                                              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
                                 无锡市国联                                                     政府机构
                                                           无锡市人民
                                 发展(集团)无锡市国发
                                                           政府国有资
                                  有限公司 资本运营有                       -           -
                                                           产监督管理
                                                限公司
                                                             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
                                                               -            -           -       政府机构
                                                  厅
       无锡上鼎久                                          无锡市人民
 4     鼎投资管理                                          政府国有资
                                                                            -           -
        有限公司                                           产监督管理
                    无锡国联产
                                                             委员会
                    业投资有限 无锡国联实 无锡市国联                                            政府机构
                                                                        无锡市人民
                       公司      业投资集团 发展(集团)无锡市国发
                                                                        政府国有资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资本运营有                      -
                                                                        产监督管理
                                                             限公司
                                                                          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
                                                                            -           -       政府机构
                                                               厅
                                                           无锡市人民
                                                           政府国有资
                                                                            -           -
                                                           产监督管理
                                 无锡一棉纺 无锡市国联
                                                             委员会
                                 织集团有限 发展(集团)                                        政府机构
                                                                        无锡市人民
                                    公司       有限公司 无锡市国发
                                                                        政府国有资
                                                           资本运营有                   -
                                                                        产监督管理
                                                             限公司
                                                                          委员会


                                                 5-1-7-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穿透后的
序号    一级股东   二级股东    三级股东   四级股东     五级股东     六级股东     七级股东
                                                                                              股东情况
                                                       江苏省财政
                                                                        -            -        政府机构
                                                           厅
                                                                    无锡市人民
                                                                    政府国有资
                                                                                     -
                                                                    产监督管理
                                                                      委员会
                              无锡市国联 无锡国联实 无锡市国联                                政府机构
                                                                                 无锡市人民
                              物资投资有 业投资集团 发展(集团)无锡市国发
                                                                                 政府国有资
                                限公司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资本运营有
                                                                                 产监督管理
                                                                      限公司
                                                                                   委员会
                                                                    江苏省财政
                                                                                     -        政府机构
                                                                        厅



       四、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
主营业务为金属压力容器的研发、设计、制造、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发行人
2018 年、2019 年、2020 年以及 2021 年 1-6 月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03,054,485.09
元、759,399,085.36 元、835,266,468.28 元、456,981,478.13 元;发行人 2018 年、
2019 年、2020 年以及 2021 年 1-6 月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599,802,251.26 元、
755,387,459.26 元、830,378,230.71 元、454,553,144.97 元。发行人最近三年一期
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例均在 99%以上。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
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的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一)关联方的变化

       1、无锡水明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曹洪海持股 20%、陈
卫宏持股 40%、蒋虹持股 20%、张华持股 20%。

       2、无锡君逸蓬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变更为:曹洪海持股 18.4%、
陈卫宏持股 56.3%、蒋虹持股 11.04%、张华持股 11.04%、张蔚恭持股 3.22%。

       3、孙新卫持有 2.09%财产份额的无锡祥晟惠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更名
为海南祥晟惠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1-7-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控股股东曹洪海新增一家参股公司广东高梧一期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其基本情况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605MA55W4UP1Y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桂澜北路 6 号千灯湖创投小镇核心区三座
注册地址
                       404-405(住所申报,集群登记)
执行事务合伙人         前海亚商粤科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认缴出资/注册资本      3,000 万元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曹洪海持有 45%财产份额、陈阵持有 25%财产份额、魏仁持有 15%
出资结构               财产份额、丁承持有 9.75%财产份额、董正凝持有 5%财产份额、
                       前海亚商粤科投资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持有 0.25%财产份额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
                       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经营范围
                       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
                       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成立日期               2021 年 1 月 19 日

经营期限               2021 年 1 月 19 日至无固定期限

登记机关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5、其他新增关联方

序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号
1    无锡晓迈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孙新卫持有 50%财产份额

2           江苏丰顶瑞贸易有限公司                          孙新卫持股 10%

3          无锡奥特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孙新卫担任独立董事

4          常州九天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发行人董事吴雪松任董事
                                                  发行人董事吴雪松持有 11.76%财产份额
5    常州凤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
6       江苏法德东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冯晓鸣任律师、合伙人

7          浙江卓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冯晓鸣任独立董事

     (二)新增关联交易

     根据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1
年 1-6 月发行人与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关联方提供服务

                                        5-1-7-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21 年 1-6 月所发生的关联方向发行人提供服务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1 年 1-6 月
    关联方名称             交易内容               定价方式
                                                               金额(万元)

     蓬莱餐饮            提供餐饮服务         市场公允价格              11.89

                  占当期同类交易的比例                                 2.85%

    2、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和 2021 年 1-6 月,发行人分别向关键管理
人员支付报酬 472.60 万元、499.80 万元、530.24 万元和 279.27 万元。

    3、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审计报告》,2021 年 1-6 月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往来款项情况如下
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关联方                                           2021.6.30

应付账款            蓬莱餐饮                                              6.83

                         合 计                                            6.83


    根据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上述接
受餐饮服务的行为,系发行人根据经营需要与关联方进行的正常交易行为,其作
价遵循了市场公允原则;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发行人
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发行人新增的生产经营相关的许可、登记和认定等证书


    1、发行人于 2021 年 5 月 19 日取得由无锡市生态环境局颁发的证书编号为
苏环辐证[09944]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至 2026 年 6 月 27 日。

    2、发行人华谊路 36 号厂区于 2021 年 7 月 5 日取得由无锡市生态环境局颁
发的证书编号为 91320200136349770P001Q 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至 2026
年 7 月 4 日。



                                        5-1-7-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七、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 1 宗土地使用权,具体
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使用                              面积            用                       使用权     他项
           证件编号                             座落                                    终止日期
号                            权人                              (㎡)          途                       类型       权利

       苏(2021)无锡                    经开区华谊路                                    2051 年         国有建
                              锡装                                          工业                                    未抵
1      市不动产权第                      与华运路交叉         15,048.8                                   设用地
                              股份                                          用地        5 月 17 日                  押
         0120482 号                        口西南侧                                                      使用权

        (二)原证件编号为苏(2017)无锡市不动产权第 0208879 号的土地使用权
已换证,换证后该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使用                              面积            用                       使用权     他项
           证件编号                             座落                                    终止日期
号                            权人                              (㎡)          途                       类型       权利

       苏(2021)无锡                                                                    2067 年         国有建
                              锡装                                          工业                                    未抵
1      市不动产权第                        观山路 58          21,304.6                                   设用地
                              股份                                          用地       10 月 25 日                  押
         0109599 号                                                                                      使用权

        (三)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 1 处房屋所有权,具体
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房屋所                                                                     他项
                 证件编号                                座落             面积(㎡)              用途
号                                     有权人                                                                     权利
        苏(2021)无锡市不              锡装                                                  工业、交
1                                                      观山路 58          12,338.23                            未抵押
        动产权第 0109599 号             股份                                                  通、仓储

        (四)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获授权的专利如下:
                   专利                                                  有效          法律                       他项
     申请日                  专利号               专利名称                                           权利人
                   类别                                                  期限          状态                       权利

                   发明     ZL2020108     一种降膜式再沸器的多
    2020.08.18                                                           20 年       专利权维持     锡装股份       无
                   专利      29300.6      层液体分布装置及方法

                   实用     ZL2020220     一种可拆式 U 形管束尾
    2020.09.21                                                           10 年       专利权维持     锡装股份       无
                   新型      72332.4             部防振结构

                   实用     ZL2020223
    2020.10.21                            一种酸洗池的防护装置           10 年       专利权维持     锡装股份       无
                   新型      61524.7

                   实用     ZL2020223     一种换热器用定距管排
    2020.10.21                                                           10 年       专利权维持     锡装股份       无
                   新型      49636.0               布结构

    2020.10.21     实用     ZL2020223     一种 T 型浮头试压工装          10 年       专利权维持     锡装股份       无



                                                       5-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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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型      60614.4


        注:发行人拥有的专利号为“ZL201120054435.6”、“ZL201120054426.7”的两项实用

     新型专利已到期失效。


         八、发行人新增的重大合同


         (一)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
     重大合同如下:

         1、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标的金额超过
     人民币 1,500 万元的销售合同情况如下:
序
         签约时间                    客户名称                   合同金额             合同标的
号
                        英力士苯领高新材料(宁波)
1       2021.03.02                                         人民币 2,282.60 万元       换热器
                                有限公司
                                                                                  再沸器、冷凝器
2       2021.03.08       云南通威高纯晶硅有限公司          人民币 4,102.00 万元
                                                                                        等
3       2021.03.31         福建美得石化有限公司            人民币 3,380.00 万元   高通量管换热器
                                                                                  再沸器、冷凝器
4       2021.06.15      内蒙古通威高纯晶硅有限公司         人民币 7,776.71 万元
                                                                                        等
                                                                                  再沸器、冷凝器
5       2021.06.18        江苏嘉宏新材料有限公司           人民币 2,980.00 万元
                                                                                        等
6       2021.06.30        山东滨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人民币 2,553.50 万元       换热器

7       2021.07.18      青海丽豪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人民币 6,150.00 万元       换热器
                        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
8       2021.07.23                                         人民币 7,415.20 万元       反应器
                                    司
                           NOV Intervention and
                          Stimulation Equipment –
9       2021.07.30                                            249.87 万美元          压力容器
                          Aftermarket Comércio de
                        Equipamentos e Servios Ltda.
10      2021.07.30        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           人民币 1,519.40 万元       换热器

11      2021.08.29       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人民币 3,457.48 万元       换热器

12      2021.08.30         Técnicas Reunidas, S.A.           270.17 万美元           换热器

13      2021.08.30         Técnicas Reunidas, S.A.           307.33 万美元           换热器


         2、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标的金额超过人民


                                                5-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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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币 1,500 万元的销售合同变更情况如下:

序号     原签约时间             客户名称                 变更后合同金额           合同标的
                           BLACK & VEATCH
 1        2019.05.01                                   人民币 3,337.51 万元        换热器
                            CORPORATION
 2        2020.02.20   盛虹炼化(连云港)有限公司      人民币 2,537.94 万元     高通量换热管

         3、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新增正在履行的标的金额超过
 人民币 500 万元的采购合同情况如下:
  序
          签约时间               客户名称                     交易价格            采购内容
  号
                                                                                  核安全壳
     1    2021.03.25       FRAMATOME GMBH                    88.80 万欧元         过滤系统
                                                                                    内件
     2    2021.06.29    江苏银环精密钢管有限公司         人民币 1,230.20 万元       管材

     3    2021.06.29     无锡市法兰锻造有限公司           人民币 929.39 万元      管板法兰

     4    2021.06.29    无锡鑫常钢管有限责任公司          人民币 913.89 万元       换热管

     5    2021.07.17     上海众山特殊钢有限公司           人民币 508.42 万元        管材

     6    2021.07.27    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2,001.96 万元       管材

     7    2021.08.03    江苏武进不锈股份有限公司         人民币 1,368,14 万元       管材

     8    2021.08.04    江阴振宏重型锻造有限公司           人民币 799 万元          锻件

     9    2021.08.24   VDM Metals International GmbH        547.97 万美元         合金板材

         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发行人上述合同均为发行人在正常经营活动中产生
 的,该等合同的形式、内容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潜在法律风险,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
 上市产生不利影响。

         (二)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账面价值为 6,789,518.23 元,其他应付款合计为 436,838.38
 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其他应收款中,主要为保证
 金、备用金,其他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
 动产生的,合法有效。

                                           5-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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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发行人新增的财政补贴


       根据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
人 2021 年 1-6 月获得的金额在 10 万元以上的主要财政补贴:

序号    金额(元)        项目名称                        补贴依据
                                          《无锡市商务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拨付 2020
 1        159,000      商务发展资金       年度部省切块商务发展资金的通知》(锡商财
                                          [2020]346 号)
                                          《市人社局办公室、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发放市区
 2        378,800      企业稳岗补贴       参保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的通知》(锡人社办
                                          [2019]58 号)
                                          《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兑现
 3        257,500    春节生产经营补贴     2021 春节期间生产经营补贴的通知》(锡经开
                                          经发通[2021]78 号)
                                          《中共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文件 无
                     产业强区先进单位     锡经济开发区关于评定“四区”建设十大先锋人
 4        100,000
                           奖励           物和 2020 年度产业强区先进单位的通知》(锡
                                          经开委发[2021]17 号)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并未与当时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自 2021 年 2 月 24 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期间,新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和两次监事会会议。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法律文件并经本所律师审查,
发行人上述董事会、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合法、合规、真实、
有效。


       十一、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证
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中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条件,仍具备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上报待
核准条件。

                                        5-1-7-1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的组成部分。除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外,《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的内容仍然有效。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5-1-7-1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化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沈国权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郁振华


                                                           经办律师:

                                                                                 孙梦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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